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1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7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7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27•【文号】发改电[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90元和37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910和5945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7310元和6345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
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5.09
•【字号】川价电发[2003]23号
•【施行日期】2003.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
格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电发[2003]23号)
各市物价局,中同公司四川销售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家[2003]27号),决定调整成品油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市汽油、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我省划分的三个价区在川价电发[2003]4号文的基础上,分别下调290元和260元(详见四川省汽油、柴油零售价格表)。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集团对汽、柴油可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格。
我省二价区、三价区汽、柴油批零差率按不低于5%安排,汽、柴油零售价出台时,中油公司四川销售公司要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物价公报》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物价局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
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以上价格自2003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略)
2、四川省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四川省物价局
二OO三年五月九日附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16•【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223号•【施行日期】202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5月16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16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7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7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27•【文号】发改电[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90元和37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910和5945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7310元和6345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4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4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09•【文号】发改电[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90元和28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520和557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6920元和597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2月9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498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步伐,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车用汽柴油质量从第四阶段到第五阶段升级加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价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车用汽柴油(标准品)质量标准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
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
二、组织实施工作(一)按照国家统一确定的油品质量升级时间进度,我省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标准过渡期至2016年底。
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
(二)全省各成品油销售(含批发)企业及加油站,要根据上述安排抓紧组织油品质量升级置换工作,在置换过程中,国IV汽柴油和国V汽柴油混合销售时,执行国IV汽柴油价格标准。
省内各批发经营企业如出现批发客户前期购买国IV柴油,后期实际出库为国V柴油的,可按照规定的加价标准收取必要的价差。
(三)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所属各批发经营企业和加油站,按照上述安排完成置换、达到国V汽柴油标准后,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执行国V汽柴油价格,并同时向省和当地发展改革(价格)、经信、环保、工商、质监部门备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0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0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1300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00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改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局(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206号)(见附件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一)。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二。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11月16日零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2〕206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及时通知成品油经营单位,保证调价政策传达执行到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13•【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279号•【施行日期】202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6月13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13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5.06•【字号】川价电发[2000]8号•【施行日期】200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价电发[2000]8号二000年五月六日)各地、市、州物价局,四川省石油公司:由于国际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市场零售价格已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为了规范市场成品油价格,现根据计电(2000)33号《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精神,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贯彻意见下发你们,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计委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市汽油、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我省划分为三个价区分别执行省上统一规定的零售价格,具体规定为:一价区: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380元/吨,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3005元/吨。
二价区(阿坝)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534元/吨,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3140元/吨。
三价区:(甘孜)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729元/吨,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3325元/吨。
我省各地零售价格按各地石油公司的挂牌价格执行。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可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认真研究整顿市场价格秩序并组织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各项规定的行为,对突破规定的成品油销售等各种乱涨价行为,要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四、以上价格自二000年五月五日起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0•【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9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1月10日24时起执行。
此外,川发改价格函〔2013〕1723号自2014年1月10日24时起一并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9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文程序,今后成品油价格调整通知将通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执行,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629号)-发改电[2015]6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629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5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460和550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6860元和590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20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2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21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1•【文号】发改电[2015]219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55元和24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345和636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7745元和676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2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21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1•【文号】发改电[2015]219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55元和24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345和636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7745元和676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56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56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6•【文号】发改电[2015]561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9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410和545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6810元和585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465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16年9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6年9月1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1月17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月17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97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97号)【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石油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5]59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04【实施日期】2015.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97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477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8月4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5〕477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2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23号)【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石油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5]62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18【实施日期】2015.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23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491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8月1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5〕49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2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23号)【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5]12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2.27【实施日期】2015.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23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77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2月27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5〕77 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55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559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19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9年12月30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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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
价格[2015]310号)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5]31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5.11
【实施日期】201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5〕310号)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219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5月11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5〕219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
1.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合同约定配送部分)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219号)(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11日
附件1
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