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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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品管理制度办法

抵质押品管理制度办法

抵质押品管理制度办法抵质押品管理制度办法————————————————————————————————作者:————————————————————————————————日期: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银监发[2017]16号文“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XX(以下简称我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

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价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

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

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管理职责(一)治理架构1、董事会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2、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3、押品管理职能单位:我行由信贷管理部门作为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二)业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前:专人保管。

由信贷管理部门设立客户押品保管岗位,由押品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对客户的抵/质押财产专职点收、封存、保管并办理交还手续、并定期进行检查;2、中:专柜专管,双人保管。

客户抵质押财产存放于前台总行营业部保险柜。

保险柜双人保管,由专人保管钥匙,由专人保管密码;3、后:内审部门。

村镇银行抵(质)押物评估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抵(质)押物评估管理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规范我行抵(质)押物(权)(简称押品)价值的评估工作,依据《担保法》、《贷款通则》、《xxx村镇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物(权)是指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担保我行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并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而提供给我行的抵(质)押财产。

第三条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是指我行内部评估人员根据各类抵(质)押物(权)的特点,综合考虑其市场价格、变现难易程度及其他各种影响抵(质)押物(权)价值的不确定因素,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抵(质)押物(权)价值进行评估认定的过程,包括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拟提供的抵(质)押物(权)价值的初次评估,贷款发放后的抵(质)押物(权)价值跟踪重新评估。

第四条对除低风险业务规定的抵(质)押物(权)外,所有客户向我行贷款所提供的抵(质)押物(权)都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操作。

第五条对于拟办理的抵(质)押贷款,申请的授信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抵押物为产权清晰、状况完好的住宅房(别墅除外),我行可以采用内部评估。

不符合上述情况或我行认为有必要的,其抵(质)押物须先经我行合作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经办行两名(含)以上信贷人员根据抵(质)押物现状及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进行实地评估,进行抵(质)押物价值确认。

第六条我行抵(质)押物价值最终认定结果应结合我行内部评估价值和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以“孰低原则”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认定,并据以授信受理、审查、审批和用信。

第七条对于已经发放的抵(质)押贷款,总行风险合规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在贷款期限内,牵头组织对抵(质)押价值重新评估。

如果重新评估确认的抵(质)押物(权)价值不足,原则上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与抵(质)押物(权)价值减少部分相对应的贷款或增加与减少的抵(质)押物(权)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急件交通银行秦皇岛分行文件交银秦发〔2008〕32号转发《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各支行,分行有关部门:为加强全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用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

根据总行《交通银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7〕108号)的规定,省分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文件第七要求:各支行和有关部门根据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于二○○八年四月二十日前向本行风险监控部门推荐评估机13构,同时附送评估机构的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估报告式样、业绩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有关资料。

附:转发《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13急件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文件交银秦发〔2008〕32号转发《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各支行,分行有关部门:为加强全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用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

根据总行《交通银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7〕108号)的规定,分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13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用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总行《交通银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7〕108号)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评估管理工作,是指选用具有合法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办理申请我行授信业务的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工作。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

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

**********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为规范公司房产类抵押物价值评估工作,有效提升个人抵押借款业务市场竞争力,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此办法。

分公司对个人抵押借款业务中抵押物价值评估实行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取得专业评估资格的机构或人员按规定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要切实履行评估职责,严格按办法规定进行评估,确保抵押物价值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如出现弄虚作假,造成价值评估不真实,或评估技术使用不当,多次造成高估高评等情况,分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制定相应处理措施。

附件:《冠群驰骋兰州凤鑫分公司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为规范公司房产类抵押物价值评估工作,有效提升抵押借款业务市场竞争力,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抵押借款业务中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状况、借款金额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实行直接参照交易或评估价、公司内部评估和专业机构评估相结合的评估办法。

房地产类抵押物限于住房和商用房。

一、抵押物价值评估方法(一)参照交易或评估价格对以下借款实行直接参照抵押物交易或评估价格确定其价值。

1、个人住房购置借款;2、个人商业用房借款;3、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时间在二年(含)之内的个人经营借款和个人综合消费借款;4、申请借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以房龄在10年以内、状况完好的住房抵押,且申请金额与抵押物购置价或交易价之比低于50%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和个人经营借款;5、以房龄在10年以内、状况完好的住房抵押,且申请金额与抵押物购置价或交易价之比等于或低于40%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和个人经营借款。

(二)分公司内部评估对以下借款实行内部评估确定抵押物价值。

1、申请借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内,以房龄在12年以内、状况完好的住房抵押,且申请金额与抵押物购置价或交易价之比低于60%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和个人经营借款;2、申请借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内,以房龄在12年以内、状况完好的商用房抵押,且申请金额与抵押物购置价或交易价之比低于50%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和个人经营借款;3、借款期限超过三年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和个人经营性借款,每二年一次的抵押物评估;4、符合参照交易或评估价格规定,借款行认为有必要进行内部评定的个人借款。

(价值管理)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最全版

(价值管理)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最全版

(价值管理)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为规范X公司房产类抵押物价值评估工作,有效提升个人抵押借款业务市场竞争力,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此办法。

分X公司对个人抵押借款业务中抵押物价值评估实行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取得专业评估资格的机构或人员按规定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要切实履行评估职责,严格按办法规定进行评估,确保抵押物价值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如出现弄虚作假,造成价值评估不真实,或评估技术使用不当,多次造成高估高评等情况,分X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制定相应处理措施。

附件:《冠群驰骋兰州凤鑫分X公司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为规范X公司房产类抵押物价值评估工作,有效提升抵押借款业务市场竞争力,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抵押借款业务中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状况、借款金额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实行直接参照交易或评估价、X公司内部评估和专业机构评估相结合的评估办法。

房地产类抵押物限于住房和商用房。

壹、抵押物价值评估方法(壹)参照交易或评估价格对以下借款实行直接参照抵押物交易或评估价格确定其价值。

1、个人住房购置借款;2、个人商业用房借款;3、最近壹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时间在二年(含)之内的个人运营借款和个人综合消费借款;4、申请借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以房龄在10年以内、状况完好的住房抵押,且申请金额和抵押物购置价或交易价之比低于50%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和个人运营借款;5、以房龄在10年以内、状况完好的住房抵押,且申请金额和抵押营借款。

(二)分X公司内部评估对以下借款实行内部评估确定抵押物价值。

1、申请借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内,以房龄在12年以内、状况完好的住房抵押,且申请金额和抵押物购置价或交易价之比低于60%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和个人运营借款;2、申请借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内,以房龄在12年以内、状况完好的商用房抵押,且申请金额和抵押物购置价或交易价之比低于50%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和个人运营借款;3、借款期限超过三年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和个人运营性借款,每二年壹次的抵押物评估;4、符合参照交易或评估价格规定,借款行认为有必要进行内部评定的个人借款。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用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总行《交通银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7〕108号)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评估管理工作,是指选用具有合法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办理申请我行授信业务的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工作。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纳入全行押品管理体系。

省分行、省辖行风险监控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全行公私授信业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机构的选用、评价、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准入第四条省分行及省辖行根据《办法》的规定,建立评估机构备选库。

备选库由风险监控部负责管理,各营业部门应当在进入备选库名单目录的评估机构中选用评估机构。

省分行的备选库不少于5家评估机构,省辖行备选库的数目不少于5家。

如省辖行所在地区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较少,省辖行应请求由省分行统一建立备选库,供省辖行选择。

备选库名单—1 —及动态更新情况应在省分行和省辖行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评估机构种类包括各类具有专业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

第六条进入备选库名单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执业经营二年以上;(二)领导层行业经验丰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三)具有二级(或B级)及以上的资质;(四)注册评估师10人以上;(五)收费合理,信誉良好,近两年在行业的各项考核中无不良记录,且无被集中、频繁投诉的情况出现;(六)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合理、客观、真实反映评估物的价值;(七)出具的评估报告须能够得到抵质押物登记机构的认可。

第七条各支行和有关部门根据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向本行风险监控部门推荐评估机构,同时附送评估机构的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估报告式样、业绩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有关资料。

商业银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

商业银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

商业银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一、引言押品是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起着关键作用。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以确保押品的价值准确评估和合理管理。

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评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评估原则和标准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公平、准确。

2.独立性原则:押品评估应由专业独立的抵押评估机构负责,确保评估结果自由、客观、中立。

3.安全性原则:确保评估过程的信息和资料安全,防止泄露和篡改,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

4.审慎性原则:评估过程中要审慎确定押品的价值,遵循合理的评估方法和模型,确保风险可控。

5.可追溯性原则:评估结果要有明确的依据和证据,以便随时追溯和审核。

三、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1.组织架构:商业银行应建立专门的押品评估部门或委派负责押品评估的专门人员,依据岗位职责划分工作职责和权限。

2.评估政策和流程: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完善押品价值评估的政策和流程,明确评估的目标、原则、标准和方法。

3.评估方法和模型: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类型和特点的押品,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和模型,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4.评估人员培训和资质认证:商业银行应对评估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要有相应的资质认证制度。

5.评估报告和记录管理:商业银行要规范评估报告的编制和保存,确保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保存评估记录,便于追溯和审核。

6.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评估结果及时、准确地反映押品的价值变动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

7.外部评估和审计:商业银行应定期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押品评估管理的体系进行外部评估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四、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的优势和挑战1.优势(1)提高押品价值评估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减少评估差异,增强评估结果的可比性。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提高抵(质)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抵(质)押品管理是指对抵(质)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抵(质)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抵(质)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抵(质)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商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商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抵(质)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抵(质)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抵(质)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抵(质)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抵(质)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抵(质)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抵(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抵(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抵(质)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抵(质)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抵(质)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抵(质)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对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提高抵(质)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抵(质)押品管理是指对抵(质)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抵(质)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抵(质)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抵(质)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商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商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抵(质)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抵(质)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抵(质)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抵(质)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抵(质)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抵(质)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抵(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抵(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抵(质)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抵(质)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抵(质)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抵(质)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对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

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

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1. 引言抵押物价值评估是在抵押贷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能够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并作为贷款金额的依据。

本文将介绍一种常用的评估抵押物价值的方法,帮助贷款机构准确评估抵押物的价值。

2. 抵押物价值评估方法2.1 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一种常用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方法。

这种方法是通过比较同类抵押物在市场上的成交价格,来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具体步骤如下:1.收集同类抵押物的市场数据,包括成交价格、属性、地理位置等信息。

2.对比抵押物与市场上其他同类抵押物的异同之处。

3.根据异同之处,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调整。

4.根据调整后的价值确定抵押物的市场价值。

2.2 替代成本法替代成本法是另一种常用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方法,它是通过抵押物的替代成本来确定其价值。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抵押物的替代成本,即用相同功能和性能的新产品来替代抵押物所需的成本。

2.考虑抵押物的使用寿命和折旧,对替代成本进行调整。

3.根据调整后的替代成本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2.3 收益法收益法是用于评估商业用途的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是通过预测抵押物未来的收益,来确定其价值。

具体步骤如下:1.收集抵押物的租金、收入等经济数据。

2.根据抵押物的经济数据,预测其未来的收益。

3.根据预测的收益,采用贴现率的方法计算抵押物的现值。

4.根据现值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3. 抵押物价值评估流程抵押物价值评估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数据收集:收集有关抵押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属性、地理位置等。

2.选择评估方法:根据抵押物的性质和用途,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3.进行评估:根据选择的评估方法,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4.调整价值:根据抵押物与市场上其他同类抵押物的异同之处,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5.确定价值:根据调整后的价值确定抵押物的市场价值。

6.编写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整理成评估报告,包括抵押物的基本信息、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

4. 结论抵押物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环节,它能够为贷款机构提供准确的抵押物价值信息。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银监发[2017]16号文“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第三条 XX(以下简称我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价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

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四)从属性原则.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管理职责(一)治理架构1、董事会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2、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3、押品管理职能单位:我行由信贷管理部门作为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二)业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前:专人保管。

由信贷管理部门设立客户押品保管岗位,由押品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对客户的抵/质押财产专职点收、封存、保管并办理交还手续、并定期进行检查;2、中:专柜专管,双人保管。

客户抵质押财产存放于前台总行营业部保险柜。

保险柜双人保管,由专人保管钥匙,由专人保管密码;3、后:内审部门。

内审部门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内审。

第五条保管原则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应遵循抵质押财产与客户经理分离管理,双人点收、双人封存、专人保管、专柜保管(保险柜)原则;各相关部门遵循“相互制约、控制风险”的原则下,明确分离前后台的前提下参照本标准执行。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物内部评估(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物内部评估(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物内部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抵质押物的评估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授信前对抵质押物评估不准确造成较大的风险隐患,达到防范授信业务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所辖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抵质押物是指用于为借款人抵(质)押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第四条抵质押物价值内部评估是指银行内部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第五条抵质押物价值内部评估小组是本行内部评估工作的管理、组织、评估机构。

总行内评小组以风险管理部牵头,成员由业务发展部、合规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中业务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产生组成(必要时也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顾问或评审),每个部门确定2名人员,根据有关履职情况及各部门人员变动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第六条总行抵质押物价值内部评估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上报抵质押物价值的基本情况和估价审议项目资料的接收、整理,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做好内评小组会议记录和结果汇总、上报、传递及通知等工作。

第七条质押物价值进行内部评估:经营行或部门出具抵质押物评估初步意见,提交抵质押物内部评估小组办公室,经初审后,由小组牵头部门安排二人以上(含)内评人员到现场对抵质押物进行核实。

抵质押物内部评估小组采用会议或会签形式审核,小组听取或审阅申报机构相关人员关于抵质押物价值的基本情况和估价后,独立审查并签署评估意见,项目批准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

第三章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第八条抵(质)押担保设定前,应对抵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制度规定免予评估的除外)。

评估方式以内部评估为主,外部评估为辅。

第九条内部评估人员应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承担的评估任务。

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

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

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1. 引言抵押品评估与管理是金融机构进行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抵押品的评估与管理,金融机构可以确保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能够有效管理风险,并保护自身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以及相关的流程和控制。

2. 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概述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是金融机构为了减少信用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其目的是确保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金融机构能够充分了解和评估抵押品的价值和风险,并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来控制和减少风险。

•抵押品评估流程:包括评估方法、评估标准等。

•抵押品管理措施:包括抵押品登记、监控、审查等。

•抵押品价值调整与管理:包括对抵押品价值的调整和管理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抵押品的监控、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等。

•内部审查与监督:包括对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的内部审查和监督机制。

3. 抵押品评估流程3.1 抵押品信息采集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前需要采集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信息,包括抵押品种类、数量、规格、性能等。

同时,还需要收集相关市场信息,如抵押品的市场价格、交易活跃度等。

3.2 抵押品评估方法选择根据抵押品的不同特点和市场情况,金融机构需要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来确定抵押品的价值。

常见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3.3 抵押品评估根据选择的评估方法,金融机构对抵押品进行评估,并确定抵押品的价值。

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抵押品的质量、数量、外观、功能等因素,并参考市场价格和交易情况进行判断。

3.4 抵押品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金融机构需要抵押品评估报告,用于记录评估结果和评估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点。

报告应该清晰明了,包括抵押品信息、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以及评估师的签名等。

4. 抵押品管理措施抵押品管理措施是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金融机构可以对抵押品进行监控、审查和登记,以确保其价值和质量符合要求,降低信用风险。

4.1 抵押品登记金融机构需要建立抵押品登记系统,对每笔贷款中涉及的抵押品进行登记。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案件移送时)应当附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第三条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估价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由提出异议的机关自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第四条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需要估价"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第六条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确认!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第二章委托程序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遇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第八条委托机关在委托估价时!应当送交$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估价的理由和要求)’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三(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四(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时间#地点)’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委托机关送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第九条价格事务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当立即与委托机关协商$第三章估价程序第十条价格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立即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价格事务所一般不留存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如确需留存时%应当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一条价格事务所估价确实需要时%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第十二条价格事务所应当在接受估价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第十三条价格事务所办理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估价工作人员共同承办%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内部审议$价格事务所估价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估价事项有利*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害关系的!"二#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公正估价的&第十四条价格事务所在完成估价后$应当向委托机关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估价范围和内容!"二#估价依据!"三#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四#估价结论!"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六#估价工作人员签名&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五条委托机关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复核或者重新估价&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价格事务所认为必要时$在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后$可以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委托估价机关&第十七条国家计划委员会直属价格事务所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第四章估价的基本原则第十八条价格事务所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各项价格法规!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估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第十九条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基准日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委托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条价格事务所对委托估价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估价结论#第五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价格工作的管理规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解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基本原则#%二&确定划分国家和地方价格部门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三&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四"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委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协调或者办理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业务$办理疑难#重大案件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对估价工作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会同同级司法机关制定本地区有关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具体规定%!二"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办理本地区内跨地!市"县’有相当难度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及复核工作$协助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第二十四条地!市"县!市#区"价格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估价工作的有关规定’协助上级价格部门做好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接受上级价格部门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二"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协助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严禁估价人员虚假鉴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涉案秘密"凡违反规定#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对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员将视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价格事务所和鉴定人对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价格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对估价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和情况负责保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其他涉案物品的估价#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请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对收缴!罚没!扣押物品的估价#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价格事务所在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时#可以向委托估价机关收取合理的估价鉴定费"估价鉴定收费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并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样本略)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样本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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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十五条 不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进行初评的,“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应在收到送审资料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审查,由主审查人在《抵(质)押价值评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五章 评估审定
第十六条 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为抵(质)押物价值最终认定机构。
第十七条 融资项目提交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时,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应同时提交经“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审查后的《抵(质)押价值评估表》。
第十三条 评估审查工作主要包括:核实押品基础资料; 审查评估调查及初评操作的合规性;审查初评方法使用的恰当性及评估依据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审查外部评估报告的合理性(如有)。
第十四条 评估调查和初评不符合要求或经审查对初评结果存在较大疑义的,“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可退回调查人,要求补充调查或重新进行初评。
第二十五条 股权质押价值可采用整体评估加和法或收益现值法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机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可采用重置成本法或购置成本扣除折旧费用等方法评估。
16、空气是我们生命中生时每刻都需要的地球资源,大气污染影响着我们的健康,如大气中的飘尘易使呼吸系统发生病变。减少废气和废物排放是控制大气污染最根本的办法。第二十七条 应收账款等债权质押价值依据质押债权合同中约定可实现的收入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净值,结合付款方实力信誉等因素,设定适当的折算比率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抵押价值可按以下公式评估: 在建工程价值=抵押在建工程面积×单位建安成本×建筑工程部分占建安成本百分比×(1+综合费率)。评估在建工程抵押价值时应考虑建筑企业法定优先受偿款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 已竣工验收的房屋的抵押价值可采用市场比较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照周边相似房屋市场价值,结合影响价值的其他因素,如开发商品牌等综合确定。以出租为主要目的的房屋抵押价值可采用租金收益还原法评估。
第七章外部评估结果的采信
第二十八条 外部评估报告一般仅作为抵(质)押品价值认定的参考依据。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采信外部评估结果确认押品价值:
(一)公司对押品所在的市场环境等因素不熟悉,内部评估存在操作障碍;
(二)押品为知识产权等对评估专业性要求较强的领域。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 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二十条 决策委员会在《抵(质)押价值评估表》上签置的意见为公司对抵(质)押物价值最终评估结果。
第六章常用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押品的不同,常用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及重置成本法。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押品的类型、特点、状态、市场条件及资料搜集情况等因素选择与押品相适应的评估方法。若以上三种方法均不能满足评估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评估一般采用成本法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近期通过招拍挂或转让等市场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可用成本法评价,土地使用权价值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后期投入开发成本。对政府公布了基准地价体系的地区,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估价,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参考使用年限、容积率、开发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对抵(质)押物价值的审定是委员会审议内容之一,委员会通过集体讨论,确定是否认可“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审查的内部评估结果或采信外部评估结果或直接对评估价值进行调整(仅限于向下调整)。
第十九条 对评估调查、初评及审查环节的合规性,及评估方法选取的合理性等存在异议的,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补充调查或调整评估方法。
第三章 评估调查和初评
第十条 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资料搜集 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二)现场调查 核实押品范围、状况及产权证明文件; 调查押品相关市场信息;拍摄押品影像资料;了解其他影响押品价值及变现能力的相关情况。
第五条 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完成评估调查后,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应根据押品基本情况、现场调查情况,参考外部评估报告(如有),结合自身判断,对押品价值进行初评,形成《抵(质)押价值评估表》(见附件二),详细记录评估依据和过程,连同调查资料一并提交“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进行审查。
第四章 评估审查
第十二条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以小组讨论方式实施评估审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审查结果。
第七条 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 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 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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