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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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方
案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第162号令)、《X省城镇
(X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X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37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X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通告》(通告〔X〕1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X政办发〔X〕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范围
户籍在X街道、X街道、X街道、X街道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租赁补贴应以家庭为单位,低保户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低收入家庭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申请人,由街道出具相关证明,可作为单身申请人。租赁补
贴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含13)平方米的住房家庭。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按照家庭实际常住人口为准计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户口单独立户的(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分散供养人员中孤儿除外);
2.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
3.申请人在财政出资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宗教场所居住的;
4.家庭成员分配到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
5.家庭成员有商业网点、产权商铺的;
6.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请时间
各季度申请时间分别为:
(一)一季度:X年2月15日至X年2月25日;
(二)二季度:X年5月15日至X年5月25日;
(三)三季度:X年8月15日至X年8月25日;
(四)四季度:X年11月15日至X年11月25日;
四、申请材料
按照属地申请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X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证明、特困救助供养金领取凭证;
(三)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四)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五)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家庭成员是否存在房屋正在拆迁或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过城市拆迁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证明;
(六)自有房屋的提供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租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借住证明》及租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配偶是外地户籍的,需要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享受当地住房保障的证明;(《申请人配偶(外地户籍)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八)申请人租赁补贴专用存折(自行到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华支行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