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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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

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

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所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今天围绕这条规定谈谈个人的理解。

背景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根据出租标的的配置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出租方只提供租赁标的物,不带操作人员,如需操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配备,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干租」或「光租」;二是出租动产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湿租」、「程租」或「期租」。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经营租赁业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税率为17%,征收率为3%;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可见,租赁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不同。

现行政策对交通运输设备租赁业务做了明确,但对于性质类似的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业务无明确规定。

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填补了此类业务税收政策的空白,也符合税收政策的一致性。

这是这条规定的背景。

理解理解这条规定,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其一,开展租赁业务的主体是「纳税人」,既包括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主营业务为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也包括兼营建筑施工设备租赁的纳税人。

一句话,出租方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发生此类业务,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建筑服务」征税,与其是否具备建筑业资质无关。

其二,核心思想是「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出租方只出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仍然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详见建筑业:理解增值税政策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的详细解读增值税特殊事项

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的详细解读增值税特殊事项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一)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 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建议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外卖财税2016 140号文件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服务的,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仅指该餐饮公司参与了生产和加工过程的食品;直接外购销售的按适用的税率,不适应该条规定;(三)宾馆提供会议场所财税2016 140 第10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安装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6%;若只提供会议场所不提供配套服务的,不适应该规定;(四)酒店式公寓2016 69号公告第5条:纳税人以长短期形式出租酒店公司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业缴纳增值税6%;只出租酒店式公寓,不提供配套服务的不适应该规定;(五)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等财税2016 140号第11条:纳税人在游览场所提供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缴纳增值税6%;不在游览场所提供上述服务的,不适用该条款; (六)武装守护押运财税2016 140 14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6%(七)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新政策: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适应10%税率。

注意:政策规定“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未配备操作人员的,则不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

(八)销售机器设备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承担国际责任的形式-国际法今天整理关于国际法之承担国际责任的形式,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1.终止不法行为当不法行为是一个持续行为时,责任国首先应当停止该不法行为。

如终止非法占领、释放扣留人质等。

终止不法行为不影响被终止的行为已经引起的国际责任,只是可能减轻该责任。

2.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要求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法行为发生前存在的状态。

这种形式多适用于被侵害的物尚存、或受损但可以修复、或可以制作代替品的情况。

如果恢复原状已成为不可能,或恢复原状的代价远远超过被损害物原来的价值、或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则采取其他责任形式代替。

3.赔偿赔偿一词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包括恢复原状、经济赔偿、道歉等各种方式的综合承担责任的总称;另一种是指经济上的,通常是以货币表现的赔偿。

这里的赔偿是指后一种用法,即指责任国对其不法行为的受害国给予相应的货币或实物,以承担责任。

赔偿可以分为赔偿额等于实际损害的补偿性赔偿、大于实际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和小于实际损害的象征性赔偿三类。

在国际实践中,使用比较多的是补偿性赔偿。

作为责任形式的赔偿,与从道义或友好出发的抚恤或援助,以及对外国企业的合法国有化而给予投资者的适当补偿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4.道歉国际法上的道歉是责任国对受害国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给予精神上补偿的法律责任形式。

道歉包括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致歉、向受害国国旗或标志敬礼等。

此外,当有关的损害是由责任国官员的失职或违法造成时,对有关责任人的惩处有时也被作为一种道歉的表示。

5.保证不再重犯对有可能重演的不法行为,责任国作出担保或保证不再重犯,也是一种责任形式。

保证不再重犯肯定了行为的性质,有道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这种承诺实际上明确构成了责任国与受害国之间的一种新的保证协议,防止该不当行为的再次发生。

6.限制主权限制主权是指限制责任国主权或主权某些方面的行使。

这是责任中最严重的形式。

财政部、总局解读 财税〔2016〕140 号部分条款

财政部、总局解读 财税〔2016〕140 号部分条款
一、关于第三条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 围的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财税〔2016〕36 号文件印发 ) 中明确,“金融企业发 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 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 天后发生的应收 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 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 号文件第三条中,将 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 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以上两条政策中的 “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 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 2016〕36 号文件印发 ) 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 围掌握。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 读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 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 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 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 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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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40 号部分条款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相 关 政 策, 2016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 ),现就有关内 容解读如下:
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 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 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 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 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 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 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 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 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解读

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解读
解读:明确了贷款服务中各种占用及拆借的利息或利息性
质的收入征免增值税的规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及承
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金融产品需要征收增值税。金融商
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
用费、补偿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签订的合同属于
非保本(也就是不保证本金)的上述收益,本次 140 号文件
异。这个税法对 90 天后应收而没有收到的利息更倾向于了
收付实现制。但对于 90 天内的利息税法和会计都是保持一
致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
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解读:本条明确了管理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增值税的纳税
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
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
(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
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
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
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来结转,但是不能跨年,跨年这个负差就作废了。那如果
属于“贷款利息收入”要按照“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
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
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
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
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

【纳税实务】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并配备操作人员能否简易计税?

【纳税实务】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并配备操作人员能否简易计税?

【纳税实务】建筑施⼯设备出租并配备操作⼈员能否简易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将建筑施⼯设备出租给他⼈使⽤并配备操作⼈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业务中,如果“出租⽅”没有采购建筑⼯程所需的主要材料,仅收取相应建筑设备租赁费和⼈⼯费等,那么就符合“以清包⼯⽅式提供建筑服务”的条件,可以选择使⽤简易计税⽅法,按3%的征收率按建筑服务业缴税。

以上为个⼈观点,未见到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或答复。

福建省税务机关曾经对类似问题做过答复,可供参考:问:⼟⽯⽅⼯程、平整⼟地建筑服务,主要⼟⽅开挖、场内运输、平整,全部是就地取材,施⼯⽅均属于不采购建筑⼯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费、管理费、机械设备费⽤的建筑服务。

请问,这类以机械设备在施⼯现场开展的建筑服务的⼀般纳税⼈,是否属于以清包⼯程⽅式开展建筑服务,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法计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般纳税⼈以清包⼯⽅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

以清包⼯⽅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不采购建筑⼯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的建筑服务。

”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六、纳税⼈将建筑施⼯设备出租给他⼈使⽤并配备操作⼈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费⽤若符合上述⽂件的规定可按照清包⼯⽅式申请简易计税。

(2017-05-25)。

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的详细解读增值税特殊事项

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的详细解读增值税特殊事项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一)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 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建议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外卖财税2016 140号文件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服务的,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仅指该餐饮公司参与了生产和加工过程的食品;直接外购销售的按适用的税率,不适应该条规定;(三)宾馆提供会议场所财税2016 140 第10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安装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6%;若只提供会议场所不提供配套服务的,不适应该规定;(四)酒店式公寓2016 69号公告第5条:纳税人以长短期形式出租酒店公司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业缴纳增值税6%;只出租酒店式公寓,不提供配套服务的不适应该规定;(五)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等财税2016 140号第11条:纳税人在游览场所提供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缴纳增值税6%;不在游览场所提供上述服务的,不适用该条款;(六)武装守护押运财税2016 140 14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6%(七)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适应10%税率。

政策规定“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未配备操作人员的,则不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

(八)销售机器设备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税务】财税〔2016〕140号文详细处理方式

【税务】财税〔2016〕140号文详细处理方式

【税务】财税〔2016〕140号⽂详细处理⽅式2016-12-27⾸善之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为细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进⼀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中反映的操作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付的⼟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付的拆迁补偿费⽤,按照财税〔2016〕140号⽂件第七、⼋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规定计算扣除。

⼆、财税〔2016〕140号⽂件第九、⼗、⼗⼀、⼗四、⼗五、⼗六条明确的税⽬适⽤问题,按以下⽅式处理: (⼀)不涉及税率适⽤问题的不调整申报; (⼆)纳税⼈原适⽤的税率⾼于财税〔2016〕140号⽂件所明确税⽬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份的销项税额; (三)纳税⼈原适⽤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件所明确税⽬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2016年12⽉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件执⾏。

纳税⼈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三、财税〔2016〕140号⽂件第⼗⼋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以后⽉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按以下⽅式处理: (⼀)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般计税⽅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发票收回后⽅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解读最新财税[2016]140号文件

解读最新财税[2016]140号文件

苏强学习解读:财税[2016]140 号文件首次明确规定,纳税 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 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 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融商 品转让。 要理解上述规定,请先看看 36 号文件: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 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 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 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那么大家发现没有:原规定的“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 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 品的转让。”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在到期前转让其他金融商 品还是持有到到期转让。因为两种金融商品转让虽然都属 于贷款服务这个大税目,但是适用的子税目不同,如果属 于“贷款利息收入”要按照“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 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 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 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 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 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 缴纳增值税。”,即全额按照取得利息收入纳税;如果属
于“金融商品转让”则差额纳税(买入价减去卖出价), 负差还可以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结转。 财税[2016]140 号文件首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 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那就 是按照“贷款利息收入”除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外,需要 全额按照取得利息收入纳税,而不能按照“金融商品转 让”差额纳税。 吉林亨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著名 财税专家李晓红老师提出,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税 [2016]140 号文件第一条中规定的,“利息(保本收益、报 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中所称“保本收益、 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即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 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 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 不征收增值税。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 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 后,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 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

财税2016-140

财税2016-140

财税[2016]140号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新政逐条解读2016-12-23 13:3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36号文件发布后,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在征税执行过程中的多个重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补充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营改增大辅导政策问题集中解答-有答案0329 (工作复本)

营改增大辅导政策问题集中解答-有答案0329 (工作复本)

营改增大辅导政策问题集中解答一、金融业 (3)1、2016年12月31日截止的营改增相关优惠政策 (3)2、企业间无偿借用资金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3)3、银行为聘用的员工提供贷款服务,保险公司为聘用的员工提供保险服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3)4、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给企业,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3)5、保险公司赠送客户的礼品,比如油卡、行车记录仪等是否要视同销售? (3)二、建筑业 (3)1、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16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 (3)2、有关分包的问题。

(4)3、建筑业分包工程中计税方式选择的问题 (4)4、经营土地围垦开发 (4)5、某投资发展集团受政府委托,负责滩涂围垦和城市开发建设 (4)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4)2、关于转让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问题。

. 53、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享受差额征税的,能否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5、根据36号文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5)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三条 (5)7、厂房、土地被政府收储或收购,给予地块或现金补偿 (5)8、土地接盘的简易计税、土地款扣除问题 (6)9、房产等烂尾项目征税问题 (6)10、个人独资企业将不动产过户至企业出资人 (6)11、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定期按固定利润收取利益 (6)12、房开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问题。

(7)四、生活服务业 (7)1、医疗美容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7)2、酒店业的床单洗涤费用等,能否抵扣进项 (7)五、现代服务:租赁、商务辅助(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安全保护) (7)1、农民个人租赁土地或是受让土地使用权 (7)2、高速公路通行费中企业以ETC充值 (8)3、ETC高速通行费发票抵扣 (8)4、纳税人转租不动产,其取得不动产时间 (8)5、企业出租厂房向承租方收取水费,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公告规定的简易计税办法 (8)6、劳务派遣安全服务简易计税 (8)六、发票、申报 (8)1、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从事光伏发电 (8)2、非居民企业派人来中国境内提供修理修配服务 (8)3、140号文追溯调整问题 (8)4、对于差额征收企业,此处销售额为差额前的,还是差额后的? (9)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申报表 (9)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中“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9)7、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问题? (9)8、超范围开具发票的问题 (9)9、赔偿款如何处理 (9)10、关于房地产企业预收款预缴税款抵减问题 (9)1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时产生负数无法正常填列如何解决? (10)12、很多园林工程公司购入苗木 (10)七、简易计税、税收优惠等 (10)1、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原开工项目剩余部分能否继续简易计税 (10)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能否比照药品经营企业实行简易计税 (10)3、网约车服务是否可以参照出租车按简易办法征收? (10)4、小规模纳税人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按季申报增值税,怎样享受小微优惠 (10)5、企业收到政府财政补贴,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10)6、未开票软件产品销售能否退税? (11)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操作规程》 (11)8、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限额扣减增值税的优惠 (11)9、超出保修期仍然免费提供设备零配件或维修费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11)10、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11)11、资产包处置的征税问题 (11)1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取得发票 (11)13、垃圾处理处置企业 (11)一、金融业1、2016年12月31日截止的营改增相关优惠政策(1)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税。

会计干货之财税[2016]140号文的学习笔记

会计干货之财税[2016]140号文的学习笔记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
会计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的学习笔记
元旦假期终于有时间学习一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文件。

对此不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跳过。

祝大家新年快乐!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新年到来之前,又发布了财税140号文,对营改增期间的税收政策又打了一个补丁。

紧接着12月25日两部门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解读。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在140号文中,首先明确了金融商品持有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也不必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扩大了发放贷款逾期90天应收利息的金融机构范围,包括了证券机构,保险公司等所有的金融机构。

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补偿费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简易计算办法的老项目除外)
争议很久的餐饮业堂吃和外卖的税率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答案,使用统一的税率按餐饮服务业纳税。

外卖的前提是自己生产加工的,直接农产品和烟酒从外面购入再转手的可不算,这个按货物的税率,按兼营的规定来交纳增值税。

开会租酒店,渡假村等等的场地到底按住宿交税,还是经营租赁交税,还是会议展览服务交税?此次文件明确租赁场地以及配套。

财税2016 140对财税2016 18号文关于房开企业取得拆迁土地增值税抵扣的补偿规定

财税2016 140对财税2016 18号文关于房开企业取得拆迁土地增值税抵扣的补偿规定

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执 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 的增值税。
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
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 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 2016年 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 期,与 2016年 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 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 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 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016〕36号)第 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 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 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
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 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 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 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

解读最新财税[2016]140号文件

解读最新财税[2016]140号文件

最新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苏强学习解读:明确了贷款服务中“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与之后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同理解为,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即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中“利息收入”项目全额交纳增值税。

而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培训中学员们问的最多的就是,第一,以货币资金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答: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以货币资金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答: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按照贷款服务中“利息收入”项目全额交纳增值税。

第三,以货币资金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固定收益型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答: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逐条解读

财税[2016]140号文件逐条解读

财税[2016]140号文件逐条解读140号文件颁布后,不少朋友询问金融产品增值税问题,本文对140号文件逐条解析,供各位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发布日期:2016-12-21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现在基金、资管产品,即使风险极低,但是均不允许承诺保本,目前可以承诺保本的主要就是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按此条理解,金融产品持有期间收益基本不用交增值税了?答:“贷款服务”税目,不看收益是否保证,也不看实际本金是否收回,关键看合中同约定的本金是否保证。

银行贷款本金合同约定债务人是必须还本付息的,这样的贷款合同,无论今后本金是否能够收回,其利息收入均需按贷款服务征税。

根据140号文件第一条解释,只要合同约定本金可以收回,无论固定利息或浮动利息,均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相反,如果合同约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本金不保证,即使本金收回,并取得报酬,该报酬也不属于利息性质,不征增值税。

对于基金等资管产品,凡是不能承诺保本的,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均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问:我很想知道为什么这些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答:以基金为例,基金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基金赎回是指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设备租赁,带人和不带人,纳税、开票大不同

设备租赁,带人和不带人,纳税、开票大不同

设备租赁,带人和不带人,纳税、开票大不同机械设备租赁,带操作手和不带操作手,增值税税率分别是多少?发票开具备注栏有何要求?在建安企业,机械租赁是非常常见的业务。

但涉及到开票纳税,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按建筑施工业的税率执行,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01、机械租赁业务类型判断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单纯的租赁机械设备,不提供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干租业务。

有形动产租赁一般计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简易计税下为3%的征收率。

第二种情况:不仅提供建筑机械设备,还配备操作人员,也就是常说的湿租业务。

这种情况下,属于建筑服务业。

建筑服务业一般计税适用9%增值税税率,简易计税为3%的征收率。

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单纯的设备租赁业务,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机械租赁 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02、发票种类及税收编码选择具体到发票开具类型,根据纳税人是个人,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身份不同而不同。

比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出租方个人只能代开普票,不能开专票。

而无论是动产租赁还是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即可自开普票也可自开专票。

在开具发票选择税收分类编码时,带操作手的机械租赁按建筑服务开发票,税率是9%,所以税目选择建筑服务-机械租赁进行开具即可。

没有的话,添加明细即可。

不带操作手的机械租赁,税收分类编码选择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工程机械租赁开具即可,税率是13%。

03、备注栏注意事项1、如果是机械租赁的干租业务,备注栏是否要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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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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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所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今天围绕这条规定谈谈个人的理解。

背景
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根据出租标的的配置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出租方只提供租赁标的物,不带操作人员,如需操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配备,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干租」或「光租」;二是出租动产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湿租」、「程租」或「期租」。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经营租赁业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税率为17%,征收率为3%;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建筑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几个实务疑问

建筑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几个实务疑问

建筑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几个实务疑问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施工设备大多属于特种设备,需要特殊技能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施工单位租用设备时通常会要求设备租赁企业配备专业操作人员。

我们理解,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已经不单纯是动产租赁业务,而是一种建筑劳务的自带设备施工服务,将其定义为“建筑服务”,特别符合实际的业务情形。

140号文的规定,将此类租赁业务从动产租赁业务中分离出来,应该是借鉴了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干租”和“湿租”的规定,重新定义了适用税目和税率。

该规定减轻了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的税负,当然,施工企业作为设备使用方,能抵扣的税金也减少了。

但是该规定出台后,在具体工作中,尚有以下问题需要澄清:1、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设备租赁企业仅提供设备和人员为施工企业提供服务,不提供施工材料,此类业务能否定义为清包工合同,从而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式?2、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设备租赁企业提供配备人员的设备租赁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3、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给建筑设备租赁企业的款项,能否作为施工方支付的分包款扣减预缴税款,或者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差额征收的扣减额?政策是好政策,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的不一致,会给企业造成各种困惑,纳税人需要跟税务机关多加沟通,税务机关也应尽早出台具体的解释口径,在具体的口径下发前,纳税人应该谨而慎之。

建筑企业税收安排几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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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税收安排几个案例!建安财税实操问题集专注为建筑财务人员解决实操问题。

公众号政策是根本实务要落地《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实务】工地上租个人的吊车,是单纯的租赁还是配备操作人员呢?《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实务】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其中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也就是说可以跨项目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全文有效)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务】项目经理的兑现奖,是按照工资所得还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实务】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时按规定预缴了增值税,因服务终止、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预交增值税超过应缴纳增值税,目前已经开具红字信息表并办理完进项税转出。

财税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有关房地产事项:冷静学习140号七八条

财税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有关房地产事项:冷静学习140号七八条

财税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有关房地产事项:冷静学习140
号七八条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有关房地产事项:冷静
学习140号七八条
今天被《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刷屏了,纷纷以“利好!重大利好!房地产重大利好!”在朋友圈内传开,于是,本人冷静地学习了140号七八条,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关于拆迁补偿费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一)直接向政府部门支付拆迁补偿等费用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分析:
1、明确了36号文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的土地价款组成,主要包含四个部分:
(1)拆迁补偿费用——政府征地和拆迁发生的成本费用;(2)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政府一级开发成本,九通一平、规划、勘察等前期开发费用;
(3)土地出让收益——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
(4)“等”——等字又给了大家想象的空间,个人认为:应该是政府为出让该地块发生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前述未提及的其他成本,或者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费用。

2、土地价款支付:受让方直接向政府支付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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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所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今天围绕这条规定谈谈个人的理解。

背景
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根据出租标的的配置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出租方只提供租赁标的物,不带操作人员,如需操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配备,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干租」或「光租」;二是出租动产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湿租」、「程租」或「期租」。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经营租赁业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税率为17%,征收率为3%;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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