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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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章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12
5.1总体要求12
5.2公共交通12
5.3慢行交通13
第六章 地下空间规定13
6.1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13
6.2地下综合管廊13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定14
7.1给水14
7.2排水14
7.3再生水15
7.4能源15
7.5防灾减灾16
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7
第一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7
2.3
主要河流3水体两侧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与建筑至河道水体外侧绿线 的距离的比值(如图2.2.1.1所示)宜小于1:1。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 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航空限高45米以下区域不宜小于20%),面向城市开敞空 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层次。
2
本规定适用于除中心城区、天府新区直管区城市部分以外的成都市市域范围。包括卫星 城、区域中心城、小城市、特色镇、农村新型社区五个层级。市域城镇体系名单见附表1,
特色镇名单见附表2。
以上各层级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指标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两侧绿地是全市生态格局中重要的生态隔离带和基础设 施走廊。
1.1.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生态资源禀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现状最有生态保护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的和维 持生态格局需控制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红线内用地主要承担生态保育、农 林生产、旅游休闲等功能,按照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选址。
1.1.2城市用地边界线
依据上层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划定城市用地边 界线。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应突破城市用地边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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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成规管〔2007〕221号] 为优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我局通过对历次建管业务办公会进行汇总梳理,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一)关于各分区住宅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规定:1.各强度分区的住宅基准容积率分别为:第一分区5,第二分区4,第三分区3,然后结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2.2.4的住宅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住宅容积率,同时结合各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给出用地的住宅建筑密度,按一套容积率、密度指标提供。

2.二类住宅用地自动兼容公共设施的,其兼容比例不应大于2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为住宅建筑密度加5%,同时不大于30%,绿地率要求不变。

3.二类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的,其兼容公共设施的比例均为大于20%且小于5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上限调整为30%,绿地率下限调整为25%,如为商住楼,其裙房屋顶应作屋顶绿化,住宅楼底层需架空。

(二)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及相关规划要求的规定:中、小学根据中、小学布点规划的班数及建筑面积予以明确;幼儿园根据《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2.3.15的要求予以明确;农贸市场容积率≥2.0,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1.6且≤2.5。

(三)关于规划公共绿地上配建用房的要求的规定: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一律不再配建任何管理用房和服务设施用房,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且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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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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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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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2008年4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 1页共 62页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建设用地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2.2.1条中心城范围共 62页第 3页共 62页兼容表,具体内容详见p60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

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2、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含住宅容积率和兼容公共设施的容积率)计算公式为:总容积率=住宅容积率/0.9; 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表2.2.2.1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第 4页共 62页续表2.2.2.1注:1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2 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4 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4163104 ㎡
1355732 ㎡
2608259 ㎡
1141924 ㎡
5317950 ㎡
2156497 ㎡
≥ 80000㎡
(0.7)
(0.75)
(0.8)
(0.85)
通过扩大打折系数值,理论上可减少人口约为:86.4万人
2公顷及以上大街坊的容积率适度折减
3 优化城市形态
修编内容
2008版
2013版
成都市中心城街坊尺度统计表
用地面积 临规划道路条数
临 40000㎡~80000

㎡(0.75)


≥ 8000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7)
临 40000㎡~80000

㎡(0.8)


≥ 80000㎡

(0.75)
临 40000㎡~80000

㎡ (0.85)


≥ 80000㎡

(0.8)
临 40000㎡~80000
•1、按照“四态合一”+“服务民生”+“完善技术条文”的思路,对修改内容进行梳 理。
•2、在2009、2010、2011、2012年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修编成果 的基础上,结合管理实践进行补充完善。(近期出台的相关管理文件的纳入)
•3、按照国家新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用地类型梳理《成都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里有关内容。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版)解读
2014.2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2014版) 适用于成都中心城区 的城市规划、设计和 管理工作,包括: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的程序2.2 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2.2.1 总体规划2.2.1.1 市域总体规划2.2.1.2 区域总体规划2.2.2 分区规划2.2.3 细部规划2.2.42.3 专项规划的编制2.4 规划方案的审批和公告第三章规划实施3.1 规划实施的步骤和程序3.1.1 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3.1.2 建设许可证的办理3.1.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3.1.4 工程竣工验收3.1.5 开业经营3.2 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章规划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4.1 规划管理机构4.1.1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4.1.2 市政府和区政府4.1.3 规划行政部门4.2 规划管理人员第五章法律责任5.1 违法行为的认定5.2 行政处罚5.2.1 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5.2.2 罚款5.2.3 责令改正5.2.4 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5.3 赔偿责任5.4 监督管理责任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管理机构,规划管理人员,法律责任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罚款,责令改正,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赔偿责任,监督管理责任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如下:3.1 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解决。

3.2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解决。

3.3 违规建设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解决。

3.4 规划审批文件的不公正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解决。

3.5 赔偿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解决。

3.6 违规占用土地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解决。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地区的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活动,但不包括国有林地和军事用地。

三、定义
1.土地使用规划是对土地使用权及其实施的空间格局、功能布局、数量规模、结构类型、环境功能及发展方向等状况进行规划管理的过程。

2.建筑规划是指对建筑物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分布、结构、环境因素等进行规划管理的过程。

四、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
1.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应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挥地方政府关于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的职能。

2.成都市保护和使用好土地,规范和加强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使用规划审批制度,建立科学的土地管理制度,健全土地使用管理机制,实行土地供应挂牌价、招投标等方式配置,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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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用地和建筑分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建设用地性质及相容 2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建筑间距 18建筑退界 22第四章**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第七章附则 37附录一名词解释 38附录二计算规则 43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割槽图 62附图二成都市**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範围示意图 (63)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範,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7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一分割槽,为**商务区、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火车北站片区、火车东站片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第二分割槽,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地铁站点周边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割槽,为中心城区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

第四分割槽,为建设用地与环城生态区之间的缓冲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建设用地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米範围内的用地。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外环路内)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城乡个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 B D)等城市特别地区。

第 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 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 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 B J1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 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 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 2.0.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 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注:①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修正版〉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等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 为了科学地实施规划管理,根据我市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成都市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将成都市分成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

?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项目,强调以方案的合理性作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 2.0.1 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应根据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以附表二、附表三为基础,结合每个地块不同的开发条件(地块大小、地块四周临路的数量等),具体确定每个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第 2.0.2 条城市形态及建筑容量控制成都市中心城范围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商贸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

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具体分区范围以《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管理图》为准。

第一分区,包括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和建筑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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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用地
物流仓 储用地
一类工业 一类物流 用地 仓储用地
M1
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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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用地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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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
图书展览
A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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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与公 文化设施用地
用地
共服务
文化活动
A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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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
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科研用地
A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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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驿、郫县、新都等区(市、县)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 500 米范围 内的用地,均应按第四分区的规划要求执行。
第五分区,为环城生态区。环城生态区的控制要求按相关控制性详细 规划执行。同时,第五分区范围内各区(市、县)经营性用地建设强度按 平均容积率不大于 1.5 进行控制。经营性用地包括二类住宅用地、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
总建筑密度
35%
30%
28%
26%
24%
22%
总容积率
≤1.2
≤1.8
≤2.2
≤2.4
≤2.7
≤3.0
规划限高(米) 45<h≤50 50<h≤55 55<h≤60 h>60

成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成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成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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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 0.6米;②.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2.3.8 建设用地内应按下表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注: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 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他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 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车位指标。 3.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街坊范围内的项目,如果其机动车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 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 4.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大于30㎡控制。 5.凡本表中未予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6.一分区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范围 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0%。 7.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完成面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 垂直距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3.13 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 2.3.14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①.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 质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中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7%的配套 服务设施用房;②.非生产性工业项目临规划道路、广场和绿地等禁设围墙。 2.3.15 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高等学校教学功能的 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 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 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8)
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的各类建筑,如住宅(楼)、别墅、商住楼、公寓等。 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影剧院、体育馆、博 物馆、教学楼、车站、候车室等。 生产性工业建筑:进行生产活动的建筑。 非生产性工业建筑:工业项目内的研发楼、食堂、宿舍等。
2.3.9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 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墙 的,应符合以下规定:①.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通透部分的绿视率 应达60%以上;②.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80%,无枯、死、残缺植物;③. 确需建cm以上、高度40.0cm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 盖率要达到100%。 2.3.10 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且 满足以下控制要求:①.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只能配建面积小于 50㎡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②.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 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2.3.11 农贸市场用地对应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其中农贸市 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1、2层。 2.3.12 60米(含6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①.在所有包含住宅 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 ②.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 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③.底层架空部分的地 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0.45米。
三、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3.0.1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 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3.0.2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 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3.1.2~3.1.7条 的规定。 3.1.2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①.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 (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②.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2小时;③.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 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④.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 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⑤.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 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而起算; ⑥.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 影响因素。
注: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设计过程中需要满足的规定
2.3.1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 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筑用地面积小于1500㎡的,不 得单独开发建设。二环路以内,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的独立地块,二环 路以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的独立地块都只能建设多层。 2.3.2 相邻单位联建的控制:1.两地块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 只控制建筑间距;2.两地块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以不退用地红线,单必须 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建建筑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的地 下室可以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2.3.3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 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 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1.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 面宽不小于20米;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 深不大于进深宽度的两倍;3.小于160㎡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 城市开放空间)设置;4.规划的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 地可抵扣该项目的临街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 实施,且对外开放。
2.3.4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 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 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 2.3.5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 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三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 ㎡(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 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2.3.6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 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①.总建筑面积在10 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②.总建 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 面积不小于400㎡;③.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的2‰配 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④.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 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⑤.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 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会做详细的规定
2.2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会做详细的规定,这里提出三个控制
指标的定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2.2.1 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 项目建设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例。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 独立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 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 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 大于4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2.2.2 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净用地面 积的比例。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以下面积不计 入容积率:1.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 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3.给城市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4.地 上建筑作为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专用停车场除外);5.设备管道层。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的项目:1.建筑物内的设备 管道夹层;2.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 挑台等;3.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4建筑内的操作平台、 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5.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 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 件、宽度在2.1m及以内的雨棚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挑阳台、挑廊;6.永 久性无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7.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8.独立烟囱、烟道、地沟、贮油(水)罐、气柜、水 塔、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3. 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建筑物首层为架空层时,架空层内绿地计算 起止界可从柱外边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算至架空层内架空层净高一倍 处,计入绿地面积。 4.树阵及树池绿地面积计算:①小区内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 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面积不小于400㎡的,按树阵面积计算 绿地面积;②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 按每株1.0㎡计入绿地面积。 5.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建筑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 小于0.6米时,其实际绿化面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6.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方便居民室外活动提供的大于200㎡的公 共活动空间,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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