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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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010 F 10

DB33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

及计算方法

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s of steel

and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of electric steel smelting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节能协会、杭州钢铁集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良友、杨辉、金海峰、刘建芬、任岚。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联合企业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钢铁企业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分别适用于钢铁联合企业和钢铁企业(含不锈钢)的电炉炼钢工序。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吨钢可比能耗

吨钢可比能耗是指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每生产一吨粗钢,从炼焦、烧结、炼铁、炼钢直到企业最终钢材配套生产所必须的耗能量及企业燃料加工与运输、机车运输能耗及企业能源亏损所分摊在每吨粗钢上的耗能量之和。不包括钢铁工业企业的采矿、选矿、铁合金、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煤化工产品及其它产品生产、辅助生产及非生产的能耗。

2.2

电炉钢冶炼电耗

是指报告期内炼钢电炉冶炼过程中的单位合格产品用电量。

2.3

电炉电力耗用量

是指报告期内炼钢电炉变压器一次侧表,即炉前电度表指示的耗电量,包括为提高电炉钢质量服务的LF等炉外精炼炉所耗电量。不包括电炉炼钢工序(车间)的其它用电量。

2.4

电炉钢合格产出量

是指报告期内生产的全部钢坯(锭)量-本期产生的炼钢废品量-本期发生的炼钢责任退货量+供铸造用合格钢水量。

3 限额指标

限额指标见表1,适用期限为2006年~2010年。

表 1 限额指标

指标名称计量单位限额指标吨钢可比能耗千克标煤/吨≤590 电炉钢冶炼电耗(普通钢)千瓦时/吨≤400

电炉钢冶炼电耗(不锈钢)千瓦时/吨≤550

4 计算方法

4.1 吨钢可比能耗的计算方法

钢铁企业可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文件的规定,定期编制《钢铁企业能源平衡表》,并依照以下表2的计算方法计算吨钢可比能耗。

4.2 电炉钢冶炼电耗计算方法

电炉钢冶炼电耗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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