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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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

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发电设备从设计审查、招标采购、设备选型及制造、安装调试及验收、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和停备用的所有环节实施闭环的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和有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及所管理的发电企业。

第二章技术监督主要内容第六条集团公司实施金属、化学、绝缘、环保、热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节能、电测、电能质量、励磁、汽(水)轮机、水工等十二项技术监督。

第七条技术监督的内容(一)金属监督:高温承压部件;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汽包和直流锅炉的汽水分离器、储水罐;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拉金、轴瓦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对轮螺栓;高温汽缸、汽室、主汽门、调速汽门、喷嘴、隔板和隔板套;高温紧固件。

水力发电机组重要转动部件及重要承重部件、重要水工金属部件。

(二)化学监督:水、汽、油、气、燃料;设备腐蚀、结垢、积盐;设备停(备)用保护;水处理材料;热力设备化学清洗;化学仪表等。

(三)绝缘监督:电气一次设备绝缘性能;防污闪;过电压保护;接地系统。

(四)环保监督:废水、烟气、灰渣;环保设施;噪声。

(五)热工监督:热工参数检测、显示和记录系统;自动调节系统;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程序控制系统;量值传递系统及各系统所属热工设备。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

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控制工作。

安全监理工程师在两年内应参加过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举办的安全培训(重点培训国家电网公司现行安全管理制度及现场安全控制方法、措施及工作要点等),经考试合格,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二)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三)从事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监理员等现场辅助安全监理人员,应熟悉本专业工作(至少应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且在两年内参加过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四章安全监理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下同)组织施工招标工作,并重点对施工投标人的安全资质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在施工准备阶段,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体系:(一)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监理工作体系,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奖惩、监理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工作例会、安全监理检查签证、安全监理审查备案、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等工作制度。

(三)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等。

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送项目法人审查批准,并抄送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经项目法人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的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一)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法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电力行业的进展也在持续加快。

电力建设工程作为一项非常紧要的基础设施工程,不仅关系到经济进展和民生福祉,同时也涉及到施工安全问题。

因此,在电力行业的进展过程中,必需重视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需要遵从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安全第一是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施工单位必需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标准及质量规范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防范为主防范为主是施工管理的紧要原则,必需实行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的产生,尽可能避开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综合整治综合整治是施工管理的紧要原则,必需依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安全风险进行综合整治,实行一系列措施加强管理,避开安全事故的发生。

4.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施工管理的紧要原则,必需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施工管理人员承当相应责任,对安全隐患适时处理并适时上报。

三、施工管理的组织架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建立完整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

1.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订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计划及应急预案,引导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对发觉的问题适时处理。

2.施工组织部门负责订立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协调各专业施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查,发觉问题适时处理。

3.现场施工部门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作业,并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适时除去隐患。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维护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组织安全培训,提升施工现场的安全意识。

5.监理部门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中发觉的问题适时跟进处理。

四、安全监督管理的实在措施1.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要对工程承包商和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重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标准及相关制度、应急管理方案等方面的内容,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华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华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7.2.2.2 安全费用的投入应依照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暂无有关规定的以不阻碍安全设施、安全培训、现场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室外防寒避暑〕等为底线。
7.2.3必要时,专业部门应从人力和资金上对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预防工作给以支持。
7.3 施工项目的安全和环保培训
7.3.1公司和专业部门的安全质量经理、安全主管人员应通过权威部门或公司的安全培训。
6.1.2设计单位应当:
a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b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c在设计中提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d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治理方法〔A版〕»和«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
7.3.2项目现场的专〔兼〕职安全员至少应通过地、市级以上的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员培训。
7.3.3除具有安全资质的临时用工人员外,所有进入项目部的临时用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都应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应告知其现场及其岗位存在的危险源和相应防范措施。使其在工作时和遇到紧急情形时至少有自身防护能力。
7.3.4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爱护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环保法规、环保知识、施工现场的环境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环境爱护措施、环境爱护应急预案等。
7.6 施工项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7.6.1专业部门的安全治理人员应依照本专业施工现场的特点确定项目现场必须建立的安全警示标志。
7.6.2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和电力系统的统一规定,使各方人员便于辨识、引起警示。
7.6.3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部位应与所识别的危险源相结合,切不可流于形式。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安全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防范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人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工程施工。

2. 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责任分工。

3.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职安全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作业符合安全标准。

4. 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 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6.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7. 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8.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9.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提升工程施工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电力工程施工安全,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各级电力监管机构,电力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在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施工、安全施工,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人员,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章施工前期安全防控第五条电力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场地勘察和周边环境评估,评估相关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程施工计划,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技术交底和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导书,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发生进行记录和统计。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和签订安全责任状。

发电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电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PGC/MS0907-2010调峰调频发电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1 总则1.1 为了加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小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项目,是指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投资的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建筑物、生活福利设施和设备设施,但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

1.3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小型基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整体建设的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解立项。

1.4 除另有说明外,本办法中对数量的表述遵循以下原则:“××以上”或“大于××”为包含本数,“××以下”或“小于××”为不包含本数。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

合资控股电厂的小型基建项目参考本办法和合资公司章程执行,合资、非控股电厂的小型基建项目按合资公司章程执行。

3 建设程序建设程序划分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简称“可研”)、初步设计、资金计划安排和项目实施四个阶段。

4 管理职责4.1计划发展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查、立项及计划管理。

负责组织本部小型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立项和计划管理。

4.2工程建设部参与小型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查及立项;负责组织小型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检查、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的实施;负责组织公司本部小型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建设管理。

4.3 财务部负责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筹措、拨付、监管等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参与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查、立项及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公司本部小型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核、上报工作。

4.4 监察审计部组织小型基建项目监察审计工作。

4.5 公司本部的小型基建项目由公司领导或公司相关会议明确具体实施部门后,由实施部门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及建设管理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二篇)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二篇)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一、概述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分公司实施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

二、项目管理组织1. 项目管理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各级分公司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

2. 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项目立项和规划1. 项目立项: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发展战略,制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2. 项目规划: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明确项目目标、范围、进度、成本等要素,并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

四、项目实施1. 项目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对项目进行合理的分包,明确各包的责任和任务,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2. 项目组织: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成立项目组织,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项目的整体协调和高效运行。

3. 进度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项目进度计划,并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4. 成本控制: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成本控制计划,对项目的各项费用进行管理和控制,确保项目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5. 资源配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完成。

6. 质量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并对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质量把控和监督,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五、项目验收和结算1. 项目验收: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的交付符合规范和要求。

2. 结算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结算工作,对项目的费用进行核算和结算,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和规范。

六、项目管理评估1. 项目管理评估: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 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    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电源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以下简称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程度,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28号)、《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以及《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同时”工作要重点抓好安全预评价、安全设计、施工以及安全竣工验收评价全过程管理,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源建设项目。

第二章安全预评价第五条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公司委托具备国家认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

第六条项目公司应向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供相关参考资料(见附件1)。

第七条安全预评价是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的强制性条件之一,也是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基础。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高效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整洁和有序。

三、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监理单位还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

四、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设单位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严重违法行为者将列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参与电力建设工程的资格。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将另行制定修改方案,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同时,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以上就是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共同维护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华电工[2003]276号)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华电工[2003]276号)

中国华电工[2003]276号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试行)》等6个管理程序的通知集团公司有关企业:为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内电源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造价、设计等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试行)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管理程序(试行)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试行)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程序(试行)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试行)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工作程序(试行)二○○三年六月五日主题词:印发工程管理程序通知抄送:本部计划部、生产部、财务部、监审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3年6月5日印发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规范电源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改善施工环境,使电源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

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主要依据第三条本程序主要依据性文件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543号)。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生[2004]294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该办法,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印发技术监督管理办法通知抄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年月日印发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参照原电力部《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生产管理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制,按照依法监督、行业归口、发电企业自主监督为主、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发电企业。

第二章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第六条技术监督范围在绝缘、化学、金属、电测、热工、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电能质量监督等方面对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对变压器类、汽轮机、开关、过电压、防污闪、发电机、谐波、水工专业实施专业管理。

第七条技术监督的内容1、绝缘监督: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开关(包括GIS)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电缆、母线、绝缘子、高压电机等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4篇)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4篇)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运行效率和质量,保障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确保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各个环节的高效衔接。

第三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指国家电网公司在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中,具有规模较小、建设周期较短、投资额较低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线路铺设、设备更换、通信建设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应设立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由国家电网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总指挥,具体由项目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第六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项目管理规范和制度;组织项目立项、招标、评审等工作;协调各方资源,保障项目的进展;组织项目的验收和运维等。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七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需经过项目立项程序,明确项目的目标、工期、投资额等。

第八条项目立项应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技术要求、投资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项目立项应经过审核,由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第四章项目招标第十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项目招标应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评标标准等。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出具详细的项目需求、设计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十三条招标应通过公开媒体、网络平台等方式进行,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五章项目施工第十四条项目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和技术论证,确保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六章项目验收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程序,确保项目的合格和安全。

第十八条验收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包括技术验收和质量验收等。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调度设施、供用电营业用房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含科研、培训、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等基建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法进行的小型基建项目投资活动。

控股公司比照执行.第四条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应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掌握,应在保证电网项目投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及可能适当安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小型基建项目资金安排要纳入预算平衡,按建设管理程序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

计划部门是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小型基建项目有关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应纳入投资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六条投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包括各类活动中心、培训中心、交流中心、会议中心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第七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各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均应纳入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之内。

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有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批,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其它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办理.第八条整体建设的项目严禁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项.第九条小型基建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需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第十条小型基建项目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立项。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宗旨(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施工现场安全,保障电力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二)健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

二、范围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施工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三、安全施工管理(一)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划分,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五)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安全事故,把握安全事故的原因,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安全技术措施(一)建立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将安全技术措施纳入施工计划;(二)建立安全施工管理体系,确保施工现场安全;(三)建立安全设备维护体系,确保安全设备正常运行;(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五)建立安全检查体系,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六)建立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体系,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五、监督检查(一)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安全监督部门的沟通,及时反馈安全管理情况;(三)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并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六、履行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二)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三)施工单位要对施工人员安全问题负责,依法对违法行为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华电规制〔2016〕164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起(审核)、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建立“建设单位负责、二级公司监管、集团公司指导”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小型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小型基建项目设计安全,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和全资、控股(或管理)单位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督促职责;(二)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五)建立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六)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七)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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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华电规制〔2016〕164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起(审核)、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建立“建设单位负责、二级公司监管、集团公司指导”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小型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小型基建项目设计安全,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和全资、控股(或管理)单位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督促职责;(二)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五)建立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六)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七)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六条二级单位实施辖区内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一)指定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组织机制,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职责;(二)建立施工安全相关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监管制度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三)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建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隐患约谈、诫勉制度;(四)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辖区施工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五)对本单位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承担监管责任;(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七条相关产业部门按照项目产业属性,负责所发起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规定等;督促二级单位及建设单位履行小型基建项目安全职责;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组织监督、检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抽查工程重大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八条战略规划部在项目发起、立项决策和开工决策备案等工作将安全生产作为必备前提条件;审核年度投资计划时,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投入足额到位;在指导监督二级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建设、技改管理时,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监督指导项目技术经济评价、设计方案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九条安全监督管理部归口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监督;督促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上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管理,包括:(一)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二)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条件、安全费用使用、安全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三)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四)与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费用,不得在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

根据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

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

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立以业主方牵头、各参建单位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工程安全目标、方针、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对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小型基建项目施工要坚持“安全五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其他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定期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二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所辖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布“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管理检查大纲、安全文明策划--的具体要求,按照(应不低于)集团公司电源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章对参建单位安全要求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履行工程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三)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置监理时,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监理单位的要求包括:(一)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二)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三)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重点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特种设备资质、进行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督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全面履行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具体承担安全文明施工及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费用。

应当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七)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九)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施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五章信息报送及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小型基建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在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的同时,应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立即逐级报告集团公司,并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照事故等级,集团公司组织(委托)开展内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

依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和内部事故调查报告,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绩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参建单位,应按合同中有关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和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情况严重的,应终止合同的执行。

对现场施工人员违章,则对当事人及用人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对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外来施工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仅用于加强和规范公司系统内部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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