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通论(概念版)

合集下载

江苏省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通论)历年真题

江苏省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通论)历年真题

江苏省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通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4. 名词解释7. 简答题8. 案例分析题11.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1.我国关于高等教育方针的规定中不包括( )。

A.高等教育的总体方IhlB.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C.高等教育的任务D.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正确答案:C解析:我国关于高等教育方针的规定体现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根本途径以及根本目标。

2.按照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职业培训形式的是( )。

A.学徒培训B.下岗培训C.普法培训D.待岗培训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3.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民办教育就是私人办学B.民办学校可以获得适当的回报C.民办教育就是收费教育D.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正确答案:B解析: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但是。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与公办教育事业的关系是( )。

A.民办教育事业优先于公办教育事业B.公办教育事业优先于民办教育事业C.公办教育事业与民办教育事业平等D.缺乏相关的规定正确答案:C解析:我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5.《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高于B.不低于C.不低于或者高于D.不高于正确答案:C解析:我国《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综合素质(小学)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小学)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答案: B
联圆教育
1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联圆教育
真I题I链I接
学生赵某上课玩手机,被班主任以代为保 管的名义没收,赵某多次索要未果。对此, 他可以争取的法律救济途径是( )
A.复议和诉讼
B.复议和仲裁
C.申诉和诉讼
D.申诉和仲裁
答案: C
18
一、办小学为筹集更多的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兴办 了一所校办エ厂。该小学的 做法( )。
A.合法,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学校可以 开展盈利活动
B.合法,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学校可以 兴办校办产业
C.不合法,违反了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规定
D.不合法,违反了学校不得从事勤エ俭学和社会盈 利服务的规定
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联圆教育
真I题I链I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陈某因參与小学语文教科书的编写工 作,被当地人民政府给 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没收全部 违法所得。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这ー处分的法律依据 是 (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答案: A
21
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联圆教育
真I题I链I接
小学教师王某劝退了两个成绩比较落后的学生,教 师王某的做法。( ) A.合法,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カ B.不合法,侵 犯了学生的荣誉权
C.合法,教师有劝退学生的权カ D.不合法,侵 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答案: D
22
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联圆教育
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联圆教育
第一节 教育法的内涵和特点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解读 第三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学生的权利保护

教育法通论(精华版)

教育法通论(精华版)

教育法通论第一章导论1.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两者的关系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密不可分:①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

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于其中。

教育事业既然在国家各项事业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那么,要有效地治理国家就自然而然地要有效地治理教育。

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若不能有效地治理教育也必然不能有效地治理国家。

教育的发展若舍弃以法制化作保障便会深深地陷入“无法”的混乱与迷茫,国家的长治久安也会同时受到深深的困扰与阻碍。

②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教育自身的发展若步入法治化轨道,真正走上依法治教的道路,那它就会通过自身发展而有效地推进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

依法治国需要千千万万各方面的人才,而这些人才的培养自然离不开现代化、法治化的教育,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教育法治化的含义和教育法治化的要求含义: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要求:①主体合法。

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③程序合法。

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更应该按法定的程序从事相应的教育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做到程序公开、程序透明、程序自治,不能随意简化程序,随意组合程序或放弃程序。

④救济有道。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国家要能为受害主体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以惩罚不法者的教育侵权行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1.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础知识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础知识


《教育法》: 对违法教育法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 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形式:十五种
18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三)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 和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共十种。


【案例】幼儿逗留幼儿园,身体受伤谁负责? 【视频】幼儿园里起纠纷(上 )
21

22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特点: (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 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3)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4)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15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三类: 个人主体:自然人,包括受教育者、教育者、 学校管理者、家长、教育公务员 集体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学校、 教育行政机关 国家主体: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加国际教育 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等,在国内,主要通 过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府和教育行政 机关来体现,它们以国家名义行使权力。
四、我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历程




(一)前“十七年”的教育立法(1949-1966年):起步阶段 1、“过渡”时期的教育立法(1949-1956年) 《共同纲领》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规定了国家教育的性质、内 容与任务 《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关于托儿所、幼儿园的几个问题的 联合通知》 2、“建设”时期的教育立法(1957-1966年) “大跃进”:多快好省地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整顿与调整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教育立法受到破坏( 1966-1976年)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教育立法( 1977-2000年) 这一时期学前教育的发展历程? (四)进入新世纪以来的教育立法( 2001年----) 8

教育法讲义

教育法讲义

教育法通论复习题第一章:导论1、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10)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即要以法治教,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同样是不可分开的。

其一、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

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于其中。

教育事业既然在国家各项事业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那么,要有效地治理国家就自然而然地要有效地治理教育。

其二、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教育自身的发展若步入法制化轨道,真正走上以法治教的道路,那它就会通过自身发展而有效地推进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国的最深切的体现。

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

(11)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

3、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11)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治监督。

4、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13)第一、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第二、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第三、有利于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四、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

第二章:教育法的一般原理1、教育法的概念。

(17)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和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20)(1)依法治教的原则;(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3、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

(25)(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教育法通论

教育法通论

教育法通论第一章导论一名词解释1. 教育法制化—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老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2. 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二简答题1. 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答:①依法治教就是国家的教育建立在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教育活动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②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治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忽然权利,并得到全面的发展.③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④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⑴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⑵内容合法无论是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内容,还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该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⑶程序合法教育法制化不仅要求各个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内容合法,同时还要求这些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⑷救济有道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国家要能为受害主体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3.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等方面。

⑴教育立法依法治教的前提是在教育领域有法可依.教育立法是教育法律建设的首要任务和重要内容.⑵教育行政执法仅仅解决有法可依还不行,在教育领域同样要讲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严格教育执法,重点在教育部门自身,这是基本要求.⑶教育司法教育司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就是惩治不法发教育侵害行为,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渠道,从而维护和保障各种教育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⑷教育法制监督依法监督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个各种活动是教育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法制化中起保障作用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4.学习教育法制法规有什么意义?答:学习教育法的基础理论,掌握教育法的基础知识,本身并不是目的.理论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我们学习教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就是要运用这一武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第一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教育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第二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第三有利于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四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第二章教育法的一般原理一填空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 教育法的七个基本原则:依法治教的原则、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二名词解释1.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2.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三简答题1. 广义的教育法有哪些基本涵义?答:⑴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⑵教育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句有国家意志性,教育法是国家教育意志的体现,国家表达意志的重要的方法和途径就是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⑶教育法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⑷教育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2. 教育法七项基本原则及其含义是什么?答:⑴依法治教的原则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制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她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⑵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教育的根本价值目标是提高全民族的人的素质、推进全民族的人的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指定本法.”这就确定了我国教育法的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⑶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权利本位在教育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就是教育法以维护和保障教育主体的合法的教育权利为主要价值取向,确立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基本要求.第一,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而言,只要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

江苏省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通论)历年真题

江苏省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通论)历年真题

江苏省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通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4. 名词解释7. 简答题8. 案例分析题11.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 )。

A.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会议负责制C.党委领导下的校领导集体决策制D.校长负责制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现行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主要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下列( )不是我国学位学科门类。

A.哲学B.地学C.法学D.工学正确答案:B解析:我国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等11类。

3.按照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职业培训形式的是( )。

A.学徒培训B.转岗培训C.适岗培训D.待岗培训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如适岗培训)。

4.按照我国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教师资格丧失后,( )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A.3年以内B.终身C.1年以后D.5年以内正确答案:B解析:丧失教师资格后,终身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5.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列哪种不属于我国现行的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 )。

A.开除学籍B.记过C.留校察看D.禁止答辩正确答案:D解析: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国现行的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的种类有:(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6.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列哪种不是我国现行的对学生的处分种类( )。

A.扣缴毕业证书B.记过C.留校察看D.开除学籍正确答案:A解析: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国规行的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的种类有:(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中学综合素质章节知识点模块二第2节第二章教育法律基础

中学综合素质章节知识点模块二第2节第二章教育法律基础

一、教育法理论概述[了解]:(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特征(1)首先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意志性(2)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规范性(3)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强制性(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具有普遍性、明确性二、教育法律规范[熟悉]:(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教育法律规范,又称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1、按照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三、教育法律关系[应用]:(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4)其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1)自然人(2)集体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3)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向的对象(1)物质财富(2)非物质财富(3)行为(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的实质是要确定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无所谓法律关系。

四、教育法律责任[了解]:(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通论真题18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通论真题18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通论真题18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 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列哪种不是我国现行的对学生的处分种类_(江南博哥)_____A.扣缴毕业证书B.记过C.留校察看D.开除学籍正确答案:A[解析]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国现行的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的种类有:(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2. 一名学生进入高等学校以后,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所有的课程,其他课程都合格,只有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

对于该学生,学校应当采取哪种做法______A.不发任何学业证书B.颁发结业证书C.颁发肄业证书D.颁发毕业证书正确答案:B[解析]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3. 下列哪种权利救济方式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权法律救济方式______A.教师和学生申诉B.权利诉讼C.司法调解D.集体上访正确答案:A[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权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等。

4. 下列______不是我国教育行政诉讼管辖形式的一种。

A.选择管辖B.级别管辖C.移送管辖D.指定管辖正确答案:A[解析] 教育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几种。

5. 按照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职业培训形式的是______A.学徒培训B.转岗培训C.适岗培训D.待岗培训正确答案:D[解析] 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如适岗培训)。

6. 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是______A.与公办教育相比属于从属地位B.与公办教育具有平等法律地位C.公办教育属于行政部门,民办教育属于企业单位D.目前还不能确定正确答案:B[解析]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教程 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第四章 教师法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第一章 导论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

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一直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如: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3.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监督。

4.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①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② 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③有利于提高教育刑侦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④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育单行法律。

法律规范: 是指国家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

2. 教育法的本质:所谓的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的内部的必然性的联系。

四合一复习提纲新

四合一复习提纲新

《教育法通论》一、单项选择题(20分,共10题)(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注:备用)1、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国步入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2、根据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主体行为模式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3、教育法对教育投入规定了“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对保障教育经费的筹措具有重要作用。

4、我国教育法中的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5、我国教育法规定了教师资格由国籍、思想品德要素、业务和学历要素构成。

6、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采用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7、我国的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有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

8、我国教师的培养主要通过师范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进行。

9、法律救济包含求助和接济的意思。

10、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包括了事后救济的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救济系主体法定的原则。

二、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5题,15分)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在法学研究中特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造权限和创制方法;二是法律规范有那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和相互关系如何。

教育法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我国的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基本法: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依据宪法规定的教育根本法规范,全面规定我国教育的根本性问题。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学制:学校教育制度的简称。

它是规定各级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学位: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05至08年试题

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05至08年试题

2005年江苏省高校、中专校新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通论》试卷(A)一、填空题(本大题共4小题10个空,每空1分,共1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和其他直接贡任人员,。

”2、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包括:;第一,;第二,,第三,。

3、教育法制化的要求主要有、、、和。

二、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1、依法治教原则2、教育侵权行为3、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4、学生申诉制度5、教育权法律救济中的“事后救济”原则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8,共40分)1、简述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2、简述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3、简述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4、简述教师权力与义务的特点。

5、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教育方针。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题,20分)试述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意义以及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题,15分)近年来,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其中以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和高等学校收费问题备受关注。

今年江苏省某高校对一名曾经在考试中作弊的学生在其毕业后取消了他的毕业证书,就曾经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同时,今年教育部的新的学生管理政策中取消了对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外租房的限制,使得这一问题再一次引起了社会和高等学校的关注。

围绕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能否在校外租房、能否结婚、能否生育,高等学校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方式以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内遭到人身伤害等问题,社会各界都存在一些分歧的意见和争论。

请从我圉高等教育法中对高等学校以及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出发,谈谈您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2006年江苏省高校、中专校新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教程》试卷(A)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答案请填在下面的答案格内)1、下列()不是我国学位学科门类。

2.2教育法

2.2教育法

第二章教育法识记部分(1)教育法的概念和原则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起施行的一部法律。

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二、公共性原则1.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

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是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全社会、全人类发展的共同需要。

2.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也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

3.教育工作虽然对于个体而言是谋生的手段,但对于整个教育事业来说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平等性原则 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2.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四、终身性原则,终身教育认为: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

(2)公民受教育权利平等保障的含义(3)依法治校的含义依法治校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4)教育权的含义、构成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对施教对象(基于自愿或者被强制)进行教育、指导的一种权利。

教育法概述(上)

教育法概述(上)

存在的问题
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教育法律基本知识较缺乏,教育法律意识淡薄 思想观念陈旧,习惯行政管理 在我国传统统治文化的影响下,人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把法律看作附 属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而不是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形成了很不正常 的人治状态。尽管党和政府早就作出了“依法治国”的选择,但那种陈 旧的思想观念至今并未得到彻底转变。在教育实践中表现为过于习惯和 依赖于行政部门的管理和调控,习惯于依靠“红头”文件和行政手段管 理教育工作,“往往产生‘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甚至于行政领导超越 法律之上滥用权力,损害民主的弊端”。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 理者在行使国家教育权和学校管理权时,其基本的价值取向重点是如何 有效地管理与控制相对人,表现为行政管理的效率优先,而对相对人权 益的保护滞后,甚至在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上还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盲点。 这些落后的观念与现象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和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取向。
案例分析
10月25日晚8时许,四川巴中市通江县发生一起惊人的校园惨剧, 该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学生下晚自习后,在经过漆黑的楼道时,被一 声“鬼来了”吓倒,纷纷向楼下奔跑,7名学生当场被踩死,37名 学生受伤,截至当晚11时30分,死亡学生人数上升到10人。 一声“鬼来了”,10名蓓蕾初开的孩子顷刻间就凋零、惨死在校 园,这是个偶然事故?笔者以为不然。都晚上8时了,为什么 孩子还在上课?小学生上晚自习合乎教育规范吗?——教育部 1996年发布的《小学管理规程》26条明确规定:“小学要合理 《小学管理规程》 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 级至多不得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
第六章 教育法概述(上)
王蕾
一 二 三 四
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的特征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通论

教育法通论

二、名词解释1.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失误,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要求:(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合法。

(4)救济有道。

------P11-122.法律责任: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3.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我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构成: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教育活动(行为)法、教育行政法。

----P31-324.教育申诉制度: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申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5.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三、简答题1.简述法律责任及其构成。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构成要件概括为:责任主体、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2.简述我国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公益性原则。

(重点)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第二、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

第三、鼓励保护原则。

第四、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立的教育基本原则。

4.简述我国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

-------P36(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高等教育法概论教育法基本原理ppt课件

高等教育法概论教育法基本原理ppt课件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在从事社会活
动过程中而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社
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
1、人民 2、民族 3、国家和国家机关 4、自然人 5、法人
法格 3、行为 4、法人 5、物 6、精神产品 7、信息
让。 教育权在横向上可以分为教育立法权、
教育司法权、教育行政权。
(二)学校教育权
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独立自主 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学校行使教育权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
学校教育权的内容 (P033第二段共九项 )
(三)家庭教育权
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被 监护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一)本质上的一致性
n 指导思想一致 n 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一致 n 体现的意志和利益一致 n 任务一致
两者的区别
教育法
制定主体 国家机关创制 不 同 具有国家意志性
表现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 不 同 章;内容明确具体
实施方式 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 不 同 实施
调整范围 调整国家行政权力能涉及 不 同 的教育关系的部分领域
n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 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3、合同关系
主要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之间的技术协 作、技术转让、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等 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社会关 系。
(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1、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
性质:雇佣关系
学校的权利:有权决定教师的雇佣和解雇 有权向教师布置工作任务 有权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 教师的权利:在任期内享有教育自由权;

20141008河南省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概论要点

20141008河南省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概论要点

教育法规第一章绪论1、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判断)教育法规它是兴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 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由此可见,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 评价作用 3 教育作用4√3 教育法规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惯称“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形式渊源有以下几种:1 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2 教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 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 教育行政规章。

5.地方行政规章。

△5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渊源。

(判、选)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5、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

6 教育行政规章(又称教育规章)可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教育法的概念课件

教育法的概念课件
14
第二章 教育法的概念
第二节
教育法的功能和作用
二、教育法的功能
(一)规范功能
(二)标准功能
(三)预示功能(如《学位条例》对大学 生获得学位的条件的规定)
(四)强制功能
如取消招生资格、收回毕业证书等
15
三、教育法的作用
(一)指引作用
如正向指引——《教育法》规定“全社会都应尊 重教师”。
(三)教育法的涵义
1、教育法是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规 则
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范
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教育活动方式有三种:一是可 以这样行为(授权性规范);二是应该这样行为 (命令性规范);三是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 规范),并用严格的罚则来保证权利得到享受, 命令得到执行,禁令得到遵守。
负向指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 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划拨;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评价作用
(三)教育作用
(四)保障作用(如教育经费的保障、学生受教
育权、教师教育教学权的保障等。)
16
第二章 教育法的概念
第二节 教育法的渊源
一、宪法 (一)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二)宪法规定了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三)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思想 1、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 2、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3、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只有 4、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 5、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7
3、教育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 4、教育法是国家绝大多数公民意志在教育
方面的体现 5、教育法是教育规律的法律体现

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

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

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自己整理的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相关文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教师资格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试中心:教育法规概述(一)——教育法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教育法规概论》《中学综合素质》一节需要了解国家重大教育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根据制定教育法的主体的权限和性质的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批准,并通过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教育法的制定主体是多样的,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而在我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法。

它是我国法律的起源,是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当局等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应与此冲突。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是指由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和结构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是教育法生命力的内在基础。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确认和规定教育权利和义务,从而明确不同教育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的责任。

教育法具有以下功能:1.规范职能。

《教育法》通过规定教育主体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的责任来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

2.标准功能。

教育法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人们是否进行教育行为是以教育法为基础的。

3.预测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使人们能够事先知道或估计如何开展教育活动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

4.强制功能。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光靠人民自觉遵守是不够的。

它必须得到强制力量的支持,以便能够坚决执行。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律活动全过程的总体性和根本性原则。

它是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教育法制宣传、普及和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基础。

中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中国宪法原则和法制建设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基础教育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基础教育制度的特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法通论
第一章导论
1.法律的含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其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教育法治化的含义: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依法治教原则的内涵: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3.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

4.我国教育法渊源的概念: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我国教育法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5.教育法律体系的概念: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1.教育基本法的概念:教育基本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含义:指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任何权利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而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

3.教育制度的概念: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国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4.学制的概念: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

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5.义务教育制度的概念: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它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进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也具有公共性,教育经费由国家承担。

6.学位的概念: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7.教育评估制度的概念: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

8.教育投入的概念:指国家对教育领域的经费投入,它通常涉及到一国的教育投入体制、经费筹措途径、经费的增长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9.教育条件保障的概念:指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基本建设、教材和教学设备以及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和扶持的政策。

10.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含义:指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开展的有关教育方面的交流活动和相互协作活动。

11.法律责任的概念: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2.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行为人实施的教育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教师法
1.教师的概念:教师法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2.教师法的概念:广义的教师法是调整有关教师各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一部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属于狭义上的教师法。

3.教师资格限制的概念:指公民因具有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对其教师资格取得加以限制,其法律后果表现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4.教师资格丧失的概念:指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因规定事由的出现而引起其担任教师的资格的取消。

5.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是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就任职期限、任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

6.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概念:指由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违法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1.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含义: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
1.职业教育的概念: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2.职业培训的概念:职业培训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

3.产教结合原则的含义: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协作。

第七章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的概念: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

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义务教育法的概念:是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八章民办教育法
1.民办教育的概念: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1.教育侵权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①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②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3.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概念: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4.事后救济原则的含义: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

5.救济主体法定原则的含义: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

6.正当程序原则的含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7.教育申诉制度的概念: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8.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9.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10.行政复议的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11.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制度。

12.行政诉讼的概念: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3.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概念: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