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指导建议(含法规依据)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
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3篇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篇: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安全检查是保证船舶安全的重要措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是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的标准和程序。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主要用于指导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提高船舶安全水平,保证船舶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航运安全。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方式、检查的时机等各方面内容。
其中最重要的是检查船舶的结构、设备、船员、货物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具体来说,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船舶结构安全检查规则船舶结构安全是船舶能否安全航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船舶的结构和建造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检查船舶结构安全涉及到船体、甲板、船舱、货舱、船壳等方面,主要检查船舶结构的强度、稳定性、防护措施等方面。
二、船舶设备安全检查规则船舶的设备安全是船舶能否正常航行、安全运营的关键之一。
船舶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导航设备、通讯设备、救生设备等各种设备。
检查船舶设备安全主要涉及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起动、停机等各方面。
三、船员安全检查规则船员是船舶运营的主要力量,船员的安全问题是船舶安全的基本保证。
船员安全检查主要涉及到船员的健康状况、工作能力、培训教育、装备配备、紧急救援等各方面问题。
四、货物安全检查规则船舶运输货物是航运行业的主要业务之一,因此船舶货物安全检查也是船舶安全的重要方面。
船舶货物安全检查主要涉及货物的种类、质量、装载方式、运输方式、防火、防盗等各方面问题。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实施不仅关系到船舶的安全,也与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依据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新情况,不断更新和完善,以保障船舶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二篇: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贯彻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贯彻实施是确保船舶安全检查有效进行的关键。
为了保证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有效实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健全的检查机制建立健全的船舶安全检查机制是确保船舶安全检查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之一。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1. 及时报告:在发现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时,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员进行报告。
确保缺陷的情况被及时上报,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2. 分级处理:根据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缺陷进行分级处理。
对于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严重缺陷,需要立即停船进行修理;而对于一些影响不大的缺陷,可以在下次停船维修时进行处理。
3. 制定处理计划:针对每个缺陷,都需要制定详细的处理计划。
包括修理的方法、时间安排、所需材料和人力资源等,确保每个缺陷都得到规范的处理。
4. 跟踪管理:对已经处理的缺陷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修理质量达标,防止出现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
对于一些长期性的缺陷,需要建立长期的跟踪管理机制,直到缺陷被完全修复。
5. 做好记录:对于每个缺陷的处理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缺陷的描述、处理计划、处理过程和结果等。
这样可以为今后的类似情况提供经验借鉴,并能提供资料支持,必要时还能作为相关证据。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才能有效地保障船舶的安全。
同时,在处理缺陷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确保每一个步骤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是船舶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船舶作为海上交通工具,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及时处理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从缺陷处理的各个阶段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指导原则。
首先,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明确责任人,并要求负责人对该缺陷进行立即报告。
对于严重影响船舶运行安全的缺陷,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包括报告船舶控制室、相关船员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缺陷处理,比如紧急停船、组织人员进行紧急维修等。
对于一些影响不大的缺陷,也要求负责人在最短时间内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下一次停船维修时进行处理。
其次,对于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处理是需要分级的。
船舶安检指导书
篇一: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船舶安检基础工作,加强安检人员在安检工作中对缺陷与代码对应准确性、缺陷描述规范性、处理意见正确性等的运用。
近期,监管处对长江海事局和宜昌海事局船舶安检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汇总归纳,以作为我局安检人员在实际安篇二:船舶安检项目篇三:船舶安全检查及安检项目第一章船舶安全检查我国对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包括船旗国检查(fsc)和港口国监督(psc),船旗国检查也就是由各海事局对进出本管辖港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它所依据的是我国政府颁布的法令、条例、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以及政府授权的职能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港口国监督是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对进出本管辖港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对照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规则和指南、建议性的技术标准和指南的最低安全适航的要求,判定其是否达到标准的国际监督和控制:由于近年来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外的港口国监督的检查滞留率居高不下,我国政府为解决这一难题,也将港口国监督的方法和国际上采用的检查标准、判定标准引入到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并决定对每一艘开往欧美地区、澳大利亚和滞留率较高地区的船舶实施开航前安全检查。
一、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的授权条款。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简称:《安检规则》二、《安检规则》的发展过程对在港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在1982年时由大连、天津港务监督首先开展尝试性工作、当时还没有具体的规章规定,没有具体的检查要求。
1985年,交通部水监局下发了《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文件.对安全检查适用范围、检查要求、检查程序等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仅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手册(船旗国监督检查河船部分)九江市地方海事局编制前言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水平和对船舶缺陷处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船旗国监督检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1999》、《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京杭运河型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等法律法规、规则及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编制本手册。
本手册仅作为我局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教材和参考资料,也可作为航运公司和船员参考资料,但不作为开展船舶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
九江市地方海事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目录安全检查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1.国籍证书1.1检查方法:1.1.1《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船舶国籍证书》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1.1.2《船舶国籍证书》登记号为12位数,前四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第一、二位为各海事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上述单位所属登记机关代码,第五、六位为证书年份代码,如2011年即取11,后六位为船舶登记自然流水号;临时证书登记号在发证机关代码前加字母“P”,流水号为5位,其余不变,但在现有的船舶登记软件上是自动生成的,即在12位前加“P”。
1.1.3 证书格式应由交通部海事局统一印制,分为大、小两种规格,大规格适用于50总吨或75kw及以上的船舶,小规格适用于其他船舶。
证书页芯为海事局标志水印纸,并印有中国海事局及英文缩写CMSA防伪印记,页芯的下方(不是每页都有,但同一本证书的印刷号一样)有ⅡⅩ加八位阿拉伯数字的证书印刷号,其中:内河《船舶国籍证书》的证书印刷号第一位阿拉伯数字,大规格的《船舶国籍证书》为3,小规格的《船舶国籍证书》为5。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建议(含法规依据)
船舶安检指导意见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意见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SHIPPING—CHINA OILFIELD SERVICESLIMITED目录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2.图书参考范围概述3.船旗国安全检查流程4.海事局安检代码5.船舶滞留原则附件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及指导意见附则二:法律、法规部分原文摘抄编写——陈涌资料、数据仅供参考,以现行最新法规、规则为准1.船舶安全检查概述1.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置及适任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2. 船舶安全检查法律依据2. 1 SOLAS74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公约有十三个条款,规定了缔约国在履行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一般义务、适用的范围、法律法规、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的相关问题。
最新版本为2014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修正案。
2.2 MARPOL73/78公约即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各缔约国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识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生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底的愿望,制定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同时也不断对此公约进行修订。
2.3 STCW78/95公约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的简称。
STCW78/95公约的主要内容是海员的发证,船员的培训及船员的值班。
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及防止海洋污染,担任船员的人员必须经严格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持某种船员证便可担任相应的船上职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0年(安全生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安全生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十壹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运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壹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俩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且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建议(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作为海上运输的主要工具,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船舶运输业日益繁荣,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本文针对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提出以下建议。
二、船舶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性1. 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船舶安全事故往往导致人员伤亡,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通过排查安全隐患,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 保护海洋环境:船舶事故可能造成大量污染物泄漏,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排查安全隐患,可以有效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保护海洋环境。
3. 提高船舶运输效率: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有助于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船舶的运行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4. 优化船舶管理:通过排查安全隐患,可以了解船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船舶管理部门提供改进方向。
三、船舶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1. 船舶结构及设备(1)船体结构:检查船体是否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况,确保船体强度和稳定性。
(2)船机设备:检查主机、辅机、发电机组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确保其性能满足要求。
(3)船舶管系:检查船舶管系是否有泄漏、腐蚀、老化等情况,确保管系安全可靠。
2. 船舶电气系统(1)主配电板:检查主配电板接线是否规范,设备是否完好。
(2)应急电源:检查应急电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3)照明系统:检查照明系统是否正常,确保船舶在夜间或能见度低时能正常使用。
3. 船舶消防系统(1)消防设备:检查消防设备是否完好,灭火器是否过期。
(2)消防管路:检查消防管路是否畅通,有无泄漏。
(3)消防控制系统:检查消防控制系统是否正常,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启动。
4. 船舶救生设备(1)救生艇筏:检查救生艇筏是否完好,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是否齐全。
(2)救生艇筏存放设施:检查救生艇筏存放设施是否稳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使用。
(3)救生信号设备:检查救生信号设备是否正常,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发出求救信号。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 ),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七)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措施。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3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航运管理措施,旨在保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并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本文将从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全面介绍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一、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并保障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船舶安全检查旨在发现和纠正船舶设备故障和潜在的安全隐患,以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通过检查船舶的船体、机械设备、消防装备等方面,对船舶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在航行中处于良好的状态,减少事故风险。
2. 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船舶安全检查可以促使船员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备。
通过培训和演习,提高船员的紧急处置能力,增加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3.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船舶安全检查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
通过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安全规则和标准,提高船舶的安全性。
4. 保护环境:船舶安全检查要求船舶所有人和船员遵守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定,减少船舶排放和污染。
通过检查船舶的污水处理设备、垃圾处理设备等,确保其符合相关环保标准,保护海洋环境。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船舶的船体结构、机械设备、消防设备、生命救助设备和航行设备等方面。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体结构:检查船舶的外观和船体结构,发现和修复船体的裂纹、变形等问题,确保船舶的结构完整和稳固,防止船体严重损坏或沉没。
2. 机械设备:检查船舶的主机、辅机及相关设备,发现并修复机械设备的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同时,对机械设备的润滑、冷却和清洁进行检查,避免设备故障时造成事故。
3. 消防设备:检查船舶的消防设备与消防的协调和合资制背书的制度消防设备。
检查火警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消防管道监测,消防水泵,消防栓等)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船舶安全检查整改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包括中国籍船舶和外籍船舶。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船舶安全标准和规定进行整改。
(二)全面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不留死角。
(三)责任到人:明确整改责任,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闭环管理:建立整改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整改效果。
第二章整改程序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自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六条整改程序如下:(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制定整改方案。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将整改方案报送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海事管理机构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重新制定整改方案。
(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五)海事管理机构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整改到位后,出具整改验收意见。
第七条整改期限:(一)一般性问题,整改期限不超过30日;(二)重大问题,整改期限不超过60日;(三)特别重大问题,整改期限不超过90日。
第八条在整改期限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三章整改要求第九条整改要求如下:(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航、停泊、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二)对船舶设备、设施、系统等进行维修、更换、改造,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五、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十六项)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十六项)
(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船员及其配备; (三)救生设备; (四)消防设备; (五)事故预防; (六)一般安全设施; (七)报警设施; (八)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九)载重线要求; (十)系泊设施; (十一)推进和辅助机械; (十二)航行设备; (十三)无线电设备; (十四)防污染设备; (十五)液货装载设施; (十六)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2、《规则》制定的目的 、《规则》 规则
★ 通过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 备及适任状况的检查, 备及适任状况的检查,预防水上交通事 故和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水上人命财产 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 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
3、适用范围
⑴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 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 200总吨或750 50总吨或36. 总吨或36 ⑵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 的一切外国籍船舶。 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 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 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⑹轮机日志
①法定文件之一,船舶必须持有。 法定文件之一,船舶必须持有。 检查时注意记载是否规范、整洁、 ②检查时注意记载是否规范、整洁、认 有否错记、漏记, 真,有否错记、漏记,是否按规定纠 轮机长是否按规定审核并签名。 正,轮机长是否按规定审核并签名。
⑺车钟记录
适用于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在36.8kw 适用于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在36.8kw 36.8 以上的船舶。 以上的船舶。应记录主机转速大小变化 及时间, 及时间,有无轮机长和值班轮机员的签 名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前言船舶安全是航运行业进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随着船舶数量和运输量的加添,船舶事故的频率和危害性也越来越高。
因此,订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是特别必要和紧要的。
船舶安全检查的意义船舶安全检查是确保船舶安全的一个紧要环节。
它可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完整性和航行的正常进行,是防备船舶事故的紧要手段。
船舶安全检查的实施不仅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也符合公司的经营理念及公司的进展需要。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是特别必要和紧要的。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的内容1.安全检查的对象:全部船舶2.安全检查的时间:船舶航行前、航行中、航行后、停靠港口等时间3.安全检查的内容:–船舶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性、牢靠性、有效性的检查包括船体、机舱、舾装、船台、甲板、通讯设备、气象设备、导航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电气设备等–操作人员的技能、学问、素养和操作程序的检查包括操纵技能、应急措施、应变本领、事故处理、消防学问、海上救助及通信技术等–航行安全和环保的检查包括海况、水深、航速、航线、气象、水文、冰情、船位任意装卸及环保质量等安全检查的措施船舶安全检查除了要有一套系统的检查制度,还要有实在的检查措施。
下面是一些实施安全检查的措施建议:1.依据安全检查制度执行相应检查。
2.定期对船舶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完好性。
3.操作人员必需备有相关的证书和资格,符合相应操作要求。
4.在船舶航行的过程中,依照规定要求定期向港口和公司进行汇报。
5.显现问题适时解决,并将问题记录备查。
6.加强对环保和安全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
安全检查的效果实施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可以:1.防备和削减船舶事故的发生,降低船舶损失和人员伤亡。
2.提高船舶的安全、牢靠性和竞争力,加添船东的经济效益。
3.提高公司的安全文化和管理水平。
结束语船舶安全检查是保障船舶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航运企业来说是极其紧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十六条 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当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
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咨询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船舶安全检查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使用规定
(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五)未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2023年渔船安全检查指导方案
2023年渔船安全检查指导方案渔船安全检查是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危险和安全隐患,从而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营。
以下是2023年渔船安全检查的指导方案。
一、渔船船体结构检查1. 检查船体结构是否完整,是否有裂纹、断裂、变形等情况。
2. 检查甲板、船舱及机舱等处的密封是否良好,防止水进入船舱。
3. 检查船体水密舱的舱盖、舱门和舱口是否完好。
4. 检查船舶的配重、配筏、横挡、龙骨等部位是否存在问题。
二、船舶设备及装备检查1. 检查船舶电气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包括导航灯、声光报警器、雷达、通信设备等。
2. 检查船上的救生设备是否完整,包括救生圈、救生衣、浮筒、救生艇等。
3. 检查船舶消防设备是否完备,包括灭火器、灭火泵等。
4. 检查船舶通风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确保船舶内部的空气流通畅通。
三、船员安全培训及准备工作1. 检查船员的资质证书是否齐全,包括航海证书、渔业作业证等。
2. 检查船员是否经过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救生方法。
3. 检查船员是否具备使用救生设备的能力,包括救生艇、救生圈等。
4. 检查船员是否熟悉船舶应急逃生通道和逃生装置的使用方法。
四、航行安全检查1. 检查船舶的导航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包括罗经、陀螺仪、雷达等。
2. 检查船上的通信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包括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电话等。
3. 检查船舶的水深测量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确保航行安全。
4. 检查船舶航行时的安全措施,包括是否设置航行计划、是否具备应急通讯手段等。
五、作业安全检查1. 检查作业过程中是否存在危险的行为,如操作员是否戴好安全帽、是否穿戴统一的防护服等。
2. 检查作业工具设备的使用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且操作员懂得正确使用方法。
3. 检查作业区域的安全标识和隐患提示,确保操作员能够识别并避免危险区域。
4. 鼓励船员积极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
2023年渔船安全检查指导方案
2023年渔船安全检查指导方案____年渔船安全检查指导方案一、前言在渔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安全检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通过定期的安全检查,可以及时发现渔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渔船的安全运营。
为了进一步加强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针对____年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安全检查指导方案。
二、检查内容渔船安全检查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 船体结构及设备检查(1)船体结构检查:检查船体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包括船壳、甲板、舱室、船尾等部位的检查,确保没有破损、渗漏等问题。
(2)船舶设备检查:检查主机、发电机、通讯设备、导航设备、救生设备等是否正常运行,并保证其作业规范。
2. 照明与消防设备检查(1)照明设备检查:检查渔船上的照明设备是否完好,灯光是否充足,确保船舶各个区域的照明正常。
(2)消防设备检查:检查渔船上的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泵等消防设备的有效性和完好性,确保在遇到火灾时能够迅速处置。
3. 救生设备检查(1)救生衣、救生圈检查:检查救生衣、救生圈的数量、质量和有效期限,确保能够满足乘员的安全需求。
(2)救生艇检查:检查救生艇的数量、质量和效能,测试其操作和使用方法,以备紧急情况使用。
4. 电气设备检查(1)电气设备线路检查:检查渔船上的电气设备线路是否堆积积尘,是否存在漏电等隐患。
(2)电气设备接地检查:检查渔船电气设备的接地是否正常,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5. 动力设备检查(1)主机检查:检查主机的运行状态、燃料消耗情况、润滑油的使用情况等。
(2)副机检查:检查副机的运行状态、工作效率等,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
三、检查方法渔船安全检查可采用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的检查,确保渔船的安全运营。
一般可按照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进行,具体周期可根据渔船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2. 突击检查突击检查是指在定期检查之外,按照需要随时进行的检查,旨在加强渔船的安全管理。
船舶安全检查要求以及防台应急措施
制定演练方案
根据培训内容制定具体的演练方案,包括演练 情景设置、人员分工、应急处置流程等。
实施演练
按照演练方案进行模拟演练,确保参与人员掌握正确的防台应急操作方法。
演练的评估与总结
评估标准
制定演练评估标准,对演练过程进行评估,包括参与 人员的反应速度、操作熟练度等。
评估方法
采用观察法、问卷调查法等多种方法对演练进行评估 。
能见度问题
暴雨和狂风可能降低能见度,增加 船舶碰撞和搁浅的风险。
预防措施
及时获取气象信息
01
船舶应时刻关注气象预报,及时获取台风动向和预警
信息。
做好船只检查和维护
02 船只在台风来临前,应对船体、设备、锚链等进行全
面检查和维护,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合理安排航行计划
03
尽量避免在台风活动区域航行,如无法避免,应提前
采取预防措施。
应急响应
紧急避险
在台风直接袭击时,应尽快驶入避风港或采取其 他安全避险措施。
保持通讯畅通
船上人员应确保通讯设备完好,以便接收外部指 令和信息。
应急救援
船上应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以应对突发情 况。
灾后处理
受损评估
台风过后,应对船只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损失情况。
修复与维护
对受损的船只和设备进行修复与维护,无法修复的应进行更换。
的应对时间。
提高应急设施的可靠性
03
对应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
使用,为船员提供必要的保障。
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作用
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
对船舶安全检查和防台应急措施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 执行。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1000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一、报警信号:通过听觉或视觉方式通知出现一种需要注意的状态的警报器和指示器。
应急报警装置的控制器应有红色标志及铭牌。
概述:它包括紧急(集合)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消防系统施放预告报警装置、其它报警装置。
1010 通用报警1、法定要求:1.1 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第六节3.6.3和3.6.4。
1.2 配备要求:1.2.1自航船舶应设有单向发信的通用报警器,其布置应能有效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对小型船舶可免除此要求。
1.2.2紧急(集合)报警装置应由驾驶室集中控制,并应在任何状态下均能报警。
报警装置的电源一般应经由应急配电板或充放电板供电。
客船必须设有旅客紧急(集合)报警装置和船员紧急(集合)报警装置。
两级装置的音响应有区别。
1.2.3无线电室和广播室只应设有红色警灯。
1.2.4机舱和监控(监视)室应同时设有警灯和警铃。
2、检查内容和方法2.1检查内容2.1.1检查驾驶室的紧急(集合)报警装置是否完好,驾驶员是否熟悉紧急(集合)报警信号的操作和使用。
2.1.2检查驾驶室的紧急(集合)报警装置是否立即可用,是否有应急电源供电或充放电板供电。
2.1.3检查紧急(集合)报警装置的外观是否完好,显示是否清晰,颜色是否一致。
颜色是否符合要求(红色)。
2.2检查方法:两名安检员相互配合进行检查,观察驾驶室发出的信号是否在船员处所能有效的反映。
报警信事号的响度和亮度是否令人满意。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3.1常见缺陷:3.1.1、报警装置所发出的报警信号不能发至所有船员或乘客所在处所;报警所发出的声、光不能令人满意;应急电源不能自动投入。
3.2纠正建议:3.2.1、要求船方在开航前纠正、17。
1020 火警警报概念:失火报警:发生火灾时召集船员的手动警报装置。
探火报警:提醒驾驶室、总服务台、固定灭火站或其它处所的固定式自动探火装置。
1、法定要求1.1、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七篇、第4章4.1.1\4.2.1\4.2.2\4.2.3等。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2.外国籍船舶 1)应在办理船舶进口岸查验手续时出示上一 次的“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2)对外国籍船舶进行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 发“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一式两份, 一份交船长,一份由港务(航)监督存查并视 情况将其副本交船旗国主管机关和海事组织。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止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 5. 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适用 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 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 切外国籍船舶。 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用船舶、 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主管和实施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 2.各港务(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的 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3.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批准的港务监督实 施。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安全检查程序 1.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 作业期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 公约为依据;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 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4.被禁止离港的船舶在纠正缺陷后,经执 行检查的港务(航)监督复查合格,报 经原批准禁止离港的机关同意,应签发 “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 5.如船方认为作出禁止船舶离港处理不适 当的,可以向上级港务监督机关申请复 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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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检指导意见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意见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SHIPPING—CHINA OILFIELD SERVICESLIMITED目录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2.图书参考范围概述3.船旗国安全检查流程4.海事局安检代码5.船舶滞留原则附件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及指导意见附则二:法律、法规部分原文摘抄编写——陈涌资料、数据仅供参考,以现行最新法规、规则为准1.船舶安全检查概述1.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置及适任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2. 船舶安全检查法律依据2. 1 SOLAS74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公约有十三个条款,规定了缔约国在履行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一般义务、适用的范围、法律法规、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的相关问题。
最新版本为2014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修正案。
2.2 MARPOL73/78公约即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各缔约国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识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生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底的愿望,制定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同时也不断对此公约进行修订。
2.3 STCW78/95公约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的简称。
STCW78/95公约的主要内容是海员的发证,船员的培训及船员的值班。
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及防止海洋污染,担任船员的人员必须经严格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持某种船员证便可担任相应的船上职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2.4 国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外国籍船舶安全检查程序》等等。
3.船舶安检一般流程3.1主管机关上船检查船长房间→罗经甲板→驾驶台→→→主甲板→机舱3.2主管机关对检查缺陷复查3.3主管机关对检查缺陷封闭4.海事局安检代码解读4.1该代码适用于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是指缺陷涉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缺陷。
4.2该代码适用当缺陷经船舶安全检查员复查,并确认已纠正后使用此代码。
该代码用以表明缺陷已纠正。
该代码不能单独使用。
4.3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检查员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
4.414天内纠正该代码适用于性质轻微的缺陷,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不会立即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可以使用该代码16。
4.5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4.5.1 缺陷性质较轻,纠正不存在困难,能在本港纠正;4.5.2 对于缺陷性质较严重,但尚未引起船舶的不适航也可使用该代码。
但如船方无法在开航前完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或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4.5.3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性有一定的影响,也应慎用该代码;4.5.4 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在已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建议采用代码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4.5.5由于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纠正需要过程,通常需较长的时间,因此该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
4.6ISM或NSM)该代码仅适用于ISM/NSM缺陷(类别2500系列),对于重大不符合ISM/NSM的缺陷,如认为会对船上人员或船舶造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存有严重危险时,应采用代码30。
4.7 *****该代码适用于严重危及船舶适航性或对船员/乘客的安全、环境构成威胁的缺陷。
4.7.1 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施的前提下,代码30更改为代码99。
4.7.2采用代码30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充分发挥检查员的专业判断,慎用该代码,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
4.8该代码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其进港;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其进港。
4.9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造成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限制船舶操作,;4.10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的缺陷,主管机关可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4.11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驱逐出港;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驱逐出港。
4.12该代码适用于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系由责任船员引起,或船员的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
该代码如果要复查或跟踪检查合格,须同时满足:(1)相关船员已经被记分处罚;(2)引起60的原因在开航前已经消除。
4.13该代码是缺陷处理代码。
使用时必须用文字明确说明纠正的时间期限,以方便船方的理解和其他海事主管机关的复查。
、5.船舶滞留概述检查机关在判断是否对船舶进行滞留时,参考以下内容5.1.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5.1.2 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5.1.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5.1.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5.1.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地推进及操舵;5.1.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消防能力;5.1.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5.1.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5.1.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5.1.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信联络;5.1.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5.1.12. 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5.1.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5.1.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如果对上述项目1-11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或对12-14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滞留。
多个缺陷组合起来可以判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存在严重缺陷应考虑对船舶的滞留。
附则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及指导意见(仅供参考)附则二:法律、法规部分原文摘抄缺陷代码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缺陷代码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缺陷代码0120 0121《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13.6《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应要求出示给主管机关或由其认可的机构查验,或为公约第IX章第6.2条的监督目的而出示。
此证明的副本不需要认证或核证。
缺陷代码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章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一致。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缺陷代码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
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缺陷代码0180《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3.2.5(1)(2)(1) 每只气胀式救生筏和静水压力释放器均应定期进行检修,间隔时间应不超过 12 个月;但外观检查无异常者,经同意可展期到 17 个月;(2) 检修工作应在经本局认可的检修站进行。
1.4.2(9)(10)二氧化碳容器和管路缺陷代码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缺陷代码024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二节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和船长应当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以保证安全值班。
第八章值班保障第一百二十条航运公司及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操作。
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任何 24 小时内不少于 10 小时;(二)任何 7 天内不少于 77 小时;(三)任何 24 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 2 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 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 14 小时。
船长按照第(二)、(三)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 7 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 70 小时。
对第(二)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
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对第(三)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 3 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 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 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