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评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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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保护知识产权政策

欧盟保护知识产权政策
欧盟层面已建立了农产品和食品的检测和登记体系。生产者协会、同类农产品和食品加工者、其他自然人或 法人有权申请GI注册。产地源自欧盟以内的产品,其GI注册申请向成员国提出。
执法
针对知识产权边境执法问题,欧盟制订了第1383/2003号规定,并通过第1891/2004号规定予以实施。第 1891/2004号规定明确了以下问题:明确了权利所有人的定义,明确了知识产权所有权证据的定义,规定了成员 国与欧委会交换信息的程序和时限等。目前,欧盟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执法的2004年法令已几乎在所有成员国得到 实施(瑞典和卢森堡仍在履行相关内部程序)。欧委会2006年4月提出的关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法令的立法建议, 目前仍搁置在理事会。
各成员国专利法存在的差异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欧盟内部统一大市场的正常运行,欧委会正设法使各成员国 法律趋同,其最终目标是引入共同体专利,以更有效地防止专利侵权。
2006-2007年间,向EPO和成员国专利局申请的专利数量由135,400件增加到了140,700件,其中28%涉及医 学、电子通讯技术和计算机。在向EPO的申请中,首次申请比例达14%。
2004和2007年新入盟12国知识产权执法取得明显效果。
谢谢观看
工业产权
会通过第40/94号规定(最后一次修订在2006年)保护“共同体商标”,任何自然人均可通过申请 注册获得商标权,注册费为230欧元。共同体商标由“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简称OHIM)”负责注册和管理,在 欧盟27国具有法律效力。成员国商标体系与欧盟商标体系同时并存,并互有分工,如打击侵权行为的职责归属成 员国专门指定的法院。
近年,海关改善了与产业的合作,能更有针对性地锁定相关货运并识别侵权货物。2007年,80%的海关行动 由产业申请发起(产业申请总量1万起,2006年为7000起)。在海关查获的货物中,数量最多的是香烟和服装, 分别为35%和22%;增长最快的是药品、电子产品、化妆品、食品和计算机设备。92%的侵权涉及商标,5%涉及专 利,近2%涉及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余为工业设计权。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1、简介1.1 背景欧洲联盟(EU)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其中包括欧洲大陆上的一些最大的经济体。

1.2 目的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竞争力的提高。

2、基本概念2.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在创造和发展新的知识、技术和文化作品时所享有的法律控制权。

2.2 著作权著作权是一种保护文字、音乐、艺术作品等的知识产权。

2.3 专利专利是一种保护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

2.4 商标商标是一种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可以是文字、图形、图案、声音等。

2.5 工业设计工业设计是保护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

2.6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由特定地理区域产出的产品,具有与该地区相关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

2.7 供应链知识产权供应链知识产权是指在供应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3、著作权保护3.1 著作权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著作权,包括版权法、著作权法和相关权利法。

3.2 著作权的对象著作权可以保护文字、音乐、艺术作品、电影、电视节目、数据库等。

3.3 著作权的权利著作权授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示、表演和修改等权利。

3.4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和国家法律规定而不同。

4、专利保护4.1 专利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包括专利法和相关权利法。

4.2 专利的对象专利可以保护新的发明、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工业应用。

4.3 专利的权利专利授权专利持有人对其发明享有排他权,禁止他人在其保护范围内制造、销售或使用该发明。

4.4 专利的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期限根据国际协议和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定而不同。

5、商标保护5.1 商标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商标,包括商标法和相关权利法。

5.2 商标的注册商标的注册使商标所有人能够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使用和保护该商标。

5.3 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商标所有人有责任合理使用和保护商标,以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

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
该指令共五章,十八条,由于了解该指令有助于促进我国在生物技术发明方面的立法,鼓励对生物技术发明的投资,促进生物技术发明在产业中的应用和传播,我们将该指令翻译如下。由于水平有限,不准确甚至谬误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专家予以指正。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ec/98/44)
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
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的起草可以追溯十年,主要是为满足制药工业的需要,统一欧盟内部对基因、动植物品种等敏感问题的保护标准。1995年生效的trips 协议已规定对一切领域的发明都应给予法律保护,加速了本指令的出台。1998年7月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ec/98/44),该指令已于1998年7月30日生效。
(38)鉴于本指令的执行部分也应包括一个说明被排除可专利性的发明性的清单,以便为国家法院和专利当局提供一个解释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一般指导;鉴于该清单显然不可能列举穷尽;鉴于其使用侵犯了人的尊严的方法,比如从人和动物的生殖细胞或全能细胞中生产嵌合体的方法,显然也不应具有可专利性;
(39)鉴于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尤其与各成员国承认的伦理或道德原则相对应,在生物技术领域,根据该领域的发明的潜在范围和它们与生物的固有关系,该原则应得到尊重格外重要;鉴于这些伦理或道德原则补充了根据专利法在任一发明技术领域的法律审查标准;
(9)鉴于在某些情况下, 比如排除植物和动物品种以及生产动植物产品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的可专利性,建立在以关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的国际公约基础上的一些国家法的概念,对于生物技术和一些微生物发明的保护产生了不确定性;鉴于统一澄清这些不明确性是必要的;
(10)鉴于应该考虑到生物技术的发展对环境,尤其是这些技术的应用对发展能减少污染和更经济地使用土地的种植方法的潜在影响;鉴于专利制度应该用于鼓励这些方法的研究和利用;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简版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简版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引言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和经济竞争的重要法律工具。

欧盟作为一个经济体量庞大的国际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非常重视。

本文将介绍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欧盟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重要法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等内容。

欧盟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下。

欧洲联盟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

欧盟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用于保护知识产权,并协助成员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

重要法规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是欧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一个专利保护框架。

该公约旨在简化欧洲范围内的专利申请程序,使得专利保护更加便捷和统一。

欧洲专利公约建立了欧洲专利局,负责处理专利申请和授予专利。

欧洲商标法欧洲商标法旨在保护在欧盟内使用的商标。

根据欧盟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在欧盟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商标保护。

欧盟商标法还设立了一个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处理商标侵权纠纷。

欧洲版权法欧洲版权法是欧洲范围内对版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根据欧洲版权法,版权保护涵盖了文学、艺术、音乐、电影、软件等各个领域的作品。

欧盟成员国必须将欧洲版权法纳入国内法律,并制定相应的法规,以确保版权在欧洲范围内得到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欧洲专利局欧洲专利局是负责处理欧洲专利申请和授予专利的机构。

该机构与欧洲专利公约紧密相关,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程序。

欧洲专利局还负责维护欧洲专利数据库,为专利持有人和研究人员提供信息检索服务。

欧洲商标局欧洲商标局是负责管理和保护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的商标的机构。

该机构负责处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维持和商标侵权纠纷。

欧洲商标局还负责维护欧洲商标数据库,为商标持有人和企业提供商标信息查询服务。

欧盟知识产权局欧盟知识产权局是负责协调和促进欧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机构。

该机构与欧洲专利局和欧洲商标局密切合作,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和指导服务。

欧盟版权指令述评-江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欧盟版权指令述评-江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欧盟“版权指令”述评作者:李明德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4期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外交会议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随后,欧共体即开始制定实施上述两个条约的指令。

1997年12月10日,欧盟委员会(也即欧共体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与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建议》,简称“版权指令草案”。

〔1〕其中的“信息社会”,在欧盟的相关词汇中就是指国际互联网。

〔2〕因此,这是一个有关网络环境中版权与相关权保护的指令草案。

欧盟议会在详细审议了“版权指令草案”后,提出了一系列修改意见。

在此基础之上,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5月21日提出了一个修改稿版权指令草案。

〔3〕此后,欧盟理事会(也即欧盟部长理事会)又于2000年9月25日通过了一个关于“版权指令”的共同意见。

〔4〕2001年4月9日,欧盟议会在对“共同意见”进行了某些修改之后,终于通过了《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

2001年5月21日,“版权指令”的最后文本形成,并于2001年6月22日公布于《欧共体公报》上。

〔5〕按照“版权指令”的有关规定,指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成员国则必须在2002年12月22日以前在国内法中贯彻实施指令,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欧盟委员会。

与以往的各项指令相似,“版权指令”在结构上也由“陈述”和“指令”两部分构成。

“陈述”部分主要说明制定“版权指令”的立法依据、立法过程和立法目的,以及“指令”部分条文的基本含义等。

“指令”部分则是具体的法律条文。

虽然“指令”部分的法律条文更为重要,但“陈述”部分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解释有关的法律条文时,可以参照与之相对应的“陈述”。

本文主要讨论欧盟“版权指令”中与互联网络有关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复制权,向公众传播权和向公众提供权,权利的限制与例外,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等等。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经济和政治联盟,其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创新、鼓励创造和推动经济增长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涵盖了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创新成果的合法保护和合理使用。

专利制度欧盟的专利制度是为了保护技术发明和创新而设立的。

欧洲专利局负责管理和颁发欧洲专利,该专利在欧盟范围内有效。

欧盟的专利制度旨在鼓励创新,并确保创新成果能够被合理保护和商业化利用。

专利持有人可以通过专利权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其发明,并通过授权他人使用专利来获取经济利益。

版权制度欧盟的版权制度旨在保护创作作品的原创性和创新性。

版权法覆盖了文学、艺术、音乐、电影、软件等多个领域。

在欧盟范围内,版权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确保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欧盟成员国在版权保护方面存在统一的标准和规定,以促进欧洲文化的创造和传播。

商标制度商标是一种用于标志和识别特定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欧盟的商标制度旨在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商业利益,并确保市场上的产品和服务能够得到充分的知名度和信誉。

欧洲联合商标局负责管理和颁发欧盟商标,在欧盟范围内有效。

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商标注册来保护其商标,并在市场上建立独特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设计制度欧盟的设计制度旨在保护产品外观的原创性和创新性。

欧洲专利局负责管理和颁发欧盟设计专利,在欧盟范围内有效。

设计专利提供了对产品外观的独占权,确保创新设计能够得到合法保护和商业利用。

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欧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还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一系列机制和协议。

欧盟通过与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合作,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和发展。

欧盟也通过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和多边协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合作。

这些合作机制和协议旨在确保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保护,并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者、创作者和商业活动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和支持。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二)2024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二)2024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二)引言概述: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欧盟创新和知识产权所建立的一套法律和政策框架。

这个制度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设计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探讨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五个重要方面。

正文:一、专利保护1. 欧盟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介绍欧盟专利申请的流程、所需的文件和材料,以及审查的标准和程序。

2. 专利权的范围和保护期限:解释欧盟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要求,以及专利的保护期限。

3. 专利的侵权和维权:探讨侵犯欧盟专利的行为,以及专利持有人如何维护其专利权益。

二、商标保护1.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介绍在欧盟注册商标的流程和要求,包括对商标可注册性的审查。

2. 商标权的创造性和区分性:解释商标权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要求,以及商标与其他商标的区分性。

3. 商标的侵权和维权:探讨侵犯欧盟商标的行为,以及商标持有人如何维护其商标权益。

三、版权保护1. 作品的版权保护:解释欧盟版权法对各类作品的保护,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等。

2. 作者权益和对作品的控制:探讨作者在欧盟版权法下的权益,包括对作品的复制、分发和展示的控制。

3. 数字化时代的版权保护:讨论数字化时代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挑战,以及欧盟采取的相应措施。

四、设计保护1. 工业设计的保护范围:介绍欧盟对工业设计的保护范围,包括外观设计和功能设计。

2. 设计保护的申请和登记程序:解释欧盟设计保护的申请和登记程序,以及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3. 设计的侵权和维权:探讨侵犯欧盟设计的行为,以及设计持有人如何维护其设计权益。

五、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1. 欧盟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保护,包括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

2. 跨境知识产权治理:探讨跨境知识产权治理的挑战,以及欧盟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3. 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机制:解释欧盟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机制,包括仲裁和诉讼。

欧盟版权指令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区别

欧盟版权指令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区别

欧盟版权指令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区别欧盟版权指令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保护知识产权和创作者的权益。

在第三条和第四条中,分别对版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欧盟版权指令第三条和第四条之间的区别。

一、欧盟版权指令第三条第三条主要涉及版权的内容,即版权所保护的作品类型。

根据第三条的规定,版权保护的范围包括:1.文学作品:如小说、诗歌、戏剧、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音乐作品:包括旋律、和声、节奏等以音乐形式表现的作品;3.艺术作品:如绘画、雕塑、建筑、摄影等以视觉形式表现的作品;4.电影作品和视听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以动态影像和声音形式表现的作品;5.编舞作品:以舞蹈动作和结构形式表现的作品;6.数据库:通过系统或方法组织的信息集合,具有独创性。

二、欧盟版权指令第四条第四条则主要关注版权的范围,即版权所涵盖的权利。

根据第四条的规定,版权包括以下权利:1.复制权:即以任何方式复制作品的权利;2.发行权: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3.出租权:针对某些作品,如计算机程序、电影等,出租权属于版权人;4.展示权:公开展示作品的权利,如展览、放映等;5.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如演唱、演奏等;6.播放权:通过广播、有线传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7.改编权: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改编成戏剧、电影等权利;8.网络传播权: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三、第三条与第四条的区别1.内容与范围:第三条关注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即版权的内容;而第四条关注版权所涵盖的权利,即版权的范围;2.目的:第三条旨在明确哪些作品受到版权保护;第四条旨在明确版权人享有哪些权利;3.侧重点:第三条侧重于作品的分类,强调作品类型的多样性;第四条侧重于版权权利的列举,强调版权人权益的保护。

总结:欧盟版权指令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版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关注作品类型,明确哪些作品受到版权保护;第四条关注版权权利,明确版权人享有的权益。

《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对中国的启示

《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对中国的启示

作者: 郑勇;傅芸
作者机构: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出版物刊名: 经济研究导刊
页码: 126-128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33期
主题词: 著作权;相关权;保护期
摘要:欧盟于2006年12月12日批准了新的《著作权与相关权保护期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即Directive2006/116/EC,与Directive 93/98/EEC相比发生了一定变化。

欧盟的保护期指令目的在于协调各成员国的相关规定,以形成欧洲统一的共同文化市场。

保护期指令对著作权及相关权保护期,分别以作者终生加去世之后七十年和首次表演、录制、广播后五十年为基本规定。

中欧之间的经贸关系迅速发展,日益密切,欧盟的保护期指令对中国的著作权立法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欧盟版权保护流程

欧盟版权保护流程

欧盟版权保护流程
欧盟版权保护流程涉及到一系列法律和程序,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

欧盟的版权保护流程主要涉及版权登记、维权和法律救济等方面。

首先,欧盟并没有强制要求版权登记,因为版权在作品创作时即刻自动产生,无需进行正式登记。

但是,登记版权可以为权利人提供更多的证据和便利,以便在发生侵权时提供更有力的保护。

欧盟各成员国通常设立版权登记机构,通过提交作品的样本和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申请进行版权登记。

其次,如果发现自己的版权遭到侵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与侵权方达成和解,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权利人可以寻求法律支持。

欧盟各成员国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版权法、专利法等,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欧盟版权保护流程还涉及到跨境侵权案件的解决。

在欧盟内部,侵权方和权利人可以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供的统一知识产权法庭(Unified Patent Court,UPC)来解决争端。

UPC的设立旨在统一欧盟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提高维权效率和侵权惩罚力度。

总的来说,欧盟版权保护流程包括版权登记、维权和法律救济等方面,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

权利人应该熟悉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流程,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作品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欧盟的版权保护制度为权利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也为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欧共体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评介

欧共体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评介

欧共体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评介
欧共体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Computer Program Protection Directive,CPPD)是欧洲联盟于1991年颁布的一项针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法规。

该指令旨在保护计算机程序的知识产权,防止其被非法复制、修改或使用。

本文将对该指令进行评介。

首先,CPPD为计算机程序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指令的框架下,计算机程序可以获得与其他知识产权同等的保护,如专利和版权。

这使得计算机程序的开发者可以更加安心地进行创作和商业运营,不必担心程序被他人盗用或抄袭。

同时,该指令也为程序用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了他们合法使用程序的范围和方式。

其次,CPPD对于计算机程序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指令中明确规定了什么样的程序可以被保护,保护的对象包括源代码、目标代码和中间代码等。

此外,CPPD还规定了
保护期限等具体细节,以便程序开发者和用户都能根据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尽管CPPD在保护计算机程序知识产权方面具有积
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该指令仅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没有直接法律约束力。

其次,CPPD还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规定,有可能导致不
同国家对于程序保护的理解和实施出现差异,进而影响程序在线上的使用和交流。

总体来看,欧共体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对于计算机程序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并为开发者和用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界定。

然而,指令还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计算机技术和产业环境,也需要与其他国际机构的合作,加强计算机程序保护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和实施。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Acquisition and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EU 欧盟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管理
Bart Lieben 巴特·莱本
Partner, Laga (Belgium) (比利时)雷加 (Laga)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Intellectual Property, Technology, Media and Telecommunications Law 知识产权、技术、媒体及电信法
involved
关于侵权和涉案人员材料的搜集
© 2008 Bart Lieben
(Technology) Transfer (技术)转让
•Getting the terminology right 正确理解此术语
–transfer of knowledge from one party to another一方将知 识转让给另一方
© 2008 Bart Lieben
Evolution演变过程
• From “Do It Yourself” and “Keep It To Yourself” to Collaboration 从“自力更生 ”和“保守秘密”到协同合作
– Statistics show that Europe is in the lead when it comes down to collaboration with respect to 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Exploitation of R&D Results 统计显示,
– with INBEV (PERFECT DRAFT) (PERFECT DRAFT))
– with NIVEA (SHAVING System) 须系列)

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下)

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下)

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下);(55)鉴于根据第93/626/eec号决定(注:《官方公报l类(ojl)第309号》。

1993年12月31日。

第1页。

),共同体是1992年6月5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成员;鉴于,考虑到此点,当成员国应与本指令保持一致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生效时,必须特别注意该公约第3条、第8(j)、第16(2)的第二句和第16(5)的规定;(56)鉴于1996年11月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成员第三次会议在《决定》第Ⅲ/17中声明“为作出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与trips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关系的共同评价报告,尤其是关于技术转移、生物多样性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以及公平和平等地分享使用基因资源带来的利益等主题,包括与生物多样性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的保护、革新和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本土和地方社区的实践,尚需继续做工作”。

已通过本指令第一章专利性第一条1.成员国应通过国内专利法保护生物技术发明。

在必要的时候,他们应当根据本指令调整其国内专利法。

2.本指令不影响各成员国履行国际协议尤其是trips 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规定的义务。

第二条1.为本指令之目的(a)“生物材料”意指含有基因信息的、且能自我复制或在生物学系统中进行复制的任何材料;(b)“微生物方法”意指涉及微生物材料、作用于微生物材料或由微生物材料所产生的任何方法。

2.产生植物或动物的方法如果完全由自然现象如杂交或选择构成,则其是一种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3.植物品种的概念已由《条例(ec)第2100/94号》第5条定义。

第三条1.为本指令之目的,新的、有创造性,而且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发明应具有可专利性,即使它们涉及由生物材料组成或含有生物材料的产品,或者涉及一种使生物材料得以复制、产生或应用的方法;2.从自然环境中隔离的或通过技术手段产生的生物材料可以成为发明的客体,即使它曾在自然界中存在。

欧盟“版权指令”述评

欧盟“版权指令”述评

Commentaries on the EU Copyright Directive 作者: 李明德
作者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
出版物刊名: 环球法律评论
页码: 457-465页
主题词: WIPO;版权;欧盟;指令;“the;述评;US
摘要: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外交会议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随后,欧共体即开始制定实施上述两个条约的指令.1997年12月10日,欧盟委员会(也即欧共体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与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建议>,简称'版权指令草案'.[1]其中
的'信息社会',在欧盟的相关词汇中就是指国际互联网.[2]因此,这是一个有关网络环境中版权与相关权保护的指令草案.。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2024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2024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引言: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框架。

该制度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和设计等不同领域,并为创作者、发明者和企业提供了保护和监管机制。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概况和主要内容。

正文:1.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欧洲专利法和欧洲专利公约等法律文件- 欧盟商标法和欧盟商标公约等相关法规- 欧盟著作权法和欧盟著作权公约等相关法律1.1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原则- 有效性与保护创新- 公平竞争和防止滥用- 意识产权的国际协调和合作1.2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和管辖权- 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和有关领域- 欧盟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责和权限2.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的受理、審查和授予- 专利的权利和限制- 专利侵权案件的解决和赔偿机制2.1 欧盟专利的获得和保护- 专利申请程序和审查要求- 有效期限和缴纳年费要求- 欧洲专利局的角色和功能2.2 欧盟专利制度的挑战和改革- 跨国专利申请和统一审查政策- 技术标准和专利权之间的关系- 创新保护与知识共享的平衡3.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商标保护- 商标注册和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使用和变更手续- 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3.1 欧盟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商标申请程序和审查要求- 商标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和功能3.2 欧盟商标制度的挑战和改革- 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时代的商标保护- 模仿和侵权市场的应对策略- 品牌价值和商标保护的关系4.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 著作权使用和署名规定-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4.1 欧盟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 著作权的创造和登记要求-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转让规定 -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角色和功能 4.2 欧盟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和改革 - 数字化媒体和互联网版权的保护 - 知识共享和开放许可的推动- 著作权保护与文化传承的平衡5.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保护- 产品外观和工业设计的保护- 设计专利和设计版权的权利和限制 - 设计纠纷解决机制和监督机构5.1 欧盟设计保护的申请和保护- 设计申请和审查程序- 设计的保护期限和使用要求- 设计保护局的职责和功能5.2 欧盟设计保护制度的挑战和改革- 跨国设计注册和统一保护政策- 自然人设计和公司设计的权益保护- 设计保护与市场竞争的关系总结: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实施为创作者、发明者和企业提供了广泛的保护和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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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评介-欧盟统一市场的形成,有赖于各方面法律制度的一体化,其中知识产权法亦不能例外。

在法协调方面,欧盟采取的是逐步进行的模式,即哪一方面问题突出就协调哪一方面。

在协调保护期之前,欧盟已经分别颁布指令协调了有关计算机程序、出租权和出借权、卫星广播与有线转播等方面的规定。

?欧洲各国虽然多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在著作权保护期方面也各有千秋,其中大多数国家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但是在西班牙则是作者有生之年加60年,德国是70年。

另外,在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的保护方面,期限的规定也不尽一致。

早在十年前,欧共体法院(EuGH)的一个判决就已经使人们认识到了保护期上的差别给共同市场带来的妨碍。

[注释]在该案中,原告是德国的EMI公司,它从一家英国公司受让到一著名英国歌星的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两家被告公司未经许可从丹麦将该歌星作品的录音带进口到德国销售。

原告指控被告侵权,而被告则申辩,它们在丹麦购得的是合法流通的录音制品,因为根据丹麦著作权法,有关权利的保护期已经届满。

法官感到,在这种情况下支持原告就有可能违反《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EWG-Vertrag)的第30、36条关于货物自由流通的规定。

[注释]但是最终欧共体法院还是判决原告胜诉。

法院指出,由于共同体缺乏统一的规定,故有关文学艺术产权的保护条件依各国法律规定执行。

?该判决使欧共体委员会充分意识到,协调各国著作权保护期是实现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的必要步骤。

于是他们便将保护期问题列入了协调议题。

经过多年的酝酿和磋商,终于形成了《协调著作权和某些邻接权保护期的指令》(简称《保护期指令》或《指令》)。

[注释]该《指令》于1993年10月29日获共同体理事会批准。

?《指令》共14条,它不象其它指令那样分为若干章,但是照例有一个长篇的序言。

序言阐明了《指令》产生的背景和目标。

根据其规定,可以看出其基本原则:(1)全面协调著作权和邻接(2)向上协调(Hamonisierung 权的保护期以及保护期的起算标准;nach oben),即促使保护水平较低的成员国强化保护,向保护水平高的国家看齐;(3)尊重已取得的权利;(4)维系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之间复杂的平衡关系。

[注释]?现将《指令》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著作权的保护期?1.《指令》第1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该保护期不受作品合法公之于众的具体时间的影响。

这个规定是《指令》最重要的协调成就,也是向上协调的精彩之笔,它把原来德国国内法规定的保护期“欧洲化”了。

由于这是《指令》的核心问题,故在起草阶段曾经众说纷纭。

对于这个最终的立场,《指令》序言的第5段指出:“《伯尔尼公约》当初确立的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的保护期的目的在于,保护作者及其后来两代人的利益。

随着共同体内人均寿命的增长,这样的保护期已经不能包括两代人了。

“对此,许多学者表示怀疑,[注释]因为随着人均寿命的增长,作者本身寿命也在延长。

因此著作权在作者有生之年获得的保护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提高;另外,著作权合同实践业已表明,在不少情况之下,保护期长短对于作者本人的利益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相反,倒是序言第9段的解释更具有说服力,即协调不应该影响权利人目前在共同体内已经得到的保护。

这包括已享有的保护期不应该因为共同体的协调活动而缩短。

否则的话,就会被视为对私有财产的剥夺,会在成员国导致宪法诉讼。

在坚守这条原则的条件下,如果选择各国普遍采用的较短的保护期,则不可避免地会给共同市场的形成带来延迟作用。

因为为了保护既有保护期较长国家的权利人已享有的权利,就必须在《指令》中为他们设立特别的过渡性的规定,即保证他们的权利如期享受下去,直到终止。

这样的结果等于是使协调目标的实现至少推迟70年。

相反,采用成员国中最长的保护期则可以免去这一项麻烦。

?可见,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的保护期的普及,主要是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至于它是否必要,仍然值得推敲。

[注释]?由于《指令》规定的保护期不受作品发表日期的影响,这使得少数成员国中关于作者身后发表作品的规定必须废除。

例如,《德国著作权法》第64条第2款曾经规定,在正常保护期即将届满前十年之内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从发表时起延长10年。

法国、荷兰更规定,身后发表的作品普遍享有50年的保护,而不受正常保护期届满的影响。

?2.关于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指令》采用通例,即依最后去世作者的死亡时间来计算(第1条第2款)。

但是由于各国对合作作品本身有不同的理解,故这种规定的协调作用是有限的。

例如,有的作品是由多人创作的可以单独使用的数个部分组成的,它们在德国不被视为合作作品,而被称为“作品联合”(Werkverbindung),其各个部分的保护期单独计算。

但是,这样的作品在法国则可能被视为合作作品。

?对于匿名或假名作品,其保护期终止于它合法公之于众后第70年。

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保护期仍依前述一般规定计算:(1)虽用假名但作者身份明确者;(2)匿名或假名作品在上述期限内,作者公开身份的(第1条第3款)。

?在法国和西班牙著作权法中,规定有所谓“集体作品”(Kollektivwerke)-主要是指报纸、杂志和百科全书等。

为了照顾这些国家,《指令》第1条第4款特别规定:成员国若有关于集体作品或法人作为著作权人的规定,则在具体的自然人作者身份不公开的情况下,其保护期按前款规定计算,即自发表时起70年。

该规定不影响那些身份明确的作者对其作品著作权保护期的普通计算法。

?如果作品是多卷、多部或逐次发行的,则其各个部分分别单独计算保护期,从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时起算(第1条第5款)。

对于未依作者死亡期计算保护期的作品,若其创作完成之后70年之内未合法公之于众的,则不再受保护(第1条第6款)。

?3.电影作品或视听作品的保护期,终止于下列四种人中寿命最长者死后70年:主导演、剧本作者、对白作者以及专门为有关作品谱曲的作曲家(《指令》第2条第2款)。

值得一提的是,在起草《指令》时,曾有学者建议采用瑞士1992年10月《著作权法》的模式,即统一按主导演的死亡期来计算电影作品的保护期。

这个方案显然更容易操作,可惜它最终未能够被采纳。

[注释]? 除了保护期以外,《指令》还对有关电影及视听作品的其他实质问题作了些协调。

其第2条第1款规定:“电影或视听作品的主导演是其作者或作者之一。

成员国得将其他人规定为作者。

”由于前一句是强制性的,这就意味着英国和那些受英国法影响,历来规定制片人为电影作者的国家,如爱尔兰、卢森堡、荷兰等必须在这个问题上适当地向大陆法系靠扰。

当然,同款后一句使它们能保持原有的传统。

?另外,《指令》还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按第1条的方式计算,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

同时,《指令》还规定只要照片是作者自己智力创作的结果,就应作为作品受到保护,此外,不能附加诸如艺术价值或者使用目的等其他任何标准(第6条及序言第17段)。

[注释]二、邻接权的保护期?1.传统邻接权是指1961年10月26日缔结的《罗马公约》保护的邻接权,它包括三项,即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以及广播组织的权利。

欧盟在著作权法的协调过程中逐渐扩大了邻接权的范围。

其中最初的突破体现在1992年11月19日制定的《出租权指令》对电影制片者邻接权的规定上。

?《保护期指令》沿袭了这一规定,并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除了上述四项而外,《指令》确认的邻接权还有:身后作品的出版者的权利、学术版本出版人的权利以及对简单照片的保护等。

这个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吻合了德国现行法对邻接权的保护。

“[注释]对于头四种邻接权(即表演者、录制者、制片者以及广播者的权利)《指令》第3条规定保护期统一是50年,起算时间分别是演出、首次录制和首次广播。

但是如果有关演出的录制品、有关录音制品以及有关电影在上述50年保护期内合法地公之于众,则其保护期止于其首次公之于众之后50年。

在这种情况之下邻接权的保护期被延长了,等于从表演、录制到公之于众的时间再加上50年。

?通过上述规定,邻接权的保护期被提高到过去普通著作权的保护期水平。

当然,这是在《指令》将著作权保护期提高到70年水平的前提下实现的。

因此,仍然可以看出欧盟立法者维护著作权和邻接权清晰界限的用意。

?2.但是《指令》对于另外三种邻接权保护期的规定比较特别。

其第4条规定,首次合法地将一未曾公开、且保护期已经届满的作品公之于众的人,从公之于众时起享有25年与作者的财产权利相应的保护。

这项制度源于《德国著作权法》第71条,两者的区别在于德国法中的该项权利只因出版而产生,而依《指令》则除了出版以外,公开再现作品也能产生这种保护。

[注释]《指令》第5条规定对评论和科学版本的保护期最高不得超过30年。

这一条也是源自德国,其样板是《德国著作权法》第70条。

[注释]区别在于德国法规定的保护期是25年,而《指令》允许保护到30年。

该项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学者对既有的、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文献的整理、评注成果。

?对于不具有作品性质的照片的保护,《指令》没有具体的内容,第6条第2句只是规定:“成员国可以规定对其他照片的保护。

”这表明成员国如果选择建立这种邻接权,那么在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期方面都可以自作决定。

[注释]值得一提的是,最后两种邻接权,即对学术版本和非作品性质照片的保护虽然也都以德国法为标准,但是还不能说它们已经“欧洲化”。

因为对这两项制度,《指令》没有作强制性要求,它允许各国自行取舍。

因此,它只是对德国现有规定的一种认同而已。

?三、《指令》的溯及力1.对于《指令》的溯及力,立法者有多方面的考虑。

如果不赋予其溯及力,也就是说它只适用于自其生效以后才出现的作品和邻接权客体,那么它将使《指令》的协调作用远远的往后推迟。

因此,这种方案完全不能接受。

相反,如果赋予《指令》全面的溯及力,即不管一客体是否在一个或一些成员国已进入公共领域,都一律适用于新的保护期。

这样就会使许多权利“复活”(Wiederaufleben des Schutzes von Werken),会对许多已经自由使用有关作品的第三人的既有利益形成冲击。

[注释]欧盟的立法者选择了折衷方案,即《指令》规定的保护期只适用于那些在其生效时(1995年7月1日)仍在至少一个成员国受到保护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第10条第2款)。

也就是说,只要在一个成员国仍受保护,那么该权利立即在所有其它成员国复活,享受到《指令》规定的保护期。

毫无疑问,这只有利于那些原来规定有较长保护期国家的权利人的利益。

以一项德国作品为例,如果其作者已经去世62年,那么它在其他成员国均不再受保护,因为它们的保护期最长只有60年,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德国作品在它们那里也只能受到最高60年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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