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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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2009]24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3
【实施日期】2009.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2009〕2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4月20日召开的桂林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ОО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4月20日市政府三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揽全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七、市长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外出较长时间时,由市长委托另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为处理临时性或紧急性的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设市长助理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办公室、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强化协作意识,搞好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加强经济调节。

结合桂林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

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

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七、增强公共服务职能。

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决策建议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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