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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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十七、生效与实施(续)
3.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次全面规范和提升。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条件、措施和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同时注重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国际合作交流。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共同努力,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六、法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五、监督管理(续)
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2)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发放相关许可证;
(3)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阻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6.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过渡条款
1.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手续。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实际需要;(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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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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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示牌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四、法律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a.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明确标识。
3.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的安全生产内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方案,应责令改正。
5.建设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安全生产措施等。
2.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4.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5.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严格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c.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2.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十六、国际合作与交流
1.鼓励国内外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借鉴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
a.建立健全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培训;
b.参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提升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d.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程序;
e.事故信息报告和公布程序。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设计,并履行以下职责:
(1)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
(2)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核;
(3)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3.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六、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遵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职业病的发生。
2.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物的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环境达标。
3.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报告。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施工机械、电气设备等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生产措施,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2.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02•【字号】浙安委[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0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近年来,建设领域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居于高位。

2005年,全省建设领域事故死亡179人,今年上半年建筑业事故死亡79人,与去年同期比上升了36.2%,在各类工矿企业事故中仍处前列。

从去年四季度以来,全省建设工程领域的重大事故呈多发势头,今年上半年,全省工矿企业共发生6起重大事故,其中建设工程领域的重大事故占3起。

这不仅反映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也反映了有的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措施不力、监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为遏制建设工程领域重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现就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监管责任1.各地要加强领导,把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重要工作议程。

当前,我省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实施“八八战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加强小康社会建设,建设规模不断加大,工业及交通、水利和电力等基础建设任务日益繁重,引发事故的因素增多。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从建设“和谐社会”政治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2.加强工作协调,落实专业和综合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交通、水利、电力和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做好本职责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并及时向建设和安监部门通报本部门的建设工程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事故;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交通、水利、电力和铁路等专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角度,督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建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建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 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 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 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 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 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 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 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 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 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 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 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 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 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 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 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 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五、协作与沟通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协作,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及时交流和共享。
(1)在项目策划、设计、施工等各个阶段,各单位应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2.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一、附则
1.本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监督检查与评估
1.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1)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
(2)与国际安全生产组织合作,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交流。
二十五、安全生产目标与展望
1.逐步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以下目标:
(1)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减少安全事故损失;
(2)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
2.展望未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更加科学、规范、高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1)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预警、事故报告、应急响应、救援组织、后期处置等内容;
(2)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十、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
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明确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1)安全生产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等;
4.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全文总结:本条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了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职责,提出了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监督管理办法,强调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并就事故处理、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将有效提升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2.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晰,并及时更新。
二十二、总结与展望
1.本条例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通过明确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通过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3)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体系,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处理
1.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引进和借鉴国外的先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2)参加国际安全生产会议、展览和交流活动;
(3)与国际安全生产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十五、安全生产标准化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与本制度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落实和执行。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参与安全活动,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落实。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落实到具体的施工组织中。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生产方案的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时考虑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在施工和竣工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范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时考虑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在施工和竣工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落实到具体的施工组织中,明确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公告

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公告

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地安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以下管理措施公告如下:1. 安全责任落实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运行。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同时,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3. 严格施工许可管理所有建筑施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进行相关手续的审批和备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任何未经许可的施工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4. 安全生产培训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加强协作与监督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和隐患。

同时,要加强与建筑施工单位的协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管理措施。

任何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共同维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良好秩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 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国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 监督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为国家相关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

4. 建设单位的职责建设单位应编制并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筹措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开展安全技术管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并在各阶段的设计、招投标、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中加强安全管理,对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的整改和措施落实,同步做好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

在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并根据要求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5. 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应积极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系,对分包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有效的安全管理,及时识别、清理和控制安全隐患,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

在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并根据要求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6. 管理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6.1 预防措施在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中,应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措施,降低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概率。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编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方案,从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角度落实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的相关人员应按照职责落实好自身的管理工作。

6.2 检查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安全生产措施的监督和检查,依法依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改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要求整改和落实相应的措施。

6.3 处罚措施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科学防范和有效应对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目标是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规范化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合作,促进安全生产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共同推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2.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条例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法律责任等措施,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本条例,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建设工程活动安全顺利进行。同时,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国际竞争力,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2.建设工程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并纳入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4.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环境和人员安全。
5.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1.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生产投入应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等需要;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罚款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依法公开。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考核与责任追究
1.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罚款征收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期间,罚款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当事人提出停止执行罚款的申请,并经复议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罚款
一、总则
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罚款标准
1.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1.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应当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内容。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事故处理公正、透明。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并提出处理意见。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共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定(3篇)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的建设工程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应当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并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供应单位应当保证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不得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策、制度、标准和规范;(二)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四)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五)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系统,提高监管效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六)施工现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全国建设系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竞职演讲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全国建设系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竞职演讲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全国建设系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竞职演讲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全国建设系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竞职演讲同志们: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一件大事。

今天电视电话会的任务是:部署宣传贯彻《条例》,动员全体干部职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同时,安排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有效地遏制建设领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大幅度减少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实现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

同志们,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次电视电话会议非常重视,曾培炎副总理对这次电视电话会议做出的重要批示:建设工程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国务院《条例》,严格管理,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质量,切实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维护广大用户利益。

元旦、春节之前,要对所有在建工程和市政设施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排除各种隐患,努力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培炎同志的批示说明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对《条例》的宣传贯彻以及元旦、春节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

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牢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 今年7月至9月,全国人大对《建筑法》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进一步提高认识,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抓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进一步加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 管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加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 管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加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指导意见一、明确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明确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对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秩序。

四、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大对小型(临时)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从事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能力。

五、加强安全检查和督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小型(临时)建设工程,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七、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方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法治保障。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十、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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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近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法规。

12月12日,建设部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讲话中传达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的批示。

曾培炎副总理在批示中指出,建设工程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国务院《条例》,严格管理,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质量,切实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维护广大用户利益。

元旦春节之前,要对所有在建工程和市政设施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排除各种隐患,努力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汪光焘强调指出,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认真落实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法制建设、狠抓基础工作、深化安全整治、强化安全监管,扎扎实实地做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开创安全生产的新局面。

近年来,全国建设系统加强了建设工程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体
系建设,年年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一定成效。

施工作业和生产
环境的安全、卫生、文明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我国正处在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建筑业的规模逐年增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之一。

2003年1至10月,全国建筑施工发生事故1001起,死亡1174人,每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为6.42,与往年相比,虽然每百亿元产值
死亡率略有下降,但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部分地区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落实《条例》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认真贯彻《条例》,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宣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要尽快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依法
履行安全职责。

汪光焘说,从现在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宣
传贯彻《条例》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订计划、加强领导,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条例》。

学习《条例》要注重学习原文,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把《条例》的主要精神、基本内容宣传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及每一个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依法做好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改进安全监督检查方式,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增强依
法监管能力,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隐患严重、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汪光焘说,一是要严格安全准
入条件,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要严格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条件,建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
为新设立施工企业申请资质和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
条件;建立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特种
作业人员实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制度。

同时,要依
法严肃查处事故,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隐患严重、事故多发的企
业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坚决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
与个人清出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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