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建设系统办信工作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6•【字号】浙政办发[2000]147号•【施行日期】200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六日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贸委。
4.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下放的职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四)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业务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建设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索引号:ZJJX-06-03-201004-00001发布机关: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杭州海关文号:浙经信技术〔2010〕143号发布日期:2010-04-26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区各关(各办事处):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带动作用,规范和加强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工作,省经信委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杭州海关等部门对2008年颁布的《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战略需要。
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建设行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省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浙建[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建〔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综合)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我厅对2014年1月31日以前制定的2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10号2000年7月15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务信息在政府决策中的辅助作用越来越明显。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的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政务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决策的基础和依据,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政府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政府办公室是政府决策指挥的参谋部,信息工作是政府办公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信息是参谋助手作用的重要体现。
因此,各级政府的办公室(厅)以及政府各部门都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信息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制度,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二、进一步做好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工作,尤其要特别重视紧急情况和问题信息的报送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要切实重视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的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部门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工作的具体指导,并定期检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报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要保证信息报送的数量,各市每天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应不少于5条,各部门不少于1条。
对上报信息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
信息的内容要真实,数据要准确,反映的情况要客观全面,避免虚假片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浙建〔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结合“无废城市”建设,加快完善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分类投放、中间收运、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管控体系,全面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打造更加优美的城乡人居环境,为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基本建成省级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到2022年底,各县(市、区)拥有1个以上建筑垃圾末端处置设施,设区市建筑垃圾产消能力基本平衡,建立跨市域处置协调机制。
到2023年底,全面推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基本建立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监管闭环、整体智治的数字化治理体系。
到2025年底,全省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充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数字化综合监管水平居全国前列。
二、重点措施(一)强化工作统筹。
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扬帆再启航 奋进新征程
扬帆再启航奋进新征程作者:胡胜蓉张蕴博苏孝鹏来源:《信息化建设》2022年第05期在数字化改革的背景下,浙江省围绕数字经济系统建设,创造性提出产业大脑的建设思路,这既是建设数字经济系统的重要内容,更是数字赋能产业生态融合重塑的创新性举措。
为推动前瞻构想走向实践落地,2021年浙江从工业领域出发,从细分行业切入,开启了产业大脑试点建设的探索。
一年来,行业产业大脑建设已经取得明显的进展与成效,同时也凸显了一些问题。
为此,在数字经济系统构架再度调整的背景下,本文聚焦工业领域行业产业大脑建设,总结成效、分析问题、提出建议。
激发市场力量,增强行业产业大脑运营活力建设行业产业大脑,应遵循市场化路线培育运营主体。
运营模式的探索是推进产业大脑建设需破解的第一个难题,经过各地的探索实践,目前行业产业大脑建设运营公司以两种模式为主:一种是“链主”企业主导型,通常出现在行业龙头企业影响力大且具备一定数字化服务输出能力的行业中,如电机产业大脑、智能电气产业大脑等;另一种是数字化服务商支撑型,通常出现在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集群中,如服装(童装)产业大脑、数控机床产业大脑等。
此外,还有部分行业产业大脑为快速推进前期建设,由地方国资主导,不过后续国资也会逐步让渡实现市场化运营。
目前,已有6家行业产业大脑运营公司是“链主”主导型,12家是数字化服务商支撑型。
从开展试点的行业产业大脑建设进度来看,无论哪一类企业主导,坚持市场化运营都是推动行业产业大脑快速建设上线、有效服务行业企业、形成持续运营能力的关键。
建设行业产业大脑,要聚合生态力量打造开放平台。
行业产业大脑建设要求高、服务内容多、建设周期长,且从数字化平台发展趋势来看,开放型发展是必然路线。
因此,无论是行业龙头企业,还是数字化服务商都难以单独完成建设运营,需要融合产学研金等多方资源,发挥行业生态伙伴作用,打造场景应用丰富的开放型平台。
如智能电气产业大脑与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国通信院、上海电科院等机构合作,将上海电科院SEIoT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中低压电气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协同设计平台、西门子工业软件等成熟平台植入行业产业大脑,快速且丰富优质场景应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浙政办发[2010]144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建设厅)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推动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为工程建设行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力争到2012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死亡人数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下降,确保每年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一)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
安监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铁路、民航、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经信等部门分别负责铁路、民航、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等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中对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及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7〕20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
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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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2017〕20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城市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7日
——结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建建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加快推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5〕5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08号)和《浙江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建发[2014]338号)等文件要求,为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工作目标,确保我省2015年上半年建成“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现就加快推进省平台建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到2015年6月底,基本建成我省建筑市场企业、人员、工程项目以及诚信网基础数据库(即“三库一网”),实现全省数据库信息共享,初步实现基础数据库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库的互联共享。
2015年12月底前,逐步完善信息自动采集体系,实现建筑市场数据标准化、信息采集全面化、业务管理常态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基础数据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实现企业资质电子化网上申报、《施工许可证》发放网上运转,为我省建筑市场动态监管提供辅助支撑手段,为有效监管建筑市场提供客观全面和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
同时构建诚信体系,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综合信用评价的市场化初步形成,促进行业自律。
(二)基本原则平台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负责,资源整合、各方受益、长远发展”原则,即由省建设厅统一规划,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筑业企业协同建设,明确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整合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各地已经建成的数据库资源,持之以恒、逐步发展,使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共同受益,共同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浙建设[2012]50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浙建设〔2012〕5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近年来,我省工程勘察质量水平总体稳定,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存在着市场竞争不够规范、个别企业诚信不足、合理的工期和费用得不到有效保证、勘察数据和文件造假、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动工程勘察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勘察工作的重要性(一)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
随着我省各类工程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一批投资规模大、结构体系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相继投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责任更加重大。
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各方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认清形势,狠抓落实,推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迈上新的台阶。
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
附件3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行意见》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旳规定,切实推进本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现制定《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供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实行时使用。
一、项目信息公开专栏(一)省级专栏1、省级专栏旳设计开发和平常运维工作由省信用中心负责,各地区、各部门须协同配合,做好各类信息旳公开、汇集和共享等工作;2、依托政府网站开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名称为“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并在省政府网站首页明显位置设置专栏链接图标,点击可链接至省级专栏;3、省级专栏设置项目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组织机构、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征询投诉等栏目(一级栏目);4、依托省级专栏,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布署完毕省级目录注册管理系统和省级目录采集终端系统建设;5、开通专线实现省级目录注册管理系统与国家目录注册管理系统旳连接,实时采集全省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目录元数据,向国家传播注册目录信息;6、省级专栏内须设置项目信息搜索栏。
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可对专栏内公开旳项目信息进行全文检索。
(二)地区专栏1、杭州市和萧山辨别别制定专栏旳市、县级综合示范模板,并派出专人参与试点工作经验简介,各市、县(市、区)要参照综合示范模板完毕专栏建设;2、各地区须依托其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名称为“行政区域名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并在其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明显位置设置专栏链接图标,点击可链接至当地区专栏;3、各地区专栏设置项目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组织机构、工作动态、征询投诉等栏目(一级栏目),视情设置对应旳二级栏目;4、各地区专栏中有关项目信息公开旳栏目须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指导目录及实行规定》集中公开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从业单位和重要从业人员信息、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等内容,并开放链接端口;5、各地区专栏中有关信用信息共享旳栏目须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指导目录及实行规定》设置当地区“信用信息共享目录”,提供信用信息共享旳获取功能,通过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获得信用信息;6、有条件旳地区可依托其专栏建立当地区目录注册管理子系统,实时采集当地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目录元数据,向省级目录注册管理系统传播注册目录信息。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浙建〔2024〕7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浙建〔2024〕7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12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2•【字号】浙委办[2003]48号•【施行日期】200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3]48号2003年8月22日)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总的形势是好的。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四个多样化”,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不断显露出来,社会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全省群众信访总量尤其是集体访持续上升,越级访,重复访、异常访明显增多,有的集体访特别是大规模越级集体访出现的偏激行为,已干扰了各级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社会政治稳定。
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经省委讨论研究,现就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推进改革与发展,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专门研究,专门部署。
群众上访比较多的特别是来省去京上访比较多的地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更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督查,及时了解本地区群众上访的动态,认真研究处理方法,有效协调各方面力量开展工作。
一旦发生规模较大的群众集体上访,一定要靠前指挥,积极疏导,尽快处理,严防事态扩大。
各级党政领导要按照胡锦涛同志关于信访工作“必须提醒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必须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政策,必须努力把问题处理在当地,必须加强协调配合”的指示,牢固树立群众信访无小事的观念,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对群众的感情,经常关心信访工作,带头做好信访工作。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系统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系统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浙建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系统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浙建监〔2008〕40号)建立健全我省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方针、推进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惩防腐败体系具体办法、强化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中纪委“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以及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建设系统的特点和政风行风建设的实践,现就全省建设系统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和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目的,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建设事业改革发展以及创建和谐建设,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通过建立健全全省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纠正和解决在房屋拆迁、房产交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公用服务事业、住房公积金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企业改制等方面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健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社会听证、民主评议行风等制度体系,全面推行“阳光建设”深入推进“数字城管”,着力打造12319城建服务热线,不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以党风促政风带行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浙建〔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24〕8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杭州市园文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一)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综合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本区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房建市政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由项目属地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将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下放至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涉及跨县(市、区)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涉及跨设区市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统筹协调。
(二)统一信用评价体系。
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通信11803【发文字号】浙委办[2003]3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3.06.20【实施日期】2003.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3]3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6月20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党委办公厅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厅发[200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1]25号)精神,加快我省电子政务建设,促进信息化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2003年至2007年期间,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管理模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完善政府监管机制与能力,更好地服务于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于人民群众;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积极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塑造“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政府新形象,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省电子政务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2.27•【字号】浙委办[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2]12号2002年2月27日)近年来,全省信访工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总的情况是好的。
同时,要清醒地看到,我省群众来信来访仍呈持续上升趋势,群众集体访、越级访、异常访和重复访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影响我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一)充分认识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社会生活出现了“四个多样化”;今年将召开党的十六大,我省召开党代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信访工作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不断改进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为全国和全省的工作大局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系。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实施信访工作“一把手”工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省委、省政府建立领导约访群众制度,并结合所联系县(市、区),开展下访工作,对全省性的信访热点、难点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约访,指导和帮助基层做好信访工作。
省直属有关部门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任务较重的要建立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
市县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管领导每月召开例会分析信访形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一次研究信访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各方行为(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定义务,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程序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的质量通病和环节进行优化和细化设计,做好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按监理规划、规定和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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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建设系统办信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建设厅机关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建办发[2005]19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09.07
【实施日期】2005.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建设系统办信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建设厅机关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办发[2005]197号)
各市、县(市、区)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切实做好新时期全省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结合我省和我厅实际,我们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建设系统办信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建设厅机关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执行过程中的建议意见,请反馈我厅办公室。
联系人:陈航,电话:(0571)87052825。
附:浙江省建设厅信访工作有关样张(略)
二○○五年九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建设系统办信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了做好建设系统对该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建设部又转发了国家信访局拟订的《<信访条例>宣传提纲》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建办信[2005]19号),制订了《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建办[2005]59号)。
近日,省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领导下访活动的通知》,省政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2005年度县(市、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办法》(浙信领[2005]l号),省信访局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办信工作的意见》(浙信[2005]19号)等。
为切实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对办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系统办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信访秩序的进一步好转,现就全省建设系统加强并改进办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设系统各行业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做好新形势下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特别是继续解决好百姓关注的房屋拆迁管理、规划实施管理以及民工工资清欠管理等问题,防止建设领域各类矛盾的积累和激化,依法保障信访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及时化解矛盾,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要求,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政建设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行业的客观要求。
二、加强学习,切实领会《信访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一)构建信访工作新秩序。
要为信访人采取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和问题提供便利条件,畅通信访渠道,对贻误工作的要查处并追究责任。
要旗帜鲜明地维护信访秩序,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二)建立信访工作新机制。
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机制。
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排查调处机制、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等,继续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通过认真落实信访事项受理登记和转送制度、听证制度、案件终结制度和督查督办等制度,全面推进信访问题的解决。
通过严格责任追究,把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进一步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明确信访工作新定位。
要坚持“双向规范”原则。
既要依法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又要依法规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
(四)创建处理矛盾新方法。
要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要依法执行解决信访问题的方式,对涉法的经济、民事等问题要教育和引导群众善于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途径解决。
三、强化领导,不断提高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继续抓好制度建设。
各地要针对本地实际,尽快对现行涉及信访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按《信访条例》精神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制订完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度,深入开展领导下访活动。
二是建立健全信访事项登记制度。
三是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等告知制度。
四是建立健全信访事项转送、交办、督办制度。
五是建立健全信访事项重要来信情况的分析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
六是建立健全答复信访事项的工作制度和抽查回访制度。
七是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听证制度。
(二)继续加强宣传交流。
一是全省建设系统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层层落实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从建设“平安浙江”和诚信政府的要求着眼,针对建设领域的信访特点,重心下移,慎重研究处理方案,制定处理意见,提高初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