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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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作制度》、《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预算、结算、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公司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程项⽬等内部审计⼯作,适⽤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内部审计⼯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制度和程序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采取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审计⽅法,对公司本部及其全资、控股(相对控股)⼦公司及其他⼆级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进⾏独⽴、客观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公司的内部审计⼯作以增加价值为⽬标,以规范经济⾏为为核⼼,以资⾦流向和业务流程为路径,以监督和评价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重点,推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促进公司经济运⾏质量的提⾼和战略⽬标的实现。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作按照统⼀领导、分级负责、逐级审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开展内部审计⼯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独⽴性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和⼈员按计划或委托要求独⽴开展监督和评价⼯作,不负责制定内部审计⼯作以外的⼯作计划和规章制度,不对经营管理活动⾏使决策和管理权。

(⼆)客观性原则。

内部审计⼈员在进⾏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第三⽅的⾝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经济业务,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职责。

(三)审慎性原则。

内部审计⼈员应根据审计⽬标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够的审计证据⽀持审计结论,并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四)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原则。

内部审计要发挥事前咨询评估、事中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评价功能,实施全程监控和评价。

第七条公司设置审计监督委员会,由分管内部审计⼯作的公司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具体负责审计监督委员会的⽇常事务管理,并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作。

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内审小组检查人员,对本单位各科室负责安排的专项资金、资源、资产等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开展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成立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内审专项小组”),下设内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内审专项小组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专项。

第五条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根据内部审计业务需要,报请内审专项小组同意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同时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内审专项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二)支持内审办公室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和条件;(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五)支持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内审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各科室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各科室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项目等进行审计;(三)对各科室财政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四)对各科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五)对各科室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六)会同单位相关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七)对各科室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八)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京国资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3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为增强本办法的可操作性,市国资委还将印发十项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企业应当对下列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一)企业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含境外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派驻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二)企业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三)掌握实质经营权的企业部门负责人。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文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能,加强内部监管,特制定本问责制度,以明确各级内部审计人员的权责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问责主体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主体为各级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条问责对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对象为具体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主管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问责形式对于内部审计工作存在违规、不当行为,可采取以下问责方式:1. 通报批评:对轻微违规、不慎行为进行批评教育;2. 公开谴责:对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行为情况公之于众;3. 调整岗位: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可将其调整至更适合的岗位;4. 取消奖励:对有相关处理记录的人员,取消其可能享受的奖励;5. 组织调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可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择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问责程序1.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发现违规、不当行为后及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2. 若初步调查属实,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将调查结果提请相关部门审批;3. 经审批同意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问责对象进行通报批评或进行其他问责措施,并将问责决定书面报备相关部门备案;4. 问责对象如对问责决定有异议,可向上级审计机构提出申诉,上级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复核。

第六条法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的内部审计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将涉及的资料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问责结果的记录与通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违规、不当行为的问责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备案,以便日后查询和参考。

第八条审计人员的权利保护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如因问责行为遭受不公正对待,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解决问题。

第九条问责制度的完善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将不断完善与完善,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文(二)是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有效执行的重要机制。

集团公司审计问责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审计问责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1 总则1.1目的为加强和规范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不力等方面的追责工作(以下简称审计问责),强化责任意识,促进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原则审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应、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并作为年度考核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1.3引用文件(1)《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XXX公司内部审计制度》1.4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审计问责,是指公司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在上级机关和公司内部审计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以及不配合审计内工作、或对审计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等应予问责事项的责任单位或人员,所进行的责任认定和追责处理。

1.5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子公司。

公司对参股公司的审计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被审计问责单位为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子公司,被审计问责人员包括应承担领导责任或主管责任的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2 职责分工2.1 公司对应予问责事项中涉及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和子公司,以及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2.1.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1)制定或修订完善审计问责有关规定;(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的落实情况,对违反本办法应追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追责意见,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追责。

2.1.2 审计部门职责:(1)对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对审计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不力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追责意见;(2)对其他应予问责事项,分类梳理后移交给相关职能管理部门;(3)跟踪落实审计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

2.1.3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审计部门移交的有关问责事项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提出是否追责意见,并反馈给审计部门。

(1)违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定,违反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违反劳动人事、薪酬管理相关规定的事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2)违反股权投资、资产评估、投资清理相关规定以及投资项目未达预期的事项,由证券投资部负责;(3)违反财经法规、会计准则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的事项,由财务管理部负责。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责任追究的主体2、责任追究的对象3、责任追究的情形4、责任追究的方式5、责任追究的程序6、申诉与复核机制11 目的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11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112 基本原则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1 责任追究的主体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的主体为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211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212 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进行审核批准,并监督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

31 责任追究的对象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内部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311 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导致审计结果失真、审计程序违规、审计证据不实等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12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如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1 责任追究的情形411 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形未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审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严重失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规定的行为。

412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形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干扰、抵制审计工作;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其他违反内部审计规定的行为。

审计责任管理制度

审计责任管理制度

审计责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审计责任管理行为,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及准确性,促进审计工作的规范、科学、严谨进行,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及其所服务的各个部门及业务单位。

三、审计责任管理机制(一)审计责任分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责任的管理应当根据具体的审计项目确定相应的审计责任分工,明确审计负责人、审计组成员、审计项目负责人等具体责任人员。

(二)审计程序设计审计项目负责人组织审计组成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设计完善的审计程序,明确审计的范围、目标、方法和时限。

(三)审核审计程序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审核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确保审计程序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审计对象的真实情况,并对审计程序的设计进行调整完善。

(四)审计工作实施审计负责人及审计组成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五)审计结论形成审计组成员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形成审计结论,并提交到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

(六)审计报告编制审计项目负责人组织审计组成员编制审计报告,确保审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审计结论清晰严谨,涵盖审计对象的所有重要问题。

四、审计责任追究机制(一)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组成员未按要求履行审计责任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公司领导对审计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履行审计责任的,应当进行相应的问责,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对于故意篡改审计报告、隐瞒审计结果、泄露审计机密等违纪行为,公司纪律检查机构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本制度所定义的责任分工、审计程序设计、审核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实施、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报告编制等,均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执行。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执行,对已有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发展和公司自身变化的需要。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执行内部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我公司审计部处罚违规行为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我公司审计部专项审计或日常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我公司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行为,或者根据公司内部制度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影响的严重程度,将违规行为划分轻度违规行为、中度违规行为、重度违规行为:轻度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制度的规定,虽然没有造成损失,但妨害了内部管理,或者对公司造成了一定财务损失,或者虽没有造成财务损失,但造成了一定风险隐患的行为。

中度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制度的规定,妨害了内部有关管理和操作,并给公司造成了较大财务损失或造成较大风险,或者产生较大不良影响,被媒体所关注,或者被投诉并被核实,或者导致公司遭到合法追诉的行为。

重度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导致省级以上媒体进行专题报道,或者被他人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信访并被核实,或者导致公司遭到合法追诉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违规行为人行为意图和对行为后果态度的不同,区分违规行为主观状态为故意、过失。

故意区分恶意和一般故意。

过失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故意违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五条故意以损害我公司权益为目的从事的违规行为,构成恶意。

内外勾结、多人伙同从事违规行为,构成恶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内部制度,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我公司利益,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一般故意。

恶意违规,应当加重处罚,直至开除。

明知自己有违规行为而隐瞒不报者,构成故意。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集团”,下同)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促进集团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助力集团合法合规、有效运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并协助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履行其所负有的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实际控制企业(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及建筑公司(简称“单位”或“各单位”,下同)。

如有需要并经相应授权批准后,非实际控制的参股企业(公司)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集团制度规定、内部控制流程等,采用检查、审计、调查、评估、分析等方式、方法,对各单位(或某特定对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制度的执行情况、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会计核算方法的适用性、企业运营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经济行为的合法性等实施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建议(统称“审计”,下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董事会(一)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二)下达专项审计任务。

(三)听取审计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四)具体由审计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集团经营管理层具体由总裁或其授权人负责:(一)批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下达专项审计任务。

(三)批准项目实施并签发《通知书》、审计结果报告、《整改通知书》等文件。

(四)决定有关审计实施的重大事项,如中止、终止或重启审计。

(五)听取审计工作汇报、意见和建议,作出有关决定。

第七条审计部集团总部设置审计部,配备专职人员(简称“审计人员”,下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有条件或业务需要的单位也可以设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内部审计职能,并接受集团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_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_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_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办法内部审计管理制度_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办法为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应制定规范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政审计局负责对山水城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XX单位关于印发《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室:《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内部审计管理办法XX单位2023年3月2日附件: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提高服务效率,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XX审计法》《中华XX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单位及科室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全面覆盖、应审尽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凡审必严、防微杜渐,促进管理、推动改革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在审计科,配备专职审计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在D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开展审计工作,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审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分管审计领导报告,分管审计领导向D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若问题线索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由审计组组长直接向D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第九条审计科开展内部审计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终稿

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终稿

XXXX集团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维护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根据XXXX 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三条审计部门职权:(一)负责集团审计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二)负责对不支持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行为进行举证;(三)对违反内部审计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本办法给予口头告诫、通报;性质严重的,提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建议,报集团党委会研究;(四)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与审计资料一同归档。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权利:(一)按照审计整改要求及时改正违纪违规行为;(二)可对审计处分决定向集团党委会进行申诉,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审计处理处罚规定第五条对拖延提供审计资料2天以上的或未按审计要求对审计问题作出解释的,审计部门责令被审计单位在限期内提供,给予口头告诫;逾期仍未提供的,给予单位通报,扣月度考核2分。

第六条对拒绝提供审计资料、导致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扣月度考核2分;通报后仍不提供的,给予负责人警告处分,扣单位月度考核4分。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审计所需资料的,一经查实,给予负责人警告处分,要求其限期改正,扣单位月度考核4分;警告后仍未改正的,给予负责人记过处分,扣单位月度考核6分。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伪造、篡改有关审计资料的,给予负责人记大过处分,扣单位月度考核8分。

处分后仍未改正的,给予负责人降级处分,扣单位月度考核10分。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毁弃审计资料,给予负责人撤职、分管领导诫勉谈话的处分决定,扣单位月度考核10分。

第十条采用胁迫利诱等手段干扰审计工作,影响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独立性的人员,给予开除处罚。

第十一条打击报复或者陷害审计人员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其授意人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18.01.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胡泽君2018年1月12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责任追究制度

审计责任追究制度

审计责任追究制度一、审计责任主体审计责任主体包括审计人员、审计部门以及相关领导。

审计人员是指在审计工作中具体执行审计任务的人员,包括审计机构内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审计部门是指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审计工作的机构,如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等。

相关领导是指对审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企业负责人、政府官员等。

二、审计责任认定审计责任认定是指对审计人员、审计部门以及相关领导在执行审计任务中是否履行了其职责,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的行为进行判断和认定。

认定审计责任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审计任务的性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等。

三、审计责任追究程序审计责任追究程序是指对涉及审计责任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和追责的过程。

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举报或投诉:对涉及审计责任的人员进行举报或投诉。

2.调查:对举报或投诉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核实事实。

3.审议:对调查结果进行审议,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决定。

4.处理:对涉及审计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

5.申诉:涉及审计责任的人员可在一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或法律机构提出申诉。

四、审计责任追究形式根据违规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涉及审计责任的人员可采取以下追究形式:1.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3.取消一定期限内从事审计工作的资格。

4.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处理方式。

五、审计责任追究执行审计责任追究执行是指对涉及审计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的决定得以具体实施的过程。

执行机构应根据决定内容,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将违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在执行过程中,应确保处理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六、审计责任追究监督为了确保审计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效果,应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主体可以包括内部审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等。

监督机构应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

审计问责管理办法

审计问责管理办法

【内审实践】审计问责管理办法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严肃审计人员行为,增强审计人员责任意识,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责任实施问责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内部审计问责对象: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高级管理层、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审计工作职责第五条审计工作职责分为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高级管理层的领导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检查责任。

第六条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高级管理层的领导责任包括:(一)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按照《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要求,根据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

(二)强化审计工作领导,为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授予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协调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督促做好内部同级部门的审计工作。

(四)制定和完善审计工作的制度体系,督促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对审计部门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

(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做出处理,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包括:(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按序开展审计工作。

(二)明确审计人员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审核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处罚意见等。

(三)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和培训。

(四)对审计结论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的可提请实施后续审计。

(五)加强审计人员管理,对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做出客观评价等。

第八条审计人员的检查责任包括:(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或审计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内部审计的责任追究

内部审计的责任追究

内部审计的责任追究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实施、检查和监督的一种独立评估活动。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承担责任追究的角色,确保组织的运营合规与风险管理。

本文将探讨内部审计的责任追究,并分析其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执行。

内部审计的责任追究是保证内控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内部审计作为独立的评估机构,其职责是对组织的运营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责任追究是确保内部审计能够履行其职责的一种机制,通过追究责任,可以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更加专注、认真地履行职责,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责任追究能够有效推动组织内部的改进和提升。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为组织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改进方案,帮助组织实现风险管理和运营效率的提升。

而责任追究则是对内部审计结果的一种反馈机制,通过追究责任,可以迫使组织对审计结果进行认真对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这样可以推动组织内部的改进和提升,提高运营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责任追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组织运营活动的检查和评估,可以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而责任追究则是对内部控制环境的一种监督和约束机制,通过追究责任,可以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这样可以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提高组织的运营效果和风险管理水平。

要实现有效的责任追究,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和规范。

内部审计制度应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同时,应建立责任追究的机制和程序,明确责任的界定和追究的程序。

此外,还需要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只有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和规范,才能保证责任追究的有效执行。

内部审计的责任追究是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和推动组织改进的重要环节。

通过责任追究,可以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推动组织内部的改进和提升,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

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

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
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是指组织内部对审计活动的监督和对审计过程中的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审计监督:组织内部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职能部门,对内部审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该机构或部门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审计过程中的准确性、合规性和适当性,确保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一旦发现审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失职行为或不当行为,组织应及时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责任追究可以包括警告、纪律处分、工作调整或解聘等措施,以确保审计过程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 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的标准:组织应制定明确的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监督和追究的公正、透明和一致性。

这些标准和程序应包括违规行为、失职行为和不当行为的定义、鉴定和处理程序,以及违规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等。

总的来说,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是组织内部确保审计活动正常运行和维护审计过程的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措施,它有助于发现和纠正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提高组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QB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QG/BY.SJ007(A)-2011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QG/BY.SJ007(A)-2011前言为规范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的标准体系,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局《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和《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审计过错责任的处理原则、审计过错责任的划分、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和审计过错责任的免除等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用于规范内部审计的审计过错责任管理工作。

本标准由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审计处(审计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审计处(审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笑伟、张龙飞、宋薇。

本标准2011年5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2011年5月5日实施。

本标准于2014年12月首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的实际修订,进一步强化审计责任追究的管理,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本次修订人为刘玉双、许云智。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本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程序的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公司)内部审计项目管理工作,是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的审计项目工作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

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

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是现代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

它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发现内部管理问题和风险,提升治理效率,更能够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增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益。

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也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本文将围绕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展开讨论,包括其意义和作用、实施方法和步骤以及相关工作流程和制度。

一、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是企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企业的发展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内部审计监督有助于识别和规避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漏洞,提升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减少经营风险。

内部审计监督有助于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包括财务不端和违规行为,保障企业的合规经营和法律风险的防范。

内部审计监督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责任追究工作则是内部审计监督的延伸,它是对内部审计监督结果的一种反馈和落实。

通过对内部审计监督发现的问题和责任人的追究,可以有效地推动企业管理流程的改进,保障审计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责任追究工作还可以树立企业内部管理的严肃性,建设健全的企业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治理水平。

二、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方法和步骤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步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内部审计监督的目标和范围。

在制定内部审计监督计划时,企业需要明确审计的目标和范围,确定审计的重点和重点关注的领域,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2.建立内部审计监督的工作组织和流程。

企业需要建立专门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组织,明确各个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有效开展。

3.制定内部审计监督的方法和技术。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审计的方法和技术,包括数据采集、取证方法、审计分析等,以保证审计的全面和准确。

4.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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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
QG/BY.SJ007(A)-2011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前言
为规范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的标准体系,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局《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和《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审计过错责任的处理原则、审计过错责任的划分、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和审计过错责任的免除等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用于规范内部审计的审计过错责任管理工作。

本标准由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审计处(审计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审计处(审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笑伟、张龙飞、宋薇。

本标准2011年5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2011年5月5日实施。

本标准于2014年12月首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的实际修订,进一步强化审计责任追究的管理,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本次修订人为刘玉双、许云智。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本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程序的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公司)内部审计项目管理工作,是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的审计项目工作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4号令)
2.2 《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国烟财[2005]533号)
2.3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
2.4 《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
2.5 《烟草行业工程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国烟审[2009]485号)
2.6 《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审计责任:对一个合格的审计人员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风险没有发现或者没有报告的要追究审计责任;如果审计人员因报告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要承担审计责任;对不顾客观事实,进行曲解或者歪曲的,要承担审计责任。

4 管理职责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审计过错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程序》及三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由有关人员分别承担。

对于出现的审计过错,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审计处(审计中心)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具体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直接责任。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审计责任追究原则
审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5.2 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
5.2.1 具体审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5.2.1.1 审前调查有关记录、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故意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5.2.1.2 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5.2.1.3 未按照规定职权或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造成损害严重后果的或发
现违法违纪问题不如实反映的;
5.2.1.4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行业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2.2 审计组长应承担的责任
5.2.2.1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或执行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查出而未能查出的;
5.2.2.2 审计组长在复核过程中未能发现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的严重失实问题的、或对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不如实反映的;
5.2.2.3 对在审计资料归档过程中因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5.2.2.4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行业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2.3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5.2.3.1 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审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5.2.3.2 对审计报告定性不准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3 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出现严重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4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进行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5 不履行或是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查、审批、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6 工作懈怠、推诿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5.2.3.7 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默许、授意或强令下属违反规定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8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行业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3 审计过错责任的处理
5.3.1 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审计过错责任行为,根据过错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等情况别做出处理。

追究审计项目过错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5.3.2 告诫、批评教育;
5.3.3 责令公开道歉
5.3.4 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5.3.5 通报批评;
5.3.6 停职培训、转岗;
5.3.7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5.3.8 情节严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3.9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选优秀、先进、晋级、晋职资格。

5.4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5.4.1 审计人员非主观故意造成不良后果的;
5.4.2 主动承认或改正错误,及时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
5.4.3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5.4.4 发现并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5.4.5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5.4.6 其他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5.4.7 对于审计抽样技术固有的因素造成的失误应当免除审计责任。

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理
5.5.1 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5.5.2 伪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或协助被审单位隐瞒违法违纪事实的;
5.5.3 明知故犯或拒不执行审计指令的;
5.5.4 一年以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审计过错责任行为的;
5.5.5 对举报、控告、申诉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5.5.6 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或者干扰、阻挠审计过错责任追究的,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5.5.7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5.8 其他可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5.5.9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 审计责任的免除
5.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过错责任;
5.6.2 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发生审计重大过错的;
5.6.3 上级领导对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建议书等审计文书出具重大错误意见的,审计人员不承担责任;
5.6.4 对于经联席业务会议审定后改变审计人员审计结论而发生过错的,不由审计人员承担责任。

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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