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例分析.48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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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医疗事故纠纷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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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主要看医疗行为 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如果法律、 法规、规章、医疗操作常规、医疗服务合同 均没有明文规定操作规范的医疗行为造成了 患者的损害,就应当以一个医师应有的注意 义务为基准去判断是否存在过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 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 解答其咨询。”本条规定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该遵守的医疗服务职 业规范,是医疗机构应该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医务人员应 恪守的职业道德,亦是患者享有医疗服务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在本案患 者极不信任的特殊背景下,医院对患者就有了相对一般病人更加谨慎的 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根源于已经建立的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 系,根源于医疗职业规范和患者不懂医疗技术规范的弱势地位及患者的 知情权。耿集医院不仅应告诉患者需住院进一步观察、检查,还有义务 向患者释明住院观察的理由,消除患者的误解和敌对情绪。未尽告知释 明义务,即是对医疗义务的违反,即是医疗机构的过失,自然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法院认定耿集医院对原告有相对一般患者更加谨 慎的告知释明职责是与原告享有的知情权相适应的,是对医疗机构普遍 存在的大处方、大检查、大剂量给患者造成的额外负担的必要限制,具 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所以,耿集医院对原告的告知释明方式还存 在着疏漏,与公众和医疗职业规范对医院的 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即原告的延误治疗与 耿集医院的门诊诊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按 35%比例赔偿为宜。综上,贾汪区法院于 2007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徐州市 贾汪区塔山镇耿集医院赔偿李志铁医疗费、 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42.91元。
医疗事故和案例分析课件
医疗事故和案例分析
w 被告城阳医院却拒不承认自己治疗有错,他们辩称, 我院对原告病情诊断明确,治疗方法正确,处理及 时,不存在原告所诉情况,原告左大腿上段截肢是 因严重的原始损伤及特殊细菌感染造成的,与我院 医疗行为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告、被告各说各的理,互不相让。
医疗事故和案例分析
沈玉得诉称,我因被撞伤左腿,而到被告处治疗。由于被告的医务 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治疗措施不当,致使我左腿严重感染而被高位截肢, 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6321.78元,交通费24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8元,护理费17040元,误工费3535 5.86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536元,残疾赔偿金63312 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4895元,营养 费10000元,鉴定费7500元,诉讼费2000元,合计488 368.64元的40%即195347.456元。
w 庭审焦点—— 医院治疗是否得当 医院的治疗过程是否得当?这无疑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双方
争议太大,沈玉得主动申请省、市医学会鉴定。 先经宿迁市医学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尔后,沈玉得又申请江苏省
医学会鉴定,经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为:1.医方在 沈玉得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治疗方法基本正确。2.患者目前的 左大腿上段截肢与严重的原始损伤及特殊细菌感染有关,与医方的诊疗 行为无因果关系。3.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临床表现所体现的严重细 菌感染认识不足,术后观察、处理不仔细,不及时。结论为不属医疗事 故。沈玉得伤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需安装假肢。
医疗事故和案例分析
3、术前准备问题。
w 按照临床常规,肛周脓肿要在条件具备、脓肿内口又明确的 情况下,方能行根治术,而且术前要做好相应准备,院方在 这方面做得怎样呢?从院方提供的病历中,我们发现院方存 在术前准备不足和术前告知欺诈,一是术前检查不细,指检 或肛镜等基本检查未做,对脓肿和内口的定位模糊;二是肛 门手术是有菌手术,院方未进行有效的术前预防性抗感染, 且术后也未及时抗感染;三是术前告知具有欺骗性,从院方 病历中的肛肠手术知情同意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中可以发现, 院方术前告知患者所行手术为脓肿肛瘘切开引流术,麻醉方 式为椎管内麻醉,而院方实际给患实施了麻醉前给药﹢氯胺 酮静脉全身基础麻﹢骶管麻醉的复合麻醉,且未经患者同意, 擅自将手术扩大为一次性根治术。由此也可以看出,院方术 前告知有诱导病人手术之嫌疑,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 手术方式自由选择权。纵所周知,氯胺酮有诱发癫痫的副作 用;而扩大为根治术,手术对组织的侵扰更大,术后感染和 细菌播散的机率更高、面更大,不能排除患者后来的脑部感 染和癫痫与扩大麻醉和扩大手术无关。
w 被告城阳医院却拒不承认自己治疗有错,他们辩称, 我院对原告病情诊断明确,治疗方法正确,处理及 时,不存在原告所诉情况,原告左大腿上段截肢是 因严重的原始损伤及特殊细菌感染造成的,与我院 医疗行为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告、被告各说各的理,互不相让。
医疗事故和案例分析
沈玉得诉称,我因被撞伤左腿,而到被告处治疗。由于被告的医务 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治疗措施不当,致使我左腿严重感染而被高位截肢, 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6321.78元,交通费24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8元,护理费17040元,误工费3535 5.86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536元,残疾赔偿金63312 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4895元,营养 费10000元,鉴定费7500元,诉讼费2000元,合计488 368.64元的40%即195347.456元。
w 庭审焦点—— 医院治疗是否得当 医院的治疗过程是否得当?这无疑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双方
争议太大,沈玉得主动申请省、市医学会鉴定。 先经宿迁市医学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尔后,沈玉得又申请江苏省
医学会鉴定,经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为:1.医方在 沈玉得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治疗方法基本正确。2.患者目前的 左大腿上段截肢与严重的原始损伤及特殊细菌感染有关,与医方的诊疗 行为无因果关系。3.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临床表现所体现的严重细 菌感染认识不足,术后观察、处理不仔细,不及时。结论为不属医疗事 故。沈玉得伤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需安装假肢。
医疗事故和案例分析
3、术前准备问题。
w 按照临床常规,肛周脓肿要在条件具备、脓肿内口又明确的 情况下,方能行根治术,而且术前要做好相应准备,院方在 这方面做得怎样呢?从院方提供的病历中,我们发现院方存 在术前准备不足和术前告知欺诈,一是术前检查不细,指检 或肛镜等基本检查未做,对脓肿和内口的定位模糊;二是肛 门手术是有菌手术,院方未进行有效的术前预防性抗感染, 且术后也未及时抗感染;三是术前告知具有欺骗性,从院方 病历中的肛肠手术知情同意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中可以发现, 院方术前告知患者所行手术为脓肿肛瘘切开引流术,麻醉方 式为椎管内麻醉,而院方实际给患实施了麻醉前给药﹢氯胺 酮静脉全身基础麻﹢骶管麻醉的复合麻醉,且未经患者同意, 擅自将手术扩大为一次性根治术。由此也可以看出,院方术 前告知有诱导病人手术之嫌疑,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 手术方式自由选择权。纵所周知,氯胺酮有诱发癫痫的副作 用;而扩大为根治术,手术对组织的侵扰更大,术后感染和 细菌播散的机率更高、面更大,不能排除患者后来的脑部感 染和癫痫与扩大麻醉和扩大手术无关。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PPT课件
患病人群: 重点提高对60岁以上人群的风险警惕性。
防范建议-----2.抓病史质量的管理
病史-------极其重要的法律证据
第 九 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 六 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 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 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 的字迹。
分析
本案中,医生的过失行为对患者的肉体伤害不是主要的, 通过一个简单的手术即可以使其恢复正常。但10年的折磨, 10 年的精神痛苦却几乎要毁掉她一生的幸福,难道这种 精神的严重伤害不算是严重的危害吗?因此,医疗事故中 的损害事实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还包括精神损害。
第五,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 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 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 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 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
法院 指定委托
法院 认定
法院 判决
司法 鉴定
鉴定内容:
1.待产期间及分娩过程中是否存在 过错;
2.脑瘫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 果关系。
司法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及客观性, 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承担30%的民事责任。
防范建议-----3.充分重视告知义务
告知-----重要的法律义务
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或知晓:
分析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 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 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 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 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 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 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防范建议-----2.抓病史质量的管理
病史-------极其重要的法律证据
第 九 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 六 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 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 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 的字迹。
分析
本案中,医生的过失行为对患者的肉体伤害不是主要的, 通过一个简单的手术即可以使其恢复正常。但10年的折磨, 10 年的精神痛苦却几乎要毁掉她一生的幸福,难道这种 精神的严重伤害不算是严重的危害吗?因此,医疗事故中 的损害事实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还包括精神损害。
第五,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 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 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 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 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
法院 指定委托
法院 认定
法院 判决
司法 鉴定
鉴定内容:
1.待产期间及分娩过程中是否存在 过错;
2.脑瘫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 果关系。
司法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及客观性, 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承担30%的民事责任。
防范建议-----3.充分重视告知义务
告知-----重要的法律义务
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或知晓:
分析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 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 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 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 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 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 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医疗事故案例法律分析PPT
11
•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由于医疗使用的产品技术含量高,在受害人证明因果关 系时应当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即受害人只要证明使用了某产品后发生某种 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有造成损害的可能,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原告骨折 虽与被告无关,但原告在被告处第二次住院时,被告为原告植入了金属接骨板, 原告证明了使用金属接骨板后发生了损害并致伤残七级,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 立。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推定,因此,本院认定金属接骨板的缺陷与原告 的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产品质量诉讼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 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 求赔偿。产品销售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仍有义务替代生产者先行承担赔偿责 任。一医院在对被告实施手术过程中,使用他人生产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属于 销售行为,一医院作为销售者有义务替代生产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 判决结果:1.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 告冯修全产品责任赔偿款(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鉴定费)62287.60元。2.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3 日内给付原告冯修全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3.驳回原告冯修全的其他诉讼 请求
8
• 被告辩称被告并无过错,不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 侵权责任。被告为原告使用的金属接骨板是合格产品, 具备相应的合法手续,无质量问题,在植入前也对原 告进行了详尽的告知。一钢板作为一种骨科内固定器 械,出现断裂的原因有多种,除了钢板自身确实可能 存在的质量缺陷以外,通常还包括患者伤情过重、骨 折在长时间内不能愈合导致钢板应力疲劳、患者不当 地过早负重等,均可导致钢板断裂。原告未举证证明 被告为原告所安装的金属接骨板存在质量问题,希望 能对金属接骨板进行质量鉴定。况且,原告年龄偏大, 损伤时间较长,这些都是造成原告现在这种后果的原 因。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由于医疗使用的产品技术含量高,在受害人证明因果关 系时应当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即受害人只要证明使用了某产品后发生某种 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有造成损害的可能,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原告骨折 虽与被告无关,但原告在被告处第二次住院时,被告为原告植入了金属接骨板, 原告证明了使用金属接骨板后发生了损害并致伤残七级,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 立。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推定,因此,本院认定金属接骨板的缺陷与原告 的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产品质量诉讼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 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 求赔偿。产品销售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仍有义务替代生产者先行承担赔偿责 任。一医院在对被告实施手术过程中,使用他人生产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属于 销售行为,一医院作为销售者有义务替代生产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 判决结果:1.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 告冯修全产品责任赔偿款(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鉴定费)62287.60元。2.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3 日内给付原告冯修全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3.驳回原告冯修全的其他诉讼 请求
8
• 被告辩称被告并无过错,不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 侵权责任。被告为原告使用的金属接骨板是合格产品, 具备相应的合法手续,无质量问题,在植入前也对原 告进行了详尽的告知。一钢板作为一种骨科内固定器 械,出现断裂的原因有多种,除了钢板自身确实可能 存在的质量缺陷以外,通常还包括患者伤情过重、骨 折在长时间内不能愈合导致钢板应力疲劳、患者不当 地过早负重等,均可导致钢板断裂。原告未举证证明 被告为原告所安装的金属接骨板存在质量问题,希望 能对金属接骨板进行质量鉴定。况且,原告年龄偏大, 损伤时间较长,这些都是造成原告现在这种后果的原 因。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精共47页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精
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拉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拉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医疗事故通报ppt课件
2013年7月2日患者因“发现多囊肝多囊肾8年,伴上腹
部不适3年”入住该院,初步诊断:多囊肝多囊肾、高
血压病、糖尿病。7月10日行“肝囊肿、肾囊肿开窗去
顶术”。术后予抗感染、引流等处理。8月2日患者呕咖
啡色带血性液体两次,量约100ml,医方考虑肝硬化、
慢性肾功能衰竭、肝肾综合征、应激性溃疡、凝血功
• 本例患者术前存在肾功能不全,在该情形下行肝脏囊肿手术,增 大了手术难度,医方对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掌握不严,告知欠充 分;
• 手术方式选择不当,未告知患方可选择的手术方式(经皮穿刺或 腹腔镜手术),使患方失去选择的机会;
• 7月10日手术记录单手术名称为‘肝囊肿开窗去顶术’,根据7月11日 病程记录(内容为:患者昨日在全麻+连硬下行肝囊肿、肾囊肿开 窗去顶术)及鉴定会现场医方对鉴定专家提问的回答,医方行肾 囊肿手术未请泌尿外科会诊,未及时和家属进行沟通和告知。
• 综上所述,本例医方在对该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与患 者最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通报
存在问题
• 部分医护人员对术前检查、准备不充分; • 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掌握不严,手术方式选择
不当; • 处理措施不到位、不恰当,告知欠充分; • 术后病人观察不仔细; • 会诊不及时、处置不到位、制度不落实。
医疗事故通报
案例一(术后情况)
• 患者于当日急诊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行“胆囊切除术+ 胆总管探查术+T管引流术”。术后送ICU,予抗感染、 补液、抑酶等治疗。转入ICU后,患者神志昏迷,经口 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无自主呼吸,大量补液 后血压仍明显偏低,无尿,全身发绀。告知家属患者 病情极危重,预后极差,随时可能心脏骤停、死亡。5 月28日3∶25患者出现心率减慢,医方予胸外按压等抢 救,3∶50患者病情危重,家属放弃治疗患者自动出院。 5月31日胆汁培养检出大肠埃希菌及粪肠球菌;病理报 告示慢性胆囊炎。出院当日患者死亡。患者死亡后其 家属对医院的诊治持有异议,发生医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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