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一、提要南宋灭亡后,蒙古族统治者创立的元朝建立了对全中国的统治,蒙古族统治者对相对进步的汉文化的接受和吸纳,加速了蒙古民族的封建化进程。
元朝法律总的倾向是“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即在保持明显的民族色彩沿用蒙古习惯法作为基础的同时,参照唐宋之制推行汉法。
二、立法综述(一)指导思想为了维护蒙古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元朝提出了“祖述变通”、“附会汉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祖述即“稽列圣之洪轨”,考稽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变通指“讲前代之定制”,参用唐辽金以来的制度。
“附会汉法”指“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
(1)“大扎撒”至上元统治者立法明确了成吉思汗《大扎撒》作为基础法律的地位,使《大扎撒》作为各代大汗和皇帝取得合法资格的重要依据。
这一做法保持《大扎撒》绝对权威,也巩固了蒙古传统法的基础地位。
(2)三法合一“三法合一”,即“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设官分职,立政安民,成一王法”,具体而言即以大蒙古国建立以来的组训、扎撒为根本依据,参考唐宋辽金的法律制度,建立自己的政治法律制度。
(3)蒙汉异制元朝仿照辽代“因俗而治”的办法,在婚姻立法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同时在司法上由大宗正府掌理蒙古人、色目人犯罪案件,此外元法还在任官、刑罚方面对蒙古人做出了特别规定,保证了蒙古人的特权地位,反映了民族压迫的特点。
(二)法律形式(1)《大扎撒》《大扎撒》是元朝的根本大法,颁布于1206年。
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称为“扎撒”,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后,将原有的训令写成法规,史称《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汉语叫《令》,又称雅萨法典、青册。
(2)《至元新格》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刻板颁行,是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3)《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大元通制,颁行天下”。
《通制》共两千余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篇目仿唐、宋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考研: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
2016考研QQ群:248600511考研: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
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
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
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
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
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
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
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
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
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南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预测题及参考答案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预测题及参考答案1.[名词解释]六礼参考答案:(1)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
(2)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名词解释]封守(秦律)参考答案:(1)封,指查封财产。
(2)守,指看守家属。
(3)封守要详细记录财产的情况,并轮流看守家属。
3.[名词解释]大宗正府参考答案:(1)元朝类似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审判机关。
(2)元世祖二年设置。
(3)审理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
4.[名词解释]“天坛宪草”参考答案:(1)1913年10月31日(仅答“北洋政府时期”亦可)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体现了******以法律制袁的要求。
(2)因委员会的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这部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
(3)1913年1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故“天坛宪草”并未颁布。
(只回答“未颁布”亦可)5.[名词解释]“五四指示”参考答案:(1)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的简称。
(2)将抗战时期以减租减息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土地政策。
6.[简答题]简述夏朝法律关于“昏、墨、贼”三种犯罪的规定。
参考答案:(1)“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
(2)“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3)“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4)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刑。
7.[简答题]简述“八议”入律。
参考答案:(1)魏《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首次入律。
(2)“八议”指作八类人犯罪,依法可以享有免刑或减刑的规定。
(3)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8.[简答题]简述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解散所有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1)解散一切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不得再举行活动。
(2)会道门首要分子必须向公安部门登记,如与匪特勾结进行破坏活动,必须逮捕严惩。
法律硕士综合课(分析题)模拟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分析题)模拟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1.《明史.刑法志一》:“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曰:‘《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
’”《明史.刑法志二》:“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问题:(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什么问题?当时为什么会提出这种问题?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这两段文字说明了什么立法宗旨?正确答案:(1)这两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刑乱国用重典和礼刑并用的立法思想。
明初统治者对于元朝末年吏治腐败、社会秩序混乱有深刻认识。
在建立明朝过程中,以朱元璋为首的统治集团,强调在重视传统封建纲纪基础上,强调刑乱国用重典和重典治吏,以强化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建文帝即位,对刑官说:《大明律》是皇祖朱元璋亲自过问制定的,他命令我详细过目,并告诫说,刑罚和前代相比,总是后代比前代重,不过刑乱国用重典,并非始终通行的做法。
明太祖用重典只不过是权宜之计,而统治趋于稳固,则应改用“中制”治理国家,因此,重典治国、礼仪规范,相辅相成,都不能偏废。
(3)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该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制定的《大明律》,比前代法典规定的刑罚要重得多,以此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不过,朱元璋很清楚,前代制定的法典如果过重,后代势必更重。
因此,他告诫建文帝,刑乱国用重典并非通行的做法,但在专制主义日益强化的情况下,刑罚势必加重,从而导致明朝中后期乱用重典,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和人民的反抗。
明太祖在强调刑乱国用重典的同时,并没有否定“中制”治理天下和礼仪规范在治国中的作用。
他强调礼刑不可偏废,相辅相成,当然,刑与礼可以“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要因时而异。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6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6(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1.元朝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中书省B 枢密院C 审刑院D 宣政院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答案:B[解析] 元朝仿照宋制,以枢密院作为中央最高军事机关。
与宋朝不同的是,宋朝的枢密院与中书省是平级的,而元朝枢密院的地位低于中书省。
可见,选B 项。
中书省是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而不是军事机关。
审刑院是宋朝元丰变法前设置的牵制三法司的皇帝御用司法机关,元朝没有此机构。
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及西藏地区的军民政教事务的机构,也是元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2.下列有关清末法制改革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清末修律改变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B 清末修律过程中,无论是商事法律的修订,还是民事法律的修订,都有日本法学家参与C 清末司法改革使得刑部成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D 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答案:D[解析] 清末修律改变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分别制定了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商事法律及程序法律,从而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故A项表述正确。
清末对民事和商事法律的修订过程中,邀请了日本法学家松岗义正、志田钾太郎、冈田朝太郎、小河滋次郎等人参与制定工作。
故B项表述正确。
清末改刑部为法部,作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故C项表述正确。
D项错在: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
3.清末修订的法律中,标志着实体法和程序法首次分离的诉讼法律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B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C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D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答案:D[解析] 1906年编纂完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首次区分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凡叛逆、谋杀、故杀、伪造货币、印信、抢劫并他项应遵刑律裁判之案为刑事案件。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申明亭”的设立体现了明朝( )的立法指导思想。
A.重典治吏B.刑乱国用重典C.重其所重,轻其所轻D.明刑弼教正确答案:D解析:“申明亭”意在申明教化,故D项为正确答案。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2.明朝对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是( )。
A.大理寺B.刑部C.都察院D.御史台正确答案:A解析: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大理寺掌复核,刑部掌审判,都察院掌监察,合称“三法司”。
明朝将前朝的御史台改称都察院。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3.元朝的“烧埋银”类似于现代的( )。
A.损害赔偿金B.罚金C.罚款D.违约金正确答案:A解析:元朝的“烧埋银”类似于现代的损害赔偿。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4.《明大诰》一共由( )篇组成。
A.一B.二C.三D.四正确答案:D解析:《明大诰》一共四篇:《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5.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
A.中书省B.中书门下C.尚书省D.门下省正确答案:A解析:元朝没有效法前代实行的三省六部制,而是设置中书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司其职。
故选A项。
中书门下是宋朝的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宋神宗元丰变法后,恢复了三省六部的职权。
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其中的三省是指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三省共同行使宰相职权。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6.奸党罪始创于( )。
A.唐朝B.宋朝C.元朝D.明朝正确答案:D解析:明朝始创奸党罪,以强化皇权。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7.廷杖制盛行于( )。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正确答案:C解析:廷杖制虽然在隋朝就有所适用,但到了明朝盛行。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制史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制史15.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
《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
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16.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17.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
”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
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18.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
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
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
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霍甲9000两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19.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着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D.《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20.关于《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21岁为成年,到此年龄后,除结婚章中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B.“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和部分有限原则C.“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D.“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失(错)责任原则。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七章 元——第十章 清(下))【圣才出品】
第七章元1.简述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答:元朝是以蒙古贵族为主体包括汉族地主阶级和其他各族上层分子共同建立的封建政权。
由于所统治的是文化高度成熟的汉族地区和人民,元统治者不得不吸收唐宋时期的法律成果,但同时保留了大量蒙古民族固有的习惯和制度,因此,元朝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民族特色。
元以多样化的立法形式,维护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维护佛教僧侣法律上的特权。
和汉族法律比较,元朝法律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少,因而具有自己的特点。
因此,元代法律属于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这点从它对唐宋法律成果的吸收可知。
同时,它有很强的民族特色,很多关于僧侣的规定,这在中华法系是很少见的。
可以说,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简述元代的行政监察制度。
答:元朝的行政立法与行政管理制度中,以行政监察制度最为发达,也独具特色。
这是受元朝政权性质与政治体制的影响与制约的。
(1)元朝将御史台提高到与中书省并列的位置,御史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地位相同。
其长官御史大夫的官品,由二品提高到从一品。
并对御史台原有的三院制进行改革,御史台只设察院,台院的职权并入察院,殿院降为殿中司,置殿中侍御史二员。
察院因台院的并入而一跃成为御史台的主要组织。
御史台之人多权重为历世罕有。
这种三院制向一院制的过渡发展,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仅需要行政权的高度统一,也十分需要监察权的一体化,以便于皇帝控制。
(2)元朝法律规定,监察机关的职权是纠察百官、审理犯罪官吏及平反冤假错案。
《元史·刑法志·职制》称:“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悉纠举之。
”(3)元代废除了唐末以来以审判活动为主要职责的大理寺,扩大了刑部的司法权。
原大理寺与刑部之间的监督、制衡权全部归御史台,这在客观上使御史台的司法监察权有了较大的扩张。
考研: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2016考研QQ群:2016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
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
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
其表现在:(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由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
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
四等人的划分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审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2)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
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
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
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
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
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 ,汉人如去官府进行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
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
“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
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而成为国家的奴隶。
(4)行政法律上的民族不平等。
在元朝中央政府机构中,枢密院的汉官不得过问军事秘密。
2016考研法硕(非法学)综合课真题详解
⼀、整体评价1、难度适中,稳中有升2、规律再现,预测得当(1)重者恒重(2)热门必考(3)综合创新⼆、各科题型和分值分布图科⽬客观题主观题总计法理学278+10+15=3360中国宪法学328+10=1850中国法制史228+10=1840总计8169150三、考察规律⼀:重者恒重及⽰例1、法理学(以近年的主观题为例)2、宪法(以近⼗年真题的主观题为例)3、法制史(以近⼗年真题的主观题为例)四、考察规律⼆:热门必考及⽰例1、法理学2、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论是政治的⽴法或者市民的⽴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的关系的要求⽽已”,对于这句话理解正确的是()A 君主制定的法律不能调整经济关系B 除经济因素外,⽴法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C 政治的⽴法和市民的⽴法具有完全相同的⽬的D 国家的⽴法在本质上决定于社会客观经济条件【答案】D4、2014年5⽉实施的《社会救助暂⾏办法》第17条规定:“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员,应当主动依法为其办理供养”。
该法条所包含的法律规责的逻辑结构是()A 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B 假定条件和⾏为模式C ⾏为模式和法律后果D 假定条件、⾏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答案】B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简答)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
法作为⽂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化积累过程,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
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
1.社会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独⽴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类⽂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2、法制史30、宋代⽂学家苏轼曾感叹“三风⼗愆古所戒,不必骊⼭可亡国。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9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9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简答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元朝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普通司法机关无权管辖,须由专门机构审理裁决。
该专门机构是( )A.理藩院B.大理寺C.宣政院D.大宗正府正确答案:D解析:大宗正府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也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掌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所“犯一切公事”以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等刑狱。
可见大宗正府既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职掌比较混乱。
宣政院是元朝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最高的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侣纠纷案件。
理藩院是清朝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用于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司法管辖。
大理寺,是唐宋乃至明清各代重要的中央司法机关。
因此选D。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2.明洪武三十一年,某省布政使上书皇帝,嘉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
依照《大明律》的规定,该上书行为构成的罪名是( )A.内乱B.左官C.奸党D.谋大逆正确答案:C解析: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亡国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奸党罪”并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入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入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
因此C正确。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3.关于明朝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的说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嫁娶违律的,独坐主婚者B.七出仍是丈夫休妻的理由,义绝不再成为婚姻解除的条件C.婚姻缔结须有婚书和聘礼,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D.继承采取“嫡庶无别,诸子均分”的原则,承认奸生子的继承权正确答案:B解析:明朝之时,家长主婚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套)及答案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一、单项选择题1.《唐律》的篇目数是( )。
(2010年一综一第32题)(A)六篇(B)七篇(C)十二篇(D)十八篇2.唐朝编纂的第一部律典是( )(2010年一综一第36题)(A)《武德律》(B)《开皇律》(C)《永徽律》(D)《贞观律》3.宋朝元丰年间,开封府民人钱某与赵某因相邻土地的田界问题发生纠纷,钱某欲告官解决。
按照《宋刑统》的相关规定,官府可以受理钱某词状的时间是( )(2019年一综一第30题)(A)四月初一(B)六月十八(C)八月十八(D)十月初一4.南宋庆元年问,某州有一妇人被杀。
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衙拘捕,受尽拷问,招认了“杀妻事实”。
在法官提交本路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
对此,符合宋代翻异别推制度规定的是( )(2018年一综一第32题、2018年一法综一第20题)(A)发回原州衙由原审官员重审(B)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C)上报中央大理寺审理(D)指定本路另一州衙官员审理5.典卖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
宋朝法律规定,以原价赎回标的物的最长期限( )(2017年一综一第39题,2017年一法综一第18题) (A)10年(B)20年(C)30年(D)40年6.中国古代对一种刑罚有如下的描述:“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该材料所描述的刑罚是( )(2016年一综一第39题)(A)刺配(B)折杖(C)廷杖(D)发遣7.《历史名臣奏议》记,宋高宗时“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反应司法制度是( )(2016年一法综一第18题)(A)翻异别推(B)鞫献分司(C)三司会审(D)死刑复奏8.据某著名武侠小说:北宋年间,有人向官府告发称,丐帮帮主乔某杀害其师父。
经官府审理,控告属实。
又查明乔某系辽国人,其师傅系北宋人。
根据宋朝法律,对乔某的行为应适用的法律是( )(2015年一综一第37题)(A)《宋刑统》(B)辽国法律(C)宋刑统或辽国法律(D)被告人可选择的第三国法律9.《宋刑统》共十二篇,其首篇的篇名是( )(2015年一法综一第18题)(A)具律(B)刑名(C)名例(D)法例10.下列关于宋代“翻异别推”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4年一综一第39题) (A)实行“审”与“判”相分离(B)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审判(C)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D)犯人翻供且“实碍重罪”时.须交由另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11.为防止冤错案件,宋朝规定在犯人翻供且所翻情节关系重大时,案件改由另一司法机关重新审理。
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法学)真题2016年
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法学)真题2016年(总分:150.01,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1.下列关于法学与法理学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凡有法律的地方,就一定会有法学B.法理学对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没有直接价值C.法理学的研究应当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与指导√D.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有效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的法律制度[考点] 法学、法理学[解析] 法理学研究的理论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理论服务。
故C选项正确。
2.下列关于法的历史演进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法的历史演进只受客观物质条件的影响B.封建制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私有制的法律类型C.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的核心特征之一√D.从规范性调整逐渐发展为个别调整是法起源的一般规律[考点] 法产生的规律、法的历史演进[解析]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所有资产阶级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特征。
故C 选项正确。
3.下列关于人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人权就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B.人权价值可作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C.人权是超越时代和历史的基本权利D.人权的主体是公民,其内容由宪法加以规定[考点] 人权[解析] 人权是作为人所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普遍性的权利、是本源性的权利、是综合性的权利。
人权包含多项权利内容,不只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
故A选项不正确。
人权作为法律的价值,既是对法律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检验,也是对法律的内在品质进行批判的标准和完善的依据,可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
故B选项正确,应选B。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人权是历史的产物,不是超越时代和历史的权利。
故C选项不正确。
人权从不同角度或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就按主体角度,可以分为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
也就是说,人权主体除了公民还包括集体。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2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2(总分:7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B>(总题数:20,分数:40.00)1.(2016年真题)下列选项中,依唐律可以适用自首减免刑罚原则的犯罪行为是A.私习天文B.偷渡关卡C.侵害人身D.脱漏户籍√本题考点为唐代法律制度。
唐代完善了自首相关规定,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享受自首的待遇。
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
即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
此处应结合罪重罪轻来理解,相对而言,重罪不得自首减刑为基本法理,D选项为正确答案。
2.(2007年真题)再嫁妇女不得带走从娘家获得的财产。
法律首次明文作此规定的朝代是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本题考点为元朝婚姻继承制度。
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
但元朝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明清受元朝影响,皆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对于此类一改前例的制度变化,需要注意更改的时期,以及之后沿用情况。
3.(2009年真题)元朝法律规定强奸幼女罪中,“幼女”的年龄是A.八岁以下B.十岁以下√C.十二岁以下D.十四岁以下本题考点为元代刑事立法。
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强奸幼女罪的确立。
《唐律》《宋刑统》的奸类罪中,未特别列出强奸幼女罪。
元朝法律则规定:“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
”处罚比一般强奸罪(杖107下)要重得多。
元朝将“幼女”的年龄界定为10岁以下。
同样,作为显著变化的规定,以及当代也有相关规定的古代制度,要注意掌握,以便能够在古今比较中得出相关认识和理解。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4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4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简答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2016年真题)明代负责全国行政监察工作、参与重大或疑难案件审理的中央机关是( )。
A.御史台B.大理寺C.都察院D.锦衣卫正确答案:C解析:明太祖朱元璋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作为全国最高司法和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全国司法和行政监察,并参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审理。
可见,选C项。
御史台为汉代至元代的中央最高司法和行政监察机关。
大理寺为北齐首创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隋、唐、宋时期的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清时期的大理寺为中央刑事案件复核机关。
锦衣卫为明太祖朱元璋成立的特务机关,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和锦衣卫并称“厂卫”。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2.(2016年真题)清时屡兴文字狱,但律例中并无关于惩治思想犯罪的规定。
审理此类案件,一般比附的罪名是( )。
A.妖书妖言B.谋大逆C.大不敬D.谋叛正确答案:B解析:清朝一再兴起文字狱,以压制反满思想和反专制主义思潮。
但清朝的律例中并无关于惩治思想犯罪的规定。
审理文字狱案件,一般以谋大逆比附定罪,极少数文字狱案件是依照谋反罪论处的。
可见,选B项。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3.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制定的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B.“五朝会典”是指《唐六典》、《明会典》、《大清会典》等五个朝代的会典C.明朝实行“重其所重”原则,加重了对伦理教化犯罪的处罚D.清朝的秋审是对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的复审正确答案:A解析:B项错在:五朝会典仅指《大清会典》中的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五朝编纂而成的会典;C项错在:对于伦理性犯罪,明朝采取“轻其所轻”的刑法适用原则;D项错在:清朝的秋审是对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复审,对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的复审是朝审。
法律硕士法制史基础练习习题及答案04
一、单项选择题1.清朝顺治年间颁布的()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A.《大清律集解附例》B.《大清律例》C.《大清会典》D.《大清现行刑律》2.()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A.《大清律集解附例》B.《大清律例》C.《大清律集解》D.《大清会典》3.明朝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是()。
A.《大明律》B.《问刑条例》C.《大明会典》D.《明大诰》4.元朝由地方政府颁布的法令法规汇编是()。
A.《至元新格》B.《大元通制》C.《风宪宏纲》D.《元典章》5.元朝专理宗教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A.宣政院B.刑部C.大宗正府D.大理寺6.明朝采用()的刑法适用原则。
A.从轻主义原则B.从旧从轻主义原则C.从新从重主义原则D.从旧从重主义原则7.明朝由三法司联合审判的制度称为()。
A.三司推事B.三司会审C.九卿圆审D.朝审8.标志着元朝法律遂告定型的法典是()。
A.《至元新格》B.《大元通制》C.《元典章》D.《风宪宏纲》9.凌迟刑正式入律是在()。
A.五代时期B.宋朝D.清朝10.元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明刑弼教B.附会汉法C.德本刑用D.刑乱国用重典11.被清朝奉为“国家大典”的会审制度是()。
A.秋审B.朝审C.三司会审D.热审12.为了防止“法外遗奸”,明朝颁布了(),作为刑事特别法规。
A.《大明律》B.《明大诰》C.《明会典》D.《大明律集解附例》13.清朝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是()。
A.大宗正府B.宗人府C.理藩院D.步军统领衙门14.明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B.刑部C.宣政院D.都察院15.清朝对于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称为()。
A.秋审B.朝审C.九卿会审D.热审16.“申明亭”的设立体现了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A.重典治吏B.刑乱国用重典C.重其所重,轻其所轻D.明刑弼教17.明朝对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是()。
A.大理寺B.刑部C.都察院D.御史台18.元朝的“烧埋银”类似于现代的()。
法律硕士综合课(分析题)模拟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分析题)模拟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
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
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
断然否认杀妻指控。
问题:1.对甲翻供行为,应该按照什么制度处理?正确答案:对于甲的翻供行为,应该按照翻异别推制将案件移交其他司法机构或者改换司法官进行重审。
具体而言,翻异别推制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
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
但是,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若故意诬告、称冤,经查证属实,罪加一等。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宋代司法制度。
宋代司法制度中反映纯粹司法技术的制度或者规定比较多,这跟宋代文官体系发达和法制的进一步发展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也为后世司法技术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值得深入研究和借鉴。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2.除了上述制度外,宋代还有哪一司法制度也是为了保障审判质量的?请简述。
正确答案:宋代另一保障审判质量的制度是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检法量刑之事由其他官员负责。
前者称“鞫司”(又称“推司”“狱司”),后者称“谳司”(又称“法司”)。
鞫谳分司制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自地方的州到中央的大理寺都执行这一制度,以便防止司法官因缘为奸,从而保证审判质量。
涉及知识点:隋唐宋法律制度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
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阅读以上材料,请结合中国法制史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3.《法经》具体包括哪些篇目?他在历史上有着怎样的地位和特点?正确答案:《法经》在篇目结构上共有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元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元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时期,政治制度较为复杂,法律体系也较为独特。
在元朝,蒙古族与汉族的法律观念和制度存在很大差异。
本文将介绍一起发生在元朝时期的典型案例——吴让案。
吴让,男,汉族,元朝某地人。
因其父亲在元朝政府担任要职,吴让也得以步入仕途。
然而,吴让在担任官职期间,因贪赃枉法被弹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让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吴让在担任某地县令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收受贿赂。
当地百姓对其深恶痛绝,联名上书弹劾其罪行。
2. 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让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以下是案件审理的几个关键环节:(1)蒙古族与汉族法律观念的碰撞在元朝,蒙古族与汉族的法律观念存在很大差异。
蒙古族法律强调对君权的服从,而汉族法律则强调对民权的保护。
在吴让案中,蒙古族官员倾向于维护君权,而汉族官员则倾向于保护民权。
(2)吴让的法律地位吴让作为汉族官员,在蒙古族统治下的元朝,其法律地位较为尴尬。
一方面,他需要遵守蒙古族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他又受到汉族法律观念的影响。
这使得吴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3)案件审理过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让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观点:①吴让在担任官职期间,虽然存在贪赃枉法的行为,但其初衷是为了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并非出于个人私欲。
②吴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表现出了悔过之意。
然而,蒙古族官员坚持认为吴让的罪行严重,应当严惩不贷。
三、案件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蒙古族官员与汉族官员的意见产生了分歧。
最终,在元朝皇帝的干预下,吴让被判处死刑。
四、案件反思1. 蒙古族与汉族法律观念的碰撞吴让案反映了元朝时期蒙古族与汉族法律观念的碰撞。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平衡法律观念的差异。
2. 官僚制度的弊端吴让案也暴露了元朝官僚制度的弊端。
在官场中,贪污腐败现象严重,导致社会风气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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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
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
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
其表现在:
(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由
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
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
四等人的划分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审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
⑵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
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
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
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
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
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
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汉人如去官府进行
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
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
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
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
而成为国家的奴隶。
(4)行政法律上的民族不平等。
在元朝中央政府机构中,枢密院的汉
官不得过问军事秘密。
地方政府长官下设管事官,称为达鲁化赤,法律规定它只能由蒙古人担任。
元朝政府中的监察机构比较发达,而这种重视监察工作是与元朝民族歧视、民族不平等的政策分不开的。
在蒙古贵族操纵下的元朝政权,为了实现对全国的统治,客观上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官员,但在内心又害怕他们拥权自重,不利于蒙古贵族的控制。
于是便采用既利用又防范的政策,通过监察机关严密检查汉族官吏的活动。
正因如此,元朝历史上只有蒙古贵族才能担任御史大夫一职。
在科举考试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男人分开。
在考试程序到考试题目的难易程度及最后录取方面都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的色彩。
如乡试、会试时, 蒙古人、色目人只考两场,而汉人、南人则要考三场;
(5)在司法机构、司法制度上的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采取了由蒙古贵族垄断司法的政策,上层司法、监察机关的长官多由蒙古人担任。
如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及各道的提刑按察司的长官都以蒙古人为主,御史大夫更是非国姓不授,汉人只能担任司法机关的副职。
2.试述元朝监察机构的特点
元朝政府很重视监察机构的工作,因为作为统治集团的蒙古、色目贵族毕竟在人数上占少数,在统治建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国,统治阶层不能不吸收汉族地主官员,但出于少数民族的弱势心理,又需要对汉族官员予以监督,以防止他们拥权自重,这就构成了元朝监察机构权限大、机构众多的特点。
(1)机构设置。
元朝政府的监察机构,中央一级为御史台,它与中书省互不隶属,地位相同,官阶一致,均为一品。
监察机关的职权为考察官员、监督司法、参与司法审判。
元朝共设22道监察区,设置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主管监察工作。
其工作主要是纠察地方官员邪恶,政绩得失,巡复、按复各路已结案件。
遇到重大案
件则当面复审查实,然后移文本路结案,申报刑部。
如果遇到六品官吏犯轻罪,则可以当即处断。
它有权复审地方已断的有关死刑的案件。
元政府在
江南、陕西两地方设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御史台,一加强对肃政廉访使的领导,对监察官员进行监督。
(2)民族歧视。
作为元代的监察制度中的特点还有就是只有国姓即蒙古贵族才能出任御史大夫一职,这反映了元朝执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总体国策。
元政府通过一系列机构设置、法规颁布、权限扩大、明确职能,使得中国的监察制度在元代有了显着的发展,对后世明、清的监察制度均产生了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