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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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急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放射性甲状腺良性结节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非职业性受照人员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诊断和治疗。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 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3急性放射性甲状腺炎a c u t e r a d i a t i o n t h y r o i d i t i s急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是指甲状腺短期内受到大剂量急性照射后所致的甲状腺局部损伤及其引起的甲状腺机能亢进症。

3.1诊断标准3.1.1有射线接触史,甲状腺剂量为200G y以上。

3.1.2一般照后两周内发病。

3.1.3有甲状腺局部压痛、肿胀。

3.1.4有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状与体征,重症可出现甲状腺危象。

3.1.5三碘甲腺原氨酸(T3)、血清甲状腺素(T4)及甲状腺球蛋白(T g)升高。

3.1.6参考指标3.1.6.1白细胞数减少。

3.1.6.2红细胞沉降率加快。

3.1.6.3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及微核率升高。

3.2处理原则3.2.1避免继续接触放射线或摄入放射性核素,促进体内131I排出。

3.2.2对症治疗。

3.2.3转变为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者,按第5章诊断和处理。

4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c h r o n i c r a d i a t i o n t h y r o i d i t i s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是指甲状腺一次或短时间(数周)内多次或长期受射线照射后,导致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损伤。

GBZ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ICS13.100C 60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dieases of skin2020-04-03发布2020-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诊断原则 (2)5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2)6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3)7 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 (4)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5)附录B(资料性附录)红外线热成像技术 (6)附录C(资料性附录)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7)附录D(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护理 (8)附录E(资料性附录)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10)附录F(资料性附录)皮肤癌的TNM分期和临床分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八版). 11附录G(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皮肤癌的治疗 (12)前言本标准5.1、6.1、7.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和WS/T 475—2015《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规范》。

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GBZ/T 244一项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GBZ 104名称(见第2章,GBZ 106—2016的第2章)。

——增加“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定义,修改了2个定义,删除“远期效应”定义(见第3章,GBZ 106—2016的3.1、3.2,WS/T 475—2015的3.6)。

——诊断原则中“受照剂量”修改为“吸收剂量”,“病理学检查”修改为“组织病理学”(见第4章,GBZ 106—2016、GBZ 219—2009的第4章)。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处理原则
1.及时进行正确的现场抢救,特别是对危及生命 的损伤,以全力抢救生命。尽快使受照者脱离放 射源,洗消放射性沾染,以及采取阻滞放射性核 素吸收的措施。
2.尽快收集现场可能得到的,用于测定或评估受 照人员剂量的资料:如场所监测数据;可用于推 断受照者受照剂量的物品和可作为生物剂量计估 算剂量的生物样品。
5、法定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种类以法定 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疾病为准。现已纳入《职业 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的职业性放射 性疾病共有11项:
①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②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③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④内照射放射病 ⑤放射性皮肤疾病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法律依据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九)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
2.填写《职Leabharlann 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单》的要求。 A.关于诊断
如一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疾病时, 只填一份报告单。 B.关于受照史
应写明受照原因及简要经过。如系外照射,应 写明射线种类,全身或局部,一次或多次受照, 或慢性小剂量照射。如系内照射,应写明放射性 核素名称,进入体内的途径及量。
(五)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原则
④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必须依据其相应的诊断标准。
⑤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可 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 断。
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和《职业病 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没有证据否定 所受职业照射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 在排除其它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性放射性 疾病。
F.经国家指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二)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执 业医师应具备的条件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2020年版)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2020年版)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GB/T 17982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GBZ 108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GBZ/T 270 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受超剂量限值电离辐射照射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3.3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放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射性核素的吸收和沉积,如放射性碘进入体内,应即刻服用碘化钾或碘化钠;放射性锶进入 体内,应服用褐藻酸钠磷酸三钙。必要时应用缓泻剂,加速肠道内容物的排出。
2.尽早开始应用特效药物进行加速排出治疗。如放射性铯进入体内,应服用普鲁 士兰;镧系和锕系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应使用螯合剂(如二乙烯三胺五乙酸,螯核羧酚等); 钋进入体内使用二巯基丙磺酸钠等等。
受照剂量的确定除依据物理方法测定的剂量外,尚应参考外周血象(中性粒细胞和淋巴细胞)
和淋巴细胞染色体检查结果(25—500拉德准确性较好)估算的剂量值。对受中子照射的人
员还应测量感生放射性估算剂量。必要时安排事故模拟。
2.受照射后引起之主要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所见,依受照剂量大小,受照部位
和范围之及人体情况而异。可根据表1、表2做出分型和分度诊断。
开始时间(天)立即
3~6
<10
15~25 20~30 极 期 不 明

口咽炎
-
+++~+
++~-
++

-

最高体温 ↓
↑或↓
>39℃
>39℃ >38℃ <38℃

脱发
-

++~-
+++~+ +++

++~+ -
出血
-
++~- +++~- +++ ++~+ -
柏油便
-
++~- +++
++
-
-
血水便
+~-
++
-
-
-
-
腹泻
+++
+++
+++
++
-
-
拒食



±
-
-
衰竭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病诊断标准
GBZ103-2007故烧复合物诊断标准(代图GBZIo3-2002)
IKWIW«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耳他放射性拗伤
GBZ1.12-2002职业性散财性疾病诊断标准(她则)
GBZ1.o9-2002故射性脸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1.10-2002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乖
GBZ1.1.1-2002故射性)5/炎诊断标准
GBZ∕T191.-2007放射性疾粕诊断名词术语GBZ98-2002放射工。:人员他随标准GBZ169-2OO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性断程邙和要求
VUM名*
修断财t
】、外照射软性放射病
GBZ104-2002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小
GBZI1.0-2002急性放射性腺炎之新标准
GBZI11-2002放射性氏肠炎修断标灌
GBZI»0-2007放射性食tf帙场惨断怀准
GBZ211-2009放射性神经系统桁诊断标准
4、内照射放射病
GBZ%-2011内席射放射隔内断标准<RRGBZ%-2002)
5,放射性皮肤疾拈
GBZIO62002放时性皮肤疾病诊断标淹
6、放肘性龄穆
GHZ97-20D9放射性肿箱病因利断标准(代砂GBZ97-2002)
7.放射性骨拐伤
GBZ100-2010外照射放射性骨糊饰诊断标法(代得GBZ100-200
2)
8、放射性甲状眼疾朋
GBZ1.O1.2。11放肘性甲状腺黄病诊Bi标准(代售GBZIO1.2002)
9.放射性性触疾炳
GBZH>7-2002放射性性腺帙病修新标准
10,放射身令伤
GBZ102-2007故冲复合保诊断标准(代修GBZ1.C1.2-2002)

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放射性疾病是指由放射性物质引起的疾病,其诊断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

本文将介绍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标准,以帮助医务人员更好地识别和治疗这类疾病。

首先,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需要依据病人的病史和临床表现。

医生需要了解病人
的接触史,包括是否接触过放射性物质或者在放射性污染区域生活工作过。

此外,病人的临床表现也是诊断的重要依据,包括放射性疾病特有的症状和体征。

其次,放射性疾病的诊断还需要依据放射性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放射性检查包
括X射线、CT、核素扫描等,可以帮助医生观察病变部位的情况。

实验室检查则
包括血液、尿液等生化指标的检测,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测定,可以更直接地反映病人的放射性照射情况。

最后,放射性疾病的诊断还需要依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病理学检查。

流行病学调
查可以帮助医生了解放射性疾病的流行病学特点,包括高发区域和高危人群。

病理学检查则是通过组织病理学的方法,观察和分析病变组织的形态学和生化学变化,以确定病变的性质和程度。

综上所述,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需要综合运用病史、临床表现、放射性检查、实
验室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和病理学检查等多种方法。

只有全面综合这些信息,才能准确地诊断放射性疾病,为病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和管理。

在诊断放射性疾病时,医务人员需要保护自己不受辐射的影响,同时要充分了
解和尊重病人的意愿,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希望本文所述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能够为医务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标准是什么一、病因接触X射线、γ射线或中子源过程中,由于长期受到超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累积剂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可引起慢性外照射放射病。

二、可能发生慢性外照射放射病的工种从事射线诊断、治疗的医务人员,使用放射性核素或X线机探伤的工人,核反应堆、加速器的工作人员及使用中子或γ源的地质勘探人员等。

三、常见分类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包括的种类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四、临床表现1、多数患者有乏力、头昏、头痛、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与心悸等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的表现。

有的出现牙龈渗血、鼻衄、皮下瘀点、瘀斑等出血倾向。

部份男性患者有性欲减退、阳痿,女性患者出现月经失调、痛经、闭经等。

2、早期无特殊体征,仅出现一些神经反射和血管神经调节方面的变化。

病情明显时可伴有出血倾向,毛细血管脆性增加。

长期从事放射诊断、骨折复位和镭疗医务人员中,可见到毛发脱落、手部皮肤干燥、皲裂、角化过度,指甲增厚变脆,甚至出现长期不愈合的溃疡或放射性皮肤癌。

少数眼部接受剂量较多的患者可出现晶状体后极后囊下皮质混浊或白内障。

五、诊断分级一般可分为三度:I度:皮肤干燥、粗糙、失去弹性、脱屑、指纹变浅或紊乱、指甲灰暗或纵嵴、甲脆皱裂。

Ⅱ度:角化过度、皲裂、较多疣状突起或皮肤萎缩变薄、指纹紊乱或消失,指甲增厚变形。

Ⅲ度:长期不愈的溃疡、角质突起物、指端严重角化与指甲融合,可合并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强直。

放射性皮肤癌是在射线所致的角化过度或长期不愈的放射性溃疡基础上恶变而成的。

细胞类型多数是鳞状上皮细胞。

凡不是在皮肤受严重放射损害部位的皮肤癌变,均不能诊断为放射性皮肤癌。

六、治疗根据病情,暂时脱离射线或调离放射工作。

各种血细胞减少和出凝血障碍,按血液病相应原则处理,出现的症状可按内科一般处理。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职业病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职业病

前言本标准中的3.1.1、3.1.2、3.2.1、3.2.2、3.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8282-2000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GB8282-2000《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自发布以来,在实践过程中,临床上积累了新的经验,科研又有新的进展,有必要加以修订。

此次修订中除将急性皮肤损伤的临床分度由三度改为四度外,对急性皮肤损伤的参考剂量和慢性皮肤损伤的年剂量以及β射线所致的皮肤损伤特点,也有较多的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志根、刘雁玲、杨志祥、张鸿寿。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for radiation skin diseasesGBZ106-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所致急、慢性皮肤损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损伤的放射性工作人员。

非职业性受照人员也可参照本标准诊断和治疗。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acute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X、γ及β射线等)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肤溃疡。

2.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或由小剂量射线长期照射(职业性或医源性)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溃疡。

2.3 放射性皮肤癌 skin cancer induced by radiation在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放射性损害的基础上发生的皮肤癌。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标准号: GB8280-2000替代情况:替代$False$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军事医学科学院307医院、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军事医学科学院二所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击数: 320更新日期: 2007年10月04日前言本标准主要为适应核能和辐射应用事业发展的需要,针对外照射事故中所引起的急性放射病的分型、分度诊断和处理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修订编制而成。

我国于1980年、1987年曾先后制定过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但自1987年公布实施以来,在本病的诊断和治疗方面国内外又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认识,如重度以下骨髓型经积极有效治疗后,可不出现极期宏观临床表现,提出了进入极期和恢复期的新的判断指标。

并积累了大量治疗的经验如造血生长因子的应用。

此外,对肠型和脑型诊断标准另行规定。

因此迫切需要进行修订,以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本标准主要包括外照射事故引起的急性放射病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可与GB8282-2000《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6392-1996《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6391-1996《放冲复合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等有关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军事医学科学院307医院、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军事医学科学院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根耀、常世琴、毛秉智、王桂林、谭绍智、罗庆良。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事矿照射、应急照射后受到大剂量外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

在医疗照射以及核战争等情况下受照后引起急性放射病者,也可参照此标准进行诊断和处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3.5 放 射 性 甲状 腺 癌 radiation thyroid cancer 甲状 腺接 受 电离 辐 射 照射 后 发 生 的与所 受 辐 射 照 射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病 因学 联 系 的恶 性 肿 瘤 。
l
GBz 101-2011
4 诊 人 受 照 剂量 ,临 床表 现 ,辅 助检 查 并 排 除 其 他 因素 所 致 相 似 疾 病 ,加 以综 合 分 析方可诊断 。
甲状 腺 功 能 和 (或 )器 质性 改变 。
EGBZ/T191-2oo7,定 义 3.7.15]
3.2 慢 性 放 射 性 甲状 腺 炎 chronic radiation thyroiditis 甲状 腺 一 次 或 短 时 间 (数 周 )内 多 次 或 长 期 受 到 电离 辐 射 照 射 后 导 致 的 自身 免 疫 性 甲状 腺 损 伤 。
7 放射性 甲状腺 良性结节
7.1 诊断
应 同时符合下述三项 :
a) 明确 的射线接触史 ,甲 状腺吸收剂量≥0.2Gy; b) 潜伏期≥10a;
⊙ 经物理学 、甲状腺细针抽 吸细胞学和临床化验检查 综合判定为 良性结节 。 出现外月血淋 巴细胞染色体 畸变率增高对诊断有参考意义 。
7.2 鉴别诊哳
6.1.2 临床 型放射 性 甲状腺 功 能减退 症
在 具 备 亚 临床 型放 射性 甲状 腺功 能减 退 症 诊 断 中 的 a)和 b)项 基 础 上 ,应 同时符合 下述 两 项 :
a) 血 清 T3、 T衽 降低 ,TSH增 高 (原 发性 )或 降低 (继 发性 ); b) 有 明显 的 甲状 腺 功能 减 退 的症 状 与体 征 。
功能低下 。 注 :改 写 GBz/T191 2007,定 义 3.7.17。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证明书的 来自式。(九)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确诊之后,由诊断单位向有 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报告。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九)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
2.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单》的要求。 A.关于诊断 如一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疾病时, 只填一份报告单。 B.关于受照史 应写明受照原因及简要经过。如系外照射,应 写明射线种类,全身或局部,一次或多次受照, 或慢性小剂量照射。如系内照射,应写明放射性 核素名称,进入体内的途径及量。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要求
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省级具有放 射医学专业的医疗卫生机构与辐射防护专业机构 承担。 2.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 A.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具有与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适应的医 疗卫生技术人员;

(十)档案管理
档案内容包括: 1.放射性疾病诊断证明书; 2.放射性疾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 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提供的诊断用的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查等结果的报告单; 5.现场调查记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和 方式

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出诊断申请, 并提供相关资料。 2.诊断机构对所提供的资料审核后对符合诊断要 求的予以受理。对于不能提供从事职业性放射性 工作的相关资料或经过健康检查未发现与辐射损 伤相关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ct 标准

ct 标准

ct 标准
CT标准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辐射安全标准:CT是放射性检查,辐射安全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国际上普遍采用辐射剂量指数来衡量CT的辐射安全性。

根据辐射剂量指数,CT的辐射剂量通常被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2. 图像质量标准:CT图像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诊断的准确性。

国际上存在多种CT图像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空间分辨率、密度分辨率、伪影等指标。

这些指标都会影响医生对疾病的诊断和判断。

3. 设备性能标准:CT设备的性能直接影响到图像的质量和辐射的安全性。

国际上存在多种CT设备性能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扫描速度、扫描范围、重建算法等指标。

这些指标都会影响到CT检查的准确性和效率。

4. 操作规范标准:CT检查的操作规范也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上存在多种CT操作规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扫描参数的选择、扫描技术的运用、图像重建的方式等。

这些规范保证了CT检查的一致性和可重复性,有利于提高诊断的准确性。

5. 医学影像科技师标准:医学影像科技师是负责操作CT设备并协助医生进行诊断的专业人员。

国际上存在多种医学影像科技师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人员的资质、培训、认证等方面。

这些标准保证了医学影像科技师的专业性和技术水平。

总之,CT标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辐射安全标准、图像质量标准、设备性能标准、操作规范标准以及医学影像科技师标准等。

这些标准共同保证了CT检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规定(总则)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规定(总则)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指导和协调各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及处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各种放射性疾病的共性,给出一般应遵循的最主要的诊断和处理的通则。

适用于所有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北京蓝道尔辐射监测技术公司,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恩海、白光、贾廷珍、周继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General GuidelineGBZ112-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及处理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接受职业照射的辐射工作人员和接受过量应急照射人员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201 放射性疾病名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放射性疾病Radiation induced diseases电离辐射所致损伤或疾病的总称。

3.2 职业照射Occupational exposure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3.3 辐射工作人员Radiation worker从事辐射工作的工作人员,也称职业性受照人员或放射工作人员。

3.4 应急照射Emergency exposure异常照射的一种,指在发生事故之时或之后,为了抢救遇险人员,阻止事态扩大或其他应急情况,而有组织地自愿接受的照射。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督体系,实施全过程监管。
预防措施
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劳动者正确 使用放射性设备,佩戴个人剂量计等防护用品。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对 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岗位。
对存在放射性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评估,设置警 示标识和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价。
实施康复计划
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的康复计划,包括康复目标、 康复措施和康复时间表等。
提供社会支持
为员工提供社会支持,如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帮助员工更好地 融入社会和生活。
06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预防与控制
预防原则
消除和控制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危害,保护劳动者的 健康。
依靠科技进步,提升放射性危害治理能力。
剂量测定和剂量估算
通过对患者职业照射的剂量测定和估算,可以了解患者暴露的剂量和时间,从而评估其对 健康的潜在影响。
诊断分类
急性放射病
由于短时间内大剂量接触放射性物质所致,主要 表现为恶心、呕吐、乏力、头晕等急性中毒症状 ,严重者可出现脱水、感染等并发症。
放射性皮肤损伤
由于皮肤长时间接触放射性物质所致,主要表现 为皮肤炎症、烧伤、溃疡等症状。
询问患者的症状出现时间、表现及就医情况,了解患者的临 床表现和病情进展。
体格检查
对患者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皮肤、黏膜、淋巴结、 呼吸、循环、神经系统等,观察是否存在放射性损伤及损 伤程度。
检查患者的生命体征,如体温、呼吸、脉搏、血压等,了 解患者的全身状况。
实验室检查
进行血常规、尿常规、生化等实验室检查,了解患者的血液系统、肾脏功能等状 况。

放射性脑病诊断标准

放射性脑病诊断标准

放射性脑病诊断标准
放射性脑病是一种罕见但严重的疾病,通常由于放射性物质的暴露而引起。

这种疾病的诊断对于患者的治疗和康复至关重要。

因此,本文将介绍放射性脑病的诊断标准,帮助医生和患者更好地了解和诊断这种疾病。

首先,放射性脑病的诊断需要考虑患者的暴露史。

患者是否曾经接触过放射性物质,比如核辐射或放射性医疗影像学检查等。

这些暴露史可以帮助医生初步判断患者是否有可能患上放射性脑病。

其次,放射性脑病的临床表现也是诊断的重要依据。

患者通常会出现头痛、恶心、呕吐、头晕、记忆力减退、认知功能障碍等症状。

这些症状的出现需要引起医生的重视,并结合患者的暴露史进行综合分析。

另外,放射性脑病的影像学检查也是诊断的重要手段。

脑部CT、MRI等影像学检查可以帮助医生观察患者的脑部结构和功能是否出现异常。

放射性脑病的影像学表现通常包括脑部白质损伤、脑萎缩等特征,这些特征可以对放射性脑病的诊断提供重要线索。

最后,放射性脑病的实验室检查也是诊断的重要依据之一。

患者的血液、尿液等样本可以进行放射性物质的检测,以确定患者是否有放射性物质的暴露。

此外,脑脊液检查也可以帮助医生了解患者的脑部炎症情况,从而帮助诊断放射性脑病。

综上所述,放射性脑病的诊断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暴露史、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等多方面的信息。

只有综合分析这些信息,医生才能做出准确的诊断,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

因此,对于可能患有放射性脑病的患者,建议及时就医,并进行全面的诊断检查,以便早日确定诊断并接受治疗。

x射线职业病诊断标准

x射线职业病诊断标准

x射线职业病诊断标准
X射线职业病诊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该法规,X射线诊断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需要接受职业健康检查,以确保其在工作中不会受到X射线的过量照射。

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该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X射线机产品的防护性能、医用诊断X 射线机机房的防护设施、医用X射线诊断的防护安全操作等技术要求。

3.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 8-2010):该标准规定了X射线诊断中受检者的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对儿童、育龄妇女、孕妇的特殊要求。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根据国家卫生部门发布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X射线工作人员如果出现与X射线辐射相关的健康问题,如放射性皮肤病、放射性白内障等,可以被诊断为职业病。

5.放射性物质接触者健康监测标准:对于从事X射线相关工作的人员,需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以监测其健康状况,早期发现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综上所述,X射线职业病诊断标准涵盖了X射线设备的防护性能、操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受检者的防护要求等
多个方面,以确保X射线在医疗和工作中的应用不会对人们的健康造成损害。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要求
C.具有与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适应的仪 器、设备和手段; D.具有估算受照人员受照剂量的能力; E.具有用生物学方法估算受照人员受照剂量的能 力; F.具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执业医师; G.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要求
诊断机构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性放射性 疾病诊断工作,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 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 聘请其他单位取得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资 格的医师参加诊断工作。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法律依据
5、法定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种类以法定 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疾病为准。现已纳入《职业 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的职业性放射 性疾病共有11项: ①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②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③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④内照射放射病 ⑤放射性皮肤疾病

3.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在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 病时应组织三名(含)以上取得职业性放射性疾 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必要时应有辐 射剂量评价人员参加。对诊断有分歧意见时,按 参加人员三分之二的意见诊断。对于不同意见应 如实记录。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有关资料
1.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职业史,非放射职业史以及 既往史; 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放射性工作场所历年放射性监测记录和评价记 录、个人剂量监测记录、过量照射情况记录及其 剂量;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要求
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省级具有放 射医学专业的医疗卫生机构与辐射防护专业机构 承担。 2.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 A.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具有与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适应的医 疗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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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GBZ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卫生部发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卫通〔2011〕2号)GBZT 234-2010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
GBZ100-2010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
GBT 16148-2009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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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163-20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
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
GBZT156-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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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106-2002: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105-2002: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4-2002: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1-2002: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99-200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8-200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GBZ96-2002: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5-2002: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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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188-1999:X、γ射线和中子所致皮肤损伤的剂量估算规范WST187-1999: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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