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金融危机背景下中介机构介人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调查

合集下载

对四类融资机构及民间借贷中介组织的调查

对四类融资机构及民间借贷中介组织的调查
道 德 风 险 ,并适 时清退 服 务 质量 不 高 、安 全 防护 不 性 宣 传 的 同时 ,更 加 注重 开 展渗 透 性 强 的体验 式 宣 到位 的服务 点商户 。 理 的长效机 制 ,未 雨绸缪 、及 时开展
应 充 分 发挥 县 域人 民银 行 、银 行 业 机构 、公 安
传 ,将 支付 结 算 知识 宣传 作 为人 民银行 、商业 银 行
别为 1 5 3 8 5 6 1 . 1 万元和 2 6 7 5 8 6 5 . 5万 元 ,2 0 1 2年 较
2 0 1 1 年和2 0 1 2 年 A市 5 1 家担 保公 司 营业 总额分 可持续 能力差 调 查 中发 现 ,A市辖 内很 多 投融 资 公 司利 润 连 / 3 的投 融资公 司处 2 0 1 1 年提高 了7 3 . 9 2 % ;业 务 笔 数 分别 为 2 8 1 6 3 笔 和 续 两年为 负 。据 不完全 统计 ,有 l 6 1 9 5 9 笔 ,增 加 了 2 . 2 倍 。营业 额 及 营业 笔数 的增 加 于 亏损 经 营状 态 。投 融资 类公 司总体 情 况较 其他 类 说 明担保 公 司发 展趋势较 好 。
民 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贷 中 介 组 织 进 行 了调 查 。 根 据 调 查 笔 者 认 家 、小 额 贷款 公 司 9 家 、典 当行 2 9 家 、投 融 资公 司
为 :各类 融 资 机构 的规 范程 度不 一 、可持 续 发展 能 9 2 家 。各 类机 构注 册资本 总计 8 8 9 7 1 9 . 4 8 万元 ,资产 力 差 异较 大 ;部分 民间借 贷 中介 机 构有 “ 非 法 吸收 总计 1 3 4 1 5 1 9 . 7 4 万元 ,负债总计 5 5 1 3 7 4 . 2 4 万元 。 存 款 ”之嫌 ;我 国 的非 正规 金融 具 有 其 内生 性 ,虽 对 A市 民间借 贷 中介机 构 的 抽样 调 查 ,共 抽 取 不 能放 任 自流 ,但 也无 须 强 制变 迁 为 正规 金 融 ,应 了 5 家 ,其 中有 3 家 是在工 商部 门登记 注册 的 ,有 两

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问题探析

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问题探析
机构外运行 , 部 分 人 员 受 到 利 益诱 惑 , 将 大 量 资 金 投 放 到 民
利方式 . 中介 机 构 介 绍借 贷 双 方 会 面 . 共 同磋 商 借 贷 金 额 、 利
率、 期 限、 担保形式等 , 促 使双方签订借款合 同 , 进行公证 , 中 介 机 构 以借 款数 额 为 基数 从 借 款人 处 收取 报 酬 。 如 某 中介 公 司 撮 合 私 营 业 主 张某 以 两 间 门 面 做 抵 押 , 从放款人 处借入 1
间借贷 市场 , 赚 钱利差 , 但 部分 中介 机构规 模小 , 资 金 实 力
弱, 抗风险能力差 , 如 果 发 生 民间 借 贷 收 不 回的 情 况 , 将 影 响 社会稳定。调查的 1 O个 市 州 已 知 注 册 资 本 的 投 资 管 理 服 务 公司加 盟商 注册资本 共 7 0 6 7万 元 ,平 均 每 家 仅 3 5 3 . 3 5万 元. 其 中最 大 的 1 0 0 0万元 , 最 小 的仅 5 0万 元 , 承担 风 险 的 能
日 目 目
中介机构介入民问借贷问题探析
刘 瀛 洲
( 中 国人 民银 行 长 沙 中心 支行 , 湖南 长沙 4 1 0 0 0 5 )
摘 要 : 民 间借 贷 融 资 规 范 问题 一 直 是 社 会 各 界 高度 关
民间 借 贷 业 务 中介 活 动 的专 门机 构 也 开 始 兴 起 , 并 呈 现 规 模 化 加 盟 商 经 营 趋 势 ,如 有 的 公 司 宣 传 本 公 司 的业 务 优 势 、 品 牌优 势 、 加盟条件等 , 承诺加盟后提供信息共享 、 人 员 培 训 等 服务 , 每 5年 收 取 1 0 . 3 0万 元 的加 盟 费 . 同 时 每 年 收 取 2万 元 的 管理 费 。 调查 的 1 0个 市 ( 州) 共 有 经 营 民 间借 贷 中 介业 务 的投 资 管理 服 务 公 司 加 盟 商 2 3家 , 其中2 0 1 2年 加盟 的数 量高达 1 9家 , 占比 8 3 %; 已 开业 的 1 5家 , 占比 6 5 %。

2024年民间借贷市场分析现状

2024年民间借贷市场分析现状

2024年民间借贷市场分析现状引言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个体工商户等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民间借贷市场逐渐兴起并迅速发展。

本文将从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背景、现状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该市场进行详细分析。

发展背景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力度不断加大,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金融监管执法的标准化也在不断推进。

与此同时,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等群体的信贷支持程度有限,因此民间借贷市场逐渐蓬勃发展起来。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传统的融资方式,能够弥补银行体系中存在的信贷缺口,满足市场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现状分析市场规模日益扩大随着金融监管政策的放松和技术进步的推动,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已经达到XX万亿元,预计未来几年将保持较高的增长率。

借贷主体多样化民间借贷市场的借贷主体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

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市场更加注重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信用评估,为这些群体提供了更多融资的机会。

此外,随着共享经济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借贷市场的参与主体进一步多样化,如P2P平台、互联网借贷平台等。

利率水平较高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较高,借贷利率往往较传统金融机构更高。

而且,由于监管政策尚未完善,部分黑中介机构存在利率乱象。

这导致一部分借款人在紧急资金需求下选择民间借贷,但在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很容易陷入债务危机。

风险与监管挑战民间借贷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与监管挑战。

首先,由于缺乏有效的风控体系和信用评估机制,借贷风险较高。

其次,监管政策尚不完善,部分黑中介机构利用漏洞开展非法放贷活动。

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部分P2P平台出现了跑路事件,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和监管迫在眉睫。

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借贷利率乱象对于借贷利率乱象,应加大监管力度,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行为。

金融行业有关借款合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金融行业有关借款合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知识文库 第6期33金融行业有关借款合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就2014年、2015年上半年此类案件分别上升了12%、16%。

在审判实践中,为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保证银行信贷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此类案件的特点、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对策等问题进行探讨。

金融借款案件出现井喷现象,原因有几点:宏观经济持续下行与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的影响。

近年来,在经济下行、货币调整、总需求多方的影响之下,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困境,加之受国外市场的影响,企业利润出现下降,甚至亏损,丧失了偿还贷款能力。

民间借贷市场萎缩产生的辐射效应。

国家收紧银根,严格金融信贷审批之后,众多企业转向民间融资,而民间借贷利率畸高,导致企业融资成本增加,极易导致资金链断裂。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时间短、收效快、也诱使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转而把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的资金发放高利贷,甚至以放贷为主业。

担保人法律意识差,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因这类案件均有担保人,且担保人不止一人,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作为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就应在担保期限内承担还款义务,但绝大多数担保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明白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有不少担保人还振振有词地说:“我没有花银行的款,凭什么让我还钱?”当然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保证合同中存在很多问题:对主体的审查力度不严,有很多保证人根本不是自己的签名;很多金融机构在有多个担保人时,担保人并没有同时同地同签;法院收到很多起此类案件中,当事人连贷款相关合同也没有;法院最近接到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包括银承合同存在虚假的情况,就如中国某银行诉被告南昌某某公司、李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南昌某某公司是借款人,李某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担保人、刘某某是担保人,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授信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原告与刘某某签订了《担保合同》。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问题透视和具体法律对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问题透视和具体法律对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问题透视和具体法律对策[摘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民事审判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在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

文章通过透视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真分析民间借贷中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适用选择,对完善我国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间借贷;案件;问题透视;对策近年来,国内银行信贷收紧,中小企业面临经营难、融资难的困境,各地民间借贷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

而爆发于温州等地的民间借贷危机业已引起全国关注。

如何规范民间借贷这一“灰色金融”市场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与金融借款纠纷同属借款合同纠纷这一案由,银行系统主要涉及的是金融借款纠纷,但如今的民间借贷已不再像过去主要局限于家庭或熟人间的生活消费借贷,已逐渐成为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具有了金融属性,银监会在《中国银行业运行报告》中明确提到要严防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需要认真加以应对解决。

一、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和问题解析(一)案件数量及所占比重逐年上升从某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整体民事案件中的比重来看,2008年比重为5%,2009年为9%,2010年、2011年达到12~13%,2012年、2013年达到15~16%,增长势头明显。

而同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2008年14%,2009、2010年均为30%,2011年25%,2012年22%。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营活动日渐活跃,经营方式日渐多样化,融资需求增大;另一方面,2008、2009年的金融危机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紧张,而10年来,随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银根收缩,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难度加大,客观上也催生了民间融资的活跃。

(二)案件标的额逐渐增高某市一城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财产标的额为300万以下,前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标的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几十万元,而从2011年来的情况看,一两百万元以上标的额的借款案件已经非常普遍,尤其是今年,受理的几百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明显增多。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各种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范;问题;建议一、背景介绍民间借贷是指在没有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由个人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的一种非正式的信用交易。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良好的市场需求,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等领域,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然而,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一些借贷主体缺乏基本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导致借贷交易发生纠纷的概率较高;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着一些非法的高利贷、套路贷等行为,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问题仍然存在。

本文将围绕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民法总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存在诸如无约束力、盲目引用和空洞规定等问题。

这一点在实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例如,许多民间借贷交易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协议文本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审阅,导致合同的不合法性无法得出判断。

2、信息透明度不足在我国,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还是民间借贷机构,公开透明度都不够。

很多民间借贷交易缺乏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难以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同时,借贷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不够充分,很多交易都是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进行的。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借款人难以获得客观真实的市场利率。

关于防范和打击不法贷款中介行为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防范和打击不法贷款中介行为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防范和打击不法贷款中介行为的调查与思考防范和打击不法贷款中介行为的调查与思考近年来,不法贷款中介行为在我国社会中愈发猖獗,给广大民众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打击不法贷款中介行为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调查与思考两个方面探讨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以了解不法贷款中介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这些不法中介机构通常以低利率、快速放款等诱人的承诺吸引客户,并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手段等手段获取客户信任。

此外,他们还常常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和交易,使得追踪和打击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在调查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网络监控等技术手段来追踪这些不法中介机构的活动轨迹。

其次,在调查基础上,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不法贷款中介行为。

首先,加强金融监管是关键。

政府应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对不法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防止他们成为不法中介机构的帮凶。

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不法贷款中介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公众对此类行为的警惕性和辨别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金融知识普及,提高他们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最后,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

政府应建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

同时,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打击不法贷款中介行为中来。

综上所述,在防范和打击不法贷款中介行为的过程中,调查和思考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通过全面深入的调查,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不法中介机构的特点和行为方式,为打击提供有力依据。

同时,通过深入思考,我们可以找到更加有效的防范和打击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持续努力,才能有效地遏制不法贷款中介行为的蔓延,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借贷中介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借贷中介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借贷中介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因公司成立门槛降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数量迅速增加。

某X市部门对此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查明X市75%民间借贷中介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日以后,此类现象蕴含一定的法律风险,应予关注。

一、基本情况2014年3月1日新修订后的《公司法》施行,此次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随着公司登记门槛的降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增速迅猛。

以X市为例,调查显示:截至2014年4月20日,X市共注册了56家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市区12家,县区44家,注册资本共2.95亿元,其中42家为2014年3月1日以后成立,占比达75%。

近日,某X市部门组织工作人员以“意向客户”身份,走访了X中亿百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百联”)、X中渝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渝万融”)和江西长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长投”),发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在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重发展轻风控、粗放经营等问题较为突出,业务经营容易触碰法律红线,亟需规范管理。

二、法律风险分析(一)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误导式宣传涉嫌欺诈投资者。

据调查,为让投资者相信资金的安全性,走访的三家公司宣传单都有“确保资金安全”的广告标语,并声称如有房产抵押则万无一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若债务人只有唯一住房并用该住房作抵押,一旦债务人因经济原因无法偿还债务时,投资者作为债权人难以得到法律保障。

(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设置“认可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

据调查,三家公司均设置了所谓的“认可借款人”,且对投向“认可借款人”的资金提供担保并保证其收益。

银行不法贷款中介排查报告内容

银行不法贷款中介排查报告内容

银行不法贷款中介排查报告内容1. 背景介绍:在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一些不法中介机构冒充银行或合法金融机构,向借贷需求者提供贷款服务并收取高额费用。

这种不法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需要加强排查和打击。

2. 目的:本报告旨在对银行不法贷款中介进行排查,发现和揭示其存在的形式、行为和手段,为相关监管部门提供参考依据,帮助其加强监管措施,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3. 调研方法:本报告采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调查问卷等方法,结合相关数据和统计资料,对银行不法贷款中介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

4. 不法贷款中介的存在形式:- 冒充银行或合法金融机构:这些不法中介机构在形式上与合法银行或金融机构相似,以此虚假身份吸引借贷需求者。

- 网络平台诈骗:通过制作虚假网站或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广告,诱使借款人上当受骗。

- 非法代办贷款:以代替借款人向银行借款为名,收取高额中介费用,并以不同形式骗取借款人信任。

- 诱导消费者提供个人敏感信息:不法中介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借贷人的个人信息,用于进行不法活动。

- 收取高额中介费用:这些不法中介机构往往以各种理由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对借贷人进行不公平的收费。

- 虚构贷款条件和利率:不法中介机构以虚假的贷款条件和利率吸引借贷人,实际贷款条件与其宣传相去甚远。

- 利用信息和资源不对称:不法中介机构利用借贷人的信息和资源不足,实施欺诈行为。

- 加强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增加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银行不法贷款中介的监测和打击。

- 提升消费者保护意识: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对不法贷款中介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公众举报不法贷款中介的机制,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提高打击不法中介的效果。

7. 结论:银行不法贷款中介存在多种形式和行为特征,严重危害金融市场和消费者利益。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打击措施,并加强消费者保护与宣传工作,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成因、影响及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成因、影响及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成因、影响及对策一、现状分析二、成因解析三、影响探究四、对策建议五、结论阐述一、现状分析中国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涉及资金规模庞大,因而吸引了广泛关注。

据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个人信贷余额超过1.3万亿,其中民间借贷占比达到40%以上。

而在实际借贷中,民间借贷占比更高。

这表明民间借贷在中国的社会经济中已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成因解析中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得益于我国金融体制不完善,银行信贷难以到达小微企业、个体户等非传统经济主体,虽然近年来政府及金融机构已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但服务仍有较大缺陷。

此外,个人对于借款的需求也是民间借贷得以壮大的重要原因。

包括医疗、教育、住房、旅游等方面的支出都是民间借贷的主要用途。

三、影响探究虽然中国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的贷款需求,但这一市场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存在较高的风险,不少贷款行为涉及虚假宣传、高利率等问题,借款方面面临的骗局、暴力催收等问题也屡有发生。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较为混乱,如何加强监管、加强风险防范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民间借贷将会面临更多新的挑战,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在未来都将对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产生影响。

四、对策建议1、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监管力度,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2、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发挥创新性理念,为非传统经济主体提供更多专业化服务,有效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并扩大市场需求。

3、加强公共知识普及。

加强对消费者、创新者及从业人员的知识传授,平衡各方利益,拓展民间借贷服务范围,优化民间借贷市场环境。

五、结论阐述中国民间借贷市场蓬勃发展,但其发展也面临一系列风险挑战,因此在加强监管、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加强公共知识普及等方面都需下功夫。

如何在助力小微企业改进和发展的同时,能有效防范借贷风险?这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索的课题。

金融危机下的民间借贷资本分析

金融危机下的民间借贷资本分析

金融危机下的民间借贷资本分析摘要:从改革开放初期到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确立,温州的民营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民营经的发展离不开资本的积累,温州民间借贷的发展也展现除了温州经济发展的新特点。

民间借贷危机对金融运作与监管体系提出了挑战。

给民间借贷一个合理的界定,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才有可能解决当前的危机。

关键词:金融危机;民营经济;民间借贷资本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国内的企业,尤其温州的中小企业经营不断出现负责人“消失”的现象,资金链的断裂,投资的盲目性产,对我国的经济建设造成严重影响。

在严重的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面临的困难是多方面的,除去需求的因素和市场本身的固有缺陷之外,对相对稀缺的资本的极度需求是其主要因素。

在此背景下,国内民间借贷日益盛行,其规模和速度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一、民间借贷资本与借贷资本的关系借贷资本为了取得利息而暂时贷给职能资本家、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使用的货币资本。

其来源是产业资本循环中产生的大量闲置货币资本。

民间借贷是指民间借贷的标的物。

它依附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其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据此,把民间借贷资本看做是借贷资本的一种。

首先民间借贷资本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等职能资本运动中游离出来的闲置货币资本转化而来。

其次,民间借贷资本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民间借贷资本参与剩余价值的瓜分。

民间借贷资本通过借贷关系,转化为只能资本,而职能资本又是实现和执行剩余价值的资本,通常职能资本能够获得平均利润,而非职能资本,例如借贷资本则获得小于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利息。

第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资本家之间直接借贷的局限即数量和信誉的限制,产生货币经营业,进而出现了银行,同时面向公众借贷的行为也愈见平常。

民间借贷关系的发展,是民众手里的财富不断的转化为借贷资本,进一步转化为职能资本执行和实现剩余价值。

金融危机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金融危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2008年,一场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这场危机起源于美国次贷市场,最终导致了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对全球金融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以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与雷曼兄弟破产为例,分析金融危机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2008年9月15日,美国雷曼兄弟公司正式宣布破产,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

雷曼兄弟的破产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连锁反应,导致全球股市暴跌、信贷市场冻结,许多金融机构陷入困境。

2. 案件起因(1)次贷危机2008年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美国次贷市场。

次贷是指向信用记录较差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这类贷款利率较高,风险较大。

在2000年代初期,美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许多金融机构纷纷推出次贷产品,导致次贷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2)雷曼兄弟的投资策略雷曼兄弟在次贷市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公司通过购买、打包和出售次贷资产,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然而,雷曼兄弟在投资过程中忽视了风险控制,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3. 法律问题分析(1)证券法问题雷曼兄弟在次贷市场中涉及大量证券发行和交易。

根据美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人必须向投资者披露真实、准确的信息。

然而,雷曼兄弟在发行次贷相关证券时,未能充分披露风险,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2)会计准则问题雷曼兄弟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问题。

公司采用了一种名为“估值技术”的方法,对部分资产进行估值。

这种方法在市场低迷时导致资产价值被低估,从而掩盖了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

(3)监管机构责任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危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然而,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雷曼兄弟的财务问题,导致危机加剧。

4. 案件结果雷曼兄弟破产事件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连锁反应。

美国政府介入,对雷曼兄弟进行破产清算,并采取措施稳定金融市场。

此外,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加强金融监管,防止类似危机再次发生。

三、启示1. 重视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避免过度追求利润而忽视风险。

我国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我国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我国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问题探究摘要:近年来江浙等地企业老板“跑路”的事件一出,再次引发了社会对民间借贷的高度关注。

一直游离于法律盲区的民间借贷以其更强大的破坏力告诫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再把其当作野孩子任其自由发展,必须的约束和管制已然成为必要。

本文在厘清民间借贷概念及性质的基础上,试图从民间借贷的形式及基本特点、民间融资的合法性、民间借贷市场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完善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对策进行探究,希望能对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相应的参考。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它主要在城乡主体间直接发生的一种自发的、互助的信用行为。

它如一把双刃剑,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同时,因缺乏监管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纠纷诉至法院后,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在地方经济加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因受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及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影响,民间借贷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

据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最新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正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估计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占当地银行贷款的20%。

这一估算是根据抽样调查,从资金介入方和贷出方双向测算并相互验证而得的,是该时点上存续的债券债务关系的借贷余额。

据悉,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已于2010年建立了温州民间借贷交易活跃指数监测,该项监测以温州市近1000家融资中介的1300多个银行账户为样本根据抽样调查,定期采集这些账户的资金交易。

从监测结果来看,2010年以来五个季度的账户交易额分别为208亿元、327亿元、262亿元、335亿元和396亿元,规模总体呈增加态势。

其中,2011年一季度的交易量是上年平均的1.8倍。

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认为,在社会资金总体趋紧的背景下,短期垫资需求增加,社会资金拆借链条延长,转手环节变多,“空转”而没有进入实质领域的民间借贷资金有所增加,当前社会融资中介市场的资金链脆弱性日益上升。

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论文

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论文

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论文民间借贷从古至今,从地下钱庄到现在的借贷中介机构等等都离不开人们的生活。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论文篇一摘要:目前,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民间借贷行为的不规范对正规金融和实体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

民间借贷有问题,又为民间所需,因此,强化和完善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是我国经济发展刻不容缓的任务。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监管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2-0152-02一、民间借贷的含义所谓民间借贷,一般是指直接发生在金融机构之外的个人、企业、其他经济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随着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趋势加强,中小企业特别是县域及以下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加,资金供需矛盾愈加突出。

而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趋势明显。

在此背景下,我国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民间借贷已成为企业和个人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的一条重要借贷渠道,在补充正规金融、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民间借贷的利与弊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有其必然性。

它在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充分使用社会闲置资金、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负面作用。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民间借贷有可能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冲击正常的金融市场。

民间借贷不加控制往往会演变成高利贷或非法集资,不仅干扰了国家正常利率政策,而且会影响区域金融稳定。

第二,民间借贷有可能影响国家产业政策。

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不受国家宏观调控,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从而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

第三,民间借贷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有可能造成债务纠纷,引发社会矛盾。

鉴于当前的经济危机,国家采取较为宽松的经济政策鼓励投资,民间借贷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1. 引言1.1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十分复杂,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方面,民间借贷为一些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需要紧急资金的个人提供了便利的融资渠道,满足了他们的资金需求。

民间借贷市场相对灵活,利率相对较高,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民间借贷市场更加活跃,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和借款者参与。

由于监管政策不完善、信息不对称、诚信意识淡薄等原因,民间借贷市场也出现了乱象,一些不法分子借机敛财,损害了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

对我国民间借贷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加强监管力度,促进金融包容,倡导理性消费,已迫在眉睫。

2. 正文2.1 民间借贷的风险与挑战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资金安全方面。

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和信息透明度,借贷双方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借款人无法获取到真实的借款情况,从而容易陷入高利贷或者欺诈借款等风险之中。

民间借贷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务纠纷问题。

因为民间借贷往往仅凭口头约定,缺乏法律保障,一旦借款出现拖欠或者逾期还款,借贷双方往往难以协商解决,容易导致矛盾激化,最终演变成恶性事件。

民间借贷还存在着高利息的问题。

由于缺乏监管,部分放贷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以高额利息进行借贷,使得借款人负担沉重,进而陷入债务困境,甚至影响到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质量。

民间借贷的风险与挑战是不可忽视的。

为了有效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必须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信用体系,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2.2 监管政策的不足民间借贷是我国金融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由于监管政策的不足,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许多问题,给借贷双方带来了诸多风险和挑战。

监管政策的不足导致了民间借贷市场的乱象丛生。

由于监管不力,一些民间借贷机构以及个人从事非法借贷活动,利用高利息和暴力催收手段来获取利益,严重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民间借贷问题思考

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民间借贷问题思考

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民间借贷问题思考1. 引言1.1 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民间借贷问题思考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民间借贷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增加,民间借贷乱象也日益加剧,监管部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如何有效监管和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蓬勃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甚至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金融市场稳健发展。

除了加强监管外,社会各界也要重视民间借贷问题的社会影响,积极应对风险,加强风险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民间借贷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政府也要出台相关政策调整和改善措施,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民间借贷问题应当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

加强监管与规范,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和重要任务。

2. 正文2.1 1. 金融问题凸显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金融问题凸显出来。

由于经济形势不佳,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导致一些小微企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只能转向民间借贷。

这种情况下,一些高利率的非法借贷组织也开始出现,给借款人带来了更大的财务负担。

金融问题还表现在信贷失衡和金融风险加大上。

由于银行倾向于向大型企业贷款,小微企业和个人就更难获得信贷支持,只能求助于民间借贷。

而一些民间借贷平台的资金来源也不够透明,存在着信用风险和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金融问题还体现在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和低效率上。

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过度扩张业务规模,导致风险控制能力不足,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将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不小影响。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金融问题凸显,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2 2. 民间借贷乱象加剧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民间借贷问题已经日益凸显出来。

厦门中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厦门中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厦门中院课题组2011年,国际金融形势动荡,欧债危机持续蔓延,美国AAA顶级信评遭遇调降,全球股市遭遇恐慌性抛盘,股灾降临在全球主要经济体,进一步加大了世界经济二次探底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国内房价高起,通胀形势严竣。

中国政府为应对经济过热、防止通胀蔓延,央行多次加息并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银根紧缩造成了国内不少民营企业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被外电媒体称为“地下银行”、“影子银行”的民间借贷借机大肆蔓延,加剧了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2011年,福建厦门、泉州、南平等地相继发生民间高利贷崩盘事件,涉案金额动辄数亿甚至几十亿元,对地方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冲击也很大,新一轮的高利贷潮正在显现。

据初步统计,厦门市目前有各类投资、融资、担保等机构2000余家,按每家2000万元资本金测算,大约在400亿元的规模,其民间融资行为范围覆盖到整个闽南地区,成为闽南乃至福建重要的“民间金融中心”。

2011年,仅厦门陆续发生的赖月香、钟明真以及厦门国际银行高管涉及的三个高利贷大案,涉案金额就高达数十亿元,民间借贷资金规模可见一斑。

[①]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厦门相继发生了来雅百货挤兑事件、国贸金海岸开发商陈建华携款潜逃事件、融典担保公司关门事件,王滕、陈建华、赖月香、钟明真等系列高利贷崩盘事件,每一次的崩盘均引起成百近千起案件集中爆发。

厦门市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民间借贷潮引起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为此中院专门抽调研及业务骨干组成调研组,专题展开调研。

调研组对2006年至2011年五年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及相关案件的数据进行统计、对比和分析,归纳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和多发问题。

调研组先后走访了市、区两级法院相关业务庭,银行、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相关金融、业务机构,专业放贷的个人、律师、教授等专业人士,就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梳理和分析,从法院的角度提出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明确具体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的建议。

中介公司介入民间借贷现象的调查

中介公司介入民间借贷现象的调查

中介公司介入民间借贷现象的调查一、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发展历程。

1992年起,我国开始进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实践,经历了1999年由政府推动的规范试点阶段、2000年的担保体系逐渐完善阶段、2001年规避风险金融创新阶段和近几年的迅速膨胀阶段,目前我国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已有相当规模。

徐州市政府2005年5月、2006年3月分别建立了苏北地区第一个市级中小企业促进会和第一个中小企业担保协会,以行业组织的形式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据2007年4月的统计数字,徐州全市有注册担保企业367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吸纳了19家担保公司,44家重点民营企业和11家政府部门成为其会员。

这些367家担保公司的授信规模达到67个亿,在2006年累计贷款30个亿,为徐州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2。

他们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良莠不齐的担保行业建设体系、担保公司自身运作过程中的不专业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行业或地区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的缺位、企业信用的缺失等原因,使投资担保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担保公司主要有政策性、互助性、商业性三种设立类型,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支持特定行业和企业的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以会员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而商业性担保机构所服务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基于商人牟利的特性,其在市场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不规范经营行为,当前商业性投资担保机构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现象尤其突出,在暗流涌动的民间借贷市场扮演了重要角色,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与其经营管理的失范具有密切联系,使我们在关注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同时不得不对这类投资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予以关注。

二、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领域的现状调查。

(一)中介机构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经营方式。

民间借贷是存在于城乡居民间的一种自发的、互助的信用行为,一般发生民间借贷的目的是筹备婚丧嫁娶、治病救急之用,多在具有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的熟人之间发生,表现形式有各种各样的“会”,资金供需双方或个人与“会”之间或通过“中人”、“保人”形成资金借贷关系,依托熟人的信用关系控制、防范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发展现状趋势及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完整

民间借贷发展现状趋势及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完整

民间借贷发展现状趋势及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完整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其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需求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选择民间借贷来满足资金需求。

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银行贷款门槛较高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成为了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

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个人之间直接借款,还出现了通过网络平台、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的借贷。

同时,一些民间借贷还与股权、债权等相结合,形式更加复杂。

利率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民间借贷缺乏统一的监管和规范,利率水平往往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在一些情况下,利率可能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甚至出现高利贷现象。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规范化和合法化将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加强,民间借贷将逐渐纳入法律监管的轨道,违规和非法的借贷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

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将更加紧密。

借助互联网技术,民间借贷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交易成本降低,效率提高。

专业化和机构化趋势明显。

未来,可能会有更多专业的民间借贷机构出现,提供更加规范、透明和高效的借贷服务。

三、民间借贷常见的法律问题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如果借贷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利率过高、存在欺诈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利息的计算和支付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有一定的限制。

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担保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担保是常见的增信措施。

但如果担保方式不合法、担保手续不完备,可能导致担保无效,影响债权人的权益实现。

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借贷合同可能无效,出借人不仅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四、法律问题的应对策略出借人在签订借贷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对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述金融危机背景下中介机构介人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调查摘要:民间信贷是一种非正式的、民间的金融运行机制,在中国以地缘文化为特点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一直具有特殊意义。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民间投资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业务,使民间借贷呈现规模化经营趋势,对正规金融产生较大影响,且滋生地下钱庄、高利贷、暴力收贷等,成为违法犯罪的源发地。

针对近年来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所发现的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长期跟踪调查,形成一定认识,提出规制建议。

关键词:借贷;中介;治理一、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领域的现状调查民间借贷是存在于城乡居民间的一种自发的、互助的信用行为,一般发生民间借贷的目的是筹备婚丧嫁娶、治病救急之用,多在具有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的熟人之间发生,表现形式有各种各样的“会”,资金供需双方或个人与“会”之间或通过“中人”、“保人”形成资金借贷关系,依托熟人的信用关系控制、防范借贷风险。

直到目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之间相互调剂、相互资助融通资金多是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完成。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l号文件提出要“适当发展民间信用”,民间借贷在深度和广度上显著提高,对社会经济金融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

但是,民间借贷作为正式金融的补充,在金融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轻重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货币政策的决定性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种种问题,国家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同时这一时期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部分民间可支配资金流向了股市及国债市场,民间资本的持有者对民间借贷的信用持审慎态度,民间借贷市场一度抑制。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加之个私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求资若渴”,对资金旺盛的需求不能从金融机构得到满足,因而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再度活跃。

在社会上出现了名类繁多的从事借贷中介业务的企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有限公司类企业的名称主要有民间借贷代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民间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

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咨询类业务进行登记的如抵押借贷咨询服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房产评估咨询服务;二是中介类的如抵押借贷中介、项目融资中介、房地产交易中介、委托贷款监管、投资策划等;三是资产管理服务类如名称为“某某资产管理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为买卖借款合同担保等。

另外在调查中发现还有大量的经营业户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是二手房交易中介等业务,并没有登记注册从事上述相关业务,由于民间借贷中介市场丰厚利润及经营成本低廉等原因,当二手房屋交易中介业务不能满足其经营时,对外挂牌或刊登广告转而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

通过实证调查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以上企业或经营业户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时,主要的经营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撮合型。

撮合借贷双方成交,收取服务费。

由中介机构介绍借贷双方会面,共同磋商借贷数额、利率、借期、担保形式等,促使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履行,中介机构以借款数额为基数从借款人处收取报酬。

此类中介行为较为规范。

2.提供见证型。

中介机构促使双方成交并作为借款合同的见证人签章。

由于借贷双方并不相识,中介机构在撮合过程中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但在借贷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

一旦发生纠纷,见证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提供担保型。

中介机构直接以本公司名义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放款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保证责任。

这类经营方式对于非以提供担保为业的中介机构而言,承担的风险很大,出现的不多。

4.受托放款型。

放款人将款项存于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寻找合适的借款人并对外放款。

中介机构如果发现合适借款人即通知放款人前往订立合同。

这种经营方式一般发生于关系相熟、相互较为信任放款人与中介机构之间,有的中介机构为吸引大额放款者,为其提供了有保障的承诺,如果放款人欲提前收回借款,可以由中介机构先行支付借款本息,放款人将债权转让给中介机构,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由中介机构先行付款后向借款人追偿。

5.收款放贷型。

中介机构与放款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利息从放款人处收取款项后对外放贷。

在此类模式中,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没有联络,放款人将款项交与中介机构,从中介机构获取利息,中介机构选择并确定借款人,从中获取利息差额。

二、中介机构介入后民间借贷关系的新特点1.借贷主体多元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主要以城乡居民为主,基于街坊邻里关系发生自有资金的相互调剂,利他性特点明显。

现在,由于经济活动已打破地域限制,个体、私营企业成为经济领域的重要角色,其向正式金融机构融资的成本不足,如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财产,金融机构贷款额度限制不能足额提供贷款等因素,使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成为民间借贷的借方主体,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中介机构,各种投资担保公司应运而生,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款中介业务。

另外,部分私营企业的自有资金因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转而进入期限短、见效快、高回收的民间借贷市场,为本已活跃的民间资本市场推波助澜。

如骆某投资某电力公司的出资资金近二千万元均从与其关系交好的私营公司借贷取得,这样的事例不在少数。

2.借贷规模扩张化。

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民间借贷行为已渗透到徐州城乡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单笔借款数额呈逐年递增趋势。

2002年,徐州市全市法院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3 373件,标的额7 767.8万元,平均个案标的额2_3万元,2004年,审理2 334件,平均个案标的额3.72万元,2006年审理2 003件,平均个案标的额4.2万元。

有农民之间的帮助性的小额借贷,从几百上千元至三、五万元不等,有生产经营领域的数十万、上百万元。

3.借贷用途集中化。

在民间借贷领域,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个别企业的生产经营从投资设立到运转及扩大规模所需的大量资金,主要依靠民问借贷资金支持。

受某一领域的高利润诱导,大量民间资金以借贷形式流向该领域,甚至出现了不特定的放贷者向某一借款人集中放贷的非正常借贷现象。

如在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者以其正在开发的房地产为诱饵,以中介公司为宣传平台,以民间借贷形式从广大不特定放贷者手中借得资金近三千万元,如果投资者的资金链断裂,后果将不堪设想。

4.放贷目的营利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用途多为自用有余,调剂余缺,互帮互助。

而近年的民间借贷资金,互助性、利他性特征削弱,营利目的强化,这与借款主体的借款用途变化分不开的,由于借款主体将款项多用于营利性强、风险度高的商业经营,其高回收的期待必然影响到放贷者的逐利心理。

因而产生民间借贷的高利率。

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月利率从10%。

~20%。

不等,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以促成借贷交易从中收取高额中介费为业的中介机构。

他们游走于国家金融政策的边缘,从国家金融行业的利润中分得一杯羹。

5.借贷形式规范化、结息方式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基于熟人信用关系、借贷期限短的原因,借贷形式简单,字据多以借条、欠条等简单形式对借款数额、是否有利息约定及还款日期加以记载。

专门从事借贷行业或以促成借贷为业的中介机构的出现,民间借贷的形式也悄然发生了变化。

出借人持有中介公司制作的格式化的借据、借款合同,内容全面、用语规范,利息、违约金等内容全面,参照了金融机构的格式化合同。

在沛县境内,出现了郝某等职业放贷者,他们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事先拟订好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名即成为借款证据。

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利率及结算利息方式,一般民间借贷是利随本清,而在规范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按季结息或按月结息的办法,有的约定了逾期还款后的高额违约金及复息、罚息。

6.中介机构经营方式隐蔽化。

中介机构在促成借贷双方发生借贷关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放贷者与借款人之间并不相识,通过中介机构对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利率标准、是否提供担保等达成一致,并订立借款合同,有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

但是,在书面合同中,有的中介机构以见证人签字盖章,有的以公司员工为担保人签字,有的在书面合同中没有任何记载,有的将实际借款利息降低后写入书面合同并先行扣息。

由于借款人与放贷者不相识,中介机构从放贷者手中收取款项后交给借款人,借款人在还款时将款项交给中介机构或其经办人,一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产生道德风险,则加大了借贷双方的风险。

并且,中介机构从借款方先行收取4%~10%不等的中介费,没有任何手续。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后,借款人虽然表示系通过中介机构高息借款,但不能举出证据,其合法利益难以维护。

三、中介机构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这类中介机构规模小、资金实力弱,不利于其主营业务的开展。

调查显示,这类注册为有限公司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大多在1 000万元以下,在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时,银行给予担保公司的放大倍数一般控制在注册资本或实际存人银行的保证金的5倍以内,因此担保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偏小。

受总量控制的影响,难以满足众多迫切需要资金的企业的担保需求,使众多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和期望值降低,从而制约了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的开展。

2.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因缺乏有效的资本补偿及风险防范机制,开展主营业务力不从心。

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贷款人的风险防范保障,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而其自身缺乏有效的资本补偿和风险防范机制,加之市场再担保机制尚未建立,现有担保公司之间各自为政,导致商业性担保公司在开展贷款担保的主营业务过程中缺少源动力,出于规避风险的本能而自觉减少担保业务的展开,转而寻找其他利于其生存发展的经营领域并加以拓展。

3.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依法经营意识差。

此类公司从事的融资担保或中介业务,具有准金融的特点,要求从业人员不仅具有良好的道德水准,还要具备从事金融业服务的专业技能,如经济、金融、财会、信息采集分析能力、法律知识等,很多中介机构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手续不规范,甚至想方设法规避本公司的风险,增加借贷双方纠纷发生几率。

有的在业务过程中,超范围经营,在没有取得从事借贷中介的经营资格的情形下,受中介服务高利润的诱惑,非法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

有的公司从业人员不以公司名义与借贷双方订立中介服务协议,而是以其从业人员的个人身份向放贷者提供担保,从放贷者手中收取资金,转手向资金需求者放贷,在向借款人收取中介费的同时从中获取利息差,一旦发生资金不能回收风险,中介机构则无需承担责任。

4.中介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

由于目前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行业准入、管理和财务制度比较混乱,使一些中介机构忽略自身的管理,有的担保公司对所担保的中小企业不作严格细致的贷前调查,没有贷前调查制度规范运作,提高了经营风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