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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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论文

㈠竞争法知识的收获:

Ⅰ.竞争法总论

⒈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法产生于19世纪末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和1896年德国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两个重要标志。竞争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竞争的发展对法律提出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这些国家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必然产物。从大力加强角度看,竞争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创立、发展、发达等几个阶段:19世纪9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是现代竞争法的创立暑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到20世纪80年代,是现代竞争法的发展时期;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是现代竞争法的发达时期。从发展趋势看,竞争法保护的利益越来越多元化,调整的领域不断扩大,执法逐渐走向强化,立法越来越向国际化。

⒉竞争法的调整与内容

竞争法是市场竞争行为规制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竞争关系和竞争规制关系。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经营者、消费者、国家机关等;客体较为复杂,表现为多种形式;竞争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营者享有正当竞争权、自由竞争权、获得救济权,其义务是不得从事反竞争行为,消费者享有获得救济权,国家机关有依法规制竞争的职权和义务。竞争法由反不正当

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个部分组成。在竞争实体法中,主要规定反不正当行为的类型和法律责任,竞争程序法主要包括民事程序、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对于竞争法内容的立法安排,主要有分别立法模式、合并立法模式和综合立法模式。

⒊竞争法的地位与作用

竞争法隶属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具体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范畴。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处于核心地位:首先,经济法就是以竞争法为核心而发展起来的法律部门。其次,竞争法的功能确立了其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竞争法通过营造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保障竞争自由,保障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市场竞争机制得以运行。再次,竞争法规则的普遍适用性也确立了其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竞争法的主要作用是,为市场竞争提供制度保障和结构保障,其通过限制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使诚实守法的经营者的自由竞争权、正当竞争权得到保护,确立自由竞争和正当秩序,使每一个经营者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能在增加供应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商品或服务价格、改善售后服务等方面不断改进并取信于消费者,从而保障消费者享有真正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⒋我国竞争法的产生与现状

自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逐步在各个经济领域承认和引入竞争机制,在竞争机制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各种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也相伴而生,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妨碍了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还对我国扩大对外开放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制定竞争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经过将近三十年的立法实践,我国现已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反垄断法》两大基本法律为核心的竞争法体系,确立了我国竞争法的基本体系和基本内容。此外,我国十多年的竞争执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也在很大程度上制止了各种类型的反竞争行为,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但我们也看到,我国的竞争立法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竞争法体系梳理、竞争实体法与竞争程序法的失衡、竞争法具体内容的完善、竞争法律责任的设置、竞争执法权的配置等;在执法和司法方面,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不断予以完善,以充分发挥竞争法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Ⅱ反不正当竞争法

⒈反不正当竞争概述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广义上来理解不正当竞争概念的,采取的是综合立法模式。我国的反不下当竞争法具有适用的普遍性、鲜明的行为法属性、深厚的公法色彩以及法律责任的综合性等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目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以及鼓励和促进正当竞争的根本目的,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不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通常是经营者,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也可以成为行为主体。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应当采纳一般条款说来进行解释和把握,这已为我国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呈现出复杂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密切,但各有侧重。

⒉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禁止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禁止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类行为可概括为“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的行为”。无论是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产地标记,抑或是其他各种形态的商业标志,都是使特定的经营者及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有别于其他经营者及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区别性标志,它们的共同属性是商业标记。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以达到商业混同的目的,是传统的,也是最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⒊虚假广告行为

竞争法意义上的广告,是指经营者为了达到商业目的,通过各种媒体或者形式,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公开宣传。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商业广告是经营者为争夺市场交易机会而普遍使用的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信息时代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广告竞争。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也成为最具危害性的竞争手段。虚假广告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相对其他竞争者而言,虚假广告是一种典型的非效能竞争。虚假广告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其表现形式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因此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都将虚假广告列为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予以规制。

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呈现出国际一体化的趋势。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或实用性以及新颖性等三个特征,主要表现为技术信息各经营信息两大类。从法律性质上看,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有许多特殊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需要注意。

⒌诋毁商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竞争的目的,通过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诋毁商誉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通常是经营者,行为人的主观上通常具有故意,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和传播虚假事实,并足以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的后果。

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外汇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励手段,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从事不正当有,主要包括采用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或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最高奖超过一定金额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主要出现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经营者市场竞争形态的升级,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形态下在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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