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总结
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
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1、胜诉权:自然之债。
2、能够起诉。
3、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也不能缩短或延长。
4、和除斥期间的区别: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不适用。
5、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针对的的是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
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就受诉讼时效限制。
身份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侵权不当得利之债等。
普通时效:两年,从知道或理应知道的。
一年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这条的规定,两年是产品责任侵权责任问题。
质量不合要求是违约问题,是合同问题。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环境污染造成的:三年。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
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主要和继承法协调。
现在不但仅是继承权。
泛化了。
(主流观点)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及延长起算:知道或理应知道时起(一般的)。
中止:当事人之间有婚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一女一男结婚适用中止。
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止期间,时效不及于期间。
中断:主观原因。
提起诉讼从提起之日(做广义解释)申请支付令请求调解等是指诉讼外的请求。
只要承认债务就适用中断。
延长:适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所有诉讼时效都适用延长。
(主流观点)。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导学讲义
2021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导学阶段民法讲义考点一:监护(1)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参考法条】《民法典》第34条第4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监护人的职责【参考法条】《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1、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
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
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03-52;多选)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2、小学生甲极具天赋,参加多部影视剧攒下存款若干。
为让甲的存款保值,甲父在某城市以甲的名义购买多套房屋,未料周边房价均未上涨,唯独该城市房价下跌,导致严重亏损。
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根据2018年法考回忆版真题改编)A.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追回本金加利息B.购房保值行为不属于监护人职责范围C.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D.甲对甲父的赔偿请求权在其成年前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考点二:宣告死亡【参考法条】《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法典》第52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重点!2021法考刘家安教授主观题总结
《民法典》重点!2021法考刘家安教授主观题总结笔记是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刘家安教授的《民法典》精讲课程以及主观题带背进行的梳理;包含了司法考试中民法主观题的重要命题点,其实也是《民法典》学习中最重要的学习内容。
供大家参考,大家的认可的赞赏是我持续创作的动力。
一、民法主观题答题技巧与学习重点1、《民法典》是单行法和司法解释的结合;关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主观题综合性强,涉及民法、民诉、商法等学科的整合3、案件事实多会以买卖、租赁、借款、委托等合同关系间架结构,中间加入担保、物权变动、侵权等设计,从而实现围绕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主要考点的综合考核。
担保仍然是主观题的重点考点!【关注考点的整合度和法理性】4、主观题答题策略、技巧A、案情往往为法理问题而设置,阅读案件事实,应即时判断考点B、各类问题,一定要注重陈述理由(查询并抄录法条依据+陈述理由详略得当)C、主观案例设问一般以“谁有权?”“谁应承担什么责任”、“抵押权是否设立”等方式博学又温和的刘家安教授专题一、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目的在于解决取得权利或法律利益的主体资格问题。
该条除明确列举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两种情形外,还可以根据该条在出生后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实施侵权行为之时,被侵权人尚未出生(胎儿状态即受到损害),被告不得以胎儿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资格)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
专题二法人的独立责任、设立中的法人、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一、法人独立责任1、第60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独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2、第104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83条第2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使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和民事行为水平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使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水平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2021年民法知识点总结(2)
《民法》知识点总结.txt人和人心近来又最远,真诚是中间通道。
试金可以用火,试女人可以用金,试男人可以用女人--往往都经不起那么一试。
民法先简介一下民法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知识点第一,民法概念与基本原则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重要掌握三点:(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点(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第四,民事代理重要掌握四点:(1)代理概念和特性(2)代理分类重点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代理权行使原则(4)关于无权代理关于问题第五,物权制度重点掌握:(1)所有权(2)担保物权第六,债权重点掌握:(1)债保全和担保(2)合同在民法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上六大方面,但这也是相对本章内容而言。
从整个教材来看,民法也属于重点考试内容,所占考分比例较高。
因而,对于本章,要在全面复习基本上,重点掌握以上六点。
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概念和调节对象(一)民法概念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调节对象《民法通则》规定,国内民法调节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概念,还是调节对象,主体都应当还涉及非法人组织。
因而,国内民法调节对象可以视为: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节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权利体现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是人身关系。
一方面,民法中人身权,涉及人格权和身份权,另一方面,人格权利详细化,就是详细人格权,重要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亲权指具备直系亲属关系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指旁系血亲这样某些关系。
(三)国内民事立法概况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具备国内民事基本法地位。
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与法律事实
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与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1、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包括两种类型,即自然人和法人。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能够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民法上称之为“人”。
民法上的人,指具有民事权利水平的主体,所以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所以通常所称“权利人”、“义务人”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成年人、未成年人特指自然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存有。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他们实际上不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是作为公民的具体形态出现的,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关于这部分的内容,在第二讲中详细阐述。
3、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因种类不同,能够有不同的客体,所以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能一概而论。
物权的客体是物(但担保物权的客体除物以外,还能够是权利)。
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行为,即给付。
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二)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总是存有一定的原因。
这个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不是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因为很多自然现象,如日出、日落等不能当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法律事实。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既能够是一个法律事实,也能够是两个或者多个法律事实。
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就需要两个法律事实:立有遗嘱;被继承人的死亡。
2021年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复习要点一、基本概念民法:以民事办法调节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她应由民法调节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市民社会基本法,是私法典型形态,是权利法。
民法基本原则: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所有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基本准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体现,是民法调节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承担与风险平衡)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简称,民事活动不得违背。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节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节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客观事实或现象。
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结合,它是指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两个以上民事法律事实总和。
表达行为:又称民事行为(p139),以意思表达为要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达内容拟定法律效果内容行为。
(当事人实行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具备发生民事法律效果意思。
)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备设立、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意图,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行为。
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意思表达,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权利。
涉及承认权、追认权、选取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和继承权抛弃权等。
2021民法知识点总结
2021民法知识点总结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正式生效,其中包含了一系列重要的民法知识点。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对于规范社会生活和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2021年民法中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介绍,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民法知识。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人身、生命、健康、姓名、肖像等方面的权利。
在新修订的民法中,对人格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保护个人人格权的重要性。
新民法规定,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格权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同时,对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赔偿。
二、物权物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和财产利益所享有的权利。
新民法对物权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和完善,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和行使方式。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房屋所有权和地役权的规定。
新民法强调,房屋所有权可以用于住宅、办公和商业等用途,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
地役权是指为了某种目的,对某一他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所具有的利用权。
这些规定对于明确个人和机构对于不动产的权利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三、契约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
新民法对契约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了契约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新民法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对契约的内容、形式、条件和期限等自主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恶意订立契约或者违反契约的行为,也给予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赔偿。
四、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
新民法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设置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和界定标准。
对于损害他人人身健康、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损害他人财产和其他权益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继承继承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实现的被继承人对其财产和财产利益所享有的权利。
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考点分布
35分
合同效力(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可撤销合同)10分;合同成立2分;合同相对性4分;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1分;合同债权转让1分;代位权与撤销权2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分;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2分;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2分;技术合同2分;违约金与实际履行5分;买卖合同风险承担2分
侵权
6分
共同侵权1分;产品侵权1分;网络侵权1分;帮工遭受损害责任承担1分;用人单位责任2分
继承
3分
继承权放弃1分;代位继承与继承方式2分
知产
11分
著作权法5分;专利法3分;商标法3分
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登记表(共92分)
部门
分值
分值分布
总则
4分
代理2分;法人(分类)1分;诉讼时效1分
物权
27分
物权祈求权2分;共有3分;占有3分;善意获得1分;交付(批示交付)1分;(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物权变动1分;债务转让与担保责任承担2分;抵押权9分;权利质权(债权质权)1分;混合担保2分;征收2分;
部门
分值
分值分布
总则
11分
民事法律关系1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1分;监护1分;法人1分;人格权5分;诉讼时效2分
物权
18分
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3分;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2分;共有1分;物业服务合同1分;地役权1分;留置权2分;返还原物祈求权1分;土地承包经营权2分;动产浮动抵押权2分;善意获得3分
物权
24分
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3分;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4分;原始获得与继受获得2分;善意获得2分;建筑物区别所有2分;混合担保2分;抵押物转让2分;抵押权与诉讼时效1分;房地一体抵押3分;抵押权顺位变更1分;浮动抵押1分;质权人义务1分。
2021法考必背知识点解析与总结-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1.狭义:《民事诉讼法》
2.广义:宪法、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
包括《民诉解释》、《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解释》和专门批复等。
|「民事诉讼中规定的三大类程序」
1.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包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非诉程序(不解决纠纷、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包括特别程序(6种案件:5种属于非讼,选民资格案件不属于非讼程序但规则一致)、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3.执行程序
审理时程序分为两种,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非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但是执行时只有一种,即执行程序相当于将前两者的具体内容强制执行到位。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
1.对人效力
凡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2.时间效力
2017年7月1日生效,具有溯及力。
3.空间效力
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及领土延伸部分,还包括使领馆和航空器。
4.对事效力(5类案件)
平等主体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1)因《民法典》等实体法产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产生的民事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5种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
真题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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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时间:-04-08 17:04第一波(1-10)《民法总则》考点1:【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拟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原则,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与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利益。
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合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少规定期,可以依照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少规定期,应依照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判决。
{亲,懂得公平原则在考试中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合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
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少规定期方可合用。
真题就浮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民法总则》考点2:【行为能力年龄划分】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批准、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行纯获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行民事法律行为。
本来是10岁,当前是8岁。
几乎人们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情形存在。
牢记!牢记!《民法总则》考点3:【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户籍登记或者其她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时间为准。
有其她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以该证据证明时间为准。
此条,变化了旧法规定,考生务必注意。
其她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本来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规定。
曾有一年选取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民法总则》考点4:【胎儿利益保护】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注意,胎儿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例:甲购买人寿保险,可否讲胎儿作为保险身故受益人?祖父可否将财产赠与给胎儿?答案是:可以,由于胎儿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固然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不能获得财产之所有权。
《民法总则》考点5:【指定监护】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拟定有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关于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关于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指定监护前提:对监护人拟定有争议;2. 谁有指定权: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3.不服指定后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4.可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而不通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指定。
(这是新法与旧法之不同,务必注意)5.指定监护人不再限定于近亲属。
(此处也是与旧法之不同,请注意)《民法总则》考点6:【暂时监护】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她合法权益处在无人保护状态,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关于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暂时监护人。
【国家兜底监护】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备监护资格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注意:1. 前提条件:没有依法具备监护资格人;2.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3.具备条件居委会、村委会也可以担任。
《民法总则》考点7:【成年监护制度】第三十三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她乐意担任监护人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拟定自己监护人。
协商拟定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某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1.主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2. 须事先协商;3.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她个人或组织;4.须书面拟定监护人;5.须于该成年人丧失或某些丧失行为能力时方能履行监护职责。
(特别注意:新制度,可靠性特别大,请考生务必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8:【遗嘱指定监护】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父母担任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考点:1.前提务必是父母担任监护,若为其她人担任监护人,如祖父担任监护人,则无本条合用之余地;2. 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合同拟定监护】第三十条依法具备监护资格人之间可以合同拟定监护人。
合同拟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民法总则》考点9:【监护资格撤销】1.撤销监护资格条件:(1)实行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回绝将监护职责某些或者所有委托给她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行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其她行为。
2.撤销监护资格法律后果: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暂时监护办法,并按照最有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3.撤销监护资格机构:人民法院;4.申请主体:关个人和组织(涉及其她依法具备监护资格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5.其她个人或组织未及时申请,则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政部门兜底申请,请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10:【监护资格恢复】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行故意犯罪外,确有悔改体现,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前提下,视状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监护关系同步终结。
1.可以恢复监护资格主体:父母或子女。
其她人担任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不可恢复监护人资格;{此为特别重要之考点,可考性特别大,请掌握。
}2.恢复条件:(1)确有悔改体现; (2) 自己申请;(3)尊重被监护人意愿;(4)法院视状况恢复。
3.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监护关系同步终结。
《民法总则》考点11:【监护关系终结】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监护关系终结:(一)被监护人获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结其她情形。
监护关系终结后,被监护人依然需要监护,应当依法另行拟定监护人。
补充一重要考点:【撤销监护资格后三费承担】第三十七条依法承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承担义务。
即,撤销监护人资格,三费仍须承担,此为法定义务,牢记丨牢记!《民法总则》考点12:【财产代管人主体资格及职责】(1)担任财产代管人主体:失踪人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她乐意担任财产代管人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人,或者前款规定人无代管能力,由人民法院指定人代管。
(注:代管有争议,法院指定)(2)财产代管职责:1.妥善管理失踪人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其她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3.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导致失踪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总则》考点13:【变更财产代管人】(1)变更前提条件:1.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2.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3.或者丧失代管能力。
(符合其中一项条件即可)。
(2)变更之程序:1.她人申请变更:失踪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2.自行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有合法理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3)法律效果: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变更后财产代管人有权规定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送关于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状况。
《民法总则》考点14:【宣布失踪与宣布死亡关系】1.宣布失踪并非宣布死亡必经程序;2.以当事人申请为准;3.对同一自然人,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布死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布失踪,符合本法规定宣布死亡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宣布死亡。
【死亡时间拟定】第四十八条被宣布死亡人,人民法院宣布死亡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布死亡,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例1:小龙女5年前在绝情谷旅游失踪,4月1日,法院依法作出死亡宣布判决。
死亡时间:4月1日。
例2:小龙女11月11日登上去纽约飞机,后飞机失事,经关于机关证明不也许生存。
12月12日,法院依法作出死亡判决。
死亡时间:11月11日。
《民法总则》考点1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1.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注意: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3.债务承担:1.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别,以家庭财产承担。
2.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提成员经营,以该某些成员财产承担。
【法人分类】1.营利法人。
以获得利润并分派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成立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她公司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或者其她非营利目(两种目)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派所获得利润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农村合伙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注:法人几乎每年考一道题,属于老式重要考点,须掌握)《民法总则》考点18:【法定代表人】1.法定代表人产生。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负责人,为法人法定代表人。
2.责任归属。
1.以法人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执行职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导致她人损害,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追偿。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可以向有过错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总则》考点19:【捐助法人】1.捐助法人涉及: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及宗教活动场合。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以捐助财产设立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获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宗教活动场合,具备法人条件,可以申请法人登记,获得捐助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合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2.捐助法人必要登记设立。
3.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4.捐助法人必要设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