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9号商务部决定设立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国际商务师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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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培训行业中最实用的从业技能资格证书

外贸培训行业中最实用的从业技能资格证书

外贸培训行业中最实用的从业技能资格证书外贸培训中最实用的证书主要有8类:从业技能、报关员、报检员、外销员、跟单员、单证员、国际商务师、国际货运代理。

参加WTO后,我国外贸业迅速开展。

外经贸飞速的开展带来大量人才需求,专家预测,外贸企业对单证员、报关员、货代员、外销员、跟单员、涉外秘书、国际物流、外贸业务员、外贸营销员、客户效劳等实务人才的需求非常大。

这些职业的开展前景良好,但从业门槛较高,国家对报关、货代等从业人员都有准入资格条件限制。

因此,要想端上外贸的“金饭碗〞,必须先过职业资格考试关。

以上我提到的证书主要是经济管理类如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市场营销等专业学生去考的,也有不少从事外贸人员去考,学历方面高中毕业甚至是初中毕业生也都可以去考,主要考外贸实务,根本用中文考试,大多对英语要求较低,根本要求看懂外文单据表格就可以。

据有关专家估计,未来5年内,我国具有外贸出口权企业的数量,还将翻番;如果以平均每家需要10名专业人才的比例测算,我国外贸人才的需求高达200万人左右。

据教育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统计,每年我国高校经济类毕业生共13万左右,即使全部从事外贸工作,今后5年也仅能培养65万外贸人才,与200万的需求相差悬殊。

据了解,目前市场需求热点主要集中在懂得国内外贸易法规和操作惯例的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

一、外贸单证员证书1.1 简介单证员的工作就是负责国际贸易中运输、海关、商检等环节各种单证的管理和操作。

国际商务单证员处理的是国际间的商品买卖过程中的单证制作、验审等工作〔解决单证从无到有的过程〕。

他的工作范围是包括收证、审证、制单、审单、交单、归档等一系列业务活动。

1.2 认证机构目前国内有两种证书考试:1〕国际贸易单证员证书主考机构: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教育培训中心。

官方网站::/证书性质:上海地区国际贸易单证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培训结束后。

考试内容:该考试包括国际贸易单证操作实务、外经贸英语函电两局部,其中国际贸易单证操作实务又包含国际贸易实务和单证操作实务两局部。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4号--苯酚新出口商复审裁决公告-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4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4号--苯酚新出口商复审裁决公告-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4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4号--苯酚新出口商复审裁决公告正文:----------------------------------------------------------------------------------------------------------------------------------------------------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2月1日发布该年度第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对其他韩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6%。

2005年10月25日,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 Ltd.)向商务部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其申请基本符合新出口商复审的立案条件,于2005年12月5日发布该年度第8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一致,即苯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110。

商务部对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新出口商资格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经新出口商复审确定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0%。

二、在本次复审调查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依立案公告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交的保证金,按本次复审裁决所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反倾销税,差额部分应予退还。

三、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苯酚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应参加相关复审。

本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2006年9月5日起执行。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布日期】2006-04-29【实施日期】2006-04-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外贸、国际物流从业的7类资格证书考试介绍

外贸、国际物流从业的7类资格证书考试介绍

外贸、国际物流从业的7类资格证书考试介绍国际经济与贸易系肖勇当前企业和就业市场上一致认可的外贸类职业资格证书有以下几类:1.国际商务单证员、2.外贸跟单员、3.国际货代员、4.报关员、5.报检员、6.外销员、7.国际商务师等。

这其中,报关员与报检员可以说是门槛性的考试,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了考试才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其它的考试虽只是水平的检验,如今已越来越受到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青睐,证书是应聘时重要的补充。

一、贸易流程及各类岗位工作内容二、各类证书考试介绍(一)国际商务单证员证书1、考试简介:单证员主要负责国际贸易中运输、海关、商检、结汇等环节各种单证的管理和操作。

该资格考试由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发起并组织领导,由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承办。

考试从2005年开始举行,每年进行一次。

考试时间一般在六月中旬,八月底公布成绩。

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60分(单科)。

两科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证书。

如一门合格,另一门未通过,则合格成绩保留一期,过期作废。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志从事国际商务单证工作的求职人员或在校学生均可报名。

报名时间一般在三月份,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

据考试中心透露,参考人数已经突破十万人。

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上海考试中心颁发的《国际贸易单证员证书》。

每年全国考试通过率为60%左右。

2、考试内容考试科目包括《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和《国际商务单证操作与缮制》两科,分别在上、下午进行,目前来说考试还基本采用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或者英文方式解答。

2008年上海、广东两地作为试点进行了电子考试。

其中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的考试包括交易磋商、贸易术语、国际货款支付、报关、报检知识、运输单证、结汇单证、国际商务计算等知识,也就是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与单证课程的结合。

考试题型分为客观题与主观题,客观题占70%,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主观题占30%,包括计算题与简答题。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关服务中心、外贸发展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职能的通知-商办发[2003]9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关服务中心、外贸发展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职能的通知-商办发[2003]9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关服务中心、外贸发展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职能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关服务中心、外贸发展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职能的通知(商办发[2003]9号)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机关服务中心(对外称“机关服务局”)、外贸发展中心(对外称“外贸发展事务局”)、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对外称“投资促进事务局”)、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主要职能已经商务部党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主要职能一、承担部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与部机关签订并履行后勤服务合同。

二、承担部机关委托管理的服务性、事务性较强的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部机关签订并履行委托协议。

(一)部机关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绿化美化、安全保卫、人防、献血、防震减灾、扶贫募捐、人口普查和机关普选工作。

(二)部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部机关住房公积金、公有住房售房及售房款、维修基金和职工购房补贴等管理工作。

(三)机关职工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医疗费报销、核算。

(四)承担商务部委托机关服务中心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承担商务部委托的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六)管理部机关干部职工上交的礼品。

(七)承办部机关公章、标牌、铜牌(驻外机构)的刻制。

三、承担部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四、监督管理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经营单位经营活动。

五、承办商务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外贸发展中心(外贸发展事务局)主要职能一、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中外企业间的双向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份额。

人事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10.15•【文号】国人厅发[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商务厅(局):根据人事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印发的《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暂行规定》印发前,已获得人事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颁发的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换发相应层次的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现将换发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证书的条件(一)1999年底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直接换发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在2000年和2001年底前,参加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换发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时,须同时提交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或B级合格证。

二、换发证书的程序(一)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持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所需相关证件(如外语合格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到所在地人事部门登记造册。

(二)所在地人事部门核实情况后,将需换证人员情况和有关材料报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

(三)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应按各年度公布的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合格人员名单和有关数据库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以省为单位将换证人员汇总情况送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3.18•【文号】商务部令[2004]第4号•【施行日期】200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第4号)《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 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XXX2004年3月18日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管理国内贸易的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商务部。

为促进国内贸易发展和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商务部对1993年以来由原物资部、原商业部、原国内贸易部、原国内贸易局、原国家经贸秀发布的涉及国内市场流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77件(目录见附件)附件:商务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序号│法律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文号│ 发布│ 废止原因││││││ 时间││├──┼─────────┼─────┼─────┼───┼─────┤│1│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物资部│(1993)│1993.│适用期已过│││物资流通产业的规划││物计字3号│01.06│,实际上已│││纲要》的通知││││经失效│├──┼─────────┼─────┼─────┼───┼─────┤│2│印发《物资部直属公│物资部│[1993]│1993.│调整对象已│││司转换经营机制实施││物供字9号│01.21│不存在,实│││细则》的通知││││际上已经失│││││││效│├──┼─────────┼─────┼─────┼───┼─────┤│3│商业部关于请抓好商│商业部│部发(93)│1993.│适用期已过│││业专业法规学习的通││政(法)字│02.01│,实际上已│││知││第54号││经失效│├──┼─────────┼─────┼─────┼───┼─────┤│4│印发《全国物资供销│物资部│(1993)物│1993.│适用期已过│││行业企业管理规范││综字74号│03.17│,实际上已│││(试行)》的通知││││经失效│├──┼─────────┼─────┼─────┼───┼─────┤│5│印发《贯彻<商品流│物资部│[1993]│1993.│商品流通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物财83号│03.26│业会计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已被新的会│││││││计制度所代│││││││替│├──┼─────────┼─────┼─────┼───┼─────┤│6│商业部关于贯彻国务│商业部│[93]商监办│1993.│属阶段性工│││院发[1993]17号文件││字第124号│06.22│作,实际上│││的通知││││已经失效│├──┼─────────┼─────┼─────┼───┼─────┤│7│关于认真抓紧完成部│国内贸易部│[1993]内贸│1993.│适用期已过│││储备肉出库转库调整││函副字│07.24│,实际上已│││工作的通知││第588号││经失效│├──┼─────────┼─────┼─────┼───┼─────┤│8│关于调整部属物资企│国内贸易部│(1993)内贸│1993.│调整对象已│││业所得税后上交利润││财字61号│07.27│不存在,实│││比例的通知││││际上已经失│││││││效│├──┼─────────┼─────┼─────┼───┼─────┤│9│关于调整部属物资企│国内贸易部│内贸财企字│1993.│调整对象已│││业所得税后上交利润││[1993]│08.07│不存在,实│││比例的补充通知││第76号││际上已经失│││││││效│├──┼─────────┼─────┼─────┼───┼─────┤│10│国内贸易部关于认真│国内贸易部│内贸办字│1993.│适用期已│││执行部储备肉转库要││[1993]│09.20│过,实际上│││求的通知││第236号││已经失效│├──┼─────────┼─────┼─────┼───┼─────┤│11│国内贸易部印发关于│国内贸易部│(1993)│1993.│属专项清理│││加强廉政建设,纠正││内贸办字│10.30│工作,适用│││行业不正之风的决定││第185号││期已过│││的通知│││││├──┼─────────┼─────┼─────┼───┼─────┤│12│国内贸易部印发关于│国内贸易部│内贸政体│1993.│适用期已过│││进一步加强商品流通││法字[1993]│11.26│,实际上已│││法制工作的通知││第215号││经失效│├──┼─────────┼─────┼─────┼───┼─────┤│13│国内贸易部关于建立│国内贸易部│内贸消费│1994.│适用期已过│││重要消费品地方储备││字(1994)│01.04│,实际上已│││通报制度的通知││第3号││经失效│├──┼─────────┼─────┼─────┼───┼─────┤│14│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国内贸易部│内贸政体法│1994.│适用期已过│││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字(1994)│02.21│,实际上已│││定》的通知││第49号││经失效│├──┼─────────┼─────┼─────┼───┼─────┤│15│国内贸易部关于发布│国内贸易部│内贸政体│1994.│已被1997年│││《商品流通企业法律││法字[1994]│03.01│3月12日人│││顾问工作试行办法》││第64号││事部、国家│││的通知││││经贸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证│││││││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代│││││││替│├──┼─────────┼─────┼─────┼───┼─────┤│16│关于发放《商品流通│国内贸易部│内贸政体│1994.│已被1997年│││企业法律顾问证》有││(法)字│03.14│3月12日人│││关事宜的通知││[1994]││事部、国家│││││第15号││经贸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证│││││││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代│││││││替│├──┼─────────┼─────┼─────┼───┼─────┤│17│关于部直属企业事业│国内贸易部│内贸政体│1994.│适用期已过│││单位发放《商品流通││(法)字│04.13│,实际上已│││企业法律顾问证》有││[1994]││经失效│││关问题的通知││第20号│││├──┼─────────┼─────┼─────┼───┼─────┤│18│国内贸易部关于在大│国内贸易部│内贸消费│1994.│已被1997年│││中城市和县城开展生││字[1994]│05.19│12月19日国│││猪定点屠宰的紧急通││第143号││务院公布的│││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代替│├──┼─────────┼─────┼─────┼───┼─────┤│19│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国内贸易部│[1994]内贸│1994.│属阶段性工│││机械公司系统优质服││函企字│07.07│作,实际上│││务活动实施办法》的││第518号││已经失效│││通知│││││├──┼─────────┼─────┼─────┼───┼─────┤│20│关于“全国生产流通│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厅│1994.│适用期已过│││信息网络”运行有关││[1994]│08.01│,实际上已│││问题的通知││280号││经失效│├──┼─────────┼─────┼─────┼───┼─────┤│21│国内贸易部新闻出版│国内贸易部│无│1994.│适用期已过│││工作保密规定│││08.10│,实际上已│││││││经失效│├──┼─────────┼─────┼─────┼───┼─────┤│22│关于公布内贸系统各│国内贸易部│内贸行字│1994.│属阶段性工│││行业经营管理评价指││(1994)│09.22│作,适用期│││标平均水平的通知││第214号││已过│├──┼─────────┼─────┼─────┼───┼─────┤│23│拍卖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国内贸易│1994.│已被1996年│││││部令第1号│10.02│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代替│├──┼─────────┼─────┼─────┼───┼─────┤│24│关于禁止“还本销售│国内贸易部│(1994)内贸│1994.│属专项清理│││”商业活动的通知││函消费字│10.08│工作,适用│││││第802号││期已过│├──┼─────────┼─────┼─────┼───┼─────┤│25│关于发布《内贸系统│国内贸易部│内贸安字│1994.│适用期已过│││自有客货汽车安全行││[1994]│10.22│,实际上已│││车奖励暂行规定》的││第242号││经失效│││通知│││││├──┼─────────┼─────┼─────┼───┼─────┤│26│关于继续使用原商业│国内贸易部│[1994]内贸│1994.│通知所依据│││部统一格式的《畜禽││函消费字│11.02│的《家畜家│││产品检疫检验证明││第853号││禽防疫条例│││书》的通知││││》已被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代替│├──┼─────────┼─────┼─────┼───┼─────┤│27│关于印发《全国商品│国内贸易部│内贸市字│1994.│适用期已过│││市场规划纲要》的通││[1994]│12.03│,实际上已│││知││第280号││经失效│├──┼─────────┼─────┼─────┼───┼─────┤│28│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国内贸易部│内贸审字│1994.│适用期已过│││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1994]│12.09│,实际上已│││规定》的通知││第274号││经失效│├──┼─────────┼─────┼─────┼───┼─────┤│29│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国内贸易部│内贸审字│1994.│适用期已过│││部系统企业经理经济││[1994]│12.09│,实际上已│││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第276号││经失效│││知│││││├──┼─────────┼─────┼─────┼───┼─────┤│30│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内贸行字│1995.│适用期已过│││《流通行业全国性社││[1995]│01.03│,实际上已│││会团体管理暂行办││第3号││经失效│││法》的通知│││││├──┼─────────┼─────┼─────┼───┼─────┤│31│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国内贸易部│无│1995.│办法所依据│││全管理办法│││01.29│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已│││││││被1998年4 │││││││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所代替│├──┼─────────┼─────┼─────┼───┼─────┤│32│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国家经贸委│国经贸│1995.│适用期已过│││生产流通信息网络运││[1995]│02.08│,实际上已│││行工作的通知││42号││经失效│├──┼─────────┼─────┼─────┼───┼─────┤│33│内贸系统批发、零售│国内贸易部│内贸安字│1995.│规定所依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1995]│03.16│的《中华人│││定││第33号││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已│││││││被1998年4 │││││││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所代替│├──┼─────────┼─────┼─────┼───┼─────┤│3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市│1995.│适用期已过│││步开拓市场、扩大销││(1995)│03.29│,实际上已│││售的意见》的通知││131号││经失效│├──┼─────────┼─────┼─────┼───┼─────┤│35│国内贸易部关于国有│国内贸易部│[1995]内贸│1995.│适用期已过│││小型商业企业“国有││函行字│04.19│,实际上已│││民营”管理工作的若││第240号││经失效│││干意见│││││├──┼─────────┼─────┼─────┼───┼─────┤│36│内贸系统消防设备、│国内贸易部│内贸安字│1995.│适用期已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1995]│04.20│,实际上已│││定││第56号││经失效│├──┼─────────┼─────┼─────┼───┼─────┤│37│国内贸易部直属企业│国内贸易部│内贸人字│1995.│调整对象已│││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1995]│04.27│不存在,实│││定││第61号││际上已经失│││││││效│├──┼─────────┼─────┼─────┼───┼─────┤│38│关于印发《全国商品│国内贸易部│内贸市字│1995.│适用期已过│││市场监测管理工作纲││[1995]│05.02│,实际上已│││要》的通知││第63号││经失效│├──┼─────────┼─────┼─────┼───┼─────┤│39│全国连锁经营发展规│国内贸易部│内贸行字│1995.│适用期已过│││划││[1995]│06.26│,实际上已│││││第99号││经失效│├──┼─────────┼─────┼─────┼───┼─────┤│40│关于加强冷库管理工│国内贸易部│内贸消费│1995.│适用期已过│││作的通知││字[1995]│06.26│,实际上已│││││第98号││经失效│├──┼─────────┼─────┼─────┼───┼─────┤│41│国内贸易部直属企业│国内贸易部│内贸审字│1995.│适用期已过│││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5]│07.20│,实际上已│││││第109号││经失效│├──┼─────────┼─────┼─────┼───┼─────┤│42│《流通行业全国性社│国内贸易部│内贸行字│1995.│适用期已过│││会团体管理暂行办││[1995]│10.05│,实际上已│││法》的补充规定││第157号││经失效│├──┼─────────┼─────┼─────┼───┼─────┤│43│国有大中型零售商店│国内贸易部│内贸行字│1995.│适用期已过│││引厂进店管理暂行办││[1995]│11.16│,实际上已│││法││第183号││经失效│├──┼─────────┼─────┼─────┼───┼─────┤│44│国家经贸委关于进行│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1995.│适用期已过│││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1995]│11.24│,实际上已│││点工作的通知││759号││经失效│├──┼─────────┼─────┼─────┼───┼─────┤│45│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全国老旧汽│汽更办字│1995.│已被2001年│││法│车更新办公│[1995]│11.27│6月16日国││││室、国内贸│第016号││务院公布的││││易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代替│├──┼─────────┼─────┼─────┼───┼─────┤│46│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国内贸易部│内贸办字│1995.│适用期已过│││构管理办法││[1995]│12.05│,实际上已│││││196号││经失效│├──┼─────────┼─────┼─────┼───┼─────┤│47│各类商品和技术展销│国内贸易部│内贸计字│1995.│适用期已过│││交流活动管理试行办││[1995]│12.25│,实际上已│││法││203号││经失效│├──┼─────────┼─────┼─────┼───┼─────┤│48│饮食服务专业技能培│国内贸易部│内贸饮字│1995.│适用期已过│││训机构管理试行办法││[1995]│12.26│,实际上已│││││第206号││经失效│├──┼─────────┼─────┼─────┼───┼─────┤│49│国内商品流通“九│国内贸易部│党组批│1996.│情势变化,│││五”计划和2010年││准发布│05.03│纲要确定的│││远景目标纲要││││目标已不符│││││││合实际情况│├──┼─────────┼─────┼─────┼───┼─────┤│50│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内贸审字│1996.│调整对象已│││《国内贸易部直属事││[1996]│07.26│不存在,实│││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第83号││际上已经失│││规定》的通知││││效│├──┼─────────┼─────┼─────┼───┼─────┤│51│饮食服务业国家级技│国内贸易部│内贸饮字│1996.│适用期已过│││术交流竞赛活动管理││[1996]│07.30│,实际上已│││试行办法││第85号││经失效│├──┼─────────┼─────┼─────┼───┼─────┤│52│关于赋予商业、物资│国家经贸│国经贸贸│1997.│进出口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委、外经贸│[1997]│04.28│权已不再按│││关问题的通知│部、国内│244号││商业、物资││││贸易局│││企业分类,│││││││实际上已经│││││││失效│├──┼─────────┼─────┼─────┼───┼─────┤│53│国内贸易部关于转发│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1997.│适用期已过│││《全国50家大中型商││[1997]│05.15│,实际上已│││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第51号││经失效│││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54│国内贸易部关于颁布│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1997.│属阶段性工│││《商业、粮食非工业││字[1997]│06.12│作,适用期│││企业大、中、小型规││第67号││已过│││模界限》的通知│││││├──┼─────────┼─────┼─────┼───┼─────┤│5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市│1997.│适用期已过│││步加强经贸委系统市││[1997]│06.25│,实际上已│││场流通工作的意见》││414号││经失效│││的通知│││││├──┼─────────┼─────┼─────┼───┼─────┤│56│关于赋予商业、物资│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厅│1997.│进出口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贸[1997]│07.15│权已不再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97号││商业、物资│││││││企业分类,│││││││实际上已经│││││││失效│├──┼─────────┼─────┼─────┼───┼─────┤│57│关于做好贸工农一体│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厅贸│1997.│适用期已过│││化有关工作的通知││[1997]│08.04│,实际上已│││││308号││经失效│├──┼─────────┼─────┼─────┼───┼─────┤│58│关于加快发展国有食│国内贸易部│[1997]内贸│1997.│适用期已过│││品企业生猪产销一体││函消费字│10.10│,实际上已│││化经营的通知││第528号││经失效│├──┼─────────┼─────┼─────┼───┼─────┤│59│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国内贸易部│内贸计字│1997.│适用期已过│││对各类商品展销会管││[1997]│12.12│,实际上已│││理的通知││第133号││经失效│├──┼─────────┼─────┼─────┼───┼─────┤│60│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国内贸易│内贸再联│1997.│已被2001年│││企业资格认证实施管│部、经贸委│字[1997]│12.12│6月16日国│││理暂行办法││第53号││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代替│├──┼─────────┼─────┼─────┼───┼─────┤│61│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国内贸易部│内贸[1998]│1998.│属阶段性工│││检查、切实搞好酒类││消费电│02.09│作,适用期│││流通管理工作的紧急││12号││已过│││通知│││││├──┼─────────┼─────┼─────┼───┼─────┤│62│关于发布《机电设备│国内贸易部│内贸机字│1998.│适用期已过│││调剂试点工作管理试││[1998]│02.23│,实际上已│││行办法》的通知││第18号││经失效│├──┼─────────┼─────┼─────┼───┼─────┤│63│关于转发《全国大中│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1998.│适用期已过│││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字[1998]│02.23│,实际上已│││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第16号││经失效│││办法》的通知│││││├──┼─────────┼─────┼─────┼───┼─────┤│64│关于印发《水泥批量│国内贸易│内贸非金│1998.│适用期已过│││订货暂行管理办法》│部、国家│联字[1998]│03.13│,实际上已│││的通知│建材局│8号││经失效│├──┼─────────┼─────┼─────┼───┼─────┤│65│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国内贸易部│[1998]内贸│1998.│适用期已过│││部商业自动化培训管││函科字│03.30│,实际上已│││理办法》(试行)的通││第201号││经失效│││知│││││├──┼─────────┼─────┼─────┼───┼─────┤│66│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厅│1998.│适用期已过│││贸委系统企业营销工││市[1998]│04.01│,实际上已│││作会议精神的通知││38号││经失效│├──┼─────────┼─────┼─────┼───┼─────┤│67│关于屠宰厂、肉类联│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厅│1998.│已被2001年│││合加工厂检疫问题的││贸[1998]│10.16│5月4日国│││通知││655号││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代替│├──┼─────────┼─────┼─────┼───┼─────┤│68│关于建立企业营销工│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贸│1999.│适用期已过│││作重点城市和企业联││易[1999]│01.20│,实际上已│││系制度的通知││41号││经失效│├──┼─────────┼─────┼─────┼───┼─────┤│69│关于建立重点商品批│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贸│1999.│适用期已过│││发市场联系制度的通││易11999]│03.09│,实际上已│││知││159号││经失效│├──┼─────────┼─────┼─────┼───┼─────┤│70│关于加快赋予商业、│国家经贸│国经贸贸│1999.│进出口经营│││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委、外│易[1999]│03.25│权已不再按│││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经贸部│215号││商业、物资│││││││企业分类,│││││││实际上已经│││││││失效│├──┼─────────┼─────┼─────┼───┼─────┤│71│关于确定第一批重点│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贸│1999.│适用期已过│││联系市场名单的通知││易[1999]│06.21│,实际上已│││││585号││经失效│├──┼─────────┼─────┼─────┼───┼─────┤│72│关于印发《餐饮业国│国内贸易局│内贸局│1999.│适用期已过│││家级评委资格评定条││发服务字│08.25│,实际上已│││件》的通知││(1999)││经失效│││││142号│││├──┼─────────┼─────┼─────┼───┼─────┤│73│国家国内贸易局财务│国内贸易局│内贸局│1999.│适用期已过│││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规││发财资字│09.10│,实际上已│││则(试行)││[1999]││经失效│││││第162号│││├──┼─────────┼─────┼─────┼───┼─────┤│74│关于印发《餐饮中│国内贸易局│内贸局│2000.│适用期已过│││华名小吃认定条件》││发服务字│06.21│,实际上已│││的通知││[2000]││经失效│││││第71号│││├──┼─────────┼─────┼─────┼───┼─────┤│75│关于清理整顿钛材市│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厅│2000.│属阶段性工│││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贸易(2000)│07.01│作,适用期│││知││309号││已过│├──┼─────────┼─────┼─────┼───┼─────┤│76│关于进一步加快赋予│国家经│国经贸贸│2000.│进出口经营│││商业、物资企业进出│贸委、外│易(2000)│09.01│权已不再按│││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经贸部│840号││商业、物资│││通知││││企业分类;│││││││实际上已经│││││││失效│├──┼─────────┼─────┼─────┼───┼─────┤│77│关于申报国内展览会│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厅│2001.│适用期已过│││有关事项的通知││贸易(2001)│05.17│,实际上已│││││112号││经失效│└──┴─────────┴─────┴─────┴───┴─────┘。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6.26•【文号】商办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商办发[2003]7号)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并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为适应内外贸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组建商务部。

4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

根据国办发29号文,经商务部党组讨论通过,确定了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

现将《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如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6月26日附件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办公厅一、主要职能(一)拟订部工作制度,督促检查部年度工作布局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调部政务及机构职能分工,协助部领导了解掌握全面工作情况。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四)管理商务部会议.承担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

(五)负责部政务和机要值班;承担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

(六)拟订商务部公文及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发文电核稿工作。

(七)负责商务部政务信息工作;拟订电子政务内网信息统一共享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八)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商务部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部各类出版物,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国际商务师考试报考指南完整版

国际商务师考试报考指南完整版

报名时间
2014 年度国际商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尚未确定,预计为 4 月至 5 月。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考试以闭卷笔试答题方式进行。部分试题为客观性试题,考生应试时用 2B 铅笔将选定的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必须按要求正确填涂答题卡,未按规定填涂的不得 分。主观题则由考生按试卷要求作答。
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 2012 年度国际商务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理论与实务、专业知识 2 个科目均为 60 分;试卷满分均为 100 分。
合格标准
2013 年国际商务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尚未公布,参考:2012 年国际商务师考试成 绩合格标准
2012 年度国际商务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理论与实务、专业 知识 2 个科目均为 60 分;外销员从业资格外经贸综合业务、外经贸外语(英语、日语、 俄语、法语的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科目均为 60 分,试卷满分均为 100 分。 证书领取
一般是 9 月中旬的双休日,2014 年国际商务师考试时间尚未确定,预计 2014 年国际商 务师考试时间为 9 月 13、14 日。
考试科目
国际商务师考试包括两个科目:《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国际商务专业知识》。 1、《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包括:《中国对外贸易》、《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经济合作》。 2、《国际商务专业知识》。包括:《经济学原理》、《国际金融》、《国际商法》、《营销 与企业管理》。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人事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 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有效 期一般为 4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服务中心考试试题

行政服务中心考试试题

行政服务中心考试试题第一部分:选择题1. 行政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A. 提供商业注册服务B. 办理社保业务C. 执行政府命令D. 管理公共资源2. 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A. 政府机构B. 企事业单位C. 居民个人D. 所有人3. 行政服务中心的基本服务模式是()A. 线下办理B. 线上办理C. 面对面咨询D. 定期培训4.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服务中心的典型业务范围()A. 出生登记B. 婚姻登记C. 政府采购D. 社会救助5. 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A. 申请、受理、审批、结果通知B. 预约、审核、核对、办结C. 登记、缴费、发证、归档D. 咨询、储存、传递、反馈第二部分:判断题判断下列叙述的正误,并在括号中标记“对”或“错”。

1. 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是为了提高行政效能和提供便利服务。

()2. 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只限于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

()3. 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流程只包括申请、受理和审批三个环节。

()4. 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范围不限于政务服务,还包括社会救助等领域。

()5. 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方式主要以线上办理为主,线下办理为辅助。

()第三部分:问答题请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回答以下问题。

1. 行政服务中心为什么重要?2. 行政服务中心如何提高服务效能?3. 请列举三个行政服务中心的典型业务范围。

4. 你认为行政服务中心在未来会有哪些发展趋势?5. 你个人在行政服务中心的角色和职责是什么?第四部分:案例分析请阅读以下案例,并回答问题。

某行政服务中心在服务过程中遇到了以下问题:问题描述:办事大厅经常人满为患,排队等候时间较长。

问题分析: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对群众需求量大,但服务窗口有限,导致排队等候时间过长。

解决方案:行政服务中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问题:1. 增加办事窗口,提高服务能力。

2. 推行预约制度,减少排队等候时间。

3. 引入自助机器,提供自助办理业务。

商务部关于设立第二批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设立第二批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设立第二批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6.11.13
•【文号】商世贸发[2006]第599号
•【施行日期】2006.1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关于设立第二批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的通知
(商世贸发[2006]第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间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帮助企业适应和把握国际规则,促进对外贸易和谐发展,商务部按照《关于鼓励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指导意见》(商技发[2005]613号)关于完善技术服务体系的规划,设立并建设了首批“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商技发[2005]716号),成效显著。

为稳步推动这项工作,商务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根据“行业权威、基础扎实、经验丰富、诚信守法、服务企业”的原则,对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了审定,决定在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等10家单位(见附件)设立并建设第二批“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

上述10家单位要尽快配备人才、资金、技术、设备等服务条件,按照规定的服务领域,落实“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从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绩效等方面对“出口商
品技术服务中心”进行考评,日常统计、分析、评估等工作由“出口商品技术服务评估中心”(设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
第二批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名单及服务领域。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秩字[2008]7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9.01.14【实施日期】2009.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深入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商务部决定于2009年在全国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一)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一系列文件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过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深入探索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规律,改革和创新商务行政执法体制,努力解决当前执法中存在的执法缺位、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低下、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不仅符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和权责统一原则;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实践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与自主探索相结合的原则。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三)整合执法资源,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整合、归并、充实现有力量,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代表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行使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在当地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编制、财政等有关单位,落实人员编制与经费。

(四)优化人员结。

商务部关于表彰奖励在2006年度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

商务部关于表彰奖励在2006年度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

商务部关于表彰奖励在2006年度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商人发[2007]90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7.03.21【实施日期】2007.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关于表彰奖励在2006年度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决定(商人发[2007]90号)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2006年是我国商务工作不平凡的一年,商务部各单位和广大商务工作者在商务领域各条战线上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在各项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中,涌现出一大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商务部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广大商务工作者立足本职、岗位建功,部党组决定,对在2006年度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59个集体和140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一、为表彰在配合高层互访、组织重大经贸活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亚洲司二处、西亚非洲司协调处、美大司三处、援外司综合处记集体二等功,给欧洲司一处、美大司二处、台港澳司港澳处、驻美国使馆经商参处记集体三等功,给驻尼日利亚使馆经商参处集体嘉奖,给驻越南、肯尼亚、刚果(布)、塔吉克斯坦使馆经商参处、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集体通报表扬;给钟曼英、谢亚静、邓丽阳、陆玉忠记个人二等功,给吕克俭、周亚滨、孙永福、何宁、陈星、吴政平、赛旦霞、高元元、李明黎、郑伟、熊焰、余勇、来婷妍、王俊文记个人三等功,给隋翚、须同凯、李小兵、柴小林、余元堂、肖凤怀、李柏军、刘雪松、闫奇、周泉、卢峰、赵春江、彭涛、刘小恒、单明、冯洪章、韩圣健、谷金生、朱伯珩、王东个人嘉奖。

二、为表彰在国内市场体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市场运行司市场监测处记集体二等功,给商业改革司企业改革指导处记集体三等功,给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实验室集体嘉奖;给房爱卿、许波记个人二等功,给常晓村、邸建凯、门晓伟、胡剑萍、王斌、魏波记个人三等功,给王沪生、李文明、赵涛个人嘉奖。

国际贸易专业相关证书及考试时间

国际贸易专业相关证书及考试时间

国贸专业相关证书证书考试考试时间国贸专业要考的证书1国际商务专业外销员职业资格考试外销员是指在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工作人员,是我国外贸行业的中坚力量。

由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由各省市的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主考。

国家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外销员又称助理国际商务师,是国际商务专业的从业资格。

区别于国际商务师考试的是,其作为行业资格考试,将侧重于外经贸业务所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强调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报考条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志于从事外经贸事业报名时间6 月份考试时间9 月份报名网址各省市的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如北京市人事考试网/ 主要内容外贸综合业务和外贸外语两科。

在上述两科统考及格的基础上,全国统一进行外语口语考试,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其中外贸综合业务包括国际贸易与中国对外贸易概论、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国际营销学、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经济合作 6 门课程。

外贸外语语种主要包括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及一些小语种。

)3、国际商务单证员统一考试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报考条件(一)具有一定的国际商务单证实践经验或已接受过国际商务单证业务培训的从事国际商务单证业务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志从事国际商务单证工作的求职人员或在校学生。

(三)参加2008 年我会组织的国际商务单证员全国统一考试单科未获得通过的人员。

考试科目及内容 科目: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国际商务单证操作与缮制两科,每科满分为100 分,60 分以上为合格。

内容:主要依据全国国际商务单证考试办公室编印并由中国商务出版社2009 年出版的《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全国国际商务单证考试大纲及复习指南》等教材。

上述教材可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指定的各地考试点购买。

报名时间3 月17 日——5 月18 日考试费用考试费每科80 元,报名费每科20 元,两科共200 元,。

外贸、国际物流从业的7类资格证书考试介绍

外贸、国际物流从业的7类资格证书考试介绍

外贸、国际物流从业的7类资格证书考试介绍国际经济与贸易系肖勇当前企业和就业市场上一致认可的外贸类职业资格证书有以下几类:1.国际商务单证员、2.外贸跟单员、3.国际货代员、4.报关员、5.报检员、6.外销员、7.国际商务师等。

这其中,报关员与报检员可以说是门槛性的考试,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了考试才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其它的考试虽只是水平的检验,如今已越来越受到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青睐,证书是应聘时重要的补充。

一、贸易流程及各类岗位工作内容二、各类证书考试介绍(一)国际商务单证员证书1、考试简介:单证员主要负责国际贸易中运输、海关、商检、结汇等环节各种单证的管理和操作。

该资格考试由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发起并组织领导,由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承办。

考试从2005年开始举行,每年进行一次。

考试时间一般在六月中旬,八月底公布成绩。

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60分(单科)。

两科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证书。

如一门合格,另一门未通过,则合格成绩保留一期,过期作废。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志从事国际商务单证工作的求职人员或在校学生均可报名。

报名时间一般在三月份,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

据考试中心透露,参考人数已经突破十万人。

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上海考试中心颁发的《国际贸易单证员证书》。

每年全国考试通过率为60%左右。

2、考试内容考试科目包括《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和《国际商务单证操作与缮制》两科,分别在上、下午进行,目前来说考试还基本采用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或者英文方式解答。

2008年上海、广东两地作为试点进行了电子考试。

其中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的考试包括交易磋商、贸易术语、国际货款支付、报关、报检知识、运输单证、结汇单证、国际商务计算等知识,也就是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与单证课程的结合。

考试题型分为客观题与主观题,客观题占70%,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主观题占30%,包括计算题与简答题。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1.29•【文号】商务部令200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08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已经于2008年1月2日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陈德铭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的要求,商务部对本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务部2008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并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等4个部门规章(见附件1),宣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等2个部门规章失效(见附件2)。

附件1商务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文号│发布时间│├───┼────────────┼─────────┼─────────┼───────┤││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对外经济贸易部令│││ 1 ││对外经济贸易部││1991年8月29日│││规定││1991年第1号││├───┼────────────┼─────────┼─────────┼───────┤││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1998]外经贸合发第│││ 2 ││部、国务院港澳事务││1998年7月27日│││作管理办法││430号│││││办公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3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12月31日│││││令2001年第20号││├───┼────────────┼─────────┼─────────┼───────┤││││商务部令2004年第│││ 4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12月30日│││││25号││└───┴────────────┴─────────┴─────────┴───────┘附件2商务部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文号│发布时间│├───┼────────────┼─────────┼─────────┼───────┤││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1月31日│││公司暂行办法││令2003年第1号││├───┼────────────┼─────────┼─────────┼───────┤││《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商务部令2003年第│││ 2 ││商务部││2003年12月7日│││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10号││└───┴────────────┴─────────┴─────────┴───────┘。

商务部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6.01.22
•【文号】
•【施行日期】2006.0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商务部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的名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应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损我国对外形象和整体利益,同时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民族、宗教习俗。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应对国内其它企业、国外企业和投资东道国其他中资企业构成权益侵害。

三、未经中央政府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四、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冠名中涉及行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性质等内容的表述应与其业务实际相符。

五、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应按《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
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六、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在当地注册名称应与批准证书中名称一致。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中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9号--公布《商务部标识》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9号--公布《商务部标识》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9号--公布《商务部标识》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6.03.19
•【文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9号
•【施行日期】2006.03.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19号)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商务部作为我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流日益频繁,与国内有关行业、产业的联系不断加强。

为使商务部在国际经贸交流和与国内行业、产业联系中有统一的形象标志,经商务部部务会审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现发布商务部标识(见附件)。

今后,商务部将在各类商务工作和活动中使用这一标识。

商务部标识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外代表商务部的部门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商务部标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任何擅自使用商务部标识的行为,我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标识(图略)
商务部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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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9号商务部决定设立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国际商务师考试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06-06-22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法制型的政府机关,促进商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共商务部党组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中共商务部党组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设立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
一、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作为我部统一面向社会办理行政事项的窗口,受理有关行政事项的申请。

自2006年6月21日起,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市场运行调节司和外国投资管理司部分对外行政事项(详见附件)将统一集中到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办理。

其他业务司局受理的行政事项暂按原办法办理。

二、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类进出口许可证件签发事务,自6月19日起在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办理。

三、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受权承担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各项事务。

四、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机关2号办公楼一层西侧。

咨询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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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9785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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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95353。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的对外行政事项目录
商务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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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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