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_0840文档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_规章制度_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面是由收集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7•【字号】陕政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2006年7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我省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政府与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
陇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状况及存在问题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主要业务政策执行依据为:二个纲领性法规《社会保险法》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三个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二个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陕政发[2006]27号文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劳动厅陕劳社发[2008]6号文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统筹范围和对象为: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
但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能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能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人社函[2011]456号规定,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50%、60%、70%、80%、90%或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
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享受: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
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6•【字号】陕政发[1998]28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1998年6月16日陕政发〔1998〕28号)为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
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
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为保证《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特制定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1、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及因各种原因中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要从《条例》生效之日起,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国有企业要补缴自各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劳动者要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条例》规定缴费。
2、从1999年1月起,未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均纳入省级统筹范围,按照《条例》规定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企业缴费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限定范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实际工资总额小于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
4、职工以工资总额范围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条例》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其中:(1)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及调入企业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企业派出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长假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前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度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相应调整。
(4)失业职工可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暂停记费;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22•【字号】•【施行日期】1998.08.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2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
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八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和职工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保证发放。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职工本人各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为:a=(X1/C1+X2/C2+... ...+Xn/Cn)/N式中a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X1,X2... ...X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 ...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C1,C2... 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 ...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应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陕西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实施办法
政策详情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18-04-20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陕政发[1998]28号为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⒈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
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⒉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
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低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㈠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㈡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㈠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㈡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
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陕劳社发[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和职工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保证发放。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职工本人各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
2019年国家养老保险条例
国家养老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
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交多少年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减除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同时也是向丧失劳动能力者的政策倾斜。
这项政策的制定对社会稳定有着极大的作用。
对于个人,养老保险交多少年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一者事关经济利益,一者事关今后生活。
那么,到底养老保险交多少年才适合呢?首先明确我国养老保险组成部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强制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保障退休人员晚年的基本生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根据企业的实力承担全部的补充养老保险或者与职工协定后双方一起承担。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比较好理解,即职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存入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要交多少年?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已经非常清楚了,有了养老保险的保障,我们到了晚年的时候,不用担心自己的养老问。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办函[2008]194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办函〔2008〕194号)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社保字〔2008〕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需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职工同期参保缴费的相关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后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其办理登记注册之月起补缴单位和个人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足额补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
二、关于因更改出生时间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引起基本养老金水平改变的,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批准文件明确的时间执行;未作明确的,从审批机关批准更改的次月起执行。
三、关于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判定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方面的案件执行问题,政策明确的按政策规定执行,政策不明确的逐级向上反映,明确后再予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
——结束——。
陕西养老保险制度及主要政策介绍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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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本模式
从基金的筹集方式看,世界各国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有 完全积累模式、现收现付模式和部分积累模式三种。
养老保险三种模式
完全积累制
智利、阿根挺、巴西等一些拉美国家和新加坡
现收现付制
在167个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国家中,有134个国家实行现收现 付制模式,占总量的82%以上
部分积累制
瑞典、意大利、波兰、拉脱维亚、蒙古和吉尔吉斯坦、俄罗斯、 捷克等国
我国养老保险的目标模式是部分积累制,目前实行的是现收 现付制,改革的任务是由现收现付逐步向部分积累模式过渡。
9
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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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省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1984年,我省试点起步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2年,开始探索建立省级统筹制度。 -1998年,统一了全省养老保险政策、建立了统账结合的养老金
属丧葬补其助他人金员 、抚恤金,由死者原单3500位元 按月发给其 符合条件退的休人遗员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养照老,本金人见的死2亡0下个前月月表发基放本:
一次性 抚恤金
-2001年1月,我省建立起了省级统筹、垂直管理的 “陕西模式”。
-2009年,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地方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二、政策框架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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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
城镇各 类企业 及职工
城镇灵 活就业 人员、 个体工 商户
民办非 企业单 位及职 工
机关事 业单位 编外人 员
宗教团 体及教 职人员 、律师 事务所 及律师
原来实行福利型养老保险向 在国民皆有年金的基础上,建立与收入关联
3类型混并合型不养老是保险一成混合不型制变度转,轨的而国家是,如相互的养借老待鉴遇,资、金主取要来长源于补雇主短和雇,员的
陕西省五七工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汇编
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时间:2010-09-14 18:45来源: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陕政发[1998]28号为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
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
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低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陕劳发[1999]6号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迈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必将推动我省养老保险事业的深入向前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特制定《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厅。
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为保证《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特制定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1、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及因各种原因中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要从《条例》生效之日起,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国有企业要补缴自各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劳动者要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条例》规定缴费。
2、从1999年1月起,未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均纳入省级统筹范围,按照《条例》规定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企业缴费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限定范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实际工资总额小于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
4、职工以工资总额范围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条例》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其中:(1)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及调入企业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陕西省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陕西省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陕西省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一)问:什么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问: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答:按照国发[1997]26号文和陕政发[1998]28号文规定,在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逐步建立起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问:我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时间是?答:国有、外资企业为1998年7月1日;集体企业为1999年元月1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为1999年7月1日。
(四)问: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答: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缴费上限、下限,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在1997年本人缴费工资4%的基础上,从1998年起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六)问: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人们常讲的“新人”、“中人”、“老人”怎样区别?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有什么不同?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人们常讲的“新人”是指在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五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社会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五号)《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老服务体系第一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节机构养老服务第三节医养康养服务第四章养老服务人员第五章扶持与保障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社会协同的原则,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养老服务重大问题,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促进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通过配备相应的社区工作者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牵头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成为了广大职工关注的焦点。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职工的晚年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陕西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省份之一,其城镇企业职工数量众多。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规范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运行,出台了这一条例。
其目的在于为城镇企业职工提供可靠的养老保障,减轻职工的养老负担,让他们在退休后能够过上稳定、有质量的生活。
同时,也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该条例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同时,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只要是在城镇企业工作的职工,无论其户籍所在地在哪里,都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性和普遍性,确保了广大职工都能享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
三、养老保险的缴费养老保险的缴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
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拖欠或者少缴。
职工个人的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
对于缴费困难的企业和职工,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的扶持和帮助政策,以确保他们能够参加养老保险。
四、养老保险待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一定年限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养老金会根据物价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以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此外,对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等情况,也有明确的规定和待遇标准。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1998年12月1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第六章参与社会发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政治、人身、财产和文化教育、医疗保障、婚姻自由等权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支持、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本省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城乡统筹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和服务水平,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陕西养老金方案
陕西养老金方案第1篇陕西养老金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养老金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确保陕西省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养老金制度,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合理:确保养老金制度的公平性,合理调整养老金待遇,缩小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待遇差距。
2. 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陕西省经济发展水平,确保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 权益保障: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4. 适度激励:建立多层次的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适度激励在职人员参保缴费。
三、方案内容1. 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1)基础养老金:以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1%的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金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国家规2. 调整养老金待遇(1)普调:每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普调。
(2)倾斜调整: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给予适当倾斜调整。
3. 建立多层次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1)正常调整:根据国家政策,结合陕西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待遇。
(2)特殊调整:对因病、残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给予特殊调整。
4. 健全养老金筹资机制(1)提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比例。
(2)拓宽筹资渠道:探索多元化筹资方式,如政府补贴、企业年金、个人储蓄等。
四、实施与监督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陕西省养老金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养老金制度改革工作。
2. 完善政策体系:根据国家政策,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养老金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3.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养老金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政策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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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条例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_0840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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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_0840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
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
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
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
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
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该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在中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
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帐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