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业银行抵押合同中关于抵押物的保险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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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业银行抵押合同中关于抵押物的保险的表述

中信实业银行

《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物的保险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接受的条件为抵押物购买并维持财产保险。该财产保险应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且保险金额应相当于抵押物作价现值的百分之百,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抵押物重置价值的百分之百。若主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或某项融资展期,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接受的条件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单和续保单由抵押权人执管。

如抵押人没有按本条前述规定购买并维持财产保险或支付保险费,抵押权人有权(但非义务)不预先征询抵押人的意见而予以投保和续保或支付保险费,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抵押人在抵押权人要求的个日历日内给予全额补偿。逾期补偿的,应缴日利率为的滞纳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抵押人不得动用。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抵押人未按上述规定为抵押物购买和维持财产保险,抵押物凡发生可归属于财产保险范围的损失的,或者抵押物因第三方的行为发生损毁,抵押人未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金的,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否则,抵押人应与被授信人对主合同项下相当于该减少价值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

《抵押合同》

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至少应长于主合同履行期间个月。在保险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人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抵押权人为优先受偿人的,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抵押权人。

对该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农村信用社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抵押人的责任

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在抵押期间,贷款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不能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负责续保,抵押人不办理续保的,抵押权人可代为办理,办理续保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和借款人承担。抵押物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抵押人以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的贷款本息,在理赔不足以归还相应的贷款本息时,由抵押人负责弥补或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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