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
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2005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含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审核律师执业申请,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的颁发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第六条申请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各一份,并附大一寸近期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应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实习凭证和实习人员考核鉴定意见书;(七)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八)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执业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9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经 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
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规范,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和形象。
第三条律师应当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忠实于当事人,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律师执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律师应当办理委托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规范执业行为。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登记,并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执业律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执业律师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律师的从业条件第九条律师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注册。
第十条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素质,熟悉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
第十一条律师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受惩戒处理,在纳入全国律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拥有一定规模和业绩。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律师的执业行为第十五条律师应当以真实、合法方式执业,不得从事与执业无关的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律师不得代理违法犯罪案件,不得从事非法律援助活动。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义不容辞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规则,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二十条律师应当遵循职业操守,忠实于当事人,维护法律尊严。
第四章律师执业监督第二十一条律师行业协会负责对律师执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律师执业监督部门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正文:----------------------------------------------------------------------------------------------------------------------------------------------------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
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
第六条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第七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单位:北京市司法局文号:京司发[1998]30号发布日期:1998-4-1执行日期:1998-4-1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无效。
第三条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必须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并持有我局颁发的《实习工作证》。
第四条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的本市人员应向所在的或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并由该所或所在区、县司法局上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二)《律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三)律师资格证书或授予律师资格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取得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译文;(五)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入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指国资所),或人才交流中心律师档案库存档证明(指合作、合伙所),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六)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颁发的已期满的实习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八)聘任协议;(九)申请人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行政、刑事处分或处罚的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十)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五条在外省、市曾经从事过律师工作的人员拟在京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由该所或所在区、县司法局上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审核:(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二)《律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三)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单位辞职证明、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存档证明及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证明;(六)申请人原律师档案和省、市司法厅(局)执业证收回、执业期限及执业表现的证明;(七)拟调入律师事务所接收证明;(八)聘任协议;(九)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十)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4-12-3执行日期:2004-12-3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律师,包括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基本原则)审核律师执业申请,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地域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的颁发第五条(律师执业申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能够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第六条申请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各一份,并按要求贴足近期不穿制服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另附大一寸照片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出国等人员还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四)学历证复印件;(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实习证;(七)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八)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九)在合伙、合作所或国资所不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国资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执业的证明和工作证复印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9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
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针对律师职业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律师执业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客户权益,并提升律师行业整体水平和形象。
本文将从律师执业资格、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要求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行论述。
一、律师执业资格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取得律师资格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过规定的培训和实习期后,须获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律师执业活动。
执业前,律师还需要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接受所在地律师协会的管理。
二、职业道德规范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职业道德尤为重要。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列举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忠诚、勤勉和保密:律师应当对委托人保持忠诚,恪尽职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需要保护委托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或隐私。
2. 公正、公平和独立:律师不得参与违法活动,应当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某一方。
律师要独立行使职业权力,不受非法职权干扰。
3. 诚实守信和尊重职业:律师要诚实守信,不得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当事人进行欺骗。
律师要尊重律师职业,不得损害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利益。
三、执业行为要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还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接受委托与拒绝委托:律师应当接受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委托。
但律师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道德规范的委托。
2. 保护客户权益:律师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为客户提供真实、全面的法律意见。
3. 费用收取和计费方式:律师应当与委托人明确费用收取方式,并且要求合理、公正地计费。
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时,尤其要遵守司法部门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
四、违规处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违反执业规范的律师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律师违规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对于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以提醒律师遵守职业规范。
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9.18•【文号】司法部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9月18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最新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08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08
作为律师,执业管理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了律师从业的一些基本规则和要求。
一、注册与备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必须在省级律师协会注册备案,获得律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律师执业活动。
这是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和监管律师执业行为的重要措施。
二、职业操守
律师是执业律师,其职业操守的标准比一般公民更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律师的职业操守标准和行为规范,包括保密律师与客户的谈话内容,不接受当事人完全压制自己意见的委任,不得收受贿赂和行贿,不得向人行贿等内容。
三、执业行为
除了职业操守,律师执业行为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章明确规定律师执业行为的范围和程序。
其中包括律师的代理行为规定、律师参与涉外法律事务的规定、律师办理纠纷解决申请的规定等。
四、职业保险
为防范不可预期的风险,律师需要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律师执业单位必须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来保障案件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五、学法、用法合一
作为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律师必须严格学法治法,善于用法。
学法就是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理解水平,用法就是要学会将法律规定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取得最好的效果。
以上内容仅是《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和要求。
只有律师认真遵守这些规定和要求,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社会公众,促进法治建设。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 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 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 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 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 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 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 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 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 实。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年修正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年修正为了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保障律师执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进行年度修正。
一、律师执业证书管理1. 律师应当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方可进行执业活动。
未经年度修正的律师执业证书将被视为无效,律师须按规定进行证书更新。
2. 律师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机构提交个人信息和执业情况报告,包括律师执业登记、执业机构变更等内容。
3. 律师需定期参加法律职业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方可继续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1. 律师事务所需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其执业范围不得超出证书所许可的业务范围。
2. 律师事务所应确保其主要合伙人和律师均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否则将影响其执业资格。
3. 律师事务所需遵守有关执业管理规定,如律师事务所名称登记、人员变动等,不合规的行为将导致执业证书无效。
三、年度修正办法1. 每年定期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进行年度修正,核实执业情况和证书有效性。
2. 未经年度修正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将被列入不良执业名单,并受到相应的管理处罚。
3. 年度修正将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执业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律师执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管理处罚1. 对违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将依据《律师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管理处罚。
2. 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执业限制等,情节严重者将取消执业资格。
五、其他规定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具有约束力。
2.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年度修正工作,确保执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本次的年度修正之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将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有利于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和规范秩序。
希望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年""月%&日司法部令第’$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未持有律师
执业证的人员*
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第四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
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
第六条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实习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第七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加入住所地律师协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
师执业证的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
第十三条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注册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注册机关!
办理注册手续%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年度工作总结)#
二$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注册机关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
注册材料之日起*+日内%
依照本办法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可以暂缓注册%并通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
一$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第十六条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申请%注册机关核准后%应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每年注册结束后%对于准予注册的律师%注册机关应在报刊上公告!,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律师受停业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于处罚期满后发还"
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律师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第二十条律师执业证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损坏的!应交回原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一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领取律师执业证!按司法部有关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的规定执行并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对律师执业证的发放#注册#收缴和吊销建立登记制度#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年+月+,日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