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要注意的程序问题-深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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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要注意的程序问题

——新仲裁员培训会的内容简要

周春玲

一、接受案件

(一)仲裁员接受案件有两个渠道

第一个渠道是当事人选定。我们知道在诉讼中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但是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这既是仲裁的特点,也是当事人很重要的一项权利。仲裁庭是审理案件的组织,仲裁庭是由仲裁员组成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国内的仲裁庭就是两种形式。一种是三个人组成的仲裁庭,适用的是普通程序;一种是一个人的仲裁庭,又称独任仲裁庭,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深仲是按照案件的标的来区分的,标的80万元以上的组成三人庭,80万元以下的成立一人庭。一人庭的仲裁员它需要双方共同选,所以当事人一方想选定哪个仲裁员是很困难的。目前在仲裁中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主要就体现在三人庭上,这样申请人可以选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也可以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称为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实践中也很难共同选,所以首席是指定的居多。

第二种渠道是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人仲裁庭的仲裁员一般都是主任指定的较多,三人仲裁庭中的首席仲裁员一般也是指定。深仲新聘仲裁员指定的话会先指定担任边裁,在至少在做了

三个案件的边裁以后才有机会单独办案。

(二)仲裁员接受案件需要考量的因素

1、时间因素:首先有没有时间办案?不能因为本职工作忙就把案件积压在手里。我们要求接受案件后要尽快安排开庭,不能尽快开庭的,首次安排开庭的时间最迟不能晚于组庭后一个月,而且开庭时间一旦确定,不能随意变更。是否能够在审限内结案,比如我们金融案件结案时间是组庭后1个月,简易案件2个月,普通案件4个月。当然审结时间越早越好。但是如果工作忙说明情况可以拒绝。

2、专业因素:仲裁的特点是专家办案,这就要求仲裁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接受案件要考量所办案件是不是自己所熟悉和擅长的领域。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也是因为相信仲裁员有这样的能力来断定他们的是非。特别是准备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如果对案子不熟悉,不能胜任,不能勉为其难。

3、回避因素:比如事先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让当事人有可能对仲裁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需要仲裁员主动提出回避。

3、仲裁委的受案类型:法律规定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俗地说,就是仲裁经济类案件。排除这几种:劳动争议我们不仲裁,行政争议我们不仲裁,涉及身份关系的比如婚姻案件我们不仲裁,侵权案件我们不仲裁,其他财产权益都可以仲裁。因此,仲裁的事项你可以说他窄,因为与法院所管辖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种类型的案件不同,仲裁它仅涉及民商事,同时你也可以说它非常的宽泛,因为它涉

及到了民商事领域的各个方面。深仲受理案件类型较多的有:货物买卖、金融借贷、建筑施工、房屋租赁、股权转让、加工承揽、各种服务合同等等。

二、仲裁审理的内容

仲裁的审理就两大块内容,一块是实体内容,一块是程序内容。

实体问题很重要。因为《仲裁法》中有明确规定: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每个裁决书的最后都有这么一句话: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说:裁决作出后就生效了,就可以直接去执行了,当事人不能再上诉了。诉讼是两审终审,而仲裁是一审终审,这就是仲裁与诉讼的最大区别。特别是诉讼法修改后,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不包括实体问题,仲裁的结果真的是一锤定音,这就使仲裁好比双刃剑,对于一份正确的裁决,它具有了快捷的优势,对于一份错误的裁决,它就有了无法纠正的遗憾。如何避免错误的裁决?一在于仲裁员的公正心,二在于仲裁员长期积累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素养。但实体问题因个案不同内容纷繁复杂。

仲裁程序也很重要。因为案件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基本上都是因为违反仲裁程序。而违反仲裁程序的实质问题就是程序有瑕疵,对当事人不公平,所以法律规定裁决可以撤销。这个仲裁程序规范具体是指什么呢?最主要的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二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不符合仲裁程序,基本上

是指不符合这两个程序规定。所以仲裁员办案最需要熟悉的就是这两个法律规范。

三、庭前阅卷

我们经常讲仲裁员很重要的一项能力是庭审驾驭的能力。但是如果案件情况都不熟悉,又何谈驾驭?不认真看卷,水平再高,也无法开出一个高质量的庭来。我们都有这方面的经验,初看一个案子的材料,认为不难处理,可是要做裁决的时候,往往觉得不少问题都冒出来了,因为很多问题最终要落实到纸面上,你必须确定,不能模棱两可,还必须经得起当事人和大众的挑剔。更何况仲裁还是一裁终局。因此庭前阅卷是仲裁员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阅卷阅什么?每个人的习惯不一样,但有些问题需要共同关注。

(一)对仲裁主体的审查

首先是固定主体,解决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虽然仲裁委立案的时候已经把了一关,但责任最终还是仲裁庭的。主体如果搞错了,是颠覆性的。比如如果主体是个人,要核对身份证件。如果主体是公司,要核对立案以后的工商登记主体资料。注意期间主体还有没有变更?另外还要看和合同中的公章是否一致。最高院就有因此案件被撤销的案例(略)。

(二)对仲裁协议的审查

案子到法院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你必须到法院。那什么情况下案子必须到仲裁呢?仲裁没有地域管辖,也没有级别管辖,也

不受标的额的限制,不管你是北京的公司、上海的公司,还是境外的公司,都可以到深圳仲裁委员会来仲裁。唯一的条件就是要有双方将纠纷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没有这样一个协议,仲裁庭是没有权利裁案子的。所以说,仲裁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这也是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所在。因此要审查合同中有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三)对仲裁请求的审查

看仲裁请求是否明确的、可执行?比如要求对方承担保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和损失。其他相关费用是指是什么费用?要明确。看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经常见到这样的条款: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这里的合同争议包括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涵盖了合同效力、转让、违约、赔偿、解除等。但有些请求属于从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的内容,而从合同和补充合同没有仲裁条款,那这样的请求就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仲裁庭无权裁决。即使裁了也可能会被撤销。

(四)对证据的审查

第一对证据要熟悉,以便可以把握庭审。

第二对证据要提炼,以便能够引导庭审。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往往是多方面的,有时候当事人的一个纷争持续了好几年,你要查清该有多复杂,一个上午的庭审根本就不够,我们要查的是什么?是与仲裁请求有关的法律事实,因此我们的任务是从证据中提炼出哪些能够证明仲裁请求?哪些是对抗了仲裁请求?哪些证据相互矛盾需要开庭中进一步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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