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有建设用地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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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用地及其规划24仓储公共设施绿地规划

第五章用地及其规划24仓储公共设施绿地规划
城道口或水运必经的入口处。 v 特种仓库,尤其是危险品仓库必须设置在城郊独立地段上,
与使用单位处于同侧。
第五章用地及其规划24仓储公共设施 绿地规划
城 市
仓库可设范围 使用单位
第五章用地及其规划24仓储公共设施 绿地规划
5
1、煤建仓库 2 、综合仓库 3 、外贸仓库 4 、粮油仓库 5 、食品仓库
第五章用地及其规划24仓储公共设施 绿地规划
CBD
上 海
第五章用地及其规划24仓储公共设施 绿地规划
分散布局的城市,市中心一般位于规模较大 的部分和交通条件良好的地方。
第五章用地及其规划24仓储公共设施 绿地规划
五、公共中心的空间布局形式 1、总体组合方式
分散式
集中式
混合式
第五章用地及其规划24仓储公共设施 绿地规划
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仓库最好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 类仓库尽可能集中布置。
第五章用地及其规划24仓储公共设施 绿地规划
(4) 节约用地,但有一定发展余地
仓库的平面布置必须集中紧凑
(5) 注意城市环境保护
防止污染,应满足有关卫生、安全方面的要求。
(6) 特殊要求
第五章用地及其规划24仓储公共设施 绿地规划
块状布局
第五章用地及其规划24仓储公共设施 绿地规划
块状绿地
第五章用地及其规划24仓储公共设施 绿地规划
带状绿地
第五章用地及其规划24仓储公共设施 绿地规划
环状布局
第五章用地及其规划24仓储公共设施 绿地规划




杏花公园

逍遥津公园
西



西

区 景 河 包

第五章用益物权

第五章用益物权

五、权利的变更与消灭
(一)变更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 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 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 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消灭
1、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 承包期内,承包方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 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 ,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 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 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期限 ·法律规定有最长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期限。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 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 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继承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 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 包期内继续承包。 思考:应得的承包收益是指什么?是指在承包期 内继续承包还是承包土地上农作物的所有权?农 户不存在了,是否要交回土地?(继承人是本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和不是成员的情形)
三、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 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方法使用供役地。
思考:地役权人与所有权人、其他地役权人在利用供 役地产生冲突如何办?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 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 权的限制。 2、为附属行为 3、物上请求权 (二)义务 维持设置的义务

五章自然资源保护法ppt课件

五章自然资源保护法ppt课件

2.特征资源法。
将各部门资源法中相互间所具有旳共同自然特 征旳部分进行分类,一类是可再生和发展资源, 它涉及生物资源法(如有关森林、草原、渔业、 自然保护区及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珍稀植物方面 旳法律、法规等)和非生物资源法(如有关土地、 水资源等方面旳法律、法规);另一类是不可更 新但可再生旳资源。它涉及诸如有关矿产资源等 方面旳法律、法规。
3.对土地实施一系列旳行政管制措施。《土地 管理法》对土地利用还要求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 制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而且要 求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 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三)对耕地实施旳特殊保护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旳一种主要目旳就是要对 耕地实施特殊旳保护。详细旳保护措施涉及:
《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 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珍稀植物保护 法》、《自然保护区法》等。
3.科学技术性。 当代科学技术旳发展,对法律旳影响十分广泛和
深远。人们对人类经济活动与自然生态旳关系、自 然资源旳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旳关系,提出许多新 旳课题,采用更科学、更先进旳措施,保护管理多 种自然资源。 4.国际共同性。
2.农民集体全部旳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旳组 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生产。土地承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要求, 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要求土地用途。
2.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 类,对其予以分别用途和管理。
然与社会旳关系,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旳协调发展。
二、自然资源保护法旳特征
自然资源法具有如下特征: 1.宏观性。 这是自然资源法调整多种社会关系旳理论基础。 多种自然资源法规必须按照资源配置旳宏观要求要 求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过程中旳行为 规则,这是自然资源管理法旳主要特征。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9.18•【文号】计国地[1996]1865号•【施行日期】199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国地[1996]1865号1996年9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闭,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7年10月15日颁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土地利用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是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及审批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所有非农建设和农业建设用地。

农业建设用地是指农、林、牧、渔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修建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永久性晒场等常年性工程设施用地。

第四条国家每年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占用耕地指标,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并作为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落实保护耕地目标责任制的主要依据。

第5章 城市用地构成及规划

第5章 城市用地构成及规划

A52、A53、 A59共计13小类。
3 城市用地类型

城市用地分类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 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中类: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娱乐康体用地(B3)、公
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等共计5类;
社区附属绿地), 服务设施用地(RX2,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幼托、文化体 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用地), 其中二类居住用地中类下又设保障性住宅用地(R20), 共计7个小类。
3 城市用地类型

城市用地分类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 的服务设施用地。
空闲地 其他未利用地
3 城市用地类型

城市用地分类
代 码 R A B M W S U G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8大类、35中类、44小类)
范围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用地
用地类别
公பைடு நூலகம்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 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W)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 货运公司车队的战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中类: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W1)、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W2) 、三类物流
仓储用地(W3)共计3类;以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程度 划分。

样地法

样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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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任务:
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 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评 定,并划分等别、级别。
工作对象:
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 用地,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中的永久性林地、永久性牧 草地和永久性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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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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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标准样地因素体系
实际产量水平 土地构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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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臵标准样地的原则
⒈单位面积农用地的产量水平最高; ⒉农业生产条件最好; 灌溉保证率的高低、排水是否通畅、 ⒊构成农用地的土地因素的综合特征最 田间道路体系的完善情况、地面是否平整、 优; 主要包括气候因素、土壤因素、地形地貌 地块的宗地分割是否破碎等。 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是编定为长 因素、水文因素等几个类别。 期稳定的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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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分等定级概述
1996年,农业部颁布了行业标准《全 国耕作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 1998年,《农用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讨论稿); 其后,部分市(县)根据国土资源管 理工作的需要,开展了的农地分等定级和 估价工作,提供了区域性的农地分等定级 与估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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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标准样地的应用
㈠ 划分农用地定级单元
注意: 1.定级单元的划分以乡级行政区为单 位进行; 2.农用地定级单元图的比例尺与土地 详查的比例尺一致; 3.定级单元确定之后,要在全县级区 域内统一进行编号,以乡级为单位进行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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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4 样地法农用地定级表格式
㈠ 德国的标准样地应用

第五章 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章 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范围:
现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规划
区内、外、国营农场) 依法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 地、未利用地和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 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国有农用地。 依法批准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
有关临时使用土地的问题
临时用地的概念:
指因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 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 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临时使 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 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 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 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 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1条: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 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40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
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 利益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 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 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
47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 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 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出让。”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 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 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 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 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单位批准,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 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吉林省⼟地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吉林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期:2015-11-20执⾏⽇期:2015-11-20效⼒级别:地⽅性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地所有权和使⽤权第三章⼟地利⽤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地第六章⼟地市场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地管理,保护、开发⼟地资源,合理利⽤⼟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全省⾏政区域内⼟地的利⽤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必须贯彻⼗分珍惜、合理利⽤⼟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地⽤途管制,限制农⽤地转为建设⽤地,控制建设⽤地总量,对耕地实⾏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地的统⼀管理和监督⼯作。

设区的市⼟地⾏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地实⾏集中统⼀管理。

第⼆章⼟地所有权和使⽤权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式取得国有⼟地使⽤权的,其使⽤、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式取得国有⼟地使⽤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股⽅式取得国有⼟地使⽤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股。

以租赁⽅式取得国有⼟地使⽤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股。

第六条⼟地使⽤权转让、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地登记⼿续。

⼟地使⽤权出租的,必须依法登记备案。

未依法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依法收回、⾃动放弃、⽆⼈继承和其他原因造成国有⼟地使⽤权、农村集体建设⽤地使⽤权灭失的,应当由原⼟地登记机关注销⼟地登记,并分别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条跨⾏政区域的⼟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所在地的共同上⼀级⼈民政府处理。

土地资源管理(第二版)——第5章

土地资源管理(第二版)——第5章

Part 04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新编21世纪土地资源管理系列教材
5.4.1 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
20世纪是全球经济大发展的世纪,但人类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资 源枯竭。当全球都面临严重的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问题的时候,人类迫于现实与对未来 的担忧,不得不对自身的生产、生活行为进行深刻的反思。
形图、控制网点等为信息源,对土地资源信息进行获取、输入、存储、处理统计、分析、评 价、输出、传输和应用的大型系统工程。土地信息系统的功能主要包括:存储、自动检索、 更新、三维信息共享、再生、保密等。 4.耕地动态监测预警技术 (1)警义。(2)警源。(3)警兆。(4)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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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因素。社会因素包括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需求、人口状况、土地政策等的影响。 (4)生态利益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一种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即使符合土地的自然条件,同时也
能获得较高经济效益,也还不能贸然地认为它是合理的,还应当考虑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优化 和持续利用的原则,这是当前土地资源利用决策时所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人类过去在 对待环境问题上失败的总结,如化学农业和城市化发展过快带来的一系列生态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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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土地资源利用系统
钱学森将复杂的研究对象视为系统,即系统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若干部分 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土地资源利用系统也是由多个子系统复合而成的自 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系统内部的生物与环境之间通过物流、能流和信息流的交换而形成具 有一定结构、功能和自我调节能力的自然生态系统,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介入使土地在进行 自然生产力更新的同时,也进行经济社会生产力的更新,形成完整的土地生产力系统。

国有建设用地合同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合同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合同管理办法以下是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合同管理办法的分享。

我在接触国有建设用地合同管理的时候,一开始真的是一头雾水,完全不知道从何下手。

不过在不断得摸索过程中,也总结出了不少有用的办法。

首先呢,合同文本的规范化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我是这么解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制定出一套详细的合同模板。

在这个模板里涵盖了所有必要的信息,像是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出让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例如在一块位于城市中心的土地出让合同里,我们就明确标明土地处于具体哪条街道、门牌号多少,面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总价以及首付定金的具体数字和后续尾款的支付时间节点等。

这个办法挺好使的,避免了每次合同签订都要重新构思条款的麻烦,也确保了基本信息不会出现遗漏。

然后就是合同审批流程的管理。

试过很多方案,一开始是简单的纸质审批,一个部门一个部门顺序走流程,结果经常出现文件积压、审批不及时的问题。

后来想到个好办法,采用电子审批系统。

这样处理就行,系统可以设置每个部门的审批时间限制,如果超时没有审批就自动提醒。

对于特殊情况,还能够随时查询流程卡在哪个环节并且方便沟通交流加快进程。

在合同的履行监管方面也是有不少窍门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是重点监督的内容。

为了能及时掌握情况,就要加强与各部门如建设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

比如我们发现有一个开发商在国有建设用地上计划建设住宅,但是环保部门传来消息说该地块有部分区域环境污染还未处理完善。

我们就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开发商暂停施工进行整改,或者按照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追究责任。

再说说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管理。

合同签订后难免会出现各种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我会要求提出变更或解除的一方提供书面的申请以及详细的理由和依据。

我们在处理一个因为城市规划调整导致土地用途被迫改变的合同时,土地使用者提出变更申请,我们就仔细核查了城市规划部门的调整文件,对照原合同条款,和相关部门、法律专家探讨后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合同变更。

建筑工程建设用地管理

建筑工程建设用地管理

建筑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协议书范本甲方:建设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乙方:施工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打算在(具体地点)建设一栋大楼,并将其用于(具体用途),现就建筑工程建设用地管理事宜,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填写项目名称)1.2 项目地址:(填写项目地址)1.3 项目规模:(填写项目规模、建筑面积、层数等相关信息)1.4 项目审批及许可:甲方应当自行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审批、许可手续,并在工程建设前向乙方提供相关审批、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第二条环境保护2.1 甲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和生态安全。

2.2 在建设过程中,甲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噪声、扬尘、污水等污染物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第三条施工安全3.1 甲方应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质量等相关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建筑质量和工期计划的完成。

3.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并确保施工人员遵守相关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

3.3 甲方和乙方应定期进行安全交底,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四条资金支付4.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项。

4.2 乙方应及时提供工程进度及相关支付资料给甲方,以便甲方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项。

第五条工程质量5.1 乙方应严格按照项目规范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

5.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除6.1 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6.2 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书面的合同变更协议或解除协议,明确变更或解除的条款、理由和处理方式等。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若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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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期管理的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4)《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
3.前期管理的工作权限和主要内容
国家只对项目预审的权限进行了规定,即项目 预审应由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主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二、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要实行全程管理,亦即所谓的 “三参三查”管理,即审批项目用地时,土 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参与项目批前、批中、批 后的全程工作。
(一)建设项目用地前期管理
1.建设项目用地前期管理的含义
建设用地前期管理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在建设单 位正式申请用地之前直接参与基本建设前期工 作的决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 准,就建设项目用地和与用地有关的的问题提 出具体实施意见的活动。
(三)建设项目用地后期管理
1.后期管理的含义 建设项目用地后期管理是指一个建设项
目的用地被依法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基本建设施工过 程和竣工验收中用地及用地有关的问题进行 管理、监督检查和复核验收,以保证审批用 地中的各项要求和具体规定能得到真正落实。
(三)建设项目用地后期管理
第五章 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章 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概述 第二节 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用地全程
管理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第四节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收
缴办法 第五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第五章 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概述 第二节 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用地全程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
1.符合规划。 2.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3.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利用的要求。 4.划拨方式供地必须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
条件。 5.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条
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方式
划拨方式——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后,在土地使用权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 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 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二)对临时用地的要求
1. 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并与土地所有者签定临时使用 土地合同。
2. 必须给土地所有者或原土地使用者予以 补偿。
3. 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4.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第五章 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概述 第二节 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用地全程
二、国有建设用地的范围
1、现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 2、依法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
用地和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农民集体 所有的农用地。 3、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国有农用地。 4、依法批准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土地。
三、有关临时使用土地的问题
(一)临时使用土地的概念
临时使用土地: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 要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空 地或未利用地,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 用的土地(不包括临时使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而使用的土地)。
缴办法 第五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概念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方式 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依据与政策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拟订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概念
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 政策,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用 地单位使用的过程。
管理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第四节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收
缴办法 第五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概述
一、国有建设用地的概念 二、国有建设用地的范围 三、有关临时使用土地的问题
一、国有建设用地的概念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前期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土地管理部门重点参与建厂条件和选址定点工 作、项目设计方案工作、环境保护工作、耕地 保护工作四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建 设项目用地技术指标提出意见,最后完成“建 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项目用地中期管理——审批管理
1.中期管理的含义
建设项目用地中期管理亦称审批管理,是在前 期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 批准,是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实施阶段, 是建设项目用地全过程管理的核心。
2.审批管理的程序
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范 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批两种情况。基本程序 是申请、审查、按权限报批、供地和土地登记。
复核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 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复核。
4.后期管理工作的方式。有主动管理和请 求管理两种。
第五章 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概述 第二节 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用地全程
管理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第四节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收
管理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第四节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收
缴办法 第五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第二节 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用地全 程管理
一、基本建设程序 二、 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
一、基本建设程序
(一)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设计任务书 (四)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五)设备定货和施工准备 (六)组织施工 (七)生产准备 (八)竣工验收
2.后期管理的特点
(1)土地管理部门兼有执法监督和行政管理双 重职能。
(2)后期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审批用地的文 件。
(3)后期管理是对审批工作的补充和完善,是 审批管理的继续。Leabharlann (三)建设项目用地后期管理
3.后期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跟踪管理。主要是对基本建设过程中的用地性 质进行调查,监督建设单位依法用地,协调和 处理建设中因用地而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对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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