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合集下载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是指中国和美国在专利无效程序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这些制度和程序旨在解决专利的有效性争议,并确保只有真正合法且有效的专利才能获得保护。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主要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实施。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无效时,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审查相关证据和理由,并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如果专利被认定无效,将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主要由专利审查委员会实施。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无效时,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起专利复审程序或其他无效程序,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论证。

专利审查委员会将审查这些证据和论证,并根据专利法和相关法规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如果专利被认定无效,将被宣布无效或部分宣布无效。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

例如,中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常进行庭审,而美国的专利审查委员会则主要依赖书面材料审查。

此外,两国在专利无效程序的法律标准、申请要求和专利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中美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来解决专利有效性争议。

这些制
度在两国有不同的实施方式和特点,但都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创新保护的原则。

专利无效宣告的流程

专利无效宣告的流程

专利无效宣告的流程专利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提出异议,认为该专利权在技术上或法律上存在缺陷,导致其无效。

这种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是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下面将介绍专利无效宣告的流程。

一、准备阶段准备阶段是专利无效宣告的起始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1 查找相关资料:查找与待宣告专利相关的技术资料、专利文献、论文、技术报告等,以证明该专利权在技术上存在缺陷。

1.2 寻找合适的无效理由:根据所查找到的资料,寻找与待宣告专利相关的无效理由,如公开、新颖性、创造性、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超出了专利申请时的技术范围等。

1.3 准备申请材料:准备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材料,包括无效宣告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专利权利要求表等。

二、申请阶段申请阶段是专利无效宣告的正式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申请无效宣告: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专利局,申请宣告待宣告专利的无效。

2.2 缴纳费用:根据专利局的要求,缴纳相应的无效宣告费用。

2.3 受理审查:专利局受理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无效宣告的条件。

2.4 表决决定:如果申请符合无效宣告的条件,专利局将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表决决定,决定是否受理无效宣告请求。

三、审查阶段审查阶段是专利无效宣告的核心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公告期限:专利局在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会公告无效宣告请求,公告期限一般为1个月。

3.2 审查程序:在公告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提出答辩意见,申请人可以进一步提交证据材料进行补充。

3.3 专家评审:专利局会组织专家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评审,对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3.4 审查决定:专利局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作出无效宣告的决定。

如果决定该专利权无效,将宣告该专利无效并注销之。

四、诉讼阶段如果专利权人对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诉讼请求,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

诉讼阶段的程序和流程与一般的诉讼程序相似,包括起诉、答辩、庭审、判决等。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无效宣告的口审程序及注意要点

专利无效宣告的口审程序及注意要点

专利无效宣告的口审程序及注意要点一、口审的发生口审不是专利无效的必须流程,按照2017版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复审委是否安排口审,遵循以下原则:(1)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专利权人未要求进行口头审理,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不需要进行口审。

(2)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部分成立,可能会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3)其余情况均可口审可不口审。

当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口审,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理由如下:(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二、参加口审的相关法律规定1、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

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2、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审必带文件:代理人证原件、委托书(注明权限)、无效文件、证据原件、公证文件原件。

3、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4人。

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4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

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4、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19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5、回避制度合议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4)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1.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本案有关的范围。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概念分析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概念分析
科技信息
0科技 与法制 o
S I N E&T C N L G N O M TO CE C E H O O YIF R A I N
21 年 00
第 2 期 1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概念分析
陈秀 英 ( 山东司 法警 官职 业学 院 山东 济 南
2 00 ) 5 1 0
【 摘 要 】 利 权 无 效 宣 告作 为 我 国专 利 制 度 中 的一 项 重要 制 度 , 历 了 了一 个 逐 渐发 展 完善 的 过 程 , 国专 利 法 中 曾 经规 定过 专 利 授 权 专 经 我 异 议 和 专 利 权撤 销 两 项制 度 , 深入 分 析 专利 权 无 效 宣告 、 利 授 权 异 议 及 专 利 权 撤 销 的 关 系有 利 于 进 一 步发 展 和 完善 我 国的 专 利 制 度 。 专 【 键 词 】 利权 ; 利权 无 效 宣告 ; 关 专 专 专利 授 权 异 议 ; 利 权 撤 销 专
1 专 利 权 的 无 效 宣 告
各 国 设 立 专 利 授 权 前 的 异议 程 序 , 要 目的 是 给 广 大 社 会 公 众 一 主 个提异议的机会 , 帮助专利局及时发现问题 , 免发生错误授权 , 以 以 从
专 利 权 的无 效 宣 告 是 指 被 授 予 的 专 利 权 因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的规 定 , 而 保 证 所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质 量 。基 于 这样 的 出 发 点 是 很 好 的 . 且 从 法 而 而 由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有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的请 求 通 过 行 政 审查 程 序 理 上 讲 , 授 权 前 设 立 异 议 程 序 也 是 完 全 合 理 的 。 但 是 从 中国 专 利 局 在 宣 告 其 为 无 效 。 _这 在 我 国专 利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中 均 有 详 细 的规 定 , 】 的 审 查 实 践 看 ,授 权 前 异 议 的 提 出 一般 只 占审 查 后 公 布 总量 的 1 %左 其 中 专利 法 第 四十 五 条 规 定 : 国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公 告 授 予 专 利 权 自 右 , 样 一 来 , 它 9 % 的 经 审 查 的 专 利 申 请 也 都 要 经 过 三 个 月 的 异 这 其 9 之 日起 ,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认 为 该 专 利 权 的 授 予 不 符 合 本 法 的有 关 规 任 议 期 才 能 授 权 。 而 且 有 时 候 , 害关 系 人故 意 利 用 异 议 程 序 拖 延 一 项 利 定 的 , 以请 求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宣 告 该 专利 无 效 。 此 看 , 国 的 专 利 可 由 我 发 明 创 造 的 专 利 授 权 , 质上 也 就缩 短 了权 利 人 所 获 得 的 专 利 权 保 护 实 权 无 效 宣 告 具 有 以 下 四个 特 点 : 的 期 间 , 害 了 专 利权 人 的利 益 , 不 符 合 专利 法 的宗 旨 , 以 大 多 数 损 也 所 11 必 须 由 申请 人 提 出 申 请 。 从 法 律 规 定 看 . 申请 人 可 以 是 “ 何 . 此 任 国 家 及 学 者 都 倾 向 于 取 消授 权 前 的异 议 程 序 , 而用 相 关 的 其 他措 施 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这 包 括 法 人 、 法人 单 位 组 织 及 自然 人 。但 在 司法 实 , 非 救 济 错 误 授 权 带来 的 问题 , 中我 国 已取 消 此 程 序 。 其 践 中往 往 是 与 要 求 宣 告 无 效 的 专 利 权 有 利 害 关 系 的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21 .. 专利 授 权 后 的异 议 2 出 申请 。 专 利 授 权 后 的 异 议 是 指 在 国 家 有 关 专 利 机 关 作 出 授 予 某 项 专 利 1 必 须 是 在 国务 院专 利 行政 部 门 公 告 授 予 专 利 权 之 后 提 出 。 这 是 . 2 权之后, 有关 异议 申请 人 认 为 授 权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可 以在 一定 期 间 对 申请 人 提 出 无 效 宣 告 申请 的 时 间 限制 。 告 授 予 专 利 权 之 后 任 何 时 公 内 依 据 法 定 的理 由 向有 关 专 利 机 关 提 出异 议 ,请 求 专 利 机 关 予 以裁 间 , 至 是 专 利 权 终 止 失 效 后 申请 人 仍 可 提 出 申 请 . 是 在 授 权 公 告 甚 但 决 。对 于授 权 后 的异 议 程 序 只有 少 数 国 家 采 用 , 且 也 面 临着 修 改 完 而 之 前 则 不 可 以 , 为 授 权 前 并 不 存 在 专 利 权 . 就 根 本 不 存 在 专 利 权 因 也 善、 至是用其他救济程序代替 。 甚 的无 效 问 题 。 《 洲专利公约 》 九十九条 之() 定 : 欧 第 1规 自公 布 授 予 专 利 之 日起 1 必 须 是 向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 这 是对 无 效 宣 告 申请 的受 理 机 . 3 9个 月 内 , 何 人 均 可 以 通 知 欧 洲 专 利 局 , 其 所 授 予 的欧 洲 专 利 提 任 对 关 的 限 定 , 就 是 说 申 请 人 只 能 向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申请 , 不 能 也 而 出异 议 。在 其 后 的条 款 对 异 议 程 序 进行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 果 异 议 成 立 如 向任 何 其他 机关 提 出无 效 宣 告 申请 。 那 么 就 应 当撤 销 该 专 利 授 权 ; 果 异 议 不 成 立 , 驳 回异 议 . 持 已授 如 则 维 1 . 申请 人 提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的理 由必 须 是 该 专 利 权 不 符 合 我 国 有 关 4 予 的专 利 权 。口 外 , 另 日本 专 利 法 第 一 一 三 条 也 规 定 : 任何 人 在 专 利 公 专 利 法 规 的规 定 。这 主要 是 指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规 定 的实 体 法 规 定 , 于 对 告 登 出后 的 6个 月 内 , 可 以 以 专 利 符 合 下 列 各 项 之 一 为理 由 ( 体 都 具 专 利权 的授 予 仅 仅 不 符 合 有 关 程 序 方 面 的 规 定 的 . 可 以提 出无 效 宣 不 条 文 略 )向 专 利 厅 长 官 提 起 专利 异 议之 申诉 。 _ , 4 J 告请 求 。 由于 授 权 后 的 异 议 是 针 对 已 经 合法 存 在 的 专 利权 提 出 来 的 , 以 所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创新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专利权的享有与保护也面临着侵权行为的威胁。

因此,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机制成为了保护专利权益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专利侵权救济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过程。

侵权救济的主要措施包括权利救济和经济救济。

权利救济主要是指专利权人通过提起诉讼来寻求法院的判决,确认侵权事实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权利救济的案件多由专利权人根据侵权事实和证据,向有专利侵权之嫌的被告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以及需何种救济措施。

经济救济主要是指侵权方按照市场价值向专利权人支付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专利侵权救济的重点之一就是如何以赔偿金的形式对专利权人进行经济救济。

对于经济救济,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提出异议,要求专利局或法院宣告其无效的一种制度。

专利无效宣告的目的在于排除无效专利的干扰,保证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并促进专利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能力。

专利无效宣告可以由任何人提起,包括已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本身,也可以由第三方提起。

宣告无效的理由包括:先公开、缺乏创新性、商业化、违反禁止公开使用规则、缺乏描述明确等。

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途径一般有两种,即专利复审与专利诉讼。

专利复审是指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给专利局,由专利局进行审查与裁决。

专利诉讼是指将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给法院,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与判决。

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将决定专利的有效性。

如果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那么该专利将失去其法律保护,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也将随之终结。

无效宣告程序的公正性、及时性和高效性对于保障专利权人及第三方利益的平衡至关重要。

专利权的终止与失效原因等

专利权的终止与失效原因等

专利权的终止与失效原因等1.专利期满: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规定的保护期限届满后终止,一般为20年。

在中国,针对发明专利,根据专利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一些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有效期可适当延长。

2.专利权由于未缴纳年费而失效:专利权持有人在专利保护期内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如果未按期缴纳年费,专利权就会失效。

失效后的专利权将被撤销,其他人即可自由使用该专利技术。

3.放弃专利:专利权持有人可以自愿放弃专利权,即放弃对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保护。

一旦放弃专利,其他人就可自由使用该专利技术。

4.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权持有人的专利可能被宣告无效,即被认定为无效专利。

无效宣告是指对于其中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程序性或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后,判定其无效。

导致专利权无效的原因可能包括:专利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申请人不是合法权利人、专利权要求不明确或者不新颖、专利权利要求不明确等。

5.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持有人可以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一旦专利权转让生效,原专利权人就不再享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和保护,专利权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6.法院撤销: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其中一专利权进行撤销,即宣告该专利权失效。

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其他利益方对专利技术有争议,并通过诉讼程序最终判决该专利权失效。

专利权的终止和失效可能会对专利持有人带来不利影响,但对于其他人来说,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自由使用该专利技术。

同时,终止或失效的专利也会对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降低了技术的使用门槛,促进了技术和知识的共享。

因此,专利权的终止和失效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以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按以下程序处理:1.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请求书中是否说明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对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请求将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不得扩大原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实质审查,是指审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审查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确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形,包括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符合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发表或者已公开使用过外观设计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法、违反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批准授予的权利。

尽管专利主管机关对专利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但由于各种原因,并不能绝对保证所授予的专利权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

特别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专利主管机关并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难免在以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定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形。

为对这类情形有必要的补救措施,本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使公众与专利审查机关相结合,纠正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失误,取消本来就不应当获得的专利权。

二、依照本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当然,实践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多是与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三、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时,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请求书和有关文件,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应是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本法的有关规定,例如: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发表或者已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属于违法、违反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

四、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起始时间,为授予专利权的公告之日。

按照本次修改以前的专利法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应在公告授予专利权满6个月后提出。

同时又规定,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局申请撤销。

考虑到专利撤销程序和无效程序都是为了纠正专利行政部门不当授权而设置的,而专利撤销程序完全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实现。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是什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是什么

专利权的⽆效宣告制度是什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家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者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

请求宣告专利权⽆效或者部分⽆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式两份。

那么,专利权的⽆效宣告制度是什么?店铺⼩编为你解答。

专利权的⽆效宣告制度是什么专利权⽆效宣告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的制度。

我国专利权⽆效宣告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

第四⼗五条⾃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者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

第四⼗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和专利权⼈。

宣告专利权⽆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三个⽉内向⼈民法院起诉。

⼈民法院应当通知⽆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当事⼈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第四⼗七条宣告⽆效的专利权视为⾃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效前⼈民法院作出并已执⾏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或者强制执⾏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

但是因专利权⼈的恶意给他⼈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专利使⽤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项:
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5、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6、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7、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等。

8、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9、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中外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比较之启示

中外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比较之启示
暂缓缴纳 的农村居民应该 在五年 内补齐应缴纳的款项 。
( 者 单 位 : 台 市 劳 动 和社 会 保 障 局 ) 作 邢 20 ・5 0 6 1 经济论坛 13 2
社会保 障金标准的 10 只要他缴纳期 限满 3 , 府应该按 5 %, 0年 政
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 准的 10 5 %为他提供养老金待遇 ; 缴纳
尬, 应诉积极 性不高 , 接损 害第 三人利 直 益。 三是循环诉 讼。 经两 审法院撤销专利 复审委员会决定后, 专利复审委员会 以不 同理 由或者事实再次做 出相 同决定, 当事 人再次起诉 到法 院, 特别是在侵权诉讼 当
告制 度的建构首先要遵 从专利权 的私权
属性 。根据权利本身 的属性 去构建保护 该权利 的制度, 这样 的制度才可能是科学 的、 理的、 合 有效 的。 是专利 无效 案件 二 的管 辖机构是法 院或享有法 院地位 的机 构。 述 国家 中, 的完全将专利 无效案 上 有
第七 , 保险待遇水平。 其一 , 对于缴纳保险费期限达到 4 0年 ( 2岁 ~4 ) 从 5 6 岁 的农村居 民, 在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 ,
可 以按月领取本 人账户 中实 际数额 的 1 4 / 0的养 老金加土地保 2 障的收入 ( 政府提供的土地收益补贴或者继承土地子女提供 的
5年 , 政府 可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金标 准的 10 2 %为他提供
养老金待遇 。 第八 , 缴费方式 。 农村 居 民可 以任意选择月缴 或年缴方式 , 但 每年度 1 2月 3 1日前必须完成年度应缴纳数额 。对于临时发
生生活 困难 ,无法按 时足额缴纳保 险费的农村居 民 ,应提 出申 请, 经养老保 险管理部 门批准 , 暂缓缴 纳或者降档 次缴纳 。 申请

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及专利侵权查新判定的原则说明

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及专利侵权查新判定的原则说明

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及专利侵权查新判定的原则说明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专利权具有如下特征:无形性;公开性;法定性;时间性;地域性。

对于被动侵权查新报告而言,其检索目的是要寻找专利权无效的依据,检索报告应重点把握好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终止(原因)、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理由)。

(1)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期限是专利权的起止时间,是专利权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和条件。

有效专利的保护期限,依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不同。

中国发明专利,1993年1月1日之前为自申请日起15 年,之后为20 年,中国实用新型专利,1993 年1月1日之前为5 年,可续展3 年,之后为10 年。

美国专利,1995 年6月8日之前申请并授权,保护自批准之日起17 年,1995 年6月8日之后申请并授权,保护自申请之日起20 年;英国、德国、法国、欧洲专利,自申请之日起20 年,日本专利,自公告之日起15 年(但自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0 年),1995 年7月1日起改为自申请之日起20 年。

(2)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终止也称专利权消灭,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在保护期限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

专利权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

正常终止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

非正常终止是指专利权在保护期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能够引起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①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②专利权因未缴纳专利证书费而终止;③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而终止;④专利权因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而终止。

专利权终止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而无偿地使用。

(3)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认为专利局对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而引起的一种法律程序,简称无效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应对策略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应对策略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应对策略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指专利权在授予之后,因为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权人以外的人请求宣告无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处理的活动。

以下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一般步骤和应对策略:1.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同时缴费。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请求人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应对策略: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后,应仔细分析请求人的理由和证据,判断是否成立。

如果认为无效宣告请求成立,则可以考虑与请求人协商解决,避免诉讼。

如果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不成立,则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立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会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

应对策略:在审理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沟通联系,了解审理情况。

如果认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得到支持,可以继续积极应对。

如果认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存在不足,则可以考虑与请求人协商解决。

3.补充理由或者证据(非必须)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后,可以在1个月内补充理由或者证据。

这些内容可以是对原申请文件的修改、删除等操作的具体说明,也可以是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反驳和证据的详细描述。

应对策略:在补充理由或者证据时,应认真分析请求人的理由和证据,结合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进行反驳和补充。

同时,应注意遵守期限要求,及时提交补充内容。

4.答复通知书文件(非必须)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应。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解决专利的有效性争议。

当有人认为某项专利无效时,可以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向专利授权机构提出申请,以便对该专利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

本文将介绍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主要步骤及其作用。

一、申请无效宣告程序的条件要申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而言,以下情况可成为无效宣告程序的申请条件:1. 专利权的主张存在争议: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专利权在技术上是无效的。

2. 专利权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专利权对其正当商业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

3. 专利权的主张超出专利法律的保护范围: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专利权的主张与现有技术或公共领域的知识相重叠,即专利权主张不具备创新性、新颖性和可工业应用性。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步骤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以支持专利权的无效性主张。

2. 专利授权机构立案审查:专利授权机构收到无效宣告申请后,会对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申请合法且符合条件,专利授权机构会立案审查。

3. 申请人提交证据和意见: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和意见,以回应专利权人的辩论意见。

4. 专利权人辩论意见申请:专利权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辩论意见,申明专利权的有效性,并提交相关证据。

5. 审查庭审理:专利授权机构会安排庭审并听取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详细陈述、辩论和证据。

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提出问题、质疑对方证据及意见。

6. 宣告结果裁决:专利授权机构根据庭审过程中的证据和辩论意见,作出是否宣告该专利权有效或无效的裁决。

7. 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上诉权: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裁决结果对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均具有上诉权。

双方可通过上诉程序进一步争议裁决结果。

三、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作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作用在于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专利无效宣告完整流程与应对方法!

专利无效宣告完整流程与应对方法!

专利无效宣告完整流程与应对方法!一、专利无效宣告的完整流程专利无效宣告的完整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文件:申请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文件,包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理由证据、证据清单等。

这些文件需要详细说明专利无效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递交申请: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文件递交给专利局,申请专利无效宣告。

在递交之前,申请人需要确保所有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受理审查:专利局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存在重复申请等。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专利局将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4.公告通知:专利局在受理申请后,会将申请公告,通知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这样的公告目的是为了让其他人有机会参与到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中。

5.审查程序:专利局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提供的证据,对专利进行审查。

审查的过程中,专利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证据或进行口头陈述等。

6.裁决结果:最终,专利局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决。

如果专利被判定为无效,专利局将撤销该专利的权利,并公告废止。

二、应对方法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如果收到了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1.及时回应:专利权人需要及时回应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专利的有效性。

回应的文件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以免错过申请的机会。

2.委托专业人士:对于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专利权人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或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代理。

这样可以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提高胜诉的机会。

3.搜集证据:专利权人需要搜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专利的有效性。

这包括技术资料、实验数据、专利文献等。

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对于专利无效宣告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4.参与审查过程:专利权人可以参与专利无效宣告的审查过程,提供口头陈述或进行辩护。

这样可以更好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有助于影响裁决结果。

5.寻求调解或诉讼:如果专利无效宣告的结果不利于专利权人,可以考虑寻求调解或提起诉讼。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也是全球创新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

在创新领域,专利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维护创新者的权益,中美两国都建立了专利无效制度,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中美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背景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无效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专利权的滥用和专利无效的问题,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根据该法律,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推翻不合法或无效的专利权。

专利无效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专利的滥用和垄断。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规则》。

根据该法律和规则,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美国的专利无效制度主要是通过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和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来进行的。

下面将分别介绍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受理和审查、听证会的进行和裁决的作出。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最终,审查委员会会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决,并公告宣告无效的决定。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专利无效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上诉委员会的审理和上诉法院的判决。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如果任何一方对审查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最终由上诉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与效力认定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与效力认定
• 从专利文件、技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书面证据中收集 • 从产品、设备、样品等实物证据中收集 • 从当事人、专家证人等证人证言中收集
03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与效 力认定原则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证据的采信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对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采信
证据的排除原则:专利 复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效力争议解决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中的证据效力争议解决
案例二:某实用新型专 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的
证据效力争议解决
案例三:某外观设计专 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的
证据效力争议解决
• 争议类型:当事人对证据的关联 性存在争议 • 解决途径: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 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充分性进 行判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协议
• 当事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如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等 • 专家证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提供专业意见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要求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与专利无 效宣告请求的 事实密切相关
01
• 证据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关 系 • 证据与专利审查过程的关系
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是真实、 合法、有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指南》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 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 行无效宣告 • 对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决定进行复审
02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类型与要 求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种类
书面证据:包括专利文件、技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
• 争议类型:证据是否是真实、合 法、有效的 • 解决途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 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 调查取证

什么是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

什么是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

什么是专利⽆效宣告,专利⽆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什么是专利⽆效宣告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的制度。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告之⽇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效。

专利权的⽆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申请⼈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效宣告,应递交书⾯申请并附相关证据⼀式⼆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效宣告的理由⽆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性;(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新设计;(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新型专利的申请⽂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要求保护的产品;(7)对专利申请⽂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件记载的范围;(8)独⽴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新型的技术⽅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9)分案申请的⽂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五的规定。

申请⼈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效宣告请⽰,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从受理之⽇起⼀个⽉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个⽉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流程

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流程

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流程一、概述专利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认为已授予的专利不具有有效性时,可以向专利审查机关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要求撤销该专利的法律效力。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是保证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确保只有真正具备创新和可行性的发明才能得到专利保护。

本文将介绍专利无效宣告申请的具体流程。

二、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无效宣告申请可以由任何人提出,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人、利益相关方、竞争对手等。

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有效性。

三、无效宣告申请的适用范围无效宣告申请适用于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无效宣告申请可针对专利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进行,包括专利的发明概念、技术特征、创新点等方面。

四、无效宣告申请的程序1. 编写无效宣告申请书:申请人需要准备无效宣告申请书,详细陈述为何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有效性,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申请书应包括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等基本信息,并清晰陈述无效宣告的请求。

2. 递交无效宣告申请书:申请人将编写好的无效宣告申请书递交给专利审查机关。

申请人需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

3. 受理和审查:专利审查机关在收到无效宣告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查,并通知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

4. 审理和裁决:专利审查机关将组织专家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作出裁决。

裁决结果将对专利的有效性产生直接影响。

5. 上诉和复审:如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或复审请求。

上级专利机关将重新审查相关证据并作出新的裁决。

6. 裁决结果公告: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裁决结果将通过公告的方式予以公示,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正。

五、无效宣告申请的效力专利权人对于无效宣告申请的结果可以进行答辩并提供证据进行辩护。

如果无效宣告申请被裁定有效,专利权将被撤销,专利权人将失去对该专利的保护。

而如果无效宣告申请被驳回,专利权将继续有效,依然享有专利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作者:————————————————————————————————日期:2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摘要】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存在无效宣告程序跨度时间过长、专利权无效争议行政诉讼导致司法失衡等问题,为了使我国无效宣告程序更加严谨和规范,提高诉讼效率和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本文通过法律基本理论分析我国专利法的完善过程,从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中地位之再确定、法院权力扩张以及设立专门法院等这几个方面给予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抗辩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逐渐完善。

在目前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单位和个人的重视,因此,申请专利权成为眼下最热门的法律手段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专利权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让某项技术或者发明在得到专有授权后又同时具有瑕疵,使得相对关系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相对关系人就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即专利权的无效抗辩。

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就放在了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方面。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概述(一)专利权无效的概念与历史沿革1979年3月,国务院委托国家科委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起草专利法。

在最初的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激烈地讨论了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专利制度。

在有关部门专家向国务院提出专门汇报之后,国务院随后作出决定:“从全局和发展的观点上看,我国应该建立专利制度。

”一九八三年12月,国务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审议《专利法草案》。

最终在第二年的三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这部集上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明决策,众多领导、专家呕心沥血而制定的法律,在长达5年多的反复修改和纠正完善之后,最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在中国诞生,同时也让全世界看到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决心。

本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专利法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中诞生,该专利法的诞生,即标志着我国专利法甚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

紧接着在一九八四年我国《专利法》详尽细致地规定了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说,专利权在得到公权力的授予之后,由于部分原因,导致该项技术或发明全部或者部分存在瑕疵,于是,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该专利无效,其结果有: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和宣告专利部分无效。

如果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发现专利尚未存在瑕疵的,即维持专利有效。

从民法上来看,我们都知道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

但是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专利权是通过国家专门机关授权,这样一来,专利权的作为私权在某种意义上就与公权力有了的一定联系。

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当物权具有绝对权与对世权的时候,专利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无法真正具有绝对的权利。

如上文中提到的一样,当专利权存在瑕疵的时候,相对关系人就可以通过国家机关审议后将其宣告无效,从而使相对关系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相比较于国外立法对专利权无效制度的规定我们了解到,在美国的专利权的规定中,他们的再审程序,即相对关系人可以单方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无效,专利局在收到申请的材料和证据后,即根据相关法案再作决议。

同时,负责专利权纠纷的法院也可以对专利权的效力做出决议,这样的制度可以在苹果诉三星侵权案件中体现,即苹果公司向法院提起的侵犯专利权赔偿中,美国法院直接就其中一项专利宣告无效,减少了案件的赔偿数额。

而在德国,他们的立法规定,将专利权的侵权纠纷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纠纷分离为两种不同的案件,由两个不同的部门分开处理,这种分离的制度也是我国在专利法制定中借鉴的地方,我国沿袭了这样的立法规定,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方面的基本上共同之处。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意义由于专利权在审查过程中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那样会导致专利权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便成了对这种瑕疵的一种补救。

首先,如果某项专利权涉及的科技含量或者技术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那么对于这样的专利审查就必须要求审查人员具有同等或者以上水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专利审查人员并不是在所有领域都具有研究或者一定造诣,我们也不能要求其专业性达到该种水平程度,所以专利权在有缺陷的审查通过后得到授权是存在瑕疵的。

其次,由于在审查的文献检索内容方面的局限性,审查人员不能对所有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得到有效的资料予以确认,在这样的条件下,必然有可能存在因资料的不完整而错将专利的审查通过,于是在没有完整的资料背景下授权的专利也是存在瑕疵的。

那么,如果相对关系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本来有瑕疵的专利技术时,就会导致侵权纠纷,但事实上,这种侵权是一种不真正侵权,侵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可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该专利进行无效宣告。

这样,无效宣告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专利权的质量。

再其次,如果某项专利在得到授权时,没有被发现其对社会公众利益会造成损害,同时使得专利申请人得到了不当利益,那么这样的专利也是会通过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被撤销的。

最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在效力上具有追溯力,使得某项专利在被宣告无效之前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所改变,具体表现在:1.如果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被判赔偿专利权人费用,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可以停止支付。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之前专利权人使用专利与被许可人订立许可合同的,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后,被许可人可以不用支付合同约定数额。

所以综上所述,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在保证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相对关系人权益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1.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时,应当提交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向专利权人告知并将请求书副本送达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期限内作出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作答复的,被视为不反对。

如果专利权人作出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对该无效宣告进行口头审理,若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审理的,即被视为撤回请求,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审理的,不影响无效宣告程序的正常进行。

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由三名复审员组成并主持无效宣告程序。

2.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最重要的便是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部分。

专利权审查原则中的规定包括:(1)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当事人因为同一理由对已经做出决定的专利权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2)当事人处置原则,对于无效宣告的事由和证据,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

专利复审委员会即不会对于申请人放弃的无效宣告事由和证据再次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自由处置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双方表示愿意和解的,复审委员会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时不做出审查决定,直至当事人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审查决定,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已届满。

(3)保密原则,即为了保证公正的判决,复审委员会在做出审查决议之前,合议庭的任何人员不能将其观点告诉给双方任意当事人,也不得与任意当事人做交流。

(4)请求原则,无效宣告程序应当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并且审查的内容也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范围和理由。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审查结果明确之前,请求人可以在收回请求,同时无效宣告程序即刻结束,但如果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之后提出撤回请求的,则不会影响审查决定的效力。

(5)依职权审查原则,如果必须,复审委员会能够依职权对请求人没有提出的事由进行审查。

该原则是对请求原则的补充,由于请求原则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只能根据请求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这样可能会导致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

所以依职权审查原则很好地对请求原则进行了限制和补充。

根据相关法律对无效宣告审查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人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要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受理、不受理、补正和视为未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不受理的条件包括:(1)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专利,不能成为申请无效宣告的对象。

(2)请求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资格的不予受理。

(3)无效宣告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节所规定的事由时,不予受理。

(4)复合一事不再理原则情形的,不予受理。

(5)在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后,该决定在到达专利权人后,专利权人没有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判决无效宣告有效,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6)无效宣告申请人没有详细理由的,或者申请人不能说明理由和提交的证据的关联性的,或者理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关于无效宣告审查需要补正和视为未提出的情形也在审查指南中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

①(二)专利权无效宣告中存在的问题1.无效宣告程序时间横跨过长在目前我国的《专利法》体制下,我国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首先由国家专门行政机关也就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再由司法机关的通过两级审理的司法手段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予以确认或发回重新审查。

具体来讲,在一个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侵权人想要通过宣告专利权无效来使自己免受侵权赔偿,势必会经过一个漫长的时间段。

首先,侵权人需要向专门机关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这样一来在专利权侵权这个民事诉讼就会中止,并且审查期限为6个月。

而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再作出决定的时限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操作中通常为一至三年。

假如专利权持有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提起诉讼,那么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同时,专利权相对关系人对一审不服上诉至二审的审理期限又有两个月。

如果最终二审判决发回重新审查,如此,上述程序就会再次重复,这就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中的循环诉讼,循环诉讼直接延长了诉讼期限,漫长的程序反反复复,对本来就任务繁忙的专利权行政和司法系统带来更冗长更复杂的审理工作。

如此,从专利权无效诉讼的结果来看,最①《审查指南》,需要补正的情形:(1)无效宣告请求书未能满足国家规定要求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告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2)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视为未提出的情形:(1)无效宣告请求书在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视为未提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