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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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2019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2019年1月1日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为了贯彻落实该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6号),个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和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都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都详细说明了扣缴义务人(指单位)在向居民(职工)支付工资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申报的问题,下面我们重点说一下2019年1月开始的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以及新、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的区别。

一、2019年1月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自2019年1月开始单位每月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职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职工)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指每月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指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收入,目前我单位需要计征个税的累计收入有工资薪金性收入、稿费、评吸费、讲课费、内审费、考评费等项目。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月份数计算,我们大部分职工一个年度累计减除费用为6万元,新入职人员和在职转退休人员需要按在我单位工作的月份计算。

【全文】《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word版)

【全文】《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word版)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背景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明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预扣、代扣税款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本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下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八)代扣代缴手续费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责令补扣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九)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处理方法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21期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重大利好!个人可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重大利好!个人可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重大利好!个人可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展开全文重大利好!个人可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总局在2019年12月12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其中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一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来说是个大大的利好。

重大利好一: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该政策出台前,只有三种特殊情形自然人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特殊情形一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开具专票,但36个月内不得享受免税政策)特殊情形二自然人(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开具专票,但36个月内不得享受免税政策)特殊情形三自然人从事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电力产品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该政策出台后,只要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属于按期纳税(按月或按季建立税种),就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中对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进行了官方答复:[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 略 ) (
财政 部 、 国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营 业 税 政 策 的通 知
( 0 5年 i 20 2月 i日 财 税 [ 0 5] 5 2 0 i 5号 )
经 国务院批 准 , 现将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以下简称 O I ) F 有关 营业税政 策通知 如下 I 对QI F I委托 境内公 司在我国从 事证券买 卖业务 取得的 差价 收入 , 免征营业 税。
定本办 法。
第 二条
加强和规 范个 人所得 税征管 , 着力 健全 管理 制度 , 要 完善 征管 手段 , 出管理 重 突
点 。即要建立 个人收入档 案管理 制度 、 扣代缴 明细 账制 度 、 税人与扣 缴 义务 人 向税务机 关 代 纳 双 向申报制 度、与社会 各部门 配合的协税 制度 ;尽快研 发应 用统一 的个人 所得税管 理 信息 系 统。 充分 利用 信息技 术手段 加强个 人所得 税管 理 : 切实 加强高 收入者 的重点 管 理、 源 的源泉 税 管理 、 全员全额管 理。
收 入和纳税档 案 , 实施 。 一户 式’ 的动态 管理 。
维普资讯
第 五条
省 以下 ( 含省 级) 级税务 机关 的管 理部 门应 区别不 同类 型纳税 人 , 各 并按 以下 内
容建 立相应 的基础信 息档 案 : ( 雇 员纳税人 ( 一) 不含 股东 、 投资者 、 外籍 人员 ) 的档案 内容包 括 : 姓名 、 身份证 照类型 、 身 份 证照号码 、 学历 、 业 、 职 职务 、 子邮箱地址 、 电 有效联 系电话 、 效通 信地址 、 有 邮政编码 、 籍所 户
( 外 籍人 员( 雇员和 非雇 员) 五) 含 的档 案内容 包括 : 纳税人 编码 、 姓名 ( 、 中 英文 ) 性 别 、 、 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个⼈所得税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个⼈收⼊档案管理制度第三章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第四章纳税⼈与扣缴义务⼈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第五章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第六章加快信息化建设第七章加强⾼收⼊者的重点管理第⼋章加强税源的源泉管理第九章加强全员全额管理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进⼀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个⼈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加强和规范个⼈所得税征管,要着⼒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段,突出管理重点。

即要建⽴个⼈收⼊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与扣缴义务⼈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尽快研发应⽤统⼀的个⼈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信息技术⼿段加强个⼈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收⼊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

第⼆章个⼈收⼊档案管理制度第三条个⼈收⼊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的个⼈基本信息、收⼊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项制度。

第四条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建⽴收⼊和纳税档案,实施“⼀户式”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区别不同类型纳税⼈,并按以下内容建⽴相应的基础信息档案:(⼀)雇员纳税⼈(不含股东、投资者、外籍⼈员)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份证照类型、⾝份证照号码、学历、职业、职务、电⼦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扣缴义务⼈编码、是否重点纳税⼈。

(⼆)⾮雇员纳税⼈(不含股东、投资者)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份证照类型、⾝份证照号码、电⼦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作单位或家庭地址)、邮政编码、⼯作单位名称、扣缴义务⼈编码、是否重点纳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现将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以下统称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所得来源地(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二)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成文日期:2019-12-07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现将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以下统称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所得来源地(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二)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

本公告所称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问题及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详解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问题及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详解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问题及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详解1.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提供证明资料?为了让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好地落实,方便纳税人享受,实行“申报信息即可享受,部门协作事后核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征管方式。

因此,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自己留存备查就可以了。

如果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发现您填报的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核对不上,会找您核对,这时需要您出示相关的资料,也希望大家能够支持和配合。

2.什么时点开始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各项扣除的享受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不同扣除项目,可以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子女教育。

在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在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以上两项教育类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自2019年1月起享受扣除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1.3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中附件4以及附件5中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实施,现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1至附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附件1至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B表)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6.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31日。

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办法前言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应进行修订,实施新个税法后,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和计算规则都将发生较大的变化。

因此,为了落实新税法、新政策,完善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以便更好地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个人所得税,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实行的对个人所得的征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始征收。

近几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断优化和完善,如2018年全面推进个税改革,将遗产、遗赠、赠与物及所得和红利所得合并计入综合所得征税;企业职工年终奖等一次性奖金按照综合所得算入个人所得税计算等。

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办法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阐明了本规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紧急管理等几个方面。

其中,明确提出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自然人及离境境内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纳税人的义务及权利第二章主要涉及纳税人的义务及权利,包括申报、纳税、报验等义务,提现了纳税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享受合法优惠的权利。

其中,申报义务是最基本的一个方面。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主要依靠纳税人的申报、缴纳和报验。

第三章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权利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权利。

从纳税人、税务机关到扣缴义务人,构成了一个相互责任的扣缴纳税机制,在此机制中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尤为重要。

第四章税收协定适用第四章涉及企业外派员工、个人境外劳务收入等问题,规定了税收协定适用的相关内容,以保障税务管理上的公平性。

第五章税辅政策适用第五章着重展示了税务机关为维护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出台的税辅政策的内容和具体适用范围。

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纳税人的实际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第六章税收减免最后,第六章说明在纳税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减免的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申请减免操作上的具体办法。

结语对于如何理解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办法,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思考:•从宏观上,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税收的公平、公正,而制定的规范管理文件;•从微观上,这是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的繁琐、复杂、重要和必要的纳税流程,而制定的可操作性文件;•从两个角度的结合,更能体现颁布出此规定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个人所得税管理条例

个人所得税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019年保险代理人个人所得税新政

2019年保险代理人个人所得税新政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2018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8年第56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 第60号)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 号)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和其他扣除(企业年金、税 优保险)(代理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也可以扣除)
202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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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如何计税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 分构成。考虑到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时,承担一定的展 业成本,对其佣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保险、 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适当减轻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的税负,经原保 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 成本不予征税。税制改革后,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 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 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一定变化, 为此,调整了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保持税收政策连续 稳定。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62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2018年12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 局,财税〔2018〕164号)
2021/3/11
2
重大变化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 用费)
特点:分月计税,扣除项目少
特点:年度计税,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综合所得费用扣除
计税时,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 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 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 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建设、技术手段、管理规范等方面,系统、完善地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

这一《办法》的出台,是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举措。

《办法》共十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加快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强化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长期以来的重点也是难点,是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来源及其真实度。

《办法》正是从这一难点入手,提出了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

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目前绝大部分扣缴单位并没有明细申报到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只是一个汇总数。

因此,《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从源头严格把关,按税法规定审核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额和扣缴税款等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同时,税务机关应对扣缴单位报送来的明细信息,以及自行申报纳税人申报来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唯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按人头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实施精细管理。

当然,信息采集的渠道是多样化的,一方面,可以从扣缴单位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另一方面,可以从个人自行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再者,可从社会其他部门共享的信息中获取。

信息来源渠道畅通了、可靠了,才能为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四项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信息的采集、后续的管理提供了保证和依据。

《办法》的另一亮点,就是全员全额管理概念的提出。

个人收入档案建立起来后,相关配套管理措施与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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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日前,国家(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建设、技术手段、管理规范等方面,系统、完善地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

这一《办法》的出台,是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举措。

《办法》共十X大部分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目前绝大部分扣缴单位并没有明细申报到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只是一个汇总数。

因此,《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从源头严格把关,按税法规定审核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额和扣缴税款等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同时,税务机关应对扣缴单位报送来的明细信息,以及自行申报纳税人申报来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唯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按人头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实施精细管理。

当然,信息采集的渠道是多样化的,一方面,可以从扣缴单位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另一方面,可以从个人自行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再者,可从社会其他部门共享的信息中获取。

信息来源渠道畅通了、可靠了,才能为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四项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信息的采集、后续的管理提供了保证和依据。

《办法》的另一亮点,就是全员全额管理概念的提出。

个人收入档案建立起来后,相关配套管理措施与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

在尽可能地把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纳入到税收管理中后,我们可以从中选取管理的重点、难点以及查实高收入个人是否足额纳税,通过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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