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教育中实施惩罚与体罚的区别
中小学体罚与惩戒的区别
中小学体罚与惩戒的区别作者:肖艺芳来源:《基础教育参考》2013年第23期一、体罚与惩戒的区别体罚是违法行为,不仅会对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会使教师和学校失去信赖。
体罚不仅不能培养学生正常的伦理观,而且会助长学生的欺侮和暴力行为。
惩戒是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中规定的退学(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中的学龄学生除外)、休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龄学生除外)、警告、斥责、放学后留校、起立、抄写作业、清扫、写反省等。
判断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惩戒行为是否是体罚,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健康、身心发展状况以及该行为发生的场所、时间、惩戒的形态等进行客观的综合考虑,不能按照教师、学生和家长的主观意志进行判断。
如果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的身体构成侵害,施予学生肉体的苦痛,那么就是体罚。
具体的参考行为如下:1.体罚(1)构成身体侵害的行为第一,在体育课上,从背后踢正在做危险动作的学生。
第二,在放学前的班会上,罚学生晃着腿坐,谁踢到前排同学,教师就将其踢倒。
第三,对反抗说教的、上课态度不端正的多名学生打耳光。
第四,对屡教不听的多名课上随便走动的学生,捏着脸颊把其拖到座位上。
第五,对不听教诲想要逃学的学生,教师伸手去拉其手臂,学生甩开手臂然后教师就徒手打学生脑袋的行为。
第六,在午餐时间,口头提醒吵闹的学生,学生不听,教师就将手中的圆珠笔扔向学生。
第七,殴打不听从顾问教师指示、校服穿戴不整齐的学生的脸。
(2)施予学生肉体痛苦的行为第一,放学后让学生留在教室内,甚至不让学生上厕所的行为。
第二,为了进行单独指导,让学生长时间单独呆在室内,甚至不让学生吃饭的行为。
第三,对于忘记做作业的学生,让其在教室后面保持正坐的姿势听课,学生提出难受的时候也不放过学生的行为。
2.惩戒除了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中规定的退学、休学、警告外,被认为是惩戒的行为有6种。
一是放学后罚学生留在教室。
二是上课中,让学生在教室内起立。
三是交给学生学习任务或清扫任务。
四是增加学生的值日次数。
浅谈“体罚”与“惩罚”
浅谈“体罚”与“惩罚”勿庸置疑,体罚和惩罚都是一种教育学生的手段,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体罚系指对身体施加的惩罚,使之遭受皮肉之苦。
这种手段直接面对和触及其身体。
对于学校老师而言,其体罚行为就是直接以学生的身体为对象,使其肉体受到痛苦。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老师不直接伤害学生的肉体,而是用罚站、罚扫地、罚抄写、罚跑步等方式使学生的心灵受到伤痛,精神受到压抑,这就是变相体罚。
不管是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国家明令严禁使用的教育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有禁止体罚学生的有关规定。
在封建科举制度下,体罚一直是一种长期使用的教育手段,即所谓的“严师出高徒、棍棒出好人”。
在这种教育制度下,教师地位至高无上,如同“法官”,执掌着学生的命运,而学生地地道道地成为老师教鞭下的“阶下囚”,师生之间毫无平等地位可言,这样的教育制度与我们今天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教育是格格不入的,所以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惩罚则是指犯规、犯禁、犯法的人受到某种痛苦折磨或其他损失。
使用这种教育手段,关键是看对象和掌握“度”的问题。
如对违法犯罪分子当然要给予严厉的惩罚。
而作为学校而言,各级各类学校都制定有自己的各种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实际上就是学校的“法”,谁违“法”,那就当然要受“惩罚”。
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行使“惩罚”权是“合法”的。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
这里关键要看清,我们教育的对象是学生而不是“违法犯罪”分子。
因此,我们在使用“惩罚”这一教育手段时就要讲究方法。
要弄清楚,惩罚不是针对肉体的行为,而针对的是“犯规、犯禁、犯法”的人所实施的教育手段。
所以我们要对“犯规、犯禁、犯法”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干预,阻止其行为的发展,必要时实施惩罚。
惩罚与体罚的“罚”之辨
惩罚与体罚的“罚”之辨作者:陈庆文来源:《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14年第11期“惩罚”不仅有助于教师权威的维护和学生行为的塑造,也有助于学校的日常管理,是教师教育权利的体现。
“体罚”与“惩罚”在出发点、性质和结果上都具有本质区别,我们应该认清两者之“罚”的不同意义。
在教育实践中“罚”应遵循教育性、可行性、可接受性、最后性等原则,巧用“惩罚”而禁用“体罚”。
惩罚体罚教育性“体罚学生”是中小学教育实践中的敏感话题,不仅违背师德,甚至触犯法律。
然而“打骂”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自古有之。
俗语“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便是最好的说明。
“体罚”似乎成了教师和家长教育孩子的常用方法,但是法律又明文禁止体罚学生,许多老师陷入了“想打”又“不敢打”的两难选择。
故而有必要对“打骂”进行深度剖析,认清惩罚与体罚的区别,从而排除“罚”所带来的困扰,使教师履行应有的教育之责。
一、惩罚之“罚”的合理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惩罚是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指出,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惩罚就是一种处分权。
惩罚最终要落实为具体行为,比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批评、罚站等。
在这些行为中,有些人混淆了惩罚与体罚,认为“罚”学生就是体罚,从而放弃了教师应有的教育责任。
教育活动的对象是人,而人具有复杂性,由其引起的教育活动更是变幻无穷,如果用简单的逻辑去否定“罚”学生的合法性,明显是违背教育规律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教育学的角度去剖析惩罚存在的合理性。
1.有助于教师权威的维护“师生关系平等”更多是指人格层面的平等,如果从“教”与“学”的角度来看,师生关系是不平等的。
教师与学生之间是影响与被影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教师通过各种方式控制、管理和协调教育活动的进行,从而达到对学生的影响。
在这种管理、控制和协调过程中就形成了教师权威。
教师权威的形成是复杂的,教师权威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如人格魅力、广博的知识等。
惩罚≠体罚
惩罚≠体罚孝感市楚环中学滕达教育中的惩罚可以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警示学生加强自我约束。
但惩罚并不是体罚。
惩罚的根本宗旨在于“治病救人”,惩罚的出发点和终结点都是出于爱。
一、罚前要心中有底惩罚,作为教育的一种特殊手段不可多用,更不能滥用。
当决定使用这一手段时,必须慎之又慎,要事先设计好切实可行的教育方案,确立明确的教育目的。
惩罚前一定要做到言之有据,避免惩罚的盲目性和无序性。
此外,还要注意把握罚的“分寸”,语言的选择,场合的确定,方式的采用以及被批评学生的内心活动和可能的反应等,都要事先加以预料和推敲,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二、罚时要心中有人教育惩罚是在关爱的前提下对儿童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的强制措施。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学生改正错误,因此,教师心中要装着学生,这是惩罚是否有效的关键。
首先,教师要平等待人。
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对犯了错误的学生不能有偏见,要让他们处于平等的地位,缩短师生之间的距离。
其次,惩罚要富有人情味。
惩罚中要多一些鼓励和期望,让学生体会到老师的关爱。
罚的形式更是多种多样,不拘一格,比如罚“画画”,罚“写作”,罚“唱歌”,罚“讲故事”等等。
再次,教师要宽容、冷静。
惩罚学生时,师生双方思想碰撞的交锋是常有的,还可能导致冲突,甚至出现难堪的局面。
作为老师,应体现出良好的修养,始终保持冷静的态度,对学生的一些过激言行则要持容忍态度,充分体现尊重、理解、关心,才会保证教育取得实效。
三、罚后要爱护有加许多惩罚教育的失败,往往并不在教育者缺乏严厉,而在于施教者往往一罚了之,未能及时巩固教育的效果。
为此,教师在实施惩罚后要及时补课,对症下药,做好下列补救策略:补情感。
教师的批评是否过于严厉、苛责,惩罚中是否投入情感,这些都要及时地总结反思,并开诚布公地和学生谈谈自己的感受,让学生感到老师一直在关注着、牵挂着自己。
谈认识。
惩罚后一定要让学生知道错在何处,为何错了,为何受惩罚。
惩罚是为了加强学生知错、改错的责任感,如果罚前学生认识不够,那么处罚之后,要动用一切积极因素,让学生把缺点、错误认识透彻。
浅谈“体罚”与“惩罚”
浅谈“体罚”与“惩罚”体罚和惩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不同的目的和方法。
体罚是指用暴力、打骂等方式对孩子进行惩罚;而惩罚则是指用适当的方式对孩子的过错进行惩处,以达到教育、引导和纠正错误的目的。
下面将就这两个概念展开讨论。
一、从定义上看体罚的定义已经在上面提及过,它是一种暴力行为,可能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
而触犯法律的体罚,被称为虐待儿童,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惩罚是一种教育行为,它是一个过程,旨在指导孩子了解错误,并纠正它们的行为。
二、从目的上看体罚的目的是惩罚和打击孩子,让他们感到局促和恐惧。
因此,它不仅无法解决孩子的问题,而且还有可能恶化孩子的行为问题,甚至妨碍了与孩子之间的亲密联系。
有时,孩子可能会想知道他们做错了什么,但因为体罚的惊恐和痛苦,他们会想着如何逃脱体罚,而不是思考错误并如何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此外,孩子在体罚后也可能会变得更加易怒、患有情感障碍、自闭、依赖性等问题。
相反,惩罚的目的是提高孩子的自我意识和责任感,以便他们以后能在类似的情况下避免犯错。
惩罚应该有意义,且具有一定的成本或代价。
它应该既能让孩子真正地了解自己的错误,同时又不会让他们感到无助、灰心丧气或受打击。
重要的是,惩罚应该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理解基础上的。
三、从方法上看体罚的方式包括打骂、拍打、绑缚和赤裸裸地出来等形式的暴力行为。
这种方法实际上违反了孩子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它的后果可能非常严重,以至于有时候孩子需要得到医疗护理。
与此不同,惩罚的方法应该遵循适当的指导和规范。
它应该建立在家庭和校园的基础上,是家长和老师对孩子进行教育、指导和引导的方法。
惩罚不应该是一种打击或惩罚,而应该是规范化的,以确保孩子明白自己的错误,并提供改正错误的途径。
四、合理惩罚事实上,惩罚是有效指导和纠正孩子行为的合适方式,但它必须体现出负面后果,同时保持适度。
因此,家长和教师必须了解以下一些简单原则,以确保孩子在接受惩罚时得到正确的引导和指导。
惩罚与体罚
惩罚与体罚目前,各学校老师谈到“教师体罚”一词可以说谈虎色变,这是教育界内的一个雷区,谁也不能碰,谁也不敢碰,大家都是在尽量地回避着这一个问题,好象穿越在荆棘丛中,生怕一不小心,便会把自己弄得遍体鳞伤。
所以很多学校的课堂教学老师基本上都处于不管的状态,一些沾染了社会上匪气的学生可以在课堂大闹天空。
老师们也很矛盾,不是不想管,而是不敢管,甚至连话说重了都怕引起学生来个思想不通,给你搞个一哭二闹三上吊,其结果,你还想在这个岗位上混不混了?老师们一边小心谨慎地工作,一边又很是疑惑,难道光给学生表扬、赏识,这就是民主教育,这就是对学生的尊重、对个体的尊重?没有挫折、没有疼痛,这样的教育,学生就能真正地成长起来?对于老师们的疑惑,李镇西校长在《师德新思考》一文中阐述了他对“体罚”与“惩罚”的观点:说到爱,我还想到有的人老把爱同严格要求对立起来。
这是误解。
爱,必然包括严格要求,甚至包括必要的惩罚。
有人老是讳言教育惩罚,可我就想不通,离开了惩罚的教育还是完整的教育吗?教育,无非就是人格熏染和行为养成,而行为的养成必须靠训练,训练就是强迫,所谓强迫就是学生没有做到就必须惩罚。
为什么有人怕说惩罚呢?因为他把惩罚和体罚混为一谈了。
我坚决反对体罚,但同样坚决反对取消教育惩罚!我们查一查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在谈到“惩罚”时,该书把“批评”都作为最轻微的惩罚方式。
这说明教育惩罚是不可缺少的。
应该说,表扬和批评,奖励和惩罚都是教育的方式,更是教师的权利!那么,根据李老师的论述,我们的教育还是不能缺失“惩罚”教育,只不过我们要将“惩罚”和“体罚”是两个概念严格区分开来。
我查了一些资料,对于“惩罚”和“体罚”它们是这样定义的:体罚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如罚站、罚跪、打手心、拧耳朵等,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学校教育中所实行的‘棍棒’纪律的具体表现形式。
惩罚是对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
惩罚与体罚的“罚”探究
惩罚与体罚的“罚”探究体罚学生是中小学教育实践中的敏感话题,不仅违背师德,甚至触犯法律。
然而打骂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自古有之。
俗语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便是最好的说明。
体罚似乎成了教师和家长教育孩子的常用方法,但是法律又明文禁止体罚学生,许多老师陷入了想打又不敢打的两难选择。
故而有必要对打骂进行深度剖析,认清惩罚与体罚的区别,从而排除罚所带来的困扰,使教师履行应有的教育之责。
一、惩罚之罚的合理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惩罚是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指出,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惩罚就是一种处分权。
惩罚最终要落实为具体行为,比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批评、罚站等。
在这些行为中,有些人混淆了惩罚与体罚,认为罚学生就是体罚,从而放弃了教师应有的教育责任。
教育活动的对象是人,而人具有复杂性,由其引起的教育活动更是变幻无穷,如果用简单的逻辑去否定罚学生的合法性,明显是违背教育规律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教育学的角度去剖析惩罚存在的合理性。
1.有助于教师权威的维护师生关系平等更多是指人格层面的平等,如果从教与学的角度来看,师生关系是不平等的。
教师与学生之间是影响与被影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教师通过各种方式控制、管理和协调教育活动的进行,从而达到对学生的影响。
在这种管理、控制和协调过程中就形成了教师权威。
教师权威的形成是复杂的,教师权威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如人格魅力、广博的知识等。
但并非所有教师都具有完美的素质。
这时,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打骂等惩罚手段往往就成了最简便的方法。
其实,在许多国家惩罚是教师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权。
从学生的角度来看,惩罚不一定就代表厌恶和憎恨;恰恰相反,合理的惩罚往往被理解为教师对学生的善意、爱和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指出,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如果学生明显犯了错误,教师视而不见、置之不理,那不仅是放弃了应有的权利,更是对教师职责履行得不到位。
如何界定惩戒与体罚
每个老师的必修课:如何界定“惩戒”与“体罚”“33岁的我要为那个13岁的我讨回公道”,2018年12月,一则男子怒掴初中老师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唤醒了万千网友被老师“体罚”记忆。
20 11年11月广西省钦州市,中学生吴某某因违纪被老师罚跑,两圈半后晕倒不治身亡;2018年10月青海省互助县,五年级小学生因听写生字正确率低,被班主任用教鞭抽打腿部,致全身淤青。
一方面,教师的体罚行为成为众矢之的;另一方面,因公众对教师惩戒的过激反应,法律法规对体罚的明令禁止,老师又对调皮顽劣的孩子无计可施。
那么如何厘清教师“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和边界呢?教师怎样运用自己的惩戒权才算合理呢?教育法学对“惩戒”和“体罚”有着较为明确的理论界定。
如何区分“惩戒”和“体罚”?从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和惩罚力度判定从广义上讲,我们平时所说的“惩戒”和“体罚”,其实都属于惩戒范畴之内。
广义上的“惩戒”,是通过一系列的惩罚措施,使学生不再犯错。
而日常生活中更狭义的“惩戒”,是教师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为干预,使得学生自发摒弃旧习。
实际教学中,“惩戒”和“体罚”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二是惩罚力度是否适中。
“惩戒”和“体罚”在字面上的意义就有所不同。
教育法学对二者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
在惩戒过程中,惩戒行为直接针对失范行为,其严厉程度与失范行为偏离社会规范的严重程度相一致。
’惩戒’中,’惩’是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
”[1]教师惩戒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目的,通过惩处措施,让学生不会再犯相同或类似的错误;二是过程手段,通过与学生错误程度相合的措施,对学生进行惩处。
“惩戒”强调学生在接受合理的惩罚后,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是一种偏向主动的改正过程。
而“体罚”作为广义惩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戒的一种极端形式。
教师惩戒和体罚
第二部分:
什么是体罚,关于体罚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体罚,《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有这样的界定和解 释:“用罚站、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其含义包括 (1) 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 (2) 体罚必须诉请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 辱、罚款等。 (3) 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成这两种痛苦的惩罚, 不是体罚。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 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 两分钟,是体罚。 (4) 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借由控制身体而行之 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胜利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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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教师应该怎么使用教育惩戒权?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 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 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但是如今,面对调皮捣蛋的学生, 有时教师连适度惩戒都不敢进行,更别说严格管教了。面对 家长、社会,左右为难的学校和老师只能不求有功,但求无 过。事实上,学校教师肩负着立德树人的时代重任,要担当 起重任,教师应该有足够的底气,适度行使教育管理学生的 权力,安心施教。但进行教育惩戒也需要一个度。
1.惩戒措施透明化,符合程序正当 2.教师实施惩戒权最需要的是明确界限。 3.教师应当对班上的学生“把脉诊断”。
The End
to be continute
案例四:永州市零陵的姜老师班上有个学生只考了三分, 老师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该生进行了教育。结果家长听闻 此事,找到学校,对姜老师拳脚相向,直接把姜老师打进了 医院。
惩罚教育与体罚
惩罚教育与体罚赵志刚在教学活动中,作为教育策略的一部分,赏识与规范,惩罚与表扬是一对孕生兄弟,往往同时出现。
他们分别对不同学生起作用,在应用时有不同的对象。
只有赏识的教育或只有惩罚的教育都不能成为成功的教育。
众所周知,好孩子需要表扬,需要赏识,但并不等于好孩子是表扬出来的。
当一个学生犯了错误时,作为老师,要会用惩罚,能采取惩罚教育的手段,而不至于走向惩罚。
现谈一下惩罚教育和体罚的区别:首先:惩罚教育是有计划有目的的一种教育活动,以“爱”为基础,是真正意义上的为了孩子,为了解决学生问题而进行的。
而体罚教育往往是缺乏计划性和原则性的行为,以“恨”为基础,恨铁不成钢。
其次:惩罚以学生为中心,为了学生的成长而展开的,而体罚往往是老师的自我宣泄为目的,在批评学生时,绕开问题本身,言及而顾他,成了老师的泄愤工具,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学生上课迟到,有的老师就会从今天的迟到说到以前的迟到,联想到作业不按时完成,谈到成绩下降,说到落班级的后腿,让老师挨批评,让家长失望……老师越说越气,学生听得不着边际,批评教育脱离了迟到这一错误本身,就谈不上什么教育效果了。
再次,惩罚教育往往是师生共同协商的结果,是为了克服错误,而体罚是老师一时气愤强加给学生的,实际上,学生犯错误的心理是复杂的,老师要学会分析,区别对待,找到错误的中心所在,对事不对人,只从错误事件的本身,了解学生错误的动机所在,有时学生犯错误也是由良好的动机产生的,这时需要老师的帮助,要让学生知道良好的动机为什么产生了错误,如何避免,心理有什么感受等,否则教育活动就是失败的。
最后,也是最主要的,惩罚教育是让学生得到成为的体验,在接受善意的惩罚中得到一个好结果,而体罚对学生来说却是一种精神的伤害。
比如同样是上课被老师叫起来,惩罚教育者是用身体语言告诉学生“要注意听讲”,而体罚的人会用刻薄的语言强化学生心灵的耻辱:“站起来,让别人看看,这么高的个子什么也不会,还有脸捣乱,也不知道丢人……”老师们都有一个一种心理,希望自己的学生做得更好,学得更好,好了之后能不能再好一点,更好一点。
惩罚和体罚的区分
惩罚和体罚的区分如今社会各界之所以高声反对幼儿园里的惩罚,是因为他们夸大了惩罚对幼儿心灵的损害。
这里不得不区分“惩罚”和“体罚”两个概念。
在教育中,惩罚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而“体罚”是指“学生身体遭受痛苦并损害其身心健康的惩罚”。
它们的不同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目的上看,惩罚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再犯错误;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再犯错误;其二,从程度上看,惩罚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而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新《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其三,从手段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
惩罚中的“痛苦”一般较轻,学生较容易由于意识到这种痛苦而自行放弃该行为在以后的发生。
而体罚中的“痛苦”一般较深刻,这样就容易导致学生对施罚者产生厌恶情绪,从而排斥施罚者的教育,甚至因为想报复而故意反抗施罚者或重犯;其四,从效果上看,艺术性的惩罚加上说理教育大多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尽管也能阻止学生的错误行为,但是大多只是学生惧怕痛苦而暂时性的收敛,并不能长久地抑制其错误行为,可以说治标不治本。
在对“惩罚”和“体罚”予以了正确的区分以后,为了更好地保障教学效果,笔者呼吁适度的惩罚回到幼儿园中来。
但时下许多幼儿教师还是谈“惩罚”色变,所以我国相关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教师具有一定的惩罚权。
同时,法律还应该规定哪些行为是属于体罚,这样,教师才有法可依,而不用整日担心学校领导批评和家长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规定: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体罚与惩罚
体罚,是指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使学生遭受痛苦,从而使其为已经发生的过失付出代价并威慑其不许再犯的方法。
教育中的体罚肯定还有惩戒的目的,然更多的则是教育者愤怒的一种宣泄与表达,是一种不理智的不利于事情的解决与学生的成长的高成本、低能效的行为。
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严重的还会给学生家庭与学校都造成较大的损失。
变相体罚:指用除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如罚抄作业、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辱骂学生等。
变相体罚与体罚的形式不同,其过激的程度表面上似乎低于体罚,然而其本质及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丝毫不亚于体罚。
惩罚,教育中的惩罚以不伤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以对其所犯过失的惩处与对将来再犯类似过失的惩戒为目的,对受教育者不良行为进行强制性纠正,以实现其行为的转变与思想的提高。
惩罚中的教育者对受教者有一种爱的情感与教育的冷静。
惩罚中教育者的行为没有丝毫的冲动因素,其所有的关乎惩罚的言行都在教育理性的指导下展开。
而受教者亦能够承认、认识自己的过失,甘愿受罚并力行改正。
判断教育者作用于受教者的行为是体罚或惩罚,主要有三个维度:教育者的心境,教育者实施行为的目的,教育者的行为能否被受教育者所接受并对受教育者产生正能量。
改变教育心境:体罚嬗变为惩罚的前提要实现体罚向惩罚的转变,教育者首先必须实现自己心境的转变。
第一、把学生看成一个有个性特征的不完善的发展中的主体,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承认不是每一个受教育者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能严格按照道德、法规的要求对自己的言行予以规范的事实。
第二、淡定看待受教育者成长过程中所谓出格的行为并视其为受教育者成长过程中的必经阶段。
第三、保持理智。
让自己的言行受理智的指挥而不是随情绪而盲目冲动,面对问题受教育者或受教育者的问题,不必急于处理,可以暂缓片刻,等到自己和受教育者的大脑都相对冷静之后再予处理。
以爱为目的:体罚嬗变为惩罚的核心教师就必须以教育为宗旨,以关爱为核心来开展自己的各项工作。
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
---------------------------------------------------------------最新资料推荐------------------------------------------------------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第二十条惩戒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惩戒按错误大小可分个体性和集体性惩戒方式。
个体性惩戒包括教师惩戒和家长或监护人惩戒,集体性惩戒包括班级惩戒、学校惩戒和国家惩戒。
主要形式是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
第二十一条惩戒的对象主要是严重违纪、侵犯他人权利、破坏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
对于遵规守纪,但由于基础差、天赋弱等原因而造成学习成绩差,落后的学困生,不能使用惩戒方法。
第二十二条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对自己的过失有足够的认识,并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而达到教育目的。
教师需要让学生明白错在哪里,这样做有什么后果,以后应该怎样去避免。
第二十三条惩戒地点的选择。
对学生施行惩戒教育时,最好放在无旁人的办公室或其它空间进行,惩戒的环境要庄严、大小要适宜、无不必要的杂音。
第二十四条过错行为是实施惩戒的第一证据。
要区分故意过错行为和非故意过错行为。
1/ 4学生的违规行为可分为故意违规和无意违规两种。
教师在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时,必须考虑其是有意还是无意。
如果学生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就要施以比无意违规更为严厉的惩戒。
无意过错行为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也应受到惩戒。
第二十五条惩戒的细则:(一)每个学校的惩戒措施应制定相应的细则,实现制度化。
学年开始时,家长、学生和学校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惩戒;(二)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惩戒,实施惩戒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听取意见和答辩。
(三)一般情况下不要当着其他学生的面惩戒某个学生;(四)惩戒时必须有证人(或老师,或学生)在场,以确保惩戒依法进行;(此条与二十三条、细则第三条矛盾)(五)刚刚与受惩戒的学生发生过冲突的教师不宜实施惩戒;(六)惩戒必须考虑学生的性别、年龄以及身体状况;(七)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惩戒。
有教育意义的惩罚
有教育意义的惩罚041301040 徐粒教育惩罚是指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
为了更好地认识教育惩罚的内涵,我们可以将教育惩罚与体罚作一比较。
什么是体罚呢?体罚是指使学生身体遭受痛苦并损害其身心健康的惩罚。
教育惩罚与体罚是有区别的:一是程度不同。
惩罚是引起一种不愉快感,而体罚所引起的是身体上的痛苦。
二是手段不同。
惩罚是以对事物或活动的否定、限制、剥夺等可接受性的方式和方法,来达到受罚者行为的可能变化。
而体罚则是采取击打或者限制身体自由等强制性的手段,来使受罚者达到行为的可能变化。
三是影响不同。
惩罚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造成的是受罚者行为的变化,甚至心灵的可能转变。
而体罚虽然可能引起受罚者行为的改变或限制,但对学生的身心却造成了伤害,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觉得惩罚应该符合下列要求,才算是教育惩罚。
第一,合乎法律规范。
教育惩罚应该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施行。
第二,合乎道德规范。
教育惩罚应该在道德所允许的范围内施行。
第三,具有教育性。
教育惩罚应该符合教育要求,具有教育意义,这是指在实施教育惩罚时,惩罚方式、手段、内容的选择要注意时间、地点、情境、学生的个性及承受力等。
因此,有教育意义的惩罚,也就是所说的教育惩罚,是指惩罚既是合法的、合道德的,又是有教育性的惩罚。
案例:班级中有一个男生,上课总是喜欢离开自己座位,走到其他同学周围,找同学聊天或者搞小动作玩弄同学,严重影响其他学生认真听课老是对他说服教育无效做法:如果我是老师,我会让他把座位搬到讲台上,对他说:“全班同学都知道你喜欢站着上课,既然你喜欢站着上课,那么以后就站着上课,正好和我一起站着,我还有个伴呢。
如果你站累了,再来我这拿椅子。
”。
是“体罚”还是“惩罚”——试析“体罚”和“惩罚”之区别及我见
是“体罚”还是“惩罚”——试析“体罚”和“惩罚”之区别及我见摘要:“惩罚”和“体罚”作为现今教育界不断在讨论的两个概念,由于没有明确的区分,因此有很多不同的理解。
从不同的角度,对两者的界限和区别都各异。
尤其是现今个性强,备受父母宠爱的90后成为中小学生的主力,教师与学生以及学生家长间关于“体罚”问题的摩擦和矛盾不断增多。
因此,在这个时候,很有必要对“惩罚”和“体罚”有更进一步的明确。
关键词:惩罚;体罚;区别针对现在社会基层教育的部分倾向,教育部于2008年提出了“正当惩戒不属于体罚”这一观点。
这让我们不得不和之前社会上一直在讨论,媒体一直在曝光的教师体罚学生联系起来。
“惩罚”和“体罚”,一字之差,但是却有很大的探讨空间,这个所谓的探讨空间产生的原因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惩罚”和“体罚”两者的界限不清晰。
因此,本文就以何为“体罚”何为“惩罚”进行探究。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区分“惩罚”和“体罚”,我认为首先应该解决的就是一个区分的标准问题,只有有了标准和细则,“惩罚”和“体罚”的鉴别才会迎刃而解。
一、词语释义中的“惩罚”和“体罚”“惩罚”和“体罚”作为两个汉语中的词语,在各种各样的词典中,都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在《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中,惩罚的解释很简单,就是“处罚”的意思,而在这本词典中,处罚的意思则解释为:“对犯错误或者犯罪的人加以惩治。
”体罚的意思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法来处罚。
”在《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中没有对惩罚作出解释,但是却对体罚解释为:“肉体处罚。
如罚站、罚跪、打屁股、打手心等。
”体罚在《辞海》一书中的解释为:“成年人(如父母或教师)对小孩身体使用的惩罚,其严厉性从打手心到打屁股不等。
”而在顾明远的《教育大辞典》中对惩罚的解释为:“惩罚是对个人或集体所进行的惩责,旨在控制某种行为。
”《英汉教育大词典》则认为惩罚是“对学生思想行为给予否定的评价,但是惩罚不是报复,绝不应该使学生在精神上受到侮辱、肉体上感到痛苦、物质上受到损失”。
惩戒与体罚的联系
体罚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对体罚还没有统一的概念,但许多研究者认为体罚的界定应该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
从以往研究中可以看出,对于体罚的界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教师体罚的界定更是没有依据,体罚更多是强调对学生身体上的伤害。
变相体罚的定义:惩戒的定义:它在目的、方式、性质和行为后果上都与体罚有着本质区别。
体罚与惩戒的区别(一)二者的目的不同表现为:(二)二者的方式的区别表现为:1.威胁。
一些教师经常用言语来威胁、恐吓学生。
这种言语上的威胁表面上看学生似乎无所谓,但其内心却是非常痛苦的,势必会造成学生各种反抗心理的产生,给学校教育带来负面的影响。
2.羞辱。
部分教师,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往往会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任意地训斥、辱骂、讽刺、挖苦和嘲笑学生,不顾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
这样的羞辱势必会损伤学生的自尊心。
关于羞辱、辱骂属不属于体罚的讨论:在我们小组讨论的过程中,对这个问题产生了分歧,有同学认为不属于,因为体罚是要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有同学认为属于,是属于变相体罚的一种,在我们请教了老师和查阅了资料后有了明确的答案,羞辱是属于变相体罚的,当一个人被辱骂的时候,情感刺激引发焦虑,压抑,紧张,这些情绪会导致血压升高,心率过快,精神倦怠等问题,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所以辱骂是属于体罚的。
举个例子,童话大王郑渊洁是小学都没毕业的,原因他在一个节目上说过,在上小学的时候,有一次他和班上一个女孩子作业没做完,老师就先辱骂那个女孩子说:“你长大了吃屎,也接不到热的。
”郑渊洁第二天就没再去学校了,被这样骂的不是他,但都给他造成了这么大的伤害,更别说那个小女孩了。
3.罚站。
相对而言,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一种体罚方式。
这种体罚方法,虽然不仅对施罚老师而言承担风险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对受罚的学生而言较能接受和理解,但效果甚微。
4.殴打(打耳光、刮脸、下蹲等)。
教育惩戒方式:与体罚或变相体罚惯用的方式相比,教育惩戒方式的力度明显要温和和合法,采用适当的一些强制手法1、言语责备。
体罚与惩罚有什么区别
体罚与惩罚有什么区别
体罚与惩罚的区别有:
体罚与惩罚的出发点不同。
惩罚是一种能促使学生吸取教训,改善学生不良行为,促进其健康成长的教育方式,是在学生身心能够承受的前提下,以尊重关爱学生、帮助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为目的,对学生问题行为进行强制性纠正的教育措施,能对学生起警戒和教育作用;而体罚则是教师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伤害,侵犯了学
生的人格尊严权,破坏了教育的意义。
体罚与惩罚的依据不同。
前者实现的依据是学校教育管理制度和班纪班规,后者则是教育者个人情绪化的行为,缺乏教育的依据。
第三,性质不同。
惩罚是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对学生行为和精神上的具有教育意义的处罚,是一种必要的合法的教育方法;体罚是一种对学
生生命健康权的恶意侵犯,是违法行为。
体罚可分为直接体罚和变相体罚。
所谓直接体罚是指教职员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
直接体罚的特点,就是直接殴打学生身体的某部位,使受殴打者遭受肉体痛苦,人格受到侮辱。
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员要求学生长时间维持特定姿势,如长时间罚站、罚跪等;或进行某种激烈运动,如罚跑步、蹲马步等;不准从事某种行为,如不准参加某些课外活动、不准吃饭等;或者过度从
事某种行为,如过度罚抄课文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
变相体罚不是直接殴打受罚者,而是采用罚做某种行为的方式,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行为。
在学校教育中实施惩罚与体罚的区别
在学校教育中实施惩罚与体罚的区别在学校教育中实施惩罚与体罚的区别一、什么是惩罚:惩罚不等于体罚。
惩罚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体罚是个别教育者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上的严重伤害,有背于伦理道德。
二、惩罚在教育中的作用教育不能没有“惩罚”,没有批评和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一个人在年轻的时候如果不曾受到批评,那他将来很难面对挫折与失败。
而人在一生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挫折与失败。
所以,一个人在学生时代,有了缺点或错误,就要正确地面对,接受处罚和教育,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错误,进行反思和借鉴,以便今后可以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
这是一个人一生中的宝贵财富,是不可替代的,也是学不来的,只能自己积累。
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经语重心长地告诫我们:合理而恰当的惩罚教育(也就是今天人们广义的"挫折教育")不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
常言道:没有规矩难成方圆。
古人尚未云"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先饿其体肤,乏其筋骨......",实质上就是我们说的"挫折教育"。
众所周知,系统的教育是离不开"挫折教育",它对于培养受教育者自己对自己负责的健全心理,加大其受挫的承受量,提高其耐挫能力,帮助其健康成长是大有补益的。
但实施"挫折教育"应当警惕慎重和认真严肃的。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这是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孙云晓副主任的话,非常中肯。
我们知道:教育的核心是培养一种健全的人格,未来社会需要的是心理健康的人才。
让孩子为自己的错误负责,就是让孩子负担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接受惩罚。
这其实也就是教育孩子养成一种拿得起放得下的责任心,一种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
教育中的体罚与惩罚
教育管理中的惩罚与体罚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实验学校张志新在素质教育盛行的今天,只要老师们一提及体罚,个个立马就是谈虎色变,唯恐避之不及。
老师们兢兢业业、小心谨慎地从事着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苦口婆心、言传身教。
可有些学生对老师的劝说就是充耳不闻,当好话说尽也不不尽人意时,老师就只好选择回避,虽然满心疑惑,甚至痛心疾首,却也无能为力,生怕什么时候不小心触碰了教育高压线,丢了饭碗不说,还要良心难宁、懊悔终生。
这种教育观点正确吗?到底该用什么教育手段呢?的确体罚和变相体罚,无论是从身体上还是精神上,对学生而言都是一种严重的伤害,它不仅损伤学生的自尊心,影响学生积极向上的学习动力,而且会使学生产生对立、消极的情绪,形成人前一套,背后一套的双重性格,甚至能促使学生思想绝望,采取过激行动,走向极端。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它会妨碍学生自我意识的正常发展,扼杀学生独立思考和创造的能力的发展,使学生变得胆小怕事、唯唯诺诺、没有主见,易形成奴隶性格。
总之,体罚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是百害而无一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省市实施的有关条例上都明确规定了“严禁体罚”的条款。
在教育管理中体罚学生显然是不对的,但教育教学并不是一帆风顺,在课堂上学生经常会犯错的,如果他们犯错了我们该怎么办呢?前一段时间对赏识教育谈得比较多,对孩子多表扬、多认可,确实这样做有利于孩子自尊心和自信心的培养,但是当他们犯错了还要表扬吗?通过我们身边发生的越来越多的事例证明:只是一味的表扬也是行不通的,有多少孩子因为或大或小的事情不能遂愿,便轻易选择跳楼、自杀,这其中就有很多孩子就是因为从小生活在表扬声中,一方面这些孩子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一切围绕着自己,他们的眼中没有别人,更谈不上为别人着想。
另一方面,这样的孩子往往抗挫折能力很弱,所以当他们没有受到表扬,或者遇到了一点挫折就没有能力去承受,于是就选择逃避,走上极端。
惩罚与体罚的区分
惩罚与体罚的区分性质不同:教育所必需的处罚来自于学校的的规章制度,来自于法律法规,其根本目的不仅是为了简单地制止某种错误的行为,更是为了帮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形成正确品行,以此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水准。
只要学校或教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处理得合理合法,不致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都应是合理的。
而体罚则往往发生于教师自己的情感化,它很可能是一种主观的、超越法律限度的不当行为。
惩罚是教育,而体罚则是伤害。
可见惩罚教育和体罚(包括变相体罚)的严格区别,所有的依法处罚教育都不会有体罚。
在教育中,体罚这种违背教育法规的行为是必须反对的。
后果不同:因为惩罚教育是以爱为中心,立足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是让学生在老师的关爱性的批评中扬蹄奋跑。
它注意学生的个性特点,是不伤害学生自尊心的春风拂面式的教育,让学生在老师关切的目光中走出错误。
如有些孩子集体意识差,好吃懒做的习气明显,本该他做值日的时候一溜烟跑了。
如果老师仅对他说教一番,并让他补上,他极有可能拿老师的说教当耳旁风,下次依然如此。
可如果我们在对其进行教育的前提下,带有惩罚性地再让他做两次,情况可能会大为改观。
所以,教育带点儿惩戒手段未尝不可。
只要"惩罚"教育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寄之以望、使之受益,那我们的"惩罚"教育就是成功的。
但是体罚却不能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且往往适得其反。
有这样一个案例:教师在一女生的课桌里发现一本武侠小说,这本是一件小事。
教师完全可以采用正面教育的手段提醒学生注意。
但教师却将该女生罚站并让她停课找家长,这就激化了矛盾,使小事变成了大事,结果导致学生离家出走被人拐卖、而家长南下救女,并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
这本都是不该发生的事,但因为教师教育方法不当,这些都发生了,不仅给家庭、学校、社会带来了麻烦,也影响教师本人的事业发展,更对学生本人一生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
尽管学生离家出走也许还有其他许多因素,但毕竟是与老师的这一次体罚有一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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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教育中实施惩罚与体罚的区别一、什么是惩罚:惩罚不等于体罚。
惩罚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体罚是个别教育者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上的严重伤害,有背于伦理道德。
二、惩罚在教育中的作用教育不能没有“惩罚”,没有批评和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一个人在年轻的时候如果不曾受到批评,那他将来很难面对挫折与失败。
而人在一生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挫折与失败。
所以,一个人在学生时代,有了缺点或错误,就要正确地面对,接受处罚和教育,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错误,进行反思和借鉴,以便今后可以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
这是一个人一生中的宝贵财富,是不可替代的,也是学不来的,只能自己积累。
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经语重心长地告诫我们:合理而恰当的惩罚教育(也就是今天人们广义的"挫折教育")不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
常言道:没有规矩难成方圆。
古人尚未云"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先饿其体肤,乏其筋骨......",实质上就是我们说的"挫折教育"。
众所周知,系统的教育是离不开"挫折教育",它对于培养受教育者自己对自己负责的健全心理,加大其受挫的承受量,提高其耐挫能力,帮助其健康成长是大有补益的。
但实施"挫折教育"应当警惕慎重和认真严肃的。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这是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孙云晓副主任的话,非常中肯。
我们知道:教育的核心是培养一种健全的人格,未来社会需要的是心理健康的人才。
让孩子为自己的错误负责,就是让孩子负担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接受惩罚。
这其实也就是教育孩子养成一种拿得起放得下的责任心,一种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
1、惩罚可以使学生懂规矩、辨是非。
要想让学生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可以通过说教、示范等方式。
但不可否认纪律和惩罚也是达到行为目的的途径,惩罚可以让他们更加主动地了解行为界限、明确是非观念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惩罚有促使改过和激励作用。
只有承认做错了事并接受惩罚,才有助于学生了解道德责任并进一步发展道德意识。
如果学生不能或不愿正视惩罚,那么他就难以在正确的道路上大踏步地前进。
惩罚可以使犯了错误的学生觉醒,能使学生知耻,能够激励学生奋发向上。
3、惩罚有教育和警戒作用。
惩罚可以起到一般教育方法所不能达到的效果。
比如,当你告诫孩子火不可随便触摸时,他或许不信、或许因抵挡不住跳动火苗的诱惑而偷偷地去触摸,结果带来的必然是灼烧之痛。
这种痛会使孩子刻骨铭心,使他不会再随意触摸火。
这就是惩罚产生的教育效果。
通过惩罚违规者,还可以对其他学生起到警戒作用。
4、惩罚有助于维护集体的纪律。
惩罚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也是维护集体纪律的有效工具。
惩罚维护了纪律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集体目标的实现。
三、运用惩罚的原则1、目的性原则。
教育者使用惩罚时要明确其目的,要懂得惩罚只是一种手段而绝非最终目的。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维护纪律,使受惩罚的学生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使大多数学生受到教育。
如果这个目的不明确,教师就可能滥用惩罚,教师在惩罚学生时就可能带有个人的情绪、抱有偏见,就可能有“教训”学生的心理,结果就会对学生造成体罚。
惩罚教育的目的是矫正受教育对象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的过错言行,培养他们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心理感受应。
为此作为教育者要对受教育对象充满爱心,时时处处以爱字当头。
以饱满的爱和热情作为"挫折教育"起迄的链条,在"挫折教育"的过程中,洋溢着浓浓的真情,以真诚贯穿整个"挫折教育"的始终。
从而,让学生发自内心地感受教师的爱,处处感受知老师的"人本理念",充分感知教师的"人文关怀"。
从内心深处认识自己在成长过程中的缺点,自觉自愿地在教师纠正自己过错中进一步认识自己的不足。
只有如此。
教师才会得到过错=以致于所有学生的拥护、支持、信任和爱戴。
2、灵活性原则。
要针对不同的时间、场合、违规程度,以及被惩罚对象的性格类型,机智灵活地选择不同的惩罚方式,而不能一成不变、千篇一律。
比如,对于故意违纪的学生与过失违纪的学生,对于初犯和屡犯,对性格外向和性格内向的学生,惩罚的程度及方式都应该有所区别。
(1)选择恰当的方式。
"挫折教育"的方式如果说是简单、粗暴,它只会导致学生与教师的对抗,产生抵触情绪,形成逆反心理,不但达不到育人的效果,反而弄巧成拙,适得其反。
由于学生身心年龄结构特点,加之社会阅历少,世界观正在逐步形成,思想的可塑性和弹性极大,对真、善、美和假、丑、恶的辩别能力不强,往往容易出现一些超乎寻常、令人头痛的言行,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教育者不分清红皂白,当众大加指责,出言不逊,恶语相伤,甚至以暴制暴,教师也许一时解了恨,消了气,而违纪学生或许迫于教师的威严,表面上看可能认识了错误,也许当时不再进一步产生过错,实则内心根本不服。
此时,我们作为育人工作者,应低调处理,先要平息事态,把过错学生喊在人少的地方,同时我们教育工作者一边冷静思考,一边反复琢磨,在了解过错学生为什么犯错的基础上,根据过错的性质、大小和造成的影响强弱与否等综合考虑,寻求最佳的受挫教育方式,如此既可避免教师的大动肝火,维护了教师的"为人师表"的形象,同时又不当众挫伤学生的自尊心,过错学生也能接受,并让其在恰当的"挫折"过程中受到教育,自觉自愿地深刻反省,当然过错学生会从内心感激您,觉得您可信任,可交往,真正地在帮助其改正不足,在教育和转化他,打心眼里佩服和尊敬你。
(2)要因人而异。
在对过错学生的谈话教育中,应宽以待人,和风细雨,耐心地做思想工作,让其体验教师的可亲和可敬,则会和盘托出违纪的前因后果,教师在掌握第一手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其身心年龄特征、心理个性和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后果,作出恰当的"量刑"。
同时要向学生阐明为什么要受这种挫折过程,是为了帮助他改正什么错误,同时要多多鼓励、多多安慰,并提出今后希望,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努力的方向,使之深深意识到:人非圣贤,熟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这样学生就会心悦诚服,愉快地接受"挫折教育"的方式。
难怪有人这样说:没有挫折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薄弱的教育方式,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教育,若果说赏识教育是阳光,孩子可以在阳光下自信而愉快地生长,那么挫折就是风雨,孩子在风雨中接受挫折和磨练,从而就可飞越自我,超越自我。
3、惩罚与其他教育方法相结合的原则。
不能孤立地使用惩罚手段,必须与整个教育方法体系结合起来,尤其应该与说理、沟通、感化、激励等教育方法结合起来使用。
4、惩罚必须能解决问题,而不产生新问题的原则。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惩罚就容易产生消极的作用。
所以,在运用惩罚时要注意把握度、把握时机,注重惩罚的实际效果,不能产生副作用。
作为教师,对于学生的缺点或错误如何进行批评、教育?这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且含有技巧的问题。
有效的、成功的、具有激励性质的批评,可以改变一个人,使他一生受益,将一个人引向成功;相反,一个伤人自尊心的、令人消沉的批评如讥讽、嘲笑,会让一个人精神从此一蹶不振,失去前进和向上的动力,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破罐子破摔”。
诚然,教师面对有缺点的学生,怒其不争的心是好的,却也应当检讨自己的批评教育方式是否正确,是否具有“励志”性,是否能催人向上,使学生自觉自愿地改正缺点和错误,立志成才?那么,怎样的批评教育与惩罚方式才具有“励志”性呢?下面的例子或许对我们有所启发。
英国的皮特丹博物馆收藏了两幅画——一幅是人的骨髓图,一幅是人的血液循环图。
能够摆在这家博物馆里的画,人们都以为是什么大画家的作品,其实不然。
两幅画都是一个小学生的作品。
这个小学生对什么都好奇,有一天他看见校长有一只很漂亮的小狗,于是偷偷地打死了这只小狗,目的只是想看一下小狗的心脏是什么样子。
校长发现自己心爱的小狗被小学生打死了,非常伤心,也非常恼火,想要惩罚打狗者。
怎样惩罚他呢?校长了解到他打死狗的原因后,做出了这样的惩罚决定:要他画两幅画,一幅是狗的骨髓图,一幅是狗的血液循环图,这就迫使那个小学生认真地研究狗的内部结构,并由此对动物的组织结构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有了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欲望。
后来,他就成了有名的画家。
校长的一个具有激励性质的惩罚举措,激励这个小学生奋发向上,立志成才,终于不负所望。
这位校长不愧为是教育的行家,育人的高手,真可谓是一举多得,既让这位学生如愿以偿,满足了他的好奇心和强烈的求知欲望,又肯定了这个学生勇于探索的精神,同时解决了学生心中一直的企盼,收到了"挫折教育"的效果,还使这个学生一举成名。
通常我们面对学生的错误想要惩罚学生时,总是想着怎样可以让学生的身体或心理受到负面的刺激,往往把惩罚变成伤害学生自尊心、伤害学生身体的行为,这是错误的。
其实,我们可以让惩罚更加美丽动人,使它具有一种激励学生奋发向上的力量,而不是让学生在经过惩罚之后,变得颓废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