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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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渭政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渭政发〔2008〕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62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原则和目标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以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策并举,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2008年渭南市区和所有县城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末,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同时,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逐步也得到一定改善。

二、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1.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从2009年起,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由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扩大到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

各县、市、区应根据市政府保障规划的调整,及时调整各年度保障计划。

2.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县、市、区必须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2008年3月底前出台管理办法或根据城市管理办法出台实施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门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门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门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门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玉有关单位:《玉门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5日玉门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为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以及《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5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及条件(一)发放范围:玉门市城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16平方米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城市低保)、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大学生。

(二)申请条件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1)具有玉门城镇户籍;(2)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3)城镇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16平方米。

2、进城务工人员(1)具有玉门农业户籍;(2)在玉门市城市建成区内稳定就业三年以上(含三年);(3)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4)城镇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16平方米。

3、新就业大学生(1)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至申报时毕业未满5年;(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16平方米。

关于海口市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关于海口市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关于海口市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海府[xx]2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符合条件标准的普通住房,解决其家庭住房困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普通住房,包括一般装修标准的砖木结构平房、混合结构楼房、钢砼结构楼房,不包括别墅。

第四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 年(含3 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3 个月(含3 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1、家庭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5 平方米(含5 平方米)以下的;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3、没有住房的。

第五条申请家庭成员按与户主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的兄弟姐妹界定。

第六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二)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处单位或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并经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三)申请家庭成员的 ___明及户口簿;(四)现居住地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或申请人所处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五)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住房租赁意向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书;(六)其他相关材料。

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为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XX]2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 [XX]106号)、《××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县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涡政 [XX]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XX年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同时结合我县实际,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的办法,逐步改善我县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2、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尽力而为;坚持政府为主,社会支持的稳定资金来源,量力而行,应保尽保;坚持规范管理,平稳起步,分段实施,综合配套。

二、组织建设和职责分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县财政、国土、发改委、建委、民政、民生办、监察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1、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资金账户设在财政局,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2、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包括:(1)、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4)、财政预算资金;(5)、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3、房改办根据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结合上年度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领导研究审批后,由财政局足额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资金拨付到资金专户。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范文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范文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范文一、实施目的。

咱这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啊,目的就是为了给那些收入不咋高、住房有点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帮个大忙。

让大家能有个安稳的地儿住,这可是关系到民生的大事儿呢。

二、补贴对象。

1. 家庭方面。

首先得是低收入家庭。

啥叫低收入呢?就是家里挣那点钱啊,也就够勉强糊口,想租个好点的房子那是想都不敢想的。

具体的收入标准,咱得按照当地政府划定的线来,就像考试划分数线一样,过了这条线才符合要求。

然后家庭住房面积也得小得可怜。

一家子人挤在一个小破屋里,转个身都费劲的那种。

一般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比如说15平方米啥的,具体还得看当地政策。

2. 个人方面。

那些没成家的单身人士,自己一个人打拼,收入低又没地儿住的,也能申请。

比如说刚毕业的大学生,到一个新城市工作,工资不高,房租却贵得吓人,要是符合咱的条件,也能得到补贴。

三、补贴标准。

1. 按面积算。

咱这个补贴啊,是根据住房面积的缺口来计算的。

比如说,一个家庭按照标准应该有50平方米的住房,可实际只有30平方米,那这20平方米的缺口就是计算补贴的一个依据。

一般每平方米补贴多少钱,也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来定的。

就像买菜一样,不同地方价格不一样,咱这补贴也得因地制宜嘛。

2. 分档次补贴。

还有一种分档次的补贴方法。

把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收入水平再分个三六九等。

收入越低的,补贴的比例就越高。

比如说,最困难的那档,可能能补贴房租的80%,稍微好点的可能就补贴60%。

这样既能照顾到最需要帮助的人,也能合理分配资源。

四、申请流程。

1. 准备材料。

申请人得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这就相当于自己的“身份牌”,证明自己是谁。

家庭收入证明也不能少。

这就有点像给政府看你的“家底”,看看你是不是真的收入低。

可以是工资单、低保证明之类的。

住房情况证明也得备着。

像房产证(如果有小破房的话)或者租房合同,好让政府知道你现在住的啥样。

2. 提交申请。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威府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威府办发〔2023〕2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治县各相关单位:《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8日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要求,为完善我县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解决我县城镇家庭住房困难的租赁补贴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已纳入我县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包含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民和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家庭等,在未得到实物配租或配售期间,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一定的租金补贴。

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老年人、鳏寡孤独、残疾人、见义勇为、易地扶贫搬迁户、“三孩”或多孩户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保障。

第三条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人近期房屋被征收家庭人员名单和征收房屋的面积、补偿价等情况;并申报住房租赁补贴计划,制度和统筹好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登记等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建保[2016]281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财政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

公租房存量较大、租赁补贴需求较小的地区,应加大公租房分配入住力度。

2.市场导向,动态调整。

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等,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制度,并动态调整。

3.分类保障,差别补贴。

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各地可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吉市政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发〔200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住房条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围绕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着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运行机制,扩大保障覆盖面,全面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加强协调的原则。

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化实施的原则。

3.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

4.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建立住房保障的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7、坚持购房与租房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结合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对2007年底前我市城区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覆盖到吉林地区所有县城;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答.doc

《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答.doc

《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答一、哪些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应为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瓯江口新区,下同)符合准入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已处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答: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已并轨,无需重复申请。

三、处于经济适用房轮候期间的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答:处于经济适用房轮候期间的家庭必须先注销经济适用房保障资格后才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有什么要求?答:申请人必须具有温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含集体户口),但对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做要求。

五、哪些人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共同申请人?答:共同申请人应符合下述规定。

1、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2、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

共同生活指与申请人同一户口或不同户口但经入户调查实际共同生活。

3、申请人配偶或子女因就学、服兵役、服刑、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4、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六、离异、丧偶人员,单身且年满35周岁人员,可否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答:可以。

七、同一户籍中含有多个自然家庭,他们可否以自然家庭为单位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答:可以。

八、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期房、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是否计入申请家庭的面积核定范围?答:均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载明的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九、是否所有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都要计入面积核定范围?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按规定纳入面积核定范围,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余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不计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绍政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8〕30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文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

2008年,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2009年,基本解决低保标准三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到2010年底,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农村困难群众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基本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任务。

二、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军烈属家庭、残疾一级家庭、低保家庭的无房户实行实物配租,但上述家庭现住房面积已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实行货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36平方米到50平方米之间。

对城市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实物配租租金按照《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标准收取;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标准按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适当上浮,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宁政发[2007]302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三)基本原则。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市情,结合实际,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多渠道投资参与;坚持政策统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解决;坚持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力度(四)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将廉租住房制度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将保障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07年底前,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对符合规定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对符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对符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保无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漳政综[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0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含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住宅区改造力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构建多层次住房政策体系,满足城市居民基本住房需要。

(二)目标任务。

2008年底前,对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8年起,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一五”期末,全市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农民工等其他城市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落实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统计、民政、公安、物价、房管等相关部门,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采取普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摸清所在地低收入家庭总户数和总人数、家庭住房状况与收入状况,掌握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和需求,并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和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住房档案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档,客观反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住房面积以及家庭收入等状况。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哈行办发[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哈行办发〔2007〕7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地区建设局制定的《哈密地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哈密地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地区建设局2007年10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精神,切实解决地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地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和深化地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等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有效解决地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总体要求:以地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方式,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加大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末,使县(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的指导下,从县(市)实际出发,实行低水平、广覆盖,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省地、节能、环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解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坚持由地区负总责,各县(市)抓落实。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____〕____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省人民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____》(苏政发〔____〕____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____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____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实物配租房屋的部分产权。

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权时,向其发放的保障性购房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列入租赁补贴、保障性购房补贴的计算范围。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镇政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08〕5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于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目标任务2008年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并将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实行廉租房实物配租。

2010年底,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施廉租房实物配租。

2008年至2010年建设廉租房500套,经济适用房5000套以上,加快成片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健全廉租住房制度1.执行标准。

2008年度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700元以下;各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确定原则上要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

2008年度市区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各辖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要达到省定标准。

上述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保障方式。

城市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提高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琼府[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7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建省以来,尤其是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省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我省第五次党代会“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力度,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建立和实施廉租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一)完善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标准。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要求,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已经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按本实施意见进行调整。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市场平均租金、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划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及其发放程序,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平稳推行。

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制度。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亳政[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亳政〔2008〕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到“十一五”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将从现在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逐步扩大到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2007年底,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了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有条件的县、区也可适当扩大范围。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安府办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府办发〔2008〕8号)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安顺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已于2008年1月7日经安顺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安顺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为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安顺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安顺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西秀区、开发区中心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货币补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操作规范化”的原则。

市财政部门负责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筹集、监督、管理;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建立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使用专户,负责货币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并监督、指导各县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一)申请货币补贴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西秀区、开发区中心城区居民常住户口;2.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6平方米;3.家庭收入符合低收入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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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方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第162号令)、《X省城镇
(X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X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37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X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通告》(通告〔X〕1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X政办发〔X〕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范围
户籍在X街道、X街道、X街道、X街道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租赁补贴应以家庭为单位,低保户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低收入家庭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申请人,由街道出具相关证明,可作为单身申请人。

租赁补
贴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含13)平方米的住房家庭。

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按照家庭实际常住人口为准计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户口单独立户的(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分散供养人员中孤儿除外);
2.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
3.申请人在财政出资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宗教场所居住的;
4.家庭成员分配到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
5.家庭成员有商业网点、产权商铺的;
6.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请时间
各季度申请时间分别为:
(一)一季度:X年2月15日至X年2月25日;
(二)二季度:X年5月15日至X年5月25日;
(三)三季度:X年8月15日至X年8月25日;
(四)四季度:X年11月15日至X年11月25日;
四、申请材料
按照属地申请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X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证明、特困救助供养金领取凭证;
(三)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四)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五)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家庭成员是否存在房屋正在拆迁或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过城市拆迁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证明;
(六)自有房屋的提供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租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借住证明》及租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配偶是外地户籍的,需要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享受当地住房保障的证明;(《申请人配偶(外地户籍)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八)申请人租赁补贴专用存折(自行到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华支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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