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汞污染控制政策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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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汞污染控制政策概况

汞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它不会在自然环境中降解。汞可以被环境中的微生物转化为甲基汞,甲基汞又通过大鱼吃小鱼的过程延食物链逐层富集,危害人类健康。汞的危害极高,尤其是对正在发育中的大脑。汞对神经系统的损害是不可逆的。汞具有长距离迁移性,这使得汞污染成为全球性问题。研究表明,80%的汞是以蒸气的形式向大气排放的。煤的燃烧、采矿、冶炼等活动都会向大气中排放汞。它能在大气层中飘浮成千上万公里,然后进入土壤和水系。

2010年6月7日至11日,包括中国在内的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政府代表齐聚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就如何控制汞污染进行政府间谈判。会议期间,各国代表就公约限汞条款发表了意见,包括汞的供应、需求、贸易、含汞产品及生产过程中的汞排放、含汞废弃物及污染场地、汞的安全储存、小型金矿开采和汞的大气排放等等。

目前世界绝大多数都开始就控制汞污染的问题而努力着,都以下特点。

一、立法

通过立法加强对汞排放和汞污染的控制很多国家都通过了管理和控制汞排放、限制汞使用和暴露的立法。一般来说,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的国家立法由一个以上的法律或者“伞状”法律体系组成,由特定的管理部门来执行。由于汞污染的特点,很少有能够覆盖整个包括汞在内的化学品管理的单个法律,通常是包括几个分开的立法,由分开的部门来执行。针对汞排放,很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来规定不同类型工业源和设备向大气、水和土壤/ 地下水的最大汞允许排放量。

美国

美国汞污染控制涉及多个法案。其中的《清洁水法案》在排放许可系统的基础上确定不同行业基于技术标准的汞排放量,各产业部门据此被分配给一个特定的汞排放量。

1996年的美国国家一级饮用水规程(NPDWRs或一级标准),是法定强制性的标准,它适用于公用给水系统。一级标准限制了那些有害公众健康的及已知的

或在公用给水系统中出现的有害污染物浓度,从而保护饮用水水质。一级标准将汞的标准限值设定在0.002mg/l,同时指出了天然矿物的溶蚀,冶炼厂和工厂排放,废渣填埋场及耕地流出等水体中汞的来源并加以控制。

在美国,各州针对自身情况对不同水体中的汞制定排放标准。比如,在Arizona州,废水的汞浓度排放限值为0.0002mg/l;而在Illionis州,相同水体的排放限值为0.0005 mg/l。

燃煤电厂是美国最大的汞废气排放源,大约每年排放48吨汞,占全国人为汞排放的1/3。针对汞污染,2003年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第108次议会上宣布。具体要求见下表。

美国环保局针对火电厂的排放标准如下:

美国燃煤电厂各操作单元汞排放标准(单位10-6

另外,美国的《清洁大气法案和资源保存法案》对含汞产品和废物制定了特定的分类和处理要求。《含汞和可充电电池管理法案》禁止某类电池的销售,并实施产品标签制度,鼓励自愿收集、循环使用或者适当处理旧的可充电电池。这些立法不仅推动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而且为其提供了一个管理框架。

另外,美国各州在监管含汞产品方面相当积极。部分州政府的措施见下表:

加拿大

针对汞污染控制,加拿大既有联邦法规,也有省级和地区级的污水、饮用水和工业源排放的立法、法规和指南。其中,加拿大联邦政府2000年针对废物焚烧产生的汞废气排放标准要求如下表所示。同时加拿大1996年制定的饮用水安全指标中汞的最大可接受浓度为0.001mg/l(新的标准正在修订中)。

加拿大联邦政府对焚烧行业的汞废气排放标准(单位 g/Rm3)

欧盟

丹麦主要通过两个法案来控制汞污染:《环境保护法案》(1974)控制排向大气、水体、土壤的会对人类健康或者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化学物质和产品法案》(1980)则加大对化学品的销售、消费和处理的规章管制的力度,目的是避免化学物质对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以及促进清洁技术的使用。

德国根据《联邦排放控制法案》来制定技术导则中预防工业向大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当中汞的一级标准为0.2mg/m3,排放速率≥1g/h。

日本

日本的《水供给法》和《水污染控制法》规定水中的总汞浓度标准和汞排放标准。在日本,2004年新制定的饮用水水质基准项目中汞的基准值为0.0005mg/L以下。同时,《食物卫生法》中规定鱼和甲壳类动物的汞含量标准。另外,还有很多针对金属开采和生产的环境立法和法规,控制点源向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而韩国的基本环境政策法案、大气质量保护法案、水质量保护法案、饮用水管理法案、地下水法案、废物管理法案、食物法案、工业安全与健康法案等都涉及汞的控制和管理。

其它个别国家或机构组织制定的汞在水体中的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饮用水中汞的指标定为0.001mg/l;俄罗斯为0.0005 mg/l;台湾为0.002 mg/l。1998年《欧盟饮水指令》规定水中汞排放限值为1.0 g/l。韩国要求河流与近海区域水质中不得有汞检出。

二、管理模式

多数发达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体负责、多部门参与并分工负责。

美国通过EPA和其他部门的共同协作来控制汞污染。EPA主要致力于制定空气、水和土壤的排放标准,通过制定污染源的排放标准或者环境介质的环境标准来控制污染源的汞排放,管理汞排放造成的风险。美国食物和药品管理局则管理化妆品、食品和牙科产品当中的汞,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管理工作环境中的汞暴露。

芬兰政府通过和化学品咨询委员会的合作来监督各部门和商业之间的合作,环境部门则和其他不同组织和部门合作监督化学品(包括汞)的使用。而芬兰环境协会(SYKE)负责对防污产品、杀粘菌剂和木材防腐剂进行授权,芬兰环境协会和国家产品福利和健康控制机构共同管理生物灭杀剂,安全技术部门则和市政部门一起,对危险化学品的处理和储存进行核准,农药则由种植产品监测中心来授权。

丹麦对化学品管理的整个职责由环境和能源部门的下属单位——丹麦环境保护局负责,并由其他很多部门共同对化学品进行管理,比如劳动力部门负责化学品在工作环境中的使用,食物、农业和渔业部门管理食物当中的化学品,而地方政府和县政府负责监督各企业向大气和水体排放的化学品。

三、实施措施

发达国家一般依据汞的生命周期设计实施管理和控制措施。汞管理手段和控制措施主要是通过源清单建立,将汞纳入到化学品管理体系中,为进一步的控制措施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并进而通过四大类措施对汞进行控制和管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控制汞向环境排放的源头行动和管理以及其他标准、行动和项目等。

国家层面的汞污染控制目标,一般是减少汞向各种环境介质的排放,这种控制目标又通过各个部门的部门减排目标来实现。

汞作为一种有毒化学品,通常被纳入化学品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化学品管理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管理手段是污染物源清单管理。目前有些国家已建立起收集和完善有毒化学品流通数据的系统,该系统不仅追踪工业设备的环境绩效和政府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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