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电算化的法规制度及其软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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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的法规制度及其软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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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会计电算化的规范与管理

第一节会计电算化的法规制度

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是指国家及会计电算化方面的法律与制度。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按照<会计法>规定,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国家统一的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

一、与会计电算化相关的法规

中国政府经过颁布统一的会计法规制度,对单位会计工作做出了具体规范。其中与会计电算化相关的法规条款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以法律形式

规定:

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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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由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如下条文对会计电算化工

作做了具体规范:

1.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能够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能够与其它工作岗位相结合。

2.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3.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4.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

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7.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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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签字或者盖章。

8.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

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9.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

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二、会计电算化专门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于1994年6月颁布<会计电

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于1996年6月10日颁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一系列有关会计电算化的专门制度,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

第二节会计核算软件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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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施行会计电算化时应选取会计核算软件,无论是自行研发还是市场购买,核算软件的基本功能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会计核算软件的规范是指在会计数据的输入、输出、处理、安全几大方面的基本功能应符合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以保证会计核算软件质量。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是指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具备的功能和完成这些功能的基本步骤。其主要规范性要求如下:

一、会计核算软件总体性要求

(一)合法性方面的要求

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

(二)功能性方面的要求

1.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

制会计报表。

2.会计核算软件能够根据用户需要同时具有提供按照其它会计年度生成参考性会计资

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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