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做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各事业单位:
根据《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发〔1996〕125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增设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1999〕149号)、《关于做好2017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邵人社发〔2017〕113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邵人社发〔2018〕3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县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明确年度考核范围
本通知所称公务员年度考核是指对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是指对事业单位中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含参与分工的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中乡镇党政正职,县直正科级单位党政正职,常委单位排第一的副职的年度考核,由县委统一组织,认定考核结果;市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执行。
二、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以内。不同职务层次的优秀名额不得相到挤占。
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2017年获得全国、省、省级部门的先进集体、获得省、市文明单位等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单位、绩效评估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控制在20%以内;事业单位2017年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本系统上级部门年度或周期性综合表彰的先进集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控制在20%以内。
优秀等次比例核定后不得随意突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经济环境、节能减排、重点民生实事等工作中被“一票否决”的单位,绩效评估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领导班子发生塌方式腐败或单位内发生重大腐败窝案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均控制在本机关(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0%以内。
三、做好优秀等次比例事先审核、考核结果备案和结果运用工作
各考核单位要在2018年1月22日前将本单位2016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并附《公务员年度考核花名册》(“考核情况”栏和“奖励”栏暂不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批表》并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花名册》(“考核等次”栏暂不填)报隆回县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地址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其中各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含参与班子分工人员)的优秀等次人数由县委组织部统筹把握;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股负责审核,事业单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负责审核。
2018年2月2日前,各考核单位应将本单位2017年《公务员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公务员年度考核花名册》、《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花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呈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花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花名册》等材料报隆回县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所有表格均用A4纸张打印,并同时报送Exl电子文档。其中各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含参与班子分工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花名册报送县委组织部干部一组备案;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股审核备案;事业单位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审核备案。对各单位人数10人以下的,根据获得优秀等次人员的情况,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股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时,隆回县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随机抽查部分优秀等次及记功人员的平时考核工作记录。逾期不备案的,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对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定等次的,要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四、认真处理考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年度考核中其他未尽事宜明确如下。
(一)年度内受到本单位多项奖励的,按最高标准一次性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奖金由各单位发放。
(二)将学法用法考试情况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凡是没有参加学法用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暂缓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待补考合格后再予以补定。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条件。
(三)对公务员脱产培训情况的考核,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组厅字〔2015〕障部办公厅关于将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年度考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51号)执行。公务员脱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抽调或参加专项工作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抽调或参加专项工作期间的有关情况,由抽调单位或专项工作机构提供。
(五)根据《湖南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考核办法》(湘扶办联〔2015〕
6号)的有关规定,县直单位参加驻村帮扶工作的,由派出单位考核,其考核等次由派出单位征求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不占派出单位优秀指标。其所在驻村帮扶工作队的年终考核结果达不到“良好”或“优秀”的,原则上队长和队员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六)因工伤或孕、产假休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参加年度考核,可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七)在年度考核开始时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参加年度考核,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参加年度考核。对是否参加年度考核有争议的,由隆回县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八)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及《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办理)。
(九)首次就业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事业单位其他新进工作人员,本年度在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到半年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本年度在事业单位工作累计超过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十)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执行其它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相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十一)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期间的,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十三)2018年3月底前,各考核单位应将本单位2017年个人《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奖励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以上材料均用A4纸张双面打印)、《年度考核证书》等材料报隆回县考核委员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