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据法讲座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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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政治选修5讲义:专题6-4 用证据说话

人教版政治选修5讲义:专题6-4 用证据说话

4用证据说话[学习目标] 1.了解证据的含义和种类,懂得如何举证。

2.体会举证对于诉讼成败的意义和作用。

3.培养事实求是的精神,尊重事实。

一、证据——胜诉的砝码1.证据的概念: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用已知的事实证明未知的事实离不开证据。

但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即诉讼证据不同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证据”,它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

2.证据的种类:我国的证据种类通常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笔录和电子数据等。

在诉讼中,我们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而证据就是确认事实的支柱。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证据作了专章规定,每部诉讼法都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将证据分7大类。

由于诉讼的性质不同,每部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也略有不同。

二、成败在此一“举”1.举证责任的含义: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说法负责,依法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如果提供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这种责任就是举证责任。

2.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归属: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3.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归属: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判断(1)在因某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该产品外观上印刷的产品性能说明可以作为物证。

()(2)甲因被乙打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应承担举证责任。

()(3)“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于行政诉讼。

()(4)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应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提示】(1)×(2)×(3)×(4)×2.【思考】2013年10月29日下午,潜逃近13年杀妻命案逃犯梅某被松滋市公安局缉捕专班深圳龙岗区被抓获,11月1日上午9时10分押解回松滋市看守所,将来梅某要面临法院的审判。

在本案中,原则上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提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

证据法学 教学课件 作者 卞建林 第五章 物证

证据法学 教学课件 作者 卞建林 第五章 物证
1 送检物品
2 当事人的身体外形
3 现场勘验
4 文件的外形特点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物证的立法与理论
(一)物证在理论上的界定
大陆法系国家,各国对于物证在理论上的界定不尽 相同
1.法国:法律所规定的类型和学者们在分类时没有把 物证概括为一种类型证据,而是把物证这一类的证 据分化在其他证据类型之中。
2.联邦德国:将物证和书证称为实物证据,物证的 德 文原意为“感知证据”,指因其存在、位置、状 态 或性质而能对法庭判断案情产生影响的一切物体。物 证还包括一定的无形的客观存在,如路口的交通 和 噪音情况等等。
1.美国:按证据的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三类:物证、 书证和证言。通常认为,物证是最可靠、最可信的 一种证据,所以在使用物证直接证明争议事实时, 只需出示相关的物证并在正确识别后即可采用,不 必进行论证或者科学实验。
2.英国:按证据的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 Nhomakorabea类:口头证 据、文书证据和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就是指具有实 物形式的物证。物证主要包括以下四类物品:
1. 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 2.物证是用来检验、鉴别其他证据真实性、可靠性
的客观依据。 3.物证是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民事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的有力武器。 4. 物证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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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国关于物证的立法和理论
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物证的立法与理论 (一)关于物证立法的一般理论
物证必须同案件具有关联性,但是有关联性的物证 并不一定在诉讼中被采纳,因物证是否具有关联 性是一个逻辑问题,而某一物证是否在诉讼中被 采纳,则是一个法律问题。 (二)物证在立法中的地位及其采证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通常将证据称为证明方法, 将各种证据称为不同的证据来源,物证一般被看 作是区别于人证以及书证的证明方法和证据来源。

《证据法学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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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证据灭失或者证据不足时,案件事实可 能无法发现,而纠纷仍然需要解决,此时 就需要证据法对此进行选择,如民事证据 上的自认规则。
►(3)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案件中的个体利益包括方方面面,但也存在 社会利益,如刑事诉讼,此时个体利益与社 会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我国一直强调集体利益至上,其实是有失偏 颇的。在诉讼中个人利益一样重要,不能因 为为了社会利益的需要践踏犯罪嫌疑人的个 人利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利益同样需要法 律的保护。
►1、实证研究方法 ►是指通过实际调查,对客观实际经验的具
体分析,得出认识结论。
►2、价值分析的方法 ►例如:对于特免权的研究 ►3、经济分析的方法 ►波斯纳在其名作《证据法的经济分析》
►4、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例如:证据制度或者学说变迁的社会背景
是什么? ►5、系统分析方法 ►是指将证据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
第三节、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 传统:唯物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 (陈一云, 1991))
▪ 融合研究的方法、系统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 方法、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研究的方法(樊崇 义,2004)
▪ 社会调查的方法、系统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分 析的方法、继承与创新的方法 (陈卫东、谢佑平, 2005)
▪ 实证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 社会学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 (我们的观点)
► (一)产生的条件 ► 1、纠问式诉讼与君主制政体:司法权膨胀 ► 纠问式诉讼下,司法权极度膨胀,对君主的
权威造成威胁。君主制政体必然要求君主对司法 权进行约束,而这种约束就是通过法律进行。 ► 2、人代替神作为裁判者的权威性来源 ► 裁判者由神变为人,面临一个人的裁判的权 威性问题,而这种权威就是来源于事先制订的法 律制度,法官依据事先制订的法律做出判决,判 决因此具有权威性。

证据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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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d ence
质证
司炜琳 申心儿
01 Part One 概 念 Concept
01 概念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 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 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 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 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 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 或原物一致的。
04 Part Four 质证的要求
04 质证的要求
第《 五民 十事 条诉
讼 法 》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 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05 Part Five 质证的程序
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第五十二条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六十二条 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 章。
06 Part Six 质证对证人、鉴定人的要求
06 质证对证人、鉴定人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
在《行政诉讼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刑事证据法讲义》课件

《刑事证据法讲义》课件
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是具有直接性和真实性,因为他们是案
件的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于查 明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但需要注意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
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源自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就案件中的 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出具的
结论性意见。
鉴定意见的特点是具有专业性和 权威性,因为鉴定人是专门从事
某项工作的人员。
鉴定意见对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 性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但需要注 意鉴定人的资格和鉴定程序的合
法性。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现场、物品 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 等活动后所制作的笔录。
05
刑事证据的运用
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
诉讼启动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关键。检察官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 持起诉,而辩护律师则需要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以决定是否提出有效 辩护。
证据收集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都需要依法收集和提供证据。这包括证人证言、物证、鉴 定意见等,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被害人陈述的特点是具有直接性和真实性,因为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 接受害者。
被害人陈述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具有重要作用,但 需要注意被害人的主观感受和情绪状态可能影响陈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所实施的犯罪 行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
刑事证据在审判中的运用
法庭质证
在审判过程中,证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庭质证。法官会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 论,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只有经过法庭认可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法课件 超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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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对某一证明对象而言证明主体只能是其中的负有证明责任的一 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所实施的阻碍证明责任的负担方证明活动的活 动,一般地也要依据证据进行,但其进行的这样的活动不能认定为证 明活动,disprove; rebute 不承担不利的风险;
• 这就使诉讼证明的主体结构表现为以证明主体为核心,但其不能脱离
• 区别:
• 1、证明的对象不同。诉讼证明的案件事实都发生在既往, 而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却是可以不断地重复的现象。
• 2、有无时间限制不同。诉讼证明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而 一般认识活动没有时间限制
• 3、证明过程中是否包含法律价值判断不同。
• (1)诉讼证明的事实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2)诉讼证明过程中还包含许多重要的不能协调的社会 价值的取舍;
• (3)诉讼证明的对象虽然是特定的案件事实,但诉讼证 明的直接表现是关于某一事实的命题(主张)是否成立
• 4、证明的指向不同。诉讼证明更多表现为存在独立的被说服者,表 现为证明主体向中立的被说服者论证和说明的过程。而一般的认识活 动虽然也存在向其他同人的论证和说明活动,但更主要的是一种自我 认识活动。
• (二)诉讼证明和历史证明
• 认识主体借助一定的方法、材料对过去历史中的特定事实 进行的证明。
• 相似性
• (1)证明的目的都在于检验某一命题的正确与否;
• (2)证明的对象都是历史性事实;
• (3)证明方式都一种回溯性证明,即由结果推导出原因。 英国历史学家沃尔什:要描述的事实乃是过去的事实,而 过去的事实是不能再接受直接检验的。总之,人们不能简 单地看它们是否符合已经独立地为人所知的现实,来检验 历史陈述的正确性。
• 2、证据事实能否成为证明对象 • (1)传统观点:证据事实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 基本理由:证据在整个证据活动中居于中心位置,对诉讼来说,搜集证

证据法课件五证人证言

证据法课件五证人证言
二.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做 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行政证据规定》第45条
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 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三.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内容 的秘密的义务
四.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 二.证人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最广义的证人——一切用自己的言词、
思想意识等形式对案件事实做出证明的人。 专家证人 非专家证人 大陆:狭义——当事人之外的知晓案件情况
而向司法机关陈述的第三人,不包括当事人 和鉴定人。 我国:同大陆法系,狭义的证人。
二.证人的资格
三.积极条件(适格性条件)
3. 证人资格的几个问题 4. 儿童证人 5. 利害关系人 注意:亲属免证特权 6. 单位证人。no《民诉法》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7. 警察 1.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
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 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 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2.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3. 本案的检察、审判、书记员、翻译no
排长对班长:
明晚八点,营长将带着哈雷彗星在礼堂出现, 这是每隔76年才会有的事。如果下雨,营长将
命令哈雷彗星穿上野战服到操场上去。
班长对士兵:
在明晚八点下雨的时候,著名的76岁的哈雷将 军将在营长的陪同下身穿野战服开着那辆“彗

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课件副本1

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课件副本1
当“神明裁判”退出历史舞台之后,人类断案的方式逐渐由“非证据裁判”转向“证据裁 判”,即司法证明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裁判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二、如何理解“证据”一词的基本含义
从汉语的字词结构来理解,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根据”一词是中性的,它可真可假,也 可以同时包含真与假的内容。诚然,在法律上界定证据的概念,可以使用更为具体、更为明 确的语言,但是不应偏离这一用语本身所具有的基本含义。
四、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一)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无法成立
当事人提交司法机关的证据和司法机关自己收集的证据都是有真有假的,因此才需要认真 地审查评断。而即使司法机关审查判断之后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中也会有真有假,否则就不会 有冤假错案了。这样一来,证据何在?
(二)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也难以立足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根据这 条规定的精神,我们可以把证据的概念界定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六、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所谓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就是证据进入诉讼活动的“门槛”,包括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客 观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的证据法概念
在英美法系中,证据法指的是除去实体法、程序法中所规定的证据条款之外的法律规范, 有时甚至被限定为这些国家的成文证据法典。由于这些成文证据法典的调整范围往往主要针对 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与证明责任问题,而很少牵涉其他方面,所以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基本上等同 于证据规则,属于一种狭义上的证据之“法”。
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实
(一)神明裁判
人类最初在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或处理案件的时候,一般由氏族或部落的酋长或长老 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良知来评断当事人和知情人的陈述并认定案件事实,难免出现一些错判。一 些受到错误判决影响的社会成员便不顾酋长或长老的权威,对裁判的结论提出质疑甚至挑战。 然而,司法裁判是需要权威的,没有权威的司法是没有生命力的。既然人的权威不足以维持司 法裁判的权威,司法者就只能求助于神的权威,于是,各种各样的“神明裁判”就应运而生了。

证据法讲稿提纲

证据法讲稿提纲

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第一节证据法与证据法学一、证据法——广义、狭义概念:证据法是调整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性质:1、程序法2、兼有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性质3、独立的法律分支二、证据法学证据法学是研究证据法律规范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则、方法和规律的学科。

1、狭义的证据法学、诉讼证据法学(刑事证据法学、民事证据法学、行政证据法学)2、广义的证据法学(诉讼证据法学、仲裁、公证、行政执法、监察等)第二节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二、现行的证据法律规范三、证据运用的司法实践四、诉讼证明的规则、方法和规律第三节证据法学的体系第四节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五节证据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一、证据法学与诉讼法学的关系二、证据法学与民法学、刑法学的关系三、证据法学与犯罪侦查学、法医学的关系第二章证据制度的沿革第一节外国证据制度的沿革一、神示证据制度概念:——依据神意来判断案情的证据制度。

奴隶社会时期及欧洲封建社会前期、控告式诉讼方法:1、宣誓2、水审3、火审4、决斗5、十字证明评价——弊病:1、以主观唯心主义、宗教迷信为基础,不可能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

2、证明过程本身的不科学性。

3、历史阶段的局限性。

合理性:1、具有一定的心理基础。

2、利用人们对神灵的信服解决案情的真伪不明,有利于彰显裁判的公正与权威。

3、能够发挥司法解决纠纷、维护秩序的功能。

二、法定证据制度——形式证据制度——欧洲大陆中世纪——封建集权国家建立及诉讼结构变化概念:——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运用和判断证据预先作出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的证据制度。

特点:1、法律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其判断、运用预先作出明文规定。

2、根据证据的形式而非证据的内容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

3、法官必须严格遵循有关证据证明力以及判断、运用规则,不得自由判断和取舍。

第五讲证据法教材

第五讲证据法教材

善意的例外
善意的例外 1981年8月,一个保密的线人向警察部门报告说有两个人 在他们的居住的房屋里大量贩卖毒品,在另一处房子里大量储 存毒品,根据这条消息,警察进行了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 被告人Leon与该案有牵连,警察在得到法官签署的搜查证后对 Leon的房屋进行了搜查,查获了大量毒品。 被告提出法官当初签署搜查证的理由不足,从而提出应当 排除这次搜查所取得的证据。 最高院认为,如果警察在向法官申报搜查证的过程中有故 意欺骗,或者没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才可以排除搜查所得的证 据。在本案中,警察相信法官所作的判断是有道德里的。 善意的例外的局限性,即使能证明警察在获得非法口供时 是善意的,也不一定能使非法证据被法庭所采纳,还要根据具 体情况具体分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全部排除——意大利、俄罗斯 2、原则上排除,设置若干例外——美国 ( 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私 人搜查的例外以及在国外取得的证据的例 外。) 3、由法官裁量排除——英国、德国、日 本、我国台湾地区等
最终或必然发现规则例外

最终或必然发现规则例外,即控方只要能以足够有力的证据 证明非法取得的这项证据,最终或必然会以合法手段取得,这项 证据仍具有可采性。 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院在Nix V.Williams确定此项例外。 被告人因涉嫌谋杀一名女孩而被逮捕,在告知米兰达警告后, 被告在律师建议下选择沉默,在押解途中,一名警察告诉被告, 天气预报当晚有大雪,而被告是唯一知道女孩尸体位置的人,希 望其同情被害人父母的感受,在经过现场时予以指明,被告经过 考虑最终带领警察找到女孩尸体。 最高院认为,警察是在违反了宪法第六修正案所保障被告人 享有沉默权和接受律师辩护权的情况下,发现该尸体藏匿地点的。 但有足够的证据显示,当时一群200人的自愿者已经根据已有的 安排朝尸体的方向在进行搜索,而且尸体的埋藏地已经包含在搜 索的的范围内,因此,最高院裁决,尸体将被“必然发现”,这 份证据可以在控方控诉时使用。

自考证据法学讲义(大全)

自考证据法学讲义(大全)

自考证据法学(大全)江伟主编绪论证据法与证据法学一、证据法的概念、宗旨和立法体例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证据法、行政诉讼法证据法、刑事诉讼证据法)证据法宗旨:1、证据法制度必须遵循宪法a/证据法制度的目的必须服从宪法的目的b/必须肯定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c/应将宪法有关原则具体化2、证据法制度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3、证据法制度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二、证据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第一次是以“神判”-----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第二次是以“人证”------以“人证”和“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西方国家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1、神示证据法律制度“神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2、法定证据法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裁判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其一,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

其二,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

a/完全证据(被告人的自白)b/不完全证据(折半证据、四分之一、八分之一证据)证据的等级性常常体现为提供证据者的社会地位等级确定其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其三,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方法(口供)被确认为最佳证据(证据之王)其四,对最终的事实认定,罪责的认定,刑罚的宣告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要件对法定证据法律制度的评价肯定:其一,取代了神示证据法律制度的合理化方向的发展其二,严格规则有利于统一法治,防止法官专断其三,强调了规则的意义,并致力于规则的制定和运用缺陷:以经验代替一般规则,以法定的方式将不同的证据的不同证明力加以绝对化和等级化,强制法官对证据进行机械的、划一的评价,限制了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刑讯逼供不仅招致背离事实真相,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3、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其一,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断其二,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课件副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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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方法的历史发展
(一)神证法
在古代的时候,人们的认识水平比较低,以人力来判断案情的真伪是非常困难的,人们就 借助于神的力量来查明和审判案件,这种方法被称为“神证”,包括神誓和神判两种方法。
所谓神誓,就是让双方当事人都对神发誓,以证明他说的是真话。神判法又被称为“神明裁 判法”,就是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以神的名义所进行的肉体折磨或考验,来查明案件事实的方 法。
二、取证应遵循怎样的规则并满足哪些要求
(一)取证应遵循的规则
5、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取证,必须依法进行。 6、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取证人员的取证活动,也应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 7、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均不得帮助当事人作伪证等。 8、取证人员应优先获取原生证据,并适当保全这些原生证据。 9、行政诉讼中、民事诉讼中的取证人员,获取的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证据应满足法律 的相关规定。
相对于询问而言,讯问有着明显的强制性,是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就刑事案件的事 实,盘诘、查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言词性调查活动。
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三)辨认 此处的辨认是指:诉讼中,由取证人员安排、组织熟悉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对与案件有
关的客体进行分辨、识别和再认,以获得能查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的活动。 (四)搜查
一、证明方法的历史发展
(二)人证法
在以人证为主的查明案件事实的时代,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口供,无疑被认为是最重要 的证据。
以人证,包括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等,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相比于神证的方法,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依然带有野蛮的成分。因为,刑讯逼供被认为是获 取口供的最有效手段,人们认为,肉体的痛苦会迫使被告人说出真相。
(二)演绎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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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的侧重点
关联性侧重的是证据 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 式性关系,即:
(1)证据相对于证 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 性,以及
(2)证据对于证明 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
实质性MATERIALITY
运用证据将要证明的 问题属于依法需要运 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待 证事实。如果某一项 证据并非指向本案的 争点问题(Issue in the case),那么该 证据在本案中即不具 有实质性 (Immaterial)。
所提出的证据是用来证明什么的 (问题是什么)?
这是本案中的实质性问题么(在 刑事案件中,实质问题的范围取决 于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在民事案 件中则取决于原告的具体主张内 容)?
所提出的证据对该问题有证明性 么(它能帮助确认该实具有关联性。
二、中国证 据法的价值 重估
证据关联性的价值
“关联性的概念可以节省 时间,限缩诉讼双方开 庭前所需准备的主题。 最后,藉由确保诉讼结 果系得自多数人认为与 争议事实有关之资料, 而增加了审判的正当 性。”
[美]Arthur Best著:《证 据法入门——美国证据 法评释及实例解说》
如何判断是否有关联性
在判断一项(间接)证据是否具 有关联性时,应当依次考察以下 三个问题:
不够专业?
专业是不断学习, 乐此不疲
不专业的例子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无法“对话”,因为他们 中有的不够“专业”甚至都不够“专业”,以 致无法以“专业”的心智、“专业”的眼光, 就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真正“专业”的讨论, 一场法庭审判各说各话,含糊了结。
关联性/相关性
又称“相关性’,指 的是“证据对其所要 求证明的事实具有的 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证 明能力。”[日]我妻 荣主编:《新法律学 辞典》]
在日本,“公务员或曾任公务员者所得知 的事实,本人所所属公务所声明是有关职 务上秘密事项时,非经其监督官厅的承诺, 不能作为证人进行讯问。但监督官厅除妨 害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形外,不得拒绝承
事项进行询问,以及是否许可他 们作证,适用于公务员法规中的 特别规定;要求联邦总统作证时, “予以作证如果将给联邦或者德
如何识别实质性
实质性问题并非是一成 不变的,证据是否具有 实质性,关键在于证据 是否指向本案的争点问 题。为了识别一项证据 是否具有实质性.可以 通过考察对方提出该项 证据用以证明什么,并 进一步决定该证明目的 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的 争点问题来决定。
证明性
证明性是指所举证据 依据事物间的逻辑或 经验关系具有使实质 性问题可能更为真实 或不真实的能力。
乏人收集与累积 中国古人先贤的智慧
“中国完全是空白,它既没有制度,也没有人去收 集与累积中国古人先贤的智慧。
例如,诸葛亮的‘料事如神’(这正是判断事实真相的能力) 或包公的‘明镜高悬’(也是同一回事)到底是怎样一回事,怎样才能做到。 反而是,这些中国古人智慧慢慢沦落为迷信或支离破碎,似是而非的一些说法。”
对比西方的法制文化积累
西方建立了一套相对 完整、符合人性与现 实需要的证据法,穷 几百年之功,收集和 累积了西方古人先贤 的明智之言和有关如 何分析/对待各种证 据(作为先例)的方 法。
究竟哪里出了问题
“中国人懒于取证,不肯花钱,不想麻烦与不懂调 查”, “很久以前笔者曾听过西方国家嘲笑一些发 展中国家对嫌疑犯人下酷刑迫供,说:‘这些国家 警察或公安不是为人残忍,而是他们十分懒惰,不 想动脑筋调查’。这是笑话,但仔细去想想,也觉 得有一定程度的真实。”
我国有特别的“国情”,情 况当然大不相同。一是证据 法内容过于简单。二是在司 法实践中,证据法也并未得 到足够重视。证据法之不受 格外青睐,也是事有必至。
一个可能的答案
杨良宜、杨大明的解说 “中国人不讲证据” “中华民族的文化中一向没有对证据深究的传统与
习惯。说到肯去花心思,动脑筋,花金钱调查事实/ 真相才作出判断,中国人推崇的包公应是绝少的例 外。即使如此,笔者的印象仍是许多处不够科学。 一旦无法解释,包公要靠第三只‘阴眼’或做梦、 托梦才知悉事实真相。另一例子是中国人喜欢的武 侠小说,对证据/事实更是天马行空。”
“中国人懒于取证调查,说真的,懒惰何止在此。 笔者认为最严重与最危险的懒惰在疏于学习,而学 习的最主要渠道就是去阅读与钻研好书”。
司法人员专业水准不够
专家已无法再根据职业 的种类而定义。有专业 的医生和律师,也有只 通过国家资格认证的徒 有虚名的医生和律师。 反过来说,资格只不过 是一张纸片而已,如果 不成为真正的专家,便 如‘脚底的米粒’,捡 起来也不能吃。
——大前研一
大前研一:什么是专家
专家要控制自己的情感,并靠理性而行动。 他们不仅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较强 的伦理观念,而且无一例外地将顾客放在第一 位具有永不消亡的好奇心和进取心,严格遵守 纪律。以上条件全部具备的人才,我想把他们 称之为专家。
每人皆可成为专家
大前研一的 疑问: 是人才太少,还是
诉讼乃运用证据的艺术
一、缺乏积 累的中国证 据法
1.碟子里面养蒜苗,根 底太浅
2.司法人员不够专业
为什么证据法不是必修课
在西方国家,证据法很受重 视,盖因诉讼靠证据说话, 除非免证事项,证据法乃是 技术性很强的法律,尤其是 英美之证据规则格外繁密, 非精密研习无以熟练掌握, 遑论应用?各大学法学院不 敢小觑,实在是理有固然。
诺。”(第144条)“下列人员提出前条的 声明时,对于第一项所列人员经该院承诺, 对于第二项所列成员非经内阁承诺,不得 作为证人进行讯问:(一)众议院或者参 议院的议员,或者曾任该职务者;(二)
1.证据法乃求真之法, 但求真不是证据法的 唯一价值
2.法律价值具有多元 特征,需在多元价值中 寻求平衡
例一: 知情人的作证义务 和免证特权
一类是国家公职人员 一类是可能因作证而自陷于罪的知情人 一类是近亲属 一类是医师等特定职业者
国家公职人员
在德国,对以法官、公务员和其 他公职人员,联邦政府或者州政 府成员,以及曾经担任上述职务 的人员,就他们负有保密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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