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营改增”进程中金融行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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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营改增”进程中金融行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1994年,我国进行全面的税制改革,流转税制上确定了我国银行业征收营业税,这与当时的财政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也在历史特定时期内对于保证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增长有着突出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金融业的国际开放、金融创新的不断加强,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已进入白热化阶段,现有的营业税制在运行上出现了一系列弊端,比如与其他应税行业相比税率偏高、重复征税、税收优惠不合理现象等,导致我国银行业税负与国内其他服务行业相比,实际税负偏重,而国际上对银行业流转税的普遍做法是轻税或免税,我国银行业营业税制不利于提升其国际竞争力,这种形势急切需要得到改善。而迄今为止“营改增”试点有三次较大扩围,金融业仍被排斥在外,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制约了金融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
一、金融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1)规范金融业流转税制的必然选择
就金融企业而言,其购进货物或劳务对应的增值税税额不能抵扣,导致重复课税问题较突出,阻碍了金融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协作;营业税不能实现出口退税,不利于金融服务业贸易发展;营业税制设计的非合理性(税率高、全额征税) 使金融企业承受着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税收征管的非有序性导致征税成本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这些问题使得金融业推行“营改增”具有迫切性。只有金融业实现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才能避免金融企业自身以及带给制造业、其他服务企业的重复课税问题,保证增值税抵扣环节的完整性,才能保证金融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和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才能抑制产业升级。另外,金融业信息化水平高、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相比其他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外在条件和内在动力更充分,因此,金融业“营改增”既存在必要性又具备可行性,它是规范现行金融业流转税制的必然选择,也是完善整个流转税制的关键性步骤。
(2) 避免货物和其他劳务重复课税的必然要求
金融业属于典型的现代服务业,近年来金融业的增长速度已经超过第三产业和国内生产总值。金融业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现代一切经济活动几乎都离不开金融,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不仅使金融业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无法扣除,而且是金融业投入其他行业的产值中所含有的营业税额也无法扣除,导致重复课税。
(3) 解决税负不公、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国金融业税负偏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首先,从营业税税率目表来看,金融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与原来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以及现在仍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建筑安装业等其他劳务输出行业相比处于较高水平。目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和7个现代服务业正在进行“营改增”,税负有不同程度下降,也就是说比原来适用3%或5%营业税税率所对应的税负还要低。另外,从我国金融业与其他国家金融业流转税收比较来看,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从轻不从重”的政策,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对金融业基本上不征收营业税,即使征收,其税率也仅为1.2%-4%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主要难点
(1) 对金融业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存在分歧
对金融业是否征收增值税在国际上有不同观点。一个主要观点是,增值税计税原理是税
款额会随着货物销售和服务的提供而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是税款的承担者,所以究其本质,增值税是对消费者的货物和劳务进行征税。然而无论是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贷款、保险,还是消费者向金融机构归还贷款、取得保险补偿,实现的都是消费者资金的跨期配置和余缺调剂,改变的是消费者的财务情况而不构成直接消费,只有保管、咨询等非主营业务才可以视为服务消费,从而可以纳入征收增值税范畴。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对金融业难以按照常规的增值税。
(2)金融行业本身具有复杂性和创新性使得“营改增”推出面临诸多难题
第一,金融业复杂多样的业务难以以“一税管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在上一次增值税扩围后,又将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中。若金融业推行“营改增”,金融业作为典型的现代服务业自然会被纳入征税范围,然而金融业自身业务较为复杂,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等,而每种业务又有不同的子业务。就银行业来说,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构成,银行业务可以分为三类即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不同的业务具有不同的增值模式和增值程度。相比而言,中间业务的增值额明显少于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如果这三种业务以统一税率一概处之,则原本收益比重较低的中间业务的负税程度反而会高于其他两个优势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金融业实施“营改增”优化资源结构的目的。第二,税制完善的速度难以赶上金融业的创新速度。近年来,金融业的发展速度有目共睹,新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税制的完善要赶上金融业的创新速度是不可能的。那么不管是现在还是推行金融业“营改增”的将来,有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在整个金融业范围内会存在税收空白点。现行的金融税收制度对金融衍生品和工具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随着期权、期货、利率互换、基金、高岸金融业务等金融衍生品的大量涌现,如何确定、何时确定金融衍生品的计税依据,将成为该行业的一个税收难题。
(3)金融业的行业特殊性
金融业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金融业的开放一直走在前列。国际竞争的激烈性、金融要素的高流动性,一方面,多数发达国家对金融业采取低税政策,以加速本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中心的建设;另一方面,为了维护金融安全,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对金融业实施了严格的管制。我国现行利率管制政策下,银行业利差收益相对较高,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站在参与国际竞争和加速国际接轨的角度,应降低或取消金融业的营业税,实行轻税或免税;但在其它配套改革尚未跟上的情况下,这将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的获利能力,行业收入随之水涨船高,进而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
(4)金融业推行“营改增”将触及中央和地方税全划分
目前,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除此以外的金融业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要,而金融行业作为现阶段及未来期间牵引和促进整个经济增长的重要行业,其税收额度占营业税总额的比重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现阶段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倘若这次“营改增”计划在金融行业推行,那么势必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又一次税权划分,对地方的政府收入也是一个不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