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集体资

合集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9•【文号】农办市[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农办市〔2012〕2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相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为全面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我部决定于10月下旬在江苏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回顾总结近年来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和应用模式,认真分析农业农村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准确把握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思路、重点任务和推进举措,推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全面实施。

二、会议内容会议将采取典型交流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期一天半。

(一)典型交流。

会议将安排6个省级农业部门交流工作经验,侧重选择在农业农村信息化总体推进、农业信息服务、农业物联网应用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单位。

(二)现场考察。

会议将组织参观首批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无锡市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

(三)认定示范基地。

会议将认定全国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示范基地,以鼓励近年来积极投身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并起到良好示范带头作用的有关地区和机构。

(四)专题研讨。

会议将分别以农业物联网应用、农业电子商务、农产品质量追溯和“三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主题举办专题研讨,组织有关部委、专家、企业和部分农业部门介绍发展形势、推进策略和工作经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28•【文号】农办质[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水产)局:为摸清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快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进程和提升地域特色农产品发展水平,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

现将《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在普查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加强沟通和联系。

联系人:1、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薛志红万凯联系电话:************************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张梦飞、高芳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附件:1.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实施方案2.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分类目录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3月28日附件1: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实施方案为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利用水平,农业部决定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现状,对具有特定品质和人文历史传承的地域特色农产品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登记保护,以推动地域特色优势农产品地理标志整体开发和农业区域经济全面发展。

经普查确认的《全国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备案名录》,作为今后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业发展和品牌培育提升的重要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6.27•【文号】农办经〔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农办经〔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的指标说明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总表、汇总表中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等指标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的相关指标名称相同,指标解释与其一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所有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土地,按照土地调整划定的工作范围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

“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填报除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之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如果村庄内部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等无法在自然资源部门获取数据,可在“其他建设用地”中填列。

2.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总表、汇总表中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指标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没有,分别对应其“沟渠”和“坑塘水面”指标。

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的格式调整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1(农用地)(农清明细18-1)中,将“待界定农用地”调整到附报中。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苏政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增强实力,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任务,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集体资产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全省改革发展成果,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半篇”文章,完善新型集体经济运营、管理、监督机制,推动全省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记“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和市场经济融合发展,引领和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

(二)目标任务。

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全面明晰,资产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经营发展机制更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持续发展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服务成员能力显著提升,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迈出新步伐,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取得新成效,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开创新局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30•【文号】农办质[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农办质[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全地域整建制推进进程,及时总结各地在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充分发挥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项目辐射带动作用,我部决定对2006年至2010年下达的全国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进行集中考核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验收范围2006年至2010年农业部批准创建的501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具体创建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验收依据主要依据《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和各示范县(场)创建方案,对照《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规范》(见附件2)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方式重点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创建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标准集成转化与培训、核心示范区建设、示范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形成验收结论。

考核验收评价表见附件3。

由业务对口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示范县(场)自查的基础上,具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示范县(场)考核验收工作。

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委托检查组进行核查。

各示范项目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11年9月20日前按照《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规范》完成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0月15日前,组成考核验收组,通过情况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核评定、座谈交流等方式,填写考核验收评价表,形成考核验收报告,完成本地区、本行业的示范县(场)考核验收工作,并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考核验收报告和各示范县(场)的全套考核验收材料报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苏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50号2011年11月3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全省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有持续稳定的集体收入,是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三资”是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监管模式,规范处置行为,有效促进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但也有一些地方农村集体“三资”权属模糊、底数不清、监管缺位,没有充分发挥促进集体增收的作用,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新农村建设进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为目标,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推进全省村级“四有一责”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江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治理

江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治理
பைடு நூலகம்
到本集 体 成员 , 作 为其 参加 集 体收 农委近 日下发《 关于做 好 2 0 1 7 年农 益 分配 的基本 依据 。 改革 主要 在有 作物病虫害 绿色 防控技术示范推广 经营性资产 的村镇 , 特 别是城 中村、 工作 的通 知》 , 要求各地采取三项措 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 。 施保 障农 作物病虫害绿色 防控技术
享、 公开 、 应用机制 。 运, 满足春耕生产 需求 。 深入开展农 江苏 开 展 农村 集 体 “ 三资 ” 管 资打 假专 项整 治行 动 , 严 厉打 击制 理 专 项 治 理 江 苏 省农 委近 日下 售假 劣农 资 等违法 行 为, 净化 农 资 发《 关于 印发 ( 全省农村集体 “ 三资” 市场 , 维护农 民利益。
农产 品质 量安全实施社会 共治 示范推广工作开展 : 一 是加 强沟通 《 “ 十 三五 ” 全 国农 产 品质量 安 全提 协调 ; 二是做好宣传 引导 ; 三是强 升 规划 》 提 出将 构建 农资 打假 省 际 化服 务指 导 , 确 保绿 色防 控技 术到
协 调联 动 网络 , 实行假 劣农 资 案件 田到户 。 线 索共 享 、 案件 通报 、 联 防联 控 , 强 切 实 抓 好 农 资 监 管 供 应 全 化大 要案 件查 处 。 支 持社 会力 量参 省秋熟作物 生产技术总结暨种植业 与农产 品质量 安全 监 督, 建立 农产 结 构调 整现场 观 摩会 日前 召开 , 指 品质量安全和农 资打假 举报投诉奖 出春耕 备耕农 时紧 , 农 资供应集 中, 励制 度 , 畅通 投诉 举报 渠 道 。 同时 , 生产 需求量大 , 监管任 务繁重 , 要加 推进农产 品质量 安全信用和农业 征 强农 资供应 监 管, 为春 耕生 产保 驾 信体 系建 设 , 构 建农 产 品质量 安 全 护航 。 提 早做好种子 、 肥料和农 药等 信用 数据 库 , 完善信用信 息归集 、 共 需求 预测 , 搞好 农 资储备 和调 剂调

农业部关于认定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认定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认定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4•【文号】农经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认定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通知(农经发[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的指示精神,深入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推荐的基础上,经审核,现认定北京市朝阳区等155个县(市、区)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名单附后)。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对于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主动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布局,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拓展工作内容,实现了从重点抓资金管理向全面加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转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稳步提升,涌现出许多好的典型。

开展示范县的创建活动,是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推进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尽快形成制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手段先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

各示范县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活动的业务指导,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人才业务培训,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推动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31•【文号】农经发[1997]4号•【施行日期】199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7]4号1997年7月31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自1997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搞清农村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解决集体资产被侵占和流失的问题,摸清乡镇企业家底,明晰产权,为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和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和乡(镇)村集体企业的资产。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全国清查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对有争议的产权进行界定;核实农村集体资产资金占有量,并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对企业有关产权进行界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乡(镇)村集体企业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核实资金占用量并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制定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以及清产核资办法进行。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及清产核资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四、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组织、协调职能。

各级都要财政部门清产核资办事机构的协调、指导下,由农业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6•【文号】农办经[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经[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管理,现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单位)。

第三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第六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第七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规程(试⾏)》的通知⽂号:农办经[2012]19号颁布⽇期:2012-06-27执⾏⽇期:2012-06-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按照全国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领导⼩组第⼆次会议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规程(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

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规程(试⾏)⼆零⼀⼆年六⽉⼆⼗七⽇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规程(试⾏)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根据《物权法》、《农村⼟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作规程。

⼀、基本原则(⼀)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依法依规。

严格执⾏《物权法》、《农村⼟地承包法》有关⼟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

按照试点地区的⼟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

充分利⽤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地的⾯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健全农村⼟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负责。

试点⼯作实⾏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基本类型及其操作流程(⼀)家庭承包⽅式登记1.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9.01•【文号】农经发[1998]8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有权登记,是指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登记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产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也是依法确认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名称、地址、负责人:(二)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三)资产总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其他。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发展,农村集体资产已经形成相当规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一)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

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对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年来,一些地方的集体资产存量迅速增长,但集体资产的管理还相当薄弱,以致造成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主要表现为:集体资产被贪污、挪用、拖欠、损坏、挥霍浪费;集体资产被随意改变权属或无偿占用;将集体资产低价承包、变卖、折股等。

集体资产的流失,不仅使集体经济遭受了损失,使农村生产力受到破坏,而且导致一些地方的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增加了不安定因素,需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1.19•【文号】农经发[1998]2号•【施行日期】1998.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7]4号文件)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组织、协调职能。

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事机构的协调、指导上,由农业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附件:1、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2、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3、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4、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这次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解读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解读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解读《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通过,将于202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便于各地深入理解把握《条例》精神,把《条例》落到实处,现对《条例》作出如下解读:一、江苏省政府1999年就已经颁布实施《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为什么我省还要专门制定颁布《条例》我省1999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先后有38个县(市、区)被农业部认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总数位居全国各省区第一。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法规加以规范引导。

一是庞大的农村集体资产亟需严格的法律约束。

至2022年末,全省村级集体资产总额近3000亿元,村均1650万元,当年村均集体经营性收入174万元。

出台《条例》,有助于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二是我省新时期农村改革实践亟需法律保障。

上世纪90年代,我省苏南农村就自发探索开展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2005年,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

2022年,为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32号),推动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全面深化。

在一系列政策的引领指导下,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至2022年底,已有近50%的村完成改革。

此次《条例》的出台,将为新时期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三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方针政策已经基本落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把它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进行部署。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科研综合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1]2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科研综合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1]2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科研综合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科研综合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1]23号2011年7月4日)“十一五”以来,我国农业科技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国际影响日益扩大,各级各类农业科研机构创新和服务能力均有较大提高。

全面调查采集农业科研机构相关信息,系统分析我国农业科研资源的布局、结构和质量,科学评估农业科研机构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对于促进农业科技宏观决策、进一步加快农业科技事业持续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了解“十一五”以来我国农业科研机构科研水平、科技服务能力和科技队伍的发展情况,决定开展“十一五”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科研综合能力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全面调查了解全国农业科研机构中科研人员的数量和结构,深入分析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的科研基础和条件,准确反映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服务活动及成果产出情况,科学评估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的个体和区域整体创新能力、服务农业能力,系统总结宣传各地在农业科技创新和管理中的经验和做法。

二、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评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评估工作由我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组织,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科技教育司和科技发展中心共同成立“十一五”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科研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评估指标的制订、调查表设计、人员培训及数据分析等事宜。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5]7号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5]7号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工作的通知(1995年4月19日农经发[19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农委(办),江苏省委农工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保障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工作(以下称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登记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十多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农村合作基金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建立和发展,对改善和加强集体资金管理,增加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行为不够规范,特别是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问题比较严重。

也有一些单位打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牌子,从事着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性质、宗旨和基本任务完全不相符的活动。

这些情况表明,加强规范化管理是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要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规范化管理,必须从登记工作入手,这是加强规范化管理的一个实实在在的措施。

通过登记工作,全面掌握和考核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运行情况,理顺关系,去伪存真,逐步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外部管理约束机制。

同时,也为今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登记工作作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规范化管理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2]令第11号)的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6号)。

现将新修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总页数】3页(P31-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7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J], ;
2.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广西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J], ;
3.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4.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
〔2011〕13号 [J],
5.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情况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15
【实施日期】2013.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情
况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工办(部),南京市农工委、镇江市农委:
为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经营和监督情况,明晰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情况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3]10号),现转发给你们。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本次督导检查工作。

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抓好工作部署、市县自查、数据统计、情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