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讲_追索权(2)、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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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第60讲_票据保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第60讲_票据保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第3单元票据法基础知识考点19:票据保证(★★★)(P415)1.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2)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018年、2016年案例分析题)【提示】虽然不成立票据保证,但保证合同已经依法订立,保证人应当依照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附条件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5.保证的效力(1)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提示】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包括在行使票据权利的顺序上,也是一致的。

如果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由于持票人可以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则也可以向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如果以特定的背书人作为被保证人,则持票人不得对保证人主张付款请求权,只能对其行使追索权。

(2)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提示1】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那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2】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例如,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无权代理、欺诈、胁迫等,则不影响票据保证行为的效力。

当然,即使票据保证有效,可以对保证人主张票据保证责任的,只能是票据权利人,即“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权利与抗辩1.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②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③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提示】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为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3)票据权利的时效2.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A.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B.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C.背书不连续。

D.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E.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F.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③凡是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汇票知识点

汇票知识点

银行机构“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要点第一部分票据等非现金支付工具一、票据基础理论及基本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票据的当事人,包括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

票据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关系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票据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等。

票据当事人依其发生票据行为的前后顺序分为前手和后手。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等特征。

票据行为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形式要件:书面: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签章: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章;记载事项: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交付: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取得必须是善意的并给付对价。

票据权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持票人丧失票据,可通过挂失止付、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式催告或提起诉讼等形式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的基本制度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等六个方面。

出票是票据产生的前提。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

背书主要有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权利。

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

承兑程序包括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

承兑必须记载事项包括“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

付款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视作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后,应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保证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解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因而票据权利的取得,事关持票人财产利益之保有,依通说,其取得方法有二,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前者包括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后者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普通债权的转让、继承、受赠等。

而票据纠纷往往出现在票据的转让过程,其中又较多的集中在持票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对此,本文将对票据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讨论。

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善意的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其解决的是票据转让过程中的问题。

这里讲的“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从票据外观无法查知的瑕疵,事实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与之相对的是“恶意”或“重大过失”:恶意是指取得票据时明知票据上存在瑕疵的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过失是指取得票据时如果负起普通人的谨慎义务就能得知票据上的瑕疵,因怠于审查故而未知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依据《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无论取得票据者在主观上是恶意还是重大过失,都不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可以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归纳为如下几点:1、票据的善意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上转让方法,即背书交付或单纯的交付而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只有通过背书(具有连续性的背书)或直接交付的方法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票据,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或记载得不明确的票据,仅依直接交付而转让。

我国《票据法》要求汇票、本票上都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所以这两种票据必须依背书转让;我国《票据法》没有要求支票上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如果支票出票人未记载收款人,也没有授权他人补充记载、或虽经出票人授权但被授权人没有记载的,仅直接交付票据即发生转让的效果。

持票人才能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追索权课件

追索权课件
票据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逆向行使
一、追索权的概念
(一)追索权的概念界定: 追索权是指票据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到期不获付款
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 全手续以后,依法请求其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 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必要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性权利,只有在行使第 一次权利未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 1、关系人:追索人、被追索人 2、权利行使要求:票据保全手续 3、权利内容: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 (二)追索权的种类 期前追索权、到期追索权、再追索权
三、追索权的效力
(二)对物效力
1、初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票据法》第70条1款:持票 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 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 费用。
二、追索权的行使
(一)追索权的行使要件 1、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到期追索:到期未获付款——主要原因
期前追索: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于到 期日前死亡逃匿、破产或者终止业务。《票据法》 第61条
再追索:已履行偿还义务:《票据法》第71条 2、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公证证书、法定证明
《票据法》第62、63、64条二、追索权的行使(二)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1、票据提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和其他合法
证明 3、将拒绝事由通知前手:按期发出追索通
知,附带要件非绝对要件。《票据法》第66 条2款。 4、确定追索对象和请求偿还: 5、受领清偿与交出票据
三、追索权的效力
(一)对人效力 1、对追索权人的效力:选择追索对象+变更追索

票据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票据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票据法重点把握(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案例分析题)与票据的特征或票据行为相关的规定及问题。

一、票据法总则(一)票据法的概述1、票据的概念(1)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2)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上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

*①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③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条2、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

(2)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①有因性存在于任何直接前后手之间(可抗辩);*②无因性存在于任何简接前后手之间(不可抗辩)。

(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说表示的权利,是以给付金额为标的的债权。

(5)票据是流通证券;无记名票据,仅依单纯交付即可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6)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记载事项也必须遵循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①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②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出票人签章。

《票据基础知识》PPT课件 (2)

《票据基础知识》PPT课件 (2)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 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 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 任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 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行为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 票
2021/3/21
支票特点 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
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
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支票有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三个基本
当事人; 支票可用于同城或异地; 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当事人 票据种类 票据融资 贴现计算 会计处理
重点
票据的产生
票据产生于商品和劳务的交易。交易发生 时,买卖双方不用现金结算,而是通过由 买方向卖方签发一张远期付款的票据结算, 票据到期时,卖方持票据向买方收取现金。 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交易渐渐 脱离了实在的商品交易,公司也不再为某 一笔具体的商品交易签发票据,而纯粹是 为了筹措短期资金而签发票据。
票据的含义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 股票、发票、支票、提单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 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 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 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 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会计处理
交易方式:直贴、买断、卖断、买入返售、 卖出回购、再贴现
2021/3/21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票据法基础理论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票据法基础理论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票据法基础理论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票据法基础理论导语:中级会计师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下面和店铺来看看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票据法基础理论。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的概念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如《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规定等;《刑法》中有关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票据诉讼、公示催告等的规定等。

狭义的票据法则仅是指票据的专门立法。

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95年5 月1 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 月2 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 月1 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等。

(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法总汇 名词解释简答 非常全

票据法总汇 名词解释简答 非常全

1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检票时或确定的日期,想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法:是指规范票据制度以及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

3票据行为:即票据法律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者准法律行为。

4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5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明特定的人为权利人,即只能由该特定的人行使权力的票据,只能以背书交付方式转让。

6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将权利人记做“持票人”或“来人”,只要有票据就可享有和形似票据权利,以单纯交付转让,7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这种票据应以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背书人本的做”禁止转让的记载“。

8支付证券:是指其功能仅限于见票即付,兵器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支票如是。

9信用证券:是指票据金额在出票日后的指定到期日才能支付的票据,如汇票和本票。

10自付证券:出票人约定自己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本票。

11委付证券:出票人自己不是付款人,二是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汇票、支票。

12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3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14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受让票据权利。

15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6票据的伪造: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而为的出票行为和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17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了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

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

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这是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也是主要的票据权利。

2.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这是票据权利的第二次请求权,是对付款请求权的补充。

除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外,票据权利还包括其他一些内容,例如:
1. 提示承兑权: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权利。

2. 提示付款权: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权利。

3. 取得拒绝证明权:持票人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有取得拒绝证明的权利。

4.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总之,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的重要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等主要内容。

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于维护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承兑汇票的追索权是什么

承兑汇票的追索权是什么

承兑汇票的追索权是什么我们都知道在承兑汇票中,持票人是拥有对应的追索权的,那么对于追索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就由我具体来给你介绍。

承兑汇票的追索权是什么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以上就是我对于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学习专业。

汇票的追索权

汇票的追索权

汇票的追索权追索权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发⽣其他法定事由的,持票⼈可以对背书⼈、出票⼈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在经过提⽰⽽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法⾏使票据兑付请求权时,依法向其前⼿请求偿还票据⾦额、利息及费⽤的⼀种票据上权利。

按照追索权⾏使的时间条件,可将其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两种。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不获承兑或者在付款⼈破产、死亡时,持票⼈在付款到期⽇前即可依法对其前⼿⾏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则是指当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时,持票⼈在付款到期⽇后⽅可依法对其前⼿⾏使的追索权。

按照追索权⾏使主体的标准,还可将追索权分为初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两种。

初次追索权是指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由持票⼈或收款⼈依法对其所有前⼿⾏使的追索权;⽽再追索权则是指当初次追索权⼈因⾏使追索权⽽获偿付之后,由偿付该债务的当事⼈依法再向其前⼿进⾏追索的请求权。

上述不同追索权因⾏使基础不同,故其追索的⾦额与时效期间也不相同。

追索权本质上是持票⼈依票据享有的第⼆请求权,其法律特征在于: 1.追索权是⼀票据上权利,是票据请求权之⼀种。

追索权与票据出票⼈或背书⼈的担保兑付责任相对待,票据权利⼈在其票据不获兑付的可依票据法向其前⼿追索,且该追索权不受票据基础关系效⼒的影响,它与基于票据基础关系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不同。

追索权制度的作⽤在于增强票据的效⼒和信⽤⼒,以确保票据兑付请求权的实现。

2.追索权是票据权利⼈向其前⼿请求偿还票据⾦额、利息及费⽤的请求权。

这就是说,追索权在客体上不同于第⼀请求权,它不仅包括票据⾦额,还包括因票据不获兑付⽽使票据权利⼈损失的汇票利息以及取得拒绝证书和发出通知的费⽤。

各国票据法对于追索权客体的这⼀规定,意在全⾯保护票据权利⼈的合法权益,增强票据的信⽤⼒和社会接受程度。

3.追索权是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其他法定事由时,⽅可依法定程序⾏使的票据上权利。

《商法学》第二章(票据)

《商法学》第二章(票据)
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者自己付款,并指定到期日付款 的票据。 银行汇票正面

按照出票人不同,汇票被分为银行汇票和商 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工 商企业签发的汇票。因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可 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 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 的汇票。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质量不合要求的树苗
小陈(育苗场)
货款10000元
王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 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少了四分之一的货物 甲公司 10000元的商业汇票 汇 票 汇 票 乙公司
汇票
丙公司 丁公司
* 票据转让时,受让人不继受原因债权 的瑕疵,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持票人前 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票据转让时,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实现 对后手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仅限于记名票据 关系,一般民事权利转让后,出让人一般不 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交付转让的不记名票 据的出让人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调整的,票据 行为以外的事实或行为引发的社会关系。我 国票据法调整的非票据关系包括: 汇票回单签发关系; 票据返还关系; 票据利益偿还关系; 票据损失赔偿关系;
3、与票据密切联系的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等民事关系均 由民法、合同法等调整。
五、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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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支付方式不同,支票被划分为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根据票面是否记载收款人为标准,支票被 分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 支票有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之分,我国目 前的变式支票仅为指己支票。 国外还有划线支票(包括普通划线支票和 特别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

票据追索权大白话解释

票据追索权大白话解释

票据追索权大白话解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票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票据追索权,作为票据相关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可能让很多人感到困惑。

别担心,接下来我就用大白话给您详细解释一下什么是票据追索权。

咱们先来说说什么是票据。

票据呢,就像是一张有特殊魔力的纸条,它代表着一定金额的钱。

比如说支票、汇票、本票,这些都属于票据。

您拿着这张票据,就相当于拿着钱,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去换成实实在在的钞票。

那票据追索权又是啥呢?简单来说,就是当您拿着这张票据去换钱的时候,如果遇到了麻烦,比如票据到期了,但是付款人不给钱,或者付款人根本就没有能力给钱,这时候您就有权利去找其他相关的人要回这笔钱。

这就是票据追索权,它给了您一个保障,让您不至于因为别人的问题而损失了自己应得的钱。

咱们举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您是一家小企业的老板,您给一个大客户提供了一批货物,客户为了支付货款,给您开了一张汇票。

汇票上写着,三个月后,您可以拿着这张汇票去银行换钱。

三个月过去了,您满心欢喜地拿着汇票去银行,结果银行告诉您,客户在银行的账户里根本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这张汇票。

这时候,您可别慌,因为您有票据追索权。

您可以回头去找那个开汇票的客户,让他赶紧想办法把钱给您。

如果这个客户耍赖,说没钱,那您还可以根据这张汇票上的其他信息,去找那些在这张票据上签了字、做了保证的人,比如说客户的合作伙伴,或者其他相关的责任人,让他们来替客户给您钱。

票据追索权可不是随便就能行使的,它有一些条件和规则。

首先,您得保证您手里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不是伪造的或者有什么其他问题的。

其次,您得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去行使这个权利,不能拖拖拉拉,错过了时间。

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您得能证明您确实是按照正常的流程去要钱,但是没要到。

比如说,您得有银行拒绝付款的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说明对方不给钱的证据。

在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时候,您能要回来的钱可不仅仅是票据上写的那个金额。

还包括因为对方不给钱,给您造成的一些损失,比如说利息损失、您为了要钱花费的一些费用等等。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票据追索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票据追索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票据追索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广义上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2017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票据追索,欢迎阅读。

适用情形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被追索人的确定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持票人可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内容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2.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3.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4.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详解

票据追索权详解

票据追索权详解票据追索权的定义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票据追索权的分类依追索权发生的不同情况,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的前提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

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

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

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

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

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的确权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未果后,持票人可以以此为由追索票据债务人要求获得补偿。

但是,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来讲,其并不了解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真实详情,因此只有当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能,其他票据债务人才得以付款。

而且,追索权虽然是法律直接赋予持票人享有的,但行使追索权实质上是一种“权利执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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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1】(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10日)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3】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解释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解释5】回头背书:(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考点01:票据权利的取得(★★★)(P371)
1.依出票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2015年案例分析题)
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018年案例分析题)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例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1)选项B:乙因胁迫而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丙无对价取得票据,尽管属于善意取得,但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因其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丁属于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考点0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P376)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

转让人必须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必须付出相当对价。

【解释】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无偿取得票据的,即使受让人善意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2)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考点03: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P379)
1.票据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据以产生的、由民法规定的法律关系。

最重要的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如为了支付买卖货物的价款、支付工程款、支付租金等)。

(2)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出票人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之间关于将来用于向持票人付款的资金安排的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下,出票人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之间在出票前会订立委托合同,对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在何种情形下付款、付款资金的安排进行约定。

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申请人)应在票据到期前将全部票据金额支付给承兑人。

【相关链接】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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