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宪法的选择适用_简论宪法的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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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重点

宪法重点

宪法重点第一章宪法总论一、名词解释1、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3、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4、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二、简答题1、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①人民主权原则。

②基本人权原则。

③法治原则。

④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3、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涵、功能、类型。

⑴基本内涵①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②违宪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③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

④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

⑤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则进行处理,即进行违宪制裁。

⑵功能①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②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

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⑶类型①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②司法审查制。

③宪法法院审查制。

④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982年宪法历次修正是在什么时间和什么情况下作出的?历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①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两条宪法修正案:1、增加了关于私营经济的内容;2、修正了土地政策。

②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九条宪法修正案:1、在序言中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立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南,把我国建设目标由“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根据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理论,把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4、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注意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注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经济。

宪法简要论述题答案(精简).doc

宪法简要论述题答案(精简).doc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有哪些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条:(-)民主集小制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三)精简、效率、廉政的原则。

(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简要回答我国宪法确立的平等权内容。

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所有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我国宪法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平等权,在法律上表现为如下几方面:1、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所有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的公民都平等的。

保护和惩罚对所有的公民都应一视同仁。

4、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国宪法第5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是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杯法律面询人人平等”。

宗教信仰门由包括哪些内容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属于人们的精神自由领域,反映了人们的内心信念,现代各国宪法普遍地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口由,并规定和应的保障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如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H由,即有权选择宗教;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概括地讲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包括信仰的口由、宗教活动口由、宗教仪式口由。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具体表现为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绝大多数都享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的普遍性反映了一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程度,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参与是否有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

许多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都确立了普选制,但普选制并不是指公民毫无条件、毫无限制地参加选举,而是指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不受特别限制地参加选举,因而普选制是就一定程度而言的选举制度。

法宣在线宪法知识在线答题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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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宣在线宪法知识在线答题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我国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颁布的?()A 1954 年B 1975 年C 1978 年D 1982 年答案:D解析:我国现行宪法是 1982 年颁布的。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

2、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 人民B 公民C 国家D 政府答案:A解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权力由人民赋予。

3、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 政治协商制度C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D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答案:A解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它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的原则。

A 民主集中制B 三权分立C 权力制衡D 首长负责制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5、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

A 核心内容B 重要内容C 一般内容D 次要内容答案:A解析: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

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

6、下列哪项权利不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 言论自由C 出版自由D 劳动权答案:D解析:劳动权属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而非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

7、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体现了公民的()。

A 政治权利B 人身自由C 社会经济权利D 文化教育权利答案:A解析: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和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

8、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

A 人权B 物权C 知识产权D 债权答案:A解析: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学期末复习题

宪法学期末复习题

宪法学期末复习题一、名词解释。

1、民定宪法是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宪法2、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4、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利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只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中同意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6、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为人民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领导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领导人员的权利。

7、特别行政区是指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8、私营经济是指私营企业,它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9、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10、国家机构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二、填空题。

1、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4、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每一选区可以选出数名议员的选举制度称为大选区制。

6、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7、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两个方面,即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宪法内容解读

宪法内容解读

宪法内容解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等重要内容,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

主要涉及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等等。

此外,宪法还具有以下特点:
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 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

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专业律师。

思想道德修养简答题(例题)

思想道德修养简答题(例题)

思想道德修养简答题1、如何正确理解理想与现实的关系?理想和现实是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一对范畴,理想和现实的区别在于:理想来源于现实,是现实的升华,现实是向目标进取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李大钊同志说过:“无限的‘过去’都以‘现在’为归宿,无限的‘未来’都以‘现在’为渊源.理想就其本质来说,是人们对客观事实发展的超前反映,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给自己构筑的未来蓝图,是观念上存在的明天的现实.”但理想不等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理想总是美好的、完善的.是真、善、美的集中表现.正因为理想高于现实,比现实更美好,所以,它才成为人们的奋斗目标,对人们有着巨大的鼓舞作用.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在于现实孕育着理想,是理想的基础.在一定条件下,理想可以转化为现实.过去的理想,经过实践,可以变成现在的事实.将理想转化为现实的条件就是艰苦奋斗,积极实践.理想实现的过程就是改变现实的过程.人们之所以追求理想,无非是为了用理想状态去改变现实中那些不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和不合理的状态,使之更加完善.2、简述爱国主义的含义及其内涵。

科学内涵: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国家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国家、名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基本要求:1.爱国主义的大好河山.2.爱自己的骨肉同胞3.爱祖国的灿烂文化4.爱自己的国家其中爱故土、爱人民、爱国家是爱国主义最基本的内容.3、简述人生目的含义及其在人生实践中的作用。

人生目的是:指人生实践活动的总目标,是对“人为什么活着”这一人生根本问题的认识和回答.地位:人生目的一经确定就居于人生观的核心,对人生道路,人生态度,人生价值等具有决定作用.人生目的决定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人生目的决定持什么样的人生态度.人生目的决定选择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标准.人生观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包括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三个方面的内容.人生目的回答人为什么活着,人生态度表明人应当怎样对待生活,人生价值判断什么样的人生才有意义.这三个方面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其中人生目的是核心,决定着其他、两个方面,有什么样的人生月的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尺度.人生目的一经确定就居于人生观的核心,对人生道路,人生态度,人生价值等具有决定作用.4、简述法的规范作用有哪些及其具体含义。

宪法学复习题参考答案

宪法学复习题参考答案

《宪法学》复习自测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C2、C3、B4、D5、A6、C7、C8、C9、D 10、A11、B 12、A 13、C 14、C 15、C16、C 17、C 18、B 19、A 20、A21、A 22、A 23、C 24、A 25、B26、C 27、B 28、D 29、D 30、B31、D 32、A 33、A 34、D 35、D36、C 37、D 38、B 39、C 4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BCD2、BCD3、ACD4、ABC5、ABC6、ABC7、ACD8、ACD9、ABCD 10、ABCD11、ABC 12、ACD 13、ACD 14、ACD 15、ACD16、ABD 17、ABD 18、ABCD 19、ABCD 20、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1、A2、A3、B4、A5、A6、A7、A8、A9、A 10、A11、A 12、A 13、B 14、A 15、A16、B 17、A 18、B 19、A 20、A21、A 22、A 23、B 24、A 25、A26、B 27、A 28、B 29、A 30、A31、A 32、A 33、B 34、A 35、A36、B 37、A 38、B 39、A 40、A四、名词解释题(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2、特别行政区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政治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3、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

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表现为作为人应具有的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具有的资格,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步。

4、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

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

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作者认为,探讨宪法学基本范畴是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推动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关键。

就此文章提出了,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等五对基本范畴,并对这些范畴一一进行了具体的界说和分析。

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是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如何重构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们认为,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构成主要决定于两大要素:一是基本范畴;二是基本范畴间的逻辑联系。

因此,研究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是推动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进而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关键。

根据宪法学范畴反映宪法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抽象化程度的不同,可以把宪法学范畴分为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

宪法学基本范畴是贯穿整个宪法学最基本的概念,也是整个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支柱。

无论是完善现有宪法学理论体系,还是重构新的理论框架,都离不开确立和界定宪法学基本范畴这一重要的基础研究。

由于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较少,因而基本范畴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尚未形成共识。

在此,我们提出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共五对基本范畴,希望作为引玉之砖能引起大家的讨论。

一、宪法与宪政宪法与宪政是宪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

它们不仅直接涉及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成,而且直接涉及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可以说,离开宪法与宪政来讨论宪法学,会使宪法学成为失去理论与实践支撑的空壳。

因此,宪法与宪政是宪法学的第一对基本范畴。

(一)宪法什么是宪法?应该怎样来认识宪法?对此问题的回答事关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和具体的宪政实践。

因此,在世界各国宪法学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宪法概念始终得到政治家和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并因而提出了各种互有差异的宪法概念。

但我们认为,虽然在宪法概念表述上人们可以不尽一致,但对宪法本身的认识却绝不可片面。

既然科学的概念是反映科学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它要求反映出一个事物得以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属性,那么对宪法的认识和概括也必须立足于此。

法律部分简答题整理(1)

法律部分简答题整理(1)

法律部分简答题整理法律部分: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是把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结合、和谐同意起来;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具体说来,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国家。

(2)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完善的行政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效的监督制度,有着高素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着崇尚法治意识的人民群众的国家。

(3)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司法,公民依法活动,国家权力受法律的可靠保障和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有充分和切实保障的国家。

4、什么是违法?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种类?答: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由下列条件构成:(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

(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或罪过。

(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

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

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1、宪法学的性质和研究对象是什么?宪法学的性质是研究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以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的一门社会科学。

它的研究对象包括:制宪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根本任务和基本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宪法实施及其监督等等。

2、什么是制宪权?制宪权是指制定、修改、补充、解释或废止宪法的权力,即决定一个国家的制度或者建构这个国家制度的权力的简称。

具体而言,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或修改宪法规范本身的权力;二是依据宪法创制法律规范和事实规则的权力。

从广义上说,制宪权也是人民主权在法制上的体现。

3、宪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4、宪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1)近代意义的宪法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的,一般指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由君主或总统颁布实施的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一般法律文件。

(2)现代意义的宪法则是指20世纪以来美、英、法、日等国家制定的成文宪法典和国家宪法判例等表现形式。

中国清朝末期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5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自学考试训诂学简答题自学考试训诂学简答题自学考试是一种自我学习、自我评估的教育方式,可以帮助人们自主地掌握知识和技能。

在自学考试中,训诂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主要研究古代文献中的语言文字及其用法。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简答题来探讨自学考试训诂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宪法常用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宪法常用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宪法常用名词解释和简答题1、宪法是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2、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地位。

3、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域内的事务。

4、国家机构就是国家机关的总和,他是由统治阶级选择出一批官员同一定的物质手段相结合,按特定的职责关系组织起来,并按行政区域设置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体系。

5、政体国家政体也称为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政体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两党制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举足轻重而又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通过控制议会取得组织政府的权力,用轮流上台的方式掌握政权。

7、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形式之一。

指的是国家的内部结构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分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最高画家权力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和最高的地位。

9、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提出指控和告诉的权利。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2分)1、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不能和宪法相抵触;(2)违宪的法律无效;(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有: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人格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3、我国的国家性质为什么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但两者又不能简单划上等号,我国国家性质使用人民民主专政基于以下理由:(1)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政权建设的特点,适合我国国情。

宪法第1次(《宪法》作业参考答案)

宪法第1次(《宪法》作业参考答案)

《宪法》作业参考答案第一章宪法总论一、辨析题1、错误: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它可以表现为一个统一的成文法典,也可以是分散的一系列法典。

2、错误: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是不同的宪法分类。

制定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也可能因为宪法并未对其修改程序作出与普通法律不同的规定,而成为柔性宪法。

3、错误:宪政的最终目标是保障人权。

4、错误:宪法渊源一般是指宪法的表现形式。

5、错误:宪法惯例主要依靠社会公众舆论为后盾付诸实施,本身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也不能为法院所适用。

6、正确:宪法性法律是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它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

7、正确: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

8、错误:我国的宪法修正案只是修改宪法的一种方式,不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

二、不定项选择题1、B;2、ABC;3、ACD;4、AD;5、ABCD;6、BD;7、AD;8、A;9、AB;10、AD。

三、简答题1、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答:宪法与宪政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不同层面,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没有宪法绝无宪政,有了宪法并不必然有宪政。

宪法与宪政存在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同时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内容和实施。

宪政建设的过程,也就是宪法内容的实现过程。

2、简述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答:宪法规范是适用宪法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规范和高级法的地位,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第一,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第二,宪法规范的广泛性;第三,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第四,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3、简述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的主要特色。

答: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的主要特色有:第一,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第二,适用一审终审制;第三,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第四,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

宪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宪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第一章宪法总论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国家司法考试)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C.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2.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下列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国家司法考试)A.1830年法国宪法B.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C.1889年日本宪法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3.一般认为,近代意义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核心价值是()。

A.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B.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C.尊重和保障人权D.确认国家的经济制度4.系统阐述“分权学说”的学者是()。

A.英国的洛克B.法国的卢梭C.法国的孟德斯鸠D.中国的康有为5.“凡分权未确立、权利未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

”此语出自()。

A.美国:《独立宣言》B.法国《人权宣言》C.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D.各国的民族精神6.根据列宁进行的分类,宪法可以分为()。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C.真实的宪法与虚伪的宪法D.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7.“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此语出自()。

A.马克思B.恩格斯C.列宁D.斯大林8.根据宪法原理,宪法制定权属于()。

A.制宪议会B.宪法起草委员会C.全体人民D.立宪机关9.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关是()。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C.全国人大常委会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10.总结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我国宪法发展最主要的方式是()。

A.宪法解释B.宪法惯例C.宪法适用D.宪法修改11.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

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国家司法考试)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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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本章重点提示:宪法这章很重要,但在招警考试中题目并不多,一般不会超过3分,以判断和选择占多数。

第一节宪法概述判断、选择题:宪法是集中表达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英国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

我国先后颁布过四部正式成文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的1982年宪法。

第二节国家性质(国体)判断、选择题: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一般地说,在经济上处于统治或领导阶级的地位,掌握着国家的权力。

人民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中华人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专政的根本标志,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

人民专政的职能有:保障人民和[ 此文转贴于我的学习网 .Gzu521.] 对敌人专政、组织经济和文化建设、抵抗外来侵略,保卫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安全。

多项选择、简答、论述题:人民专政的特征:1、我国的人民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专政是对人民与敌人专政的结合第四节我国的经济制度判断、选择题:我国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我国多种经济形式中居于主导地位。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特点:自愿组合、自负盈亏、管理第二章刑法(重点)《刑法》这一章非常重要,在考试中除了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判断外,每年在简答和论述之间也必然会有一题,本章在考试中一般不低于10分。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选、判1、我国刑法的任务:惩罚与保护2个方面。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型相适应原则(罪行相当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刑法的轻重应该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当的刑事责任相适应5、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的仅指刑法典6、现行的是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国刑法》7、刑法效力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8、时间效力;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原则4种。

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独立自主原则:即确立我国的独立自主的方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反对外来干涉。

2. 人民民主原则:即人民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行使权力应当代表和服务于人民,实现民主政治。

3. 社会主义原则:即确立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贯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4. 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

5. 全面依法治国原则:即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6. 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即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出版、信仰、教育、聚会等自由权利。

7.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原则:即实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促进各民主党派、团体和社会各界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8. 统一战线原则:统一战线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
分,应当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与不同社会群体的联系和合作。

2023年秋季自考公共课考试:法学概论历年真题精选含解析

2023年秋季自考公共课考试:法学概论历年真题精选含解析

2023年秋季自考公共课考试:法学概论历年真题精选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是______。

A.叛逃罪B.重大责任事故罪C.走私罪D.金融诈骗罪2、教育部部属某高校学生对学校不向其颁发学位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是______。

A.教育部B.省教育厅C.高校D.高校学位委员会3、甲偷盗他人财物,法院在立案后30日内审结并依盗窃罪相关规定定罪量刑,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在30日内审结体现了刑法的时间效力B.体现了平等适用的刑法原则C.体现了刑法仅以惩罚犯罪为唯一目的D.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4、宪法的实施要遵循合法原则,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合法原则仅是对程序的要求B.在我国法官可径行判定与《宪法》抵触的其他法律无效C.对部分有卓越贡献的人可享有超越《宪法》的特权D.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______。

A.法是永恒存在的B.恶法也是法C.法是主权者的命令D.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6、当场收缴罚款适用于______。

A.依法给予15元的罚款B.依法给予30元的罚款C.依法给予50元的罚款D.依法给予100元的罚款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______。

A.最少为2人,最多为20人B.最少为2人,最多为50人C.最少为1人,最多为20人D.最少为1人,最多为50人8、过境消费属于______。

A.国际货物贸易关系B.国际投资法律关系C.国际服务贸易关系D.国际金融法律关系9、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该规定属于______。

A.土地调查统计制度B.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C.土地用途管制制度D.矿产资源开采制度10、下列关于离婚案件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在婚姻无效的前提下法院应直接判决离婚B.若法官是与当事人一方不和的近亲属则不用回避C.若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则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D.法院在判决前应当主动调解11、下列属于国际直接融资方式的是______。

宪法学试题4

宪法学试题4

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宪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B.它是一种宣言或声明C.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D.它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2.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法院 D.国务院3.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依据是( )。

A.修改的程序不同 B.制定的主体不同C.有无法典形式不同 D.与现实关系紧密程度不同4.宪法的主要功能是( )。

A.保障公民权利 B.规范国家权力C.维护国家统一 D.促进经济发展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

A.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民主集中制 D.多党合作制6.下列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生效的是( )。

A.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规章C.自治区的自治条例 D.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7.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中设立常委会的有( )。

A.全国人大 B.各省级人大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8.民族自治地方的( )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A.人大常委会主任 B.政府行政首长C.法院院长 D.检察院检察长9.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 )召集。

A.委员长 B.全国人大常委会C.全国人大主席团 D.委员长会议10.我国的哪一部宪法结构体系有严重缺陷,全部宪法仅有30个条文?(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二、多项选择题1.宪法规范功能实现的条件包括( )。

A.宪法规范的科学性 B.宪法规范的完备性C.社会公众强烈的宪法意识 D.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2.我国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是( )。

A.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家主席D.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3.英国宪法的特点有( )。

宪法学试题答案

宪法学试题答案

宪法学A卷答案一、判断题×××√√××√√二、单选题ABACD DBDDB三、多选题1、AB2、BCD3、BC4、ABC5、ABCD6、ABC7、ACD8、ABCD9、ABCD10、ABCD四、名词解释1.规范宪法:是指合法制定并且完全实施的宪法,这样的宪法得到全面地实施,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应然宪法与现实宪法保持一致性,欧美国家的宪法为规范宪法。

2.国家结构形式:是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制度形式,即调整国家与其所属区域之间关系的制度形式。

3.宪法修改是指有权修改宪法的国家机关或特定主体,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已经存在并发生效力的宪法规范根据现实的变迁进行变更或补充的行为。

4.联邦制是现代最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它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五简答题1. 基本人权包括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三个形态:1分应有人权:从价值分析方法出发,基本人权是人按其本质为一定伦理和道德所支持与认可的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分法定人权:从规范分析的方法出发,基本人权是载于一国宪法,并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类权利,相对于应有人权而方,法定人权更具体,范围更明确,是应有人权的规范化形态。

2分实有人权:从社会分析方法看,基本人权是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认可和保障好得到实现的人权。

2分基本人权的三种形态之间紧密关联,应有人权是法定人权的逻辑前提,实有人权是法定人权在现实生活中的转化与实现。

1分2.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与宪政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1分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没有宪法便没有宪政,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但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宪政。

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

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题 (20 分)

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题 (20 分)

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题 (20 分)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赋予政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有关宪法的原则,这些原则确定了国家的行政结构,规定了国家的社会秩序。

宪法基本原则是构成宪法的基础,它们在不同的宪法体系中有不同的内容,但是它们都是政府权力的根本性限制。

宪法基本原则通常包括三类内容:政治自由原则、社会自由原则和法律保障原则。

首先,政治自由原则是指宪法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仰自由等。

其次,社会自由原则是指宪法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包括职业自由、职业安全、社会保障等。

最后,法律保障原则是指宪法保障公民的法律权利,包括司法独立、法治保障等。

因此,宪法基本原则是构成宪法的基础,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旨在保障公民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国家的安全和繁荣。

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定义和规范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

因此,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实施更加重要。

宪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约束,更重要的是,它们赋予公民政治、社会和法律权利,促进公民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从而使政府更有效地服务于公众。

宪法的基本原则受到国家最高法律的保护,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对公民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权利的侵害,必须受到严厉惩戒。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的基石,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根基,它们的实施必须得到全国人民的尊重和支持,以维护法治的实现,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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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宪法的选择适用要真正认真地对待和实施宪法,必须选择适用宪法。

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只有某些宪法条款才能获得直接适用。

宪法不只是政治宣言,因而一般不应该直接适用其中规定的积极权利;宪法也不是普通的法律,因而不应该适用其所规定的公民义务或经济政策细节,而应将这些事项留给立法。

在厘清宪法文本的适用结构之后,中国宪法是完全可以获得适用和实施的。

本文首先批判了政治宪政主义的几种理论,以便清除宪法适用的理论障碍。

其次,本文探讨了宪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并提出甄别可直接适用条款的中立标准。

最后,本文运用宪法适用标准甄别八二宪法吝项规定的可适用性,进而形成一个可适用的宪法结构。

【关键词】宪法;政治宪法学;司法宪政主义;选择适用【正文】一、引言宪法适用的中间道路八二宪法自颁布以来,不知不觉已历三十载。

在过去三十年中,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经济迅速增长,经济、社会和法律体制发生了剧烈变革,而且人民的宪法意识也发生了巨大变迁。

宪法本身经历四次修宪,忠实记载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进步,但是由此也带来一个问题。

现行宪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一个和今日中国相差甚远的年代,因而宪法某些部分不可避免地体现了一定的政治色彩,即使在告别文革并拨乱反正之后,宪法仍难免遗留下革命的痕迹。

历次修宪缩短了宪法文本和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之间的距离,但是同时也产生了新旧条款之间的张力。

随着宪法意识的不断提升,宪法越来越像一部真正意义的法律,认真对待宪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并已构成中国宪法学界的主流共识,[1]而认真对待的题中之义首先是认真对待宪法文本。

然而,哪一个文本?是八二宪法整体吗?如何对待哪些不具备法律属性的条款?如果将认真对待宪法简单理解为宪法的整体适用,那么就必然陷入以上困惑。

另一方面,宪法实施机制的欠缺加大了宪法理念和现实之间的反差。

由于宪法第67条规定的释宪机制至今尚未启用,宪法规范难以在实际生活中体现出法律效力。

2001年的齐玉苓案一度开启了宪法司法化之门,但是到2008年底法院又向宪法关闭了大门。

[2]在宪法适用遭遇瓶颈的同时,中国宪法学的研究路径也出现了分歧。

众所周知,国外宪法学的绝大多数研究集中于具体问题与政策研究。

普通法国家偏重个案梳理及与此相关的政策评判,大陆法国家则侧重于建立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之上的学理分析。

不论哪种学术传统,欧美宪法学的共同基础在于有一部实际适用的宪法。

宪法的司法适用为学术研究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宪法学研究则反过来为宪法的解释、判决与修改提供理论依据。

然而,中国宪法的适用瓶颈使得宪法解释成为不具备权威定论的学者的个人主见。

可以理解,这种状况造成了一些学者的苦闷、消极与无奈。

既然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中国现实,不如索性放弃认真对待宪法的诉求,进而发明出一套现行宪法为什么不能直接适用的政治宪法学理论,以此来化解规范和现实之间的张力。

虽然该理论的几个变种视角不同,但共同论调都是中国当前根本不存在一部可适用的宪法。

本文同时否定了上述两种极端倾向:一个极端主张宪法的每一条都必须无条件适用(整体适用说);另一个极端则认为现行宪法根本不是法(宪法虚无论),因而无从也无需适用宪法任何条款。

事实上,两者貌似相反,实质殊途同归。

由于八二宪法确实含有明显不宜直接适用的条款,整体适用说将政治宣言和法律条款混为一谈,势必凸显宪法的政治性并削弱其法律性,进而为完全搁置宪法适用的虚无主义主张提供口实。

在重点批判宪法虚无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种适中的宪法适用理论,根据价值中立的法律原则鉴别可直接适用的宪法条款,进而梳理并廓清现行宪法的适用结构。

本文首先批判了政治宪政主义的几种理论,以此清除宪法适用的理论障碍。

其次,本文探讨了宪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并提出甄别可直接适用条款的中立标准。

最后,本文运用宪法适用标准甄别八二宪法各项规定的可适用性,并形成一个可适用的宪法结构。

[3]笔者认为,要真正认真地对待和实施宪法,必须选择适用宪法。

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只有某些宪法条款才能获得直接适用。

宪法不只是政治宣言,因而一般不应该直接适用其中规定的积极权利;宪法也不是普通的法律,因而不应该适用其所规定的公民义务或经济政策细节,而应将这些事项留给一般立法。

在厘清宪法文本的适用结构之后,中国宪法是完全可以获得直接适用和实施的。

[4] 二、宪法究竟是什么?清除宪法适用的理论障碍宪法适用的基本前提是宪法是可以和应该适用的法,而这个问题关系到中国宪法的本质。

在探讨如何适用宪法、哪种实施机制更加有效或更容易和现体制衔接等具体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中国宪法究竟是不是法?是否可能和一般法律一样得到实施(或许通过一种和普通司法不同的机制)?改革三十年来,这个问题本来已经获得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共识。

随着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私有财产、尊重与保障人权等理念先后入宪,宪法序言对自身的明确定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早已为中国社会普遍认同。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宪法由于不能进入诉讼等原因而未能充分彰显其法律效力,但是宪法应当得到有效实施则已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公开强调的主流立场。

[5] 然而,近年来,少数宪法与法理学者却试图挑战这一主流共识,标新立异地提出政治宪法学理论,表面上是重新探讨中国宪政的法理基础和实现路径,甚至搬用国外宪法学研究的某些新成果为中国特色的宪法理论辩护,实际上是回到八二宪法中体现的某些改革前的政治思维。

虽然这种理论未能撼动中国宪法学界的主流共识,但是其所提出的挑战需要得到正面回应,否则不仅本文的论证无法展开,而且在宪法实施本已举步维艰的环境下,如此以讹传讹,难免产生不良的实际影响。

当然,不论政治宪法学如何看待现行宪法规范,笔者本人笃守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原则,坚信保证百家争鸣远比保证观点正确更重要,即便是显然错误的观点也有存在价值。

[6]事实上,笔者认为政治宪法学理论提出了一些值得深思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混淆了整体与个体、规范与现实、政治与法律、目标与过程等基本关系,并将政治过程和司法过程人为对立起来,这一理论的基本导向是值得警惕的。

一旦宪法不可实施,仅沦为一种主流话语,无疑会加剧中国从宪法到宪政、从人治到法治、从革命到执政的世纪转型的难度。

这部分以政治宪法学中较有代表性的三种理论为主要对象,分析这一理论的内在矛盾与困境。

虽然政治宪法学派内部也有左右之分,[7]但是他们都以所谓的司法宪政主义为靶子,忽视宪法文本对自身法律效力的明确规定,突出宪法的政治性、否定宪法的法律性,并反对宪法司法化。

[8]归根结底,政治宪法学必须对中国现行宪法定性,而其基本结论是中国当前并没有一部宪法,至少没有一部通常意义上的宪法试想,一部不能乃至根本不需要适用的宪法究竟算什么意义上的法?即便这个结论未必是某些政治宪法学者的本意,但这恰恰是其立论不可避免的推演结果。

事实上,如果要回避这个结论,那么这个理论就让人看不懂如果它的主张和它所否定的规范宪法学其实并无本质不同,那么我们其实并不知道它要主张什么,甚至也不知道它究竟要反对什么。

(一)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回潮政治宪法学的共同特点是喜欢搬用一些虚构的整体主义(holistic)概念进行宏大理论叙事,进而得出论者想得出的任何结论。

政治宪法学尤其青睐的概念是不可能约化为个体的颇为神秘的主权。

这个概念虽然在现代宪法学中早已过气,[9]却被某些学者升华为整个宪法学的核心。

在他们看来,宪法不是别的,正是关于主权的规则体系,宪法的根本原则是关于主权的原则。

[10]谁都知道,对于一部共和宪法而言,最终主权必然在于人民,如何在宪法上真正落实人民主权,也就成了中国宪法学无法回避的整体性问题。

[11]问题在于,人民是谁?整体主义意义上的人民是完美无缺、不会犯错的,因而也是至高无上的;人民所拥有的主权自然也是至高无上、不可约束的。

然而,这样的人民既不会说话,也不能行动,更不能自卫,因而它注定需要被某个更为实在的机构所组织、领导或代表,宪法主权也就顺势落到体现人民意志的代表者和组织者手上。

如此,则主权的结构和定位摇身一变升格为宪法学中最重要的课题,从中也就不难推演出全国人大与执政党的双重(主权)代表制等政治意味十足的宪法解读。

[12] 既然主权话语本身带有浓重的政治学色彩,中国宪法也就成了和一般法律没有共同语言的政治法或更准确地说,一部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获得实施的政治宣言。

但问题在于,这套话语一开始就是被学者杜撰出来的,因而也就注定了其后的推演其实只是学者的自说自话。

整体意义上的人民是虚无缥缈的,现实中存在的就是你我这些看得见、摸得着、各自利益和立场未必一致的凡夫俗子。

既然都是有私欲、会犯错的普通人,任何真实存在的人或由其组成的机构都不配拥有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主权。

政治宪法学的起点是从一个虚构的人民那里衍生出无处生根的主权,进而不得不把这种只有一贯正确的上帝才有资格行使的权力赋予某个凡人构成的实体,人为将主权与人权的对立引人宪法研究,甚或让自己陷于如何制约不可制约的权力之苦恼,实则所有这一切都是从一个错误而危险的出发点带来的自寻烦恼。

当然,笔者承认,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在一种情况下是可以有意义的,那就是在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场合下,特定国家的政府代表了这个国家的所有人。

然而,这里的人民是一个国际法而非宪法概念。

作为国内的最高法律,宪法定义国家权力形态并调整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不同层次的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人民之间的权利关系,因而作为整体的人民是没有意义的。

保障了我的人格尊严,可能就限制了你的言论自由;保障了工人的结社自由,可能就限制了老板的经营自由;维护了媒体的新闻自由,可能就牺牲了官员的名誉权虽然宪法和法律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或维护公共利益,但不同人群的利益毕竟是分化的;统治无非是一群人在某个问题上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统治所有人的法律,而法律对不同人群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即便宪法也无法将他们统一起来并变成铁板一块的人民。

因此,我们平时所说的人民、公民或民族,其实只是一种方便的简称,用以指代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至多是现实存在的所有人的集合。

在他们之间或他们与掌握政府权力的那部分人之间,谈论作为整体的人民和主权是不必要和无意义的。

宪法学的真问题不是探讨什么关于主权的规则,而是如何分配和界定政府部门的权力,以便最有效地保障基本人权。

一旦失去了神秘的主权光环,权力就变得极其朴素,宪法就是一套主要建立在成本一利益分析基础上的权力分配和权利保障规则,既不会纠结于无谓的主权概念,更不会出现人大(全国人大至上)还是法大(宪法至上)的问题。

[13]宪法意义上的主权即便存在,也仅存在于虚构的人民整体中,任何人或机构都没有资格以人民的名义针对人民中的一部分宣示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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