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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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一起来看看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1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
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
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承担哪些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人员组成, 明晰职责承担: 一是要建立执法工作者队伍。
通过内部调剂、公务员招录的形式, 选拔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公务员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 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 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
二是要建立社会工作者队伍。
联合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社工资质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在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指导下, 承担联系沟通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的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挟等专业化工作。
三是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
联合团委、志愿者协会面向社会招募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 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一起, 协助开展工作。
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培
训和考核、激励机制,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多元化教育, 帮助其改变心理认知, 变被动矫正为积极矫正、主动矫正, 有效促进其向社会的回归, 成为守法公民。
四、司法所如何指导矫正小组开展工作?答: 按照《社区实施办法》要求, 司法所在落实矫正小组工作机制时, 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在矫正宣告程序前确定矫正小组组成人员, 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 由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二是要及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明确小组成员的以下责任和义务:(1) 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教育和帮助;(2) 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报告、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 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 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学习、生活、思想和工作等情况;(4)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或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5) 根据司法所需要, 协助完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其他社区矫正工作。
三是要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定期与矫正小组成员沟通联系, 指导、督促他们按照矫正责任书的内容, 协助司法所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帮助措施。
发现矫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义务、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 要及时予以调整。
五、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采取多种措
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日常管理。
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
二是加强对适用禁止令人员的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执行方案。
对于被禁止出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调查走访,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是严格社区矫正人员的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的程序和时限。
认真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提交的外出、变更居住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村(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
社区矫正人员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到期仍有外出需求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居住地变更涉及到具体执行机关的变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