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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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闽财法[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法〔2013〕19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2013年12月31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的决定设立,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设立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设立申请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填写《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详见附件),一式三份,并附上有关材料。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一)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二)专项资金的实施规划;(三)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四)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和分配方案;(五)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设立必要性、可行性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是指专项资金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的决定。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水利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经与省发改委会商,现予正式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三个阶段或者设计、施工等两个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明确跨设区市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所承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和各类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由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具有指定用途,并由水利部门使用、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之外适合项目管理的水利专项资金,(不包括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分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第五条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库管理、预算管理、使用管理、支付管理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第六条水利厅财务处归口负责省级各类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各省辖市水利财务部门归口负责本辖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第七条为提高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为水利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项目库建设由厅有关业务处(室)和财务处共同建设管理。

财务处按照中央、省关于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提出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原则和要求;有关业务处(室)和厅直属单位根据河南省水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分别组织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各省辖市水利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要采用财政、水利两家联合行文的方式向厅有关业务处申报.(厅直属单位可直接向主管业务处申报.)申报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期限、项目法人主体、投资规模、效益分析、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维护的措施等.第十条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提请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项目入库和排序建议报主管厅长审定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各业务处(室)上报项目进行归类、汇总,建立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一条编入年度水利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项目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提取,非项目库中项目经主管厅长同意后方可编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项目一旦确立,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财政部门是水利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

2.2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2.3 各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三、预算编制与审批3.1 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3.2 预算编制应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3.3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水利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4.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4.3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浪费;(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3)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资金使用透明度。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5.1 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3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2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财基字[1999]139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2023修正版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一、前言在水利基本建设过程中,为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必要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水利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1. 科学性和合理性。

资金使用需符合科学规划,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实现最大效益。

2. 公平公正。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3. 合规合法。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必须用于公益性项目。

4. 有效管理。

资金使用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的高效利用。

三、资金来源1. 国家财政拨款。

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水利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财政拨款提供资金支持。

2. 国际贷款和援助。

在有需要时,可以通过国际贷款和援助获取资金。

资金使用需遵循相关国际协议和法规。

3. 社会捐赠和募资。

可以通过社会捐赠和募集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但需遵循相关规定并做好公示。

4. 其他合法来源。

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需经过严格审批和合规程序。

四、资金管理1. 资金划分和使用计划。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进行划分,编制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使用。

2. 资金监管和审计。

资金使用过程需进行监管和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 采购和招标。

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采购和招标需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开透明、合理公正。

4. 项目管理和评估。

资金使用的项目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和评估机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

五、资金使用效益评估1. 定期评估。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资金使用的参考依据。

2. 效益分析。

对资金使用的项目进行效益分析,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案例比较。

对相似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优秀的资金使用案例和经验。

4. 调整和改进。

根据评估结果和分析,及时调整和改进资金使用的方式和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2023年市级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的公示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2023年市级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的公示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2023年市级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专
项资金安排情况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23.08.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水土保持
正文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2023年市级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
安排情况的公示
根据《福州市水利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水利发展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水利综〔2022〕443号)和各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报告,结合我市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项目资金情况,现将2023年市级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2200万元作如下安排(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一、农村水利1800万元:其中市本级43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小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现场核查、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编制、全市农村水利水电技术培训会等),晋安区6万元、闽侯县281万元、长乐区87万元、福清市66万元、连江县341万元、罗源县315万元、永泰县563万元、闽清县98万元;
二、水土保持资金400万元:市本级127万元(其中金山水保科教园13万元,水保监督性监测、宣传、科研、十四五中期评估等105万元;市本级水保方案审查、验收专家评审费9万元)、仓山区3万元、马尾区3万元、闽侯县9万元、长乐区18万元、福清市28万元、连江县18万元、罗源县23万元、永泰县139万
元、闽清县32万元。

特此公示。

联系人:郑女士联系电话:*************
福州市水利局
2023年8月31日。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八号《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水资源配置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和水电站等工程。

城乡供水、水土保持、水文、水电、航道等工程的管理、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气象、应急管理、公安、海洋与渔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篇: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一)水利专项资金由县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县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一)公示制度。

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

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

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

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区级报账制的,从其规定,但要及时进行报账。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基字[1999]139号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基字[1999]139号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七)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八)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是指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及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合理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二、资金来源1. 财政拨款: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财政安排,将资金拨付给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承办单位,用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2. 政府性基金:由国家、地方政府或相关行业协会设立的基金,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行业税收和政府专项拨款等。

3.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由国际金融机构向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供的贷款,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贷款利率、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4. 社会捐赠和其他非财政拨款: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非财政拨款。

三、资金使用1. 资金计划编制: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合理编制资金计划,明确各阶段的资金需求,确保项目的连续进行。

2. 资金安排方式:可以采取预算制、支付制或授权制等方式进行资金安排。

预算制要求项目实施前编制详细的投资预算,支付制要求按实际支出进行资金支付,授权制要求授权承担单位自行安排资金使用。

3. 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应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内容相适应,不得挪用或滥用资金。

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4. 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程序要符合规定的审批顺序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四、资金监督管理1. 财务管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2. 经济效益评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评估结果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

3. 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福建省相关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福建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规模和性质实行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制。

第五条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参加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项目法人第六条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地方政府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工程开工前,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明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以实现专业化管理。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任意压缩工期。

施工中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项目法人应当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按照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要求,将审查出具的福建省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书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具备开工条件,按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并获得批准。

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水利建设中,每一场重大水利建设的成功背后都有着水利专项资金的强力支撑。

下文是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简称“水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农村水利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利防灾减灾、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一)地方政府主导,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原则;(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水利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分配方式。

第五条水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水利资金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水利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是水利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水利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水利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水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水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水利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二)省水利厅是水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水利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水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水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提出水利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水利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单位、企业等水利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核实、审查或审核及资金拨付、单个项目全过程监督、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页脚内容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省级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省级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省级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省级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为组织做好2016年、2017年省级财政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省级部门预算工作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采用项目法安排的项目原则上按照《福建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5〕47号)要求执行(详见福建水利信息网,下载专区—业务下载)。

水利贷款贴息、水土保持、山地水利、中小型灌区等项目申报在本通知中作进一步补充说明(详见附件)。

二、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按照各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联合行文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对需要由设区市水利、财政部门推荐或筛选的项目,应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三、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要认真筛选,严格审核把关,并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同时按照规定的申报限额推荐上报项目。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水利厅对口的相关业务处室(地址:福建省鼓楼区东大路229号水利厅)。

五、相关附件材料、表格可登录“福建水利信息网”—公告与通知栏下载。

除特殊规定项目外,以上计划列入2016年水利部门预算的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29日,计划列入2017年水利部门预算的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逾期上报原则上不予受理。

附件: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2016年1月26日附件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一、水利项目建设贷款贴息鼓励各地积极争取金融信贷资金投入水利建设,严格根据省财政厅、水利厅印发的《福建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5〕47号)中“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章节执行,凡符合规定的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贷款均可申请财政贴息扶持。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22•【字号】闽政[1997]32号•【施行日期】1997.09.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97]32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计委、水利水电厅制定的《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是:(一)从省级有关部门收取(含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省级分成的防洪保安基金纳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是:(一)从地(市)、县(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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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水利建设中,每一场重大水利建设的成功背后都有着水利专项资金的强力支撑。

下文是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简称“水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农村水利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利防灾减灾、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一)地方政府主导,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原则;(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水利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分配方式。

第五条水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水利资金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水利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是水利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水利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水利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水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水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水利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二)省水利厅是水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水利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水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水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提出水利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水利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单位、企业等水利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核实、审查或审核及资金拨付、单个项目全过程监督、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是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具体申报、资金筹措使用、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负责。

第二章农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第八条农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山地水利等工程建设的补助支出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是指建设农村一定规模水厂的提质增效和巩固提升。

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是指实施灌区末级渠系、渠首工程、干支渠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建设农田排提水、节水、量水和灌溉试验设施等。

山地水利工程建设是指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效应的山地林、果、茶场灌溉工程。

第九条农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按定额标准补助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项目业主、管护责任主体予以支持,具体补助标准为:(一)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1.农村饮水提质增效。

重点支持供水规模200吨/日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水厂提质增效建设,项目按工程投资规模分三档控制,省级补助分别为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补助对象为承担农村饮水安全业主单位、供水企业。

2.农村饮水巩固提升。

根据国家现行农村饮水安全投资标准,按每个农村不安全人口分原苏区、老区、一般地区按投资标准的90%、80%、70%给予补助。

补助对象为乡镇政府、村委会。

具体补助标准待调查后确定。

(二)中小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万亩中型灌区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500万元以内,每亩平均投资1000元,省级补助项目总投资的50%;200—300亩的小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示范工程,每亩平均投资控制在2000元以内,省级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资金补助对象:承担中小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高效节水灌溉等建设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

(三)山地水利建设项目:用于山地水利工程的省级水利专项补助,蓄水池1立方米补助60元,喷灌、微灌等灌溉设施每亩补助1500元。

项目突出自愿原则,实行申报制,引导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

资金补助对象:支持实施山地水利建设的农村经营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

第十条用于农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一)材料费: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要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二)设备费: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三)施工作业费: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使用费。

第十一条农村水利建设应突出规划统筹、系统建设、连片推进,形成规模效益;突出节水灌溉,节约保护水资源。

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示制,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形式,将项目安排、建设等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中小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山地水利建设省级补助采取资金计划一次性下达,资金使用“先建后补”的办法管理。

农村水利工程建成后,由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组织验收,做好验收登记,落实管护主体,健全管护机制,保证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水利建设贷款贴息、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农村水电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水利建设贷款贴息是指省级财政对各类银行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水利建设贷款贴息补贴采取项目法分配。

贴息补助对象为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融资平台的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

(一)符合条件的水利建设贷款,省级财政予以贴息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未享受财政部门其他贴息的在建水利项目。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水利建设贷款,按项目类型实行区别贴息率,具体为蓄引调水、城乡供水、农村水电等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按3%贴息,其他纯公益型水利项目按5%贴息。

(三)水利建设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水利建设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四)贷款贴息采取分年度据实贴息办法(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水利建设贷款);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水利建设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水利建设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五)贷款贴息为补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其财务帐务处理为: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四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资金是指采用“以奖代补”办法,对公益性水利工程开展保持原有设计功能为目标的维修、整修及养护的支出,用于鼓励、引导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各级财政落实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承担防洪、灌溉任务的水库、水闸、堤防等公益性水利工程。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公益性水利工程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将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

因素分配法按以下权重分配:一是工程数量因素,占权重40%,以水利普查数字为基础;二是工程管理因素,占权重40%,以各地上年度地方资金落实、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运行等情况综合确定;三是绩效因素,占权重20%,以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

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用于实施水利设施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支出。

(一)直接费用主要用于实施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所需的人员工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机械设备运行、维护、租赁以及水库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措施等费用支出。

(二)间接费用主要用于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所需的勘查设计、技术咨询、质量监督、项目验收、档案管理、政府购买维修养护服务等支出。

设区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自筹资金,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项目年度计划完成后,由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组织验收并开展绩效自评,并将验收、绩效自评结果报省水利厅、财政厅。

第十五条农村水利设施管理维护补助资金是指用于万亩以下的塘坝、灌排渠道、泵站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农村水利设施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农村水利设施管理维护补助资金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资金按“定额奖补、乡统村用”的管理方式,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实行一年一定,对扶贫开发重点县每村暂按2—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补助资金是指用于各级水利部门主管和乡(镇)政府主管、农村集体所有的公益性水库大坝、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项目的定额补助支出。

公益性水库、大中型水闸指以防洪、灌溉、挡潮等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大中型水闸。

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补助资金按照“按标准、先鉴定、后补助”的管理办法,即对上一年度完成安全鉴定的项目按标准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标准为:大型水库50万元,中型水库30万元,重点小(1)型水库(坝高大于30米或库容大于500万立方米)15万元,一般小(1)型和小(2)型水库10万元;大型闸40万元、中型闸20万元。

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补助资金支出内容为:安全鉴定现场检查、地质勘探、土工试验、安全检测、分析论证、报告编制及技术审查与鉴定等工作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农村水电建设与技改补助资金是指小水电设施建设维护与设备技改维修、以电代燃等方面的支出。

农村水电建设与技改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其补助标准为:按不超过装机容量700元/千瓦或项目总投资30%核定省级补助,优先向水电农村电气化县、苏区、老区倾斜。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是指对老旧农村水电站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支出,财政资金按水电站改造后装机容量补助。

省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分四档:装机容量大于1万千瓦的,补助100元/千瓦;装机容量在5千千瓦(含)至1万千瓦之间的,补助150元/千瓦;装机容量在1千千瓦(含)至5千千瓦之间的,补助200元/千瓦;1千千瓦以下的补助300元/千瓦。

第十八条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水利基层服务机构(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管理中心站)设施建设、配套设备、能力建设和行业培训等补助支出。

补助标准如下:(一)水利基层服务机构实行标准化建设,省级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定额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流域中心站每站15万元/个,23个重点扶贫县乡(镇)水利工作站每站12万元,其他市县(区)乡(镇)水利工作站每站10万元。

(二)农民水利技术员培训、农村小水电安全员岗位培训按标准核定并实行社会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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