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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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8.1《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8.1.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B
❖ 背景: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上的竞争优势 促使他们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发展中 国家参与制定一个全面的多边服务贸易规 则则有利于体现自身利益,还可以利用规 则预防发达国家采取的单方面的行动或是 防止在区域贸易安排中出现对他们不利的 岐视性做法。
5)《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自由化承诺。
a.自由化承诺。在涵盖12个部门、155个分部门、 四种贸易方式的减让表中,一般而言,一个成员 只要将一个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写入减让表,就表 明它将在该部门的贸易中履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 遇的义务;但该成员可以表明它在某一部门或分 部门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
❖ 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GATS承认服务业发 展不平衡的现状,促使发达国家采取措施 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服务部门,并允许 发展中国家通过向外国服务者附加条件以 换取市场准入。
❖ 经济一体化。GATS第五条规定成员方实施 无岐视待遇的要求,要求在服务贸易协定 中安排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部门减让和在成 员方之间实质性消除所有岐视。
8.2《服务贸易总协定》解析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条款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与原则
目标:“促进贸易各方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 经济与社会发展”。
原则:尊重各国的目标政策,平等互利,充分考虑 发展中国家的困难。
2)《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范围与定义。
3)范围:适用于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各种措施,既 涉及私人公司也涉及政府公司,只要服务业是基 于商业目的。
3)大量具体规范和具体承诺尚待进一步谈判明确 。不少条款并未规定明确的规则和义务,其内 容需通过进一步谈判确定。
8.1.3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B ❖服务贸易有了共同遵守的规则; ❖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促进服务贸易和相关货物贸易的发展; ❖促进国际服务交流与合作; ❖协调各成员方利益。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特征
借鉴和沿袭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 精神。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和市 场准入等原则。
一般义务与具体义务分别规范。一般义务是最 惠国待遇等方面的义务,该义务对所有成员方 和所有服务部门均有约束力,而不管成员方是 否已开放或同意开放这些服务部门;具体义务 也称特定义务是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方面 的义务,只适用于成员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 和承诺开放这些服务部门的成员。
b.总体承诺。在总体承诺下几乎所有的限制都是用 于需要在进口方设立商业存在的服务或自然人的 流动。发达国家在外国服务提供者建立商业存在 方面没有标明许多总体限制但对人员流动有限制 ;发展中国家则要求允许独立的专业人员在国外 工作而不要求他们建立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 在。
c.部门承诺。是对总承诺的补充。其中发达国家 的承诺标准包括了所有服务部门而发展中国家 则仅在有限的部门作出承诺。
❖相互提供服务所需资格。提供服务的公司或 个人需要取得他们职业的证书、许可证或其 他授权。
❖关于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和其他限制竞争 的商业惯例规则。对于服务业在国内市场经 营出现垄断的事实成员有义务确保这些服务 提供者不会滥用他们的垄断和专营的权力, 或不以违背他们在总协定项下的一般性义务 或具体义务的方式行事。
❖在形式上,GATS主要包括协定条款、部 门条款(即附录)和各国的市场准入清单三 大部分。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
《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共29条具体条 款)
附件(共8个)包括:豁免附件;根据本协 议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的附件;空运服务 第二部分 的附件;金融服务附件一;金融服务附件 二;海运服务谈判附件;电信服务的附件;
4)定义:a.跨境交付方式;b.境外交易方式;c.商业 存在方式;d.自然人流动方式。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a.最惠国待遇。即要求每一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 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 以不低于这样待遇的方式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 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b.透明度。GATS要求每一成员方应把影响协定 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其它规定 、规则和习惯做法,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前予 以公布;任何成员方也必须公布其参加的所有 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
d.帮助发展中国家逐步参与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 。总协定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自由市场准 入的优先权;较高水平的保护,对外国服务业 提供者建立合资公司或其他商业存在的要求。
i. 政府采购。本协定第二、十六、十七条 不适用于为了政府使用目的而不是商业 转售目的或提供服务用作商业待售之目 的,约束政府机构采购服务的法律、法 规及要求。
j. 例外。GATS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些情况 下免除对协定的义务。
k. 补贴。GATS就如何建立禁止对服务贸
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定义务。
5) 除了一般性义务外,总协定还包括各 成员在他们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所愿意承 担的特定义务,主要体现在这些部门的市 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方面。其中市场准入 承诺涉及对于最高外国所有权的限制,对 建立某种当地企业实体的限制,对服务业 总数的限制或对服务产出总量的限制,对 服务提供者选择他们所希望经营的商业形 式的限制以及对市场服务提供者总数的限
❖ 过程:
争论——美国在1982年GATT部长级会议上 提出进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但发达国家
妥协——1986年9月将服务贸易谈判列入乌 拉圭回合的组成部分。
协议达成、正式签署——1993年12月15日 达成协议;1994年4月15日由111个国家和 地区的代表正式签署。
8.1.2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结构与特征A
基础电信谈判附件
第三部分 各国提交的具体承诺表(共94个)
2.在逻辑结构上,GATS又可分为五个环节 :
3. 一般性定义(第一部分)以及适用于 全体成员国的普通义务与原则(第二部分 );成员国根据其列出的细目表,对市场 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具体承诺(第三部分 );成员国就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 的谈判原则、适用范围、具体承诺的细目 表以及细目表的修改作出的规定(第四部
8.1《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8.1.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B
❖ 背景: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上的竞争优势 促使他们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发展中 国家参与制定一个全面的多边服务贸易规 则则有利于体现自身利益,还可以利用规 则预防发达国家采取的单方面的行动或是 防止在区域贸易安排中出现对他们不利的 岐视性做法。
5)《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自由化承诺。
a.自由化承诺。在涵盖12个部门、155个分部门、 四种贸易方式的减让表中,一般而言,一个成员 只要将一个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写入减让表,就表 明它将在该部门的贸易中履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 遇的义务;但该成员可以表明它在某一部门或分 部门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
❖ 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GATS承认服务业发 展不平衡的现状,促使发达国家采取措施 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服务部门,并允许 发展中国家通过向外国服务者附加条件以 换取市场准入。
❖ 经济一体化。GATS第五条规定成员方实施 无岐视待遇的要求,要求在服务贸易协定 中安排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部门减让和在成 员方之间实质性消除所有岐视。
8.2《服务贸易总协定》解析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条款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与原则
目标:“促进贸易各方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 经济与社会发展”。
原则:尊重各国的目标政策,平等互利,充分考虑 发展中国家的困难。
2)《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范围与定义。
3)范围:适用于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各种措施,既 涉及私人公司也涉及政府公司,只要服务业是基 于商业目的。
3)大量具体规范和具体承诺尚待进一步谈判明确 。不少条款并未规定明确的规则和义务,其内 容需通过进一步谈判确定。
8.1.3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B ❖服务贸易有了共同遵守的规则; ❖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促进服务贸易和相关货物贸易的发展; ❖促进国际服务交流与合作; ❖协调各成员方利益。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特征
借鉴和沿袭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 精神。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和市 场准入等原则。
一般义务与具体义务分别规范。一般义务是最 惠国待遇等方面的义务,该义务对所有成员方 和所有服务部门均有约束力,而不管成员方是 否已开放或同意开放这些服务部门;具体义务 也称特定义务是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方面 的义务,只适用于成员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 和承诺开放这些服务部门的成员。
b.总体承诺。在总体承诺下几乎所有的限制都是用 于需要在进口方设立商业存在的服务或自然人的 流动。发达国家在外国服务提供者建立商业存在 方面没有标明许多总体限制但对人员流动有限制 ;发展中国家则要求允许独立的专业人员在国外 工作而不要求他们建立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 在。
c.部门承诺。是对总承诺的补充。其中发达国家 的承诺标准包括了所有服务部门而发展中国家 则仅在有限的部门作出承诺。
❖相互提供服务所需资格。提供服务的公司或 个人需要取得他们职业的证书、许可证或其 他授权。
❖关于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和其他限制竞争 的商业惯例规则。对于服务业在国内市场经 营出现垄断的事实成员有义务确保这些服务 提供者不会滥用他们的垄断和专营的权力, 或不以违背他们在总协定项下的一般性义务 或具体义务的方式行事。
❖在形式上,GATS主要包括协定条款、部 门条款(即附录)和各国的市场准入清单三 大部分。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
《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共29条具体条 款)
附件(共8个)包括:豁免附件;根据本协 议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的附件;空运服务 第二部分 的附件;金融服务附件一;金融服务附件 二;海运服务谈判附件;电信服务的附件;
4)定义:a.跨境交付方式;b.境外交易方式;c.商业 存在方式;d.自然人流动方式。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a.最惠国待遇。即要求每一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 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 以不低于这样待遇的方式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 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b.透明度。GATS要求每一成员方应把影响协定 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其它规定 、规则和习惯做法,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前予 以公布;任何成员方也必须公布其参加的所有 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
d.帮助发展中国家逐步参与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 。总协定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自由市场准 入的优先权;较高水平的保护,对外国服务业 提供者建立合资公司或其他商业存在的要求。
i. 政府采购。本协定第二、十六、十七条 不适用于为了政府使用目的而不是商业 转售目的或提供服务用作商业待售之目 的,约束政府机构采购服务的法律、法 规及要求。
j. 例外。GATS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些情况 下免除对协定的义务。
k. 补贴。GATS就如何建立禁止对服务贸
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定义务。
5) 除了一般性义务外,总协定还包括各 成员在他们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所愿意承 担的特定义务,主要体现在这些部门的市 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方面。其中市场准入 承诺涉及对于最高外国所有权的限制,对 建立某种当地企业实体的限制,对服务业 总数的限制或对服务产出总量的限制,对 服务提供者选择他们所希望经营的商业形 式的限制以及对市场服务提供者总数的限
❖ 过程:
争论——美国在1982年GATT部长级会议上 提出进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但发达国家
妥协——1986年9月将服务贸易谈判列入乌 拉圭回合的组成部分。
协议达成、正式签署——1993年12月15日 达成协议;1994年4月15日由111个国家和 地区的代表正式签署。
8.1.2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结构与特征A
基础电信谈判附件
第三部分 各国提交的具体承诺表(共94个)
2.在逻辑结构上,GATS又可分为五个环节 :
3. 一般性定义(第一部分)以及适用于 全体成员国的普通义务与原则(第二部分 );成员国根据其列出的细目表,对市场 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具体承诺(第三部分 );成员国就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 的谈判原则、适用范围、具体承诺的细目 表以及细目表的修改作出的规定(第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