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平安工地 建设实施方案
平安工地建设实施方案在建设工地上,平安是最重要的。
为了确保工地上的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安全,我们制定了平安工地建设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工地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工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安全管理责任。
1.1 工地负责人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全面负责本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
1.2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3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1 工地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安全生产告示牌、安全警示标语等。
2.2 工地周边应当设置围栏或警示线,确保施工区域与周边区域分隔清晰。
2.3 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巡查情况。
三、施工设备和机械安全管理。
3.1 施工设备和机械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2 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严禁无证操作。
3.3 禁止在设备和机械运行时进行维修和保养,必须在停机状态下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4.1 工地应当设置消防器材,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扑灭。
4.2 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占用或堆放杂物。
4.3 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五、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5.1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垃圾分类和回收设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5.2 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扬尘和噪音控制,保证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不受影响。
5.3 施工现场应当合理利用水资源,做好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工作。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
6.1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6.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即是平安工地建设实施方案的内容,我们将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确保工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0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九)竣工质量评定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抽查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部位;
(十一)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等竣工资料完成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对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部位质量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或者评估。
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指定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对受理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开展实地调查。
举报调查应当自受理举报线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情况特别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1个月。
调查完成后,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制作举报调查报告,形成调查结论。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自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工程的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自出具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但是,对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分别履行至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工程验收通过之日止。
第十六条专项检查是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合同造价情况或者从业单位管理行为中的单项或者多项内容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日常检查是除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外的经常性检查。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主管监督项目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日常检查,每次检查单个项目不少于30%的施工合同段,可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合同段随机进行抽检。日常检查应当重点对最近一个季度施工的工程内容进行抽查。检查的施工合同段原则上随机确定,但可以结合近期重点工作、举报问题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法〔试行〕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浙交?2022?28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平安生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交通局〔委〕可参照本方法制定本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那么。
实施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厅质监局。
1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法〔试行〕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省政府部门文件的通知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交通工程平安管理通知抄送: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省交通集团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省交通设计院、咨询公司,各市质监站〔局〕,各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建设指挥部,省政府公报室。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2022年11月28日印发2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平安生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当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平安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根本建设方案的公路、水运根底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PPT(40张)
第二章 平安工地建设成效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
2011年-2017年期间,每年省厅组织开展年度省级 “平安工地”考核工作,交通运输部组织部级 “平安工程”冠名评选工作。 省级“示范工程”工程项目78个、“示范施工合 同段”591个、“示范监理合同段数”174个 部级“平安工程”冠名工程项目9个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 建设管理办法》
孙晓军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
目录
1 平安工地建设过程 2 平安工地建设成效 3 《管理办法》调整内容 4 《管理办法》条款介绍 5 《管理办法》执行要求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平安工地建设过程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
考核机制的微调,进一步压实从业单位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则应把工作重 点放在事中抽查、事后监管上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则。(共两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划建设平安工地建设管理 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并就 《办法》实施日期及有效期等事项予以说明。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指导 性标准》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五条)
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明 确平安工地的定义内涵、建设主体、建设环节, 以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 建设内容。(共七条)
明确了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安全 生产标准化、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 急救援管理等平安工地六方面建设内容。
“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一、活动目的:通过“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提升工地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工地事故的发生,促进工地文化建设。
二、活动内容:1.制定工地安全管理标准:确定工地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各项安全措施和责任人。
2.开展工地安全培训:组织工地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学习安全操作流程、应急处理方法等。
3.设立安全检查机制:建立定期的安全巡查制度,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安全设备配备:确保工地所有必须的安全设备齐全且正常使用,如安全帽、防护服、安全网等。
5.增加安全警示标识:在工地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工人注意安全事项。
6.建立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机制: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营造安全文化氛围:进行安全文化宣传教育,通过海报、宣传画、演讲等形式强化安全意识。
三、实施步骤:1.确定活动的组织人员和负责人,明确各职责和分工。
2.制定活动计划和时间表,确定各项安全措施和培训内容。
3.组织工地各方参与活动,发动所有从业人员积极参与。
4.开展安全培训和讲座,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5.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建立安全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齐全和有效使用。
7.组织安全文化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8.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强化事故防范和事故处理能力。
9.定期评估活动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改进。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可以有效提升工地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企业形象,促进工地的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和隐患。
建设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确保整改效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承包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非法干预和干扰。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附件]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工地考核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标准为规范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和达标考核工作,有效提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制定本标准。
一、达标考核计分说明1、达标考核采取评分表计分形式,建设单位评分表为考核汇总表JS-0和分项评分表JS-1~JS-4;施工单位评分表为考核汇总表SG-0和分项评分表SG-1~SG-17,监理单位评分表为考核汇总表表JL-0和分项评分表JL-1、JL-2、JL-3。
2、建设单位分项评分表考核内容包括综合管理、生产条件、生产管理、台帐管理等方面,总分值400分;施工单位分项评分表考核内容包括岗位管理、安全防护管理、综合管理、施工用电、施工机械、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支架及脚手架工程等,总分值1700分;监理单位分项评分表综合管理、生产条件、生产管理等方面总分值300分。
3、每张分项考核评分表满分为100分,考核中遇有缺项时,分项评分表得分按下式计算:∑考核项目实际得分遇有缺项时,分项评分表得分=----------------×100∑考核项目应得分值∑分项评分表考核得分4、平安工地考核总得分=------------------∑实际考核分项评分表个数5、平安工程考核总得分=建设单位汇总表评价总得分×0.1∑监理标段汇总表评价总得分∑施工标段汇总表中评价总得分+---------------------×0.2+----------------------×0.7监理标段个数施工标段个数6、各小项扣分上限值为该小项标准分。
2二、建设单位“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标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3考核人:核准人:考核日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综合管理达标考核标准(JS-1)工程项目:建设单位:4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日期: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安全生产条件达标考核标准(JS-2)工程项目:建设单位:6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日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生产管理达标考核标准(JS-3)工程项目:建设单位:78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生产台帐达标考核标准(JS-4)工程项目:建设单位:9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日期:10三、监理单位“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标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人:核准人:考核日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综合管理达标考核标准(JL-1)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日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生产条件达标考核标准(JL-2)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日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生产管理达标考核标准(JL-3)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日期:四、施工单位“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标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岗位管理达标考核标准(SG-1)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合同段: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日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安全标志达标考核标准(SG-2)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合同段: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日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安全防护达标考核标准(SG-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合同段: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文明施工达标考核标准(SG-4)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合同段: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日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综合管理达标考核标准(SG-5)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合同段: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综合管理达标考核标准(SG-5续)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合同段: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施工用电安全达标考核标准(SG-6)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合同段: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机械施工安全达标考核标准(SG-7)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合同段: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施工吊装达标考核标准(SG-8)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合同段: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日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龙门塔吊施工安全达标考核标准(SG-9)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日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基坑支护施工安全达标考核标准(SG-1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模板工程施工安全达标考核标准(SG-11)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合同段: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日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土石方施工安全达标考核标准(SG-12)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合同段: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日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路面工程施工安全达标考核标准(SG-13)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日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桥涵工程施工安全达标考核标准(SG-1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桥涵工程施工安全达标考核标准(SG-14续)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合同段: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日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隧道施工安全达标考核标准(SG-15)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合同段: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日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水上作业达标考核标准(SG-16)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合同段: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支架施工安全达标考核标准(SG-17)附件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动态检查和考核记录表工程项目:合同段:从业单位:核查单位附件3: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季度达标考核申报表工程名称▁▁▁▁▁▁▁▁▁▁▁▁▁▁合同段▁▁▁▁▁▁▁▁▁▁▁▁▁▁申报单位▁▁▁▁▁▁▁▁▁▁▁▁▁(盖章)申报季度▁▁▁▁▁▁▁▁▁▁▁▁▁▁申报日期▁▁▁▁▁▁▁▁▁▁▁▁▁▁联系人:电话: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监制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年度达标考核申报表工程名称▁▁▁▁▁▁▁▁▁▁▁▁▁▁合同段▁▁▁▁▁▁▁▁▁▁▁▁▁▁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联系人:电话: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监制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年度达标考核申报说明(由所申报的施工单位对“平安工地”达标考核的组织网络和组织实施计划与措施,实施情况等进行说明,字数不少于1000字)。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浙交〔2019〕12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浙交〔2019〕12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市港务管理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19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项目实行分级监管。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承办。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以下项目:(一)100公里以上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二)跨设区的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三)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四)沿海1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五)跨设区的市的三级以上内河航道工程;(六)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工程。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省批复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互通工程除外)、水运工程项目的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之外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工作,并主管监督以下项目:(一)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二)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互通工程;(三)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四)农村公路工程(含渡口工程);(五)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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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常态化、 闭合管理。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 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内容,逐级明确 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按规定 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等全过程予以记录,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020年6月1日星期一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目录?1?平安工地建设过程?2?平安工地建设成效?3?管理办法调整内容?4?管理办法条款介绍?管理办法执行要求?5?第一章?平安工地建设过程?一2010年3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
•2.增加本质安全要素(从技术设备、安全管理、 安全文化与人员素质等方面);
•3.增加风险预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控体系建设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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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三减:
•1.减少考核环节,取消监理单位自评环节;
•2.减少考核频次,施工单位自评由每月一次改为 每季度一次;
•3.减少考核标准,删除交工考核标准。
•部级“平安工程”冠名工程项目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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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章 •《管理办法》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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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三增:
•1.增加新《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 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有关安全生产 条件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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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应 当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满足《标准》要求,当项目 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 复核申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实施日期】2020.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但不包括其中的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和抢险救灾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人员、执法车辆和装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推行数字档案、推进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整合监控平台等方式,提升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务质量。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浙交〔2019〕197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及其考核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施工过程以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是不断深化平安交通发展的重要载体。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
-48-第四条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示范创建及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平安工地建设示范考核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和市级平安工地建设示范考核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主管监督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市级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示范考核评价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内容第六条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现场防护标准化、风险管控科学化、隐患治理常态化、应急救援规范化,并持续改进。
第七条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项目招(投)标文-49-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浙交[2011]226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1〕226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厅质监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达标考核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平安工地”和“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两类。
“平安工地”达标考核以施工合同段为考核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逐标段考核;“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以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平安工程”建设的考核周期为12个月,每年的1~12月为一个周期。
周期内按季度进行施工过程的“平安工地”、“平安工程”动态考核评价,季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周期内达标考核的基础依据。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操作方法
附件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操作方法一、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包括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和施工、监理、建设等从业单位考核评价两方面。
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包括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两部分。
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包括施工单位基础管理考核评价表、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两部分,其中施工现场考核评价,由通用部分和专业部分两部分组成。
二、考核评价采取扣分制,扣分上限为各考核项总赋分值。
其中,标记“*”的考核项目为必须考核的指标项。
三、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率=符合项/(符合项+基本符合项)安全生产条件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满足合同约定的基础条件,不得有不符合项。
安全生产条件符合项,是指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合同约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基本符合项,是指该项安全生产条件总体满足,但在满足程度上还需要提升。
安全生产条件,由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安全生产条件两部分组成,其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安全生产条件,需按施工进度分阶段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认;这部分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动态的,在计算这部分安全生产条件时,要结合施工单位进场报验单情况予以逐项确认统计,在监理、建设单位批复意见中明确要求修改、- 1 -完善的,应视为基本符合项。
根据考核期内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程度,在当期施工单位考核评价总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分数(内插法)。
当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率在60%以下,视情节扣除10-30分;当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率在60%(含)-85%之间,视情节扣除5-10分;当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率超过85%(含)以上的,则不扣分。
四、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分数=(施工单位基础管理考核评价分数×0.4+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分数×0.6)-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程度的扣分值1.施工单位基础管理考核评价分数=(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2.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分数=(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五、监理单位考核评价分数=(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六、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分数=(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七、工程项目考核评价分数=[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分数×0.2+Σ监理单位考核评价分数/监理单位个数×0.2+Σ(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分数×合同价)/Σ施工单位合同价×0.6]。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推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转型发展,以法制化、规范化为引领,以专业化、精细化为保障,以标准化、信息化为手段,建立职责清晰、要求明确、措施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适应现代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质量和安全总体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履约信用与市场监管更有效地联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全面推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合同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标段)和大型水运工程的施工标准化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9%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机制(一)提高建设单位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应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浙交〔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浙交〔2022〕11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27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属地监管、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一、明确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协调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内容: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开展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检查。
对下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行业督查;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速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工程等。
3.受理以下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和质量评定备案(鉴定)工作。
(1)跨设区的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2)跨设区的市的三级以上航道工程;(3)沿海3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4)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5)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工程。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1.24•【字号】浙交〔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与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月24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五条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二章风险评估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图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总体风险评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专项风险评估。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四条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七)指导下级监管部门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八)组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经验交流、培训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十)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平安工地建设制度14
平安工地建设制度为积极响应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平安工地”建设的要求,贯彻并落实省厅开展“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文件精神,促进和保障“平安工地”建设达标活动在*******工程公路项目第****标段项目经理部得以深入开展,经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本项目全面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并制定本制度:一、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创建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协助项目经理负责创建活动的计划、组织、布置和检查,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创建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及施工队长、班组长是本部门、单位“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创建工作的具体开展。
四、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部门负责人和施工队长、专职安全员为组员的“平安工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等工作。
项目部设“平安工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安全监督部具体负责。
五、“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由项目经理组织每月开展自查考评,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足项,各职能部门和施工队应按照职责划分落实整改和完善。
六、具体工作要求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平安工地”创建活动是项目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责任落实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的有效载体,是交通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安全发展的需要。
各部门及责任人应立足长远和科学发展的高度,把创建“平安工地”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公司和项目部有关“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要求,充分认识到安全事故可能给职工、公司、社会带来的危害和不稳定因素,通过积极开展“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强化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项目施工生产安全。
2、加强宣传,增强创建工作的自觉性一是抓好创建宣传,各部门、施工班组要利用办公会议、安全例会、工地例会、施工现场宣传橱窗、现场各种责任牌、规程牌、须知牌、告知牌、警示牌等多种载体,有声有色的进行宣传发动,营造创建“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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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及其考核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施工过程以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是不断深化平安交通发展的重要载体。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示范创建及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平安工地建设示范考核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和市级平安工地建设示范考核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 1 -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主管监督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市级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示范考核评价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内容第六条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现场防护标准化、风险管控科学化、隐患治理常态化、应急救援规范化,并持续改进。
第七条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
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进行公示。
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应作为合同履约考核内容,每年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
第九条从业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为重点,加强施工场地布设、现场安全防护、施工方法与工艺、应急处置措施、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工程项目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从业单位应当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完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
- 2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设。
在风险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戒和风险告知牌,做好风险提示或者采取隔离措施。
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按要求进行监测、评估、预警,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
施工单位发现重大风险应当及时登记,制定专项管控和应急措施,并严格落实。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常态化、闭合管理。
从业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重大隐患等排查治理工作,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等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从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合同段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依法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
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应急资源清单,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更新。
第三章考核评价第十三条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与性质不同,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交通建设工程三类考核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周期为12个月,每年1月-12月为一个周期。
第十五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评为合格,低于70分的评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从业单位在本年度考核评价周期内考核结果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算。
第十六条在考核评价周期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当次考核结果直接确认为不合格,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事故等级在当次考核得分基础上进行扣分。
- 3 -第十七条在考核评价周期内,从业单位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通报批评、安全约谈、挂牌督办、行政处罚、或者逾期不落实书面整改要求的,或者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工程项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计算得分的基础上进行扣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应当每月开展一次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及时改进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施工单位自我评价报告应当报本工程的监理单位。
工程项目开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分别向建设、监理单位报送。
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并对监理范围内的施工合同段自评报告和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复核。
监理单位自我评价报告和审核结果应当报建设单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或者已开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是施工、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的主体,应当建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将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纳入合同履约管理,加强过程督促检查,对平安工地建设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并对项目所有施工、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4 -第二十一条在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过程中,施工单位对自我评价扣分较多的指标及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完善。
监理单位对平安工地建设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单位立即整改并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应当全部停工整改,并及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每年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情况,抽查一定比例的施工、监理合同段,抽查比例最低不少于10%。
对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要加大抽查频率。
监督抽查重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安全风险防控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情况等。
第四章示范创建第二十三条平安工地建设示范分为省、市两个等级。
平安工地建设示范包括平安工地示范施工合同段、平安工地示范监理合同段和平安工地示范工程三类。
第二十四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结果评为合格且考核得分大于等于90分,安全管理规范、安全措施到位,安全工作亮点突出,在同类项目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和工程项目,可以申报平安工地建设示范。
第二十五条平安工地建设示范由从业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申报。
施工、监理单位在每年考核评价周期内均可以申报平安工地示范施工、监理合同段;公路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分别通过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项目初步验收和项目工程验收后均可以申报平安工地示范工程。
- 5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市级平安工地建设示范申报,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监督的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评,符合示范要求的,推荐给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平安工地建设示范申报工作应当于每年12月上旬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收到市级平安工地建设示范申报后,应当组织现场考核评价,对申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市级平安工地建设示范考核结果的通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被评为市级平安工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可向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省级平安工地建设示范申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初评,符合示范要求且示范效果明显的,推荐给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平安工地建设示范申报工作应当于次年1月初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省级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省级平安工地建设示范申报后,应当组织现场考核评价或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申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且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平安工地建设示范考核结果的通报工作。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考核评价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平安工地示范施工合同段:(一)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行政处罚或逾期不落实书面整改要求的;(二)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1次及以上的;(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的;(四)评价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不足20%的。
- 6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在考核评价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平安工地示范监理合同段:(一)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行政处罚或逾期不落实书面整改要求的;(二)监理合同范围内施工合同段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三)监理合同范围内无施工合同段被评为平安工地示范施工合同段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安全监督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平安工地示范工程:(一)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工程项目无施工合同段被评为平安工地示范施工合同段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制定年度质量安全督查计划时,应当将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每年对主管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抽查。
对施工期限不足一年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施工期间至少抽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