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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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当代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当代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探讨[摘要]婚姻是两性结合的形式,是家庭的前提。

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

本文从当代假离婚现象的特征、种类等方面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社会危害性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离婚成为社会较为普遍的现象,离婚率呈逐年递增趋势。

伴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假离婚”的现象也呈增长势头。

有些人借助当前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通过“假离婚”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离婚率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解放思想,更加追求自由和高质量的婚姻家庭生活,但是婚姻自由也决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这种自由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条件,不仅要受法律的调整,而且也受道德的约束。

现阶段存在的假离婚现象是对上述婚姻自由的滥用,对婚姻当事人双方、亲属及社会带来一系列反面影响。

因此,分析当代假离婚现象,找出防止和减少假离婚纠纷的措施,对巩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一、假离婚现象剖析(一)假离婚的表现形式“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

假离婚的违法性,就是婚姻当事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共同故意欺骗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

当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家庭的伦理道德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喜忧参半的局面,婚姻的严肃性也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草结草离的现象,假离婚现象也不断增多。

延边大学家庭法律咨询所成立两年来共受理了278件离婚案件的咨询,其中假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就有12位,占整个离婚案件的4.3%。

但是,这个数字本身远远不能说明假离婚的现状,因为大多数假离婚当事人还没有引起婚姻纠纷。

因此,没法正确估计假离婚的完整数字。

弄假成真的离婚

弄假成真的离婚

弄假成真的离婚离婚是一种令人痛苦的经历,它通常被视为一种失败,一种无奈的选择。

然而,人们有时会利用某些手段来弄假成真地离婚,以达到个人目的或逃避现实。

这种做法不仅伤害了对方,也对社会道德造成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弄假成真的离婚现象及其可能的影响。

一、虚假原因导致的离婚一种常见的弄假成真的离婚方式是通过虚假原因来申请离婚。

举例来说,一方可能没有真正的不满或不和谐的婚姻问题,却用虚假的理由,如出轨、虐待或不和谐的婆媳关系,来寻求离婚。

这样的行为不仅对对方造成了伤害,也对法律程序和社会正义构成了挑战。

二、假结婚真离婚另一种常见的弄假成真的离婚方式是通过假结婚来达到离婚的目的。

原本就是为了离婚而结婚的夫妻可能在婚后不久就开始抱怨和矛盾,试图以此为理由申请离婚。

这种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可能对婚姻持有不诚实的态度,没有真正的婚姻意愿,而只是出于某种需要或目的,例如获取财产分配或其他特殊权益。

三、恶意离婚分割财产弄假成真的离婚行为也可能包括恶意分割财产。

一方可能采取各种手段,虚报或隐藏财产,以便在离婚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对方,也对家庭的财产关系和社会的公平性构成了威胁。

四、影响与带来的问题弄假成真的离婚行为对所有当事人及社会都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对于离婚的一方来说,虚假的理由或意图可能导致他们无法得到应有的支持和保护。

其次,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长期的法律纠纷和争议,浪费公共资源和法庭时间。

此外,弄假成真的离婚行为对社会的道德观念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这种行为破坏了婚姻的圣洁性和人们对于婚姻的理解,损害了社会的道德底线。

它向人们传递出离婚是容易解决问题的方式,而不是建立和修复婚姻的方式。

这种观念的流传可能导致更多未经深思熟虑的离婚决定,对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产生不利影响。

五、对策与建议为了解决弄假成真的离婚问题,有几个方面需要重视。

首先,社会应该加强对婚姻的教育和宣传,强调婚姻的重要性和义务。

为何有假离婚协议书

为何有假离婚协议书

为何有假离婚协议书离婚是夫妻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后最终做出的决定,它代表着两个人婚姻关系的结束。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为了一些特殊的目的,会故意伪造离婚协议书,从而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为了探讨为何会出现假离婚协议书,并引起社会关注,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经济利益是导致假离婚协议书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一些高资产家庭中,夫妻双方可能为了绕过财产分配、避免纳税或者转移财产等目的,而伪造离婚协议书。

通过虚假陈述财产状况、虚报资产等手段,他们可以在协议书上得到更加有利的分配比例。

尤其是在财产估值不准确或者病逝遗产的分配等情况下,假离婚协议书成了不法分子违法获利的途径之一。

其次,假离婚协议书也与子女抚养权有关。

在离婚过程中,子女抚养权往往是夫妻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一些夫妻可能会通过伪造离婚协议书,来达到争取更多抚养权的目的。

他们可能编造虚假的抚养权安排或者隐藏对子女的真实关爱程度,以获得更多的抚养费用或者控制子女的生活。

这种行为不仅对于子女来说是一种伤害,也违背了法律对于子女权益的保护。

最后,一些夫妻也可能出于社会、舆论压力的考虑,选择伪造离婚协议书。

离婚在一些社会环境下仍然是一个被视为“丢脸”的事情,夫妻双方可能会因为担心面对他人的非议和批评,而选择伪造离婚协议书来掩盖事实。

他们的目的是为了保持社会形象和名誉,而不是真实地解决婚姻问题。

然而,这种行为不仅缺乏诚信,还会对他人产生误导和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存在假离婚协议书的现象是由于夫妻双方出于经济利益、子女抚养权争议或者社会压力等多种原因。

然而,假离婚协议书违背了法律之上的原则和伦理之上的道德准则,对于当事人和相关利益方来说都带来了严重的不公平和损失。

因此,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假离婚协议书的监管和打击,并提倡诚实守信的婚姻观念和价值观,在法律意义上真实地解决婚姻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假离婚案例中的法律后果(3篇)

假离婚案例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假离婚现象逐渐增多。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离婚登记。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假离婚案例中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假离婚的定义及成因1. 定义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离婚登记。

在假离婚过程中,双方并未实际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2. 成因(1)逃避债务:一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方式,将财产分割后各自承担债务。

(2)规避政策:部分人为了规避购房、购车等政策限制,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达到目的。

(3)争取子女抚养权:在争夺子女抚养权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采取假离婚的方式,以期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取得有利地位。

(4)试探婚姻:有些夫妻在婚姻出现危机时,通过假离婚来试探对方的忠诚度。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 婚姻关系存续尽管夫妻双方进行了假离婚登记,但婚姻关系并未解除。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自登记之日起,婚姻关系终止。

”因此,假离婚登记不影响婚姻关系的存续。

2. 财产分割在假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然而,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发现财产分割不公,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3. 子女抚养权在假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对子女抚养权进行了约定。

然而,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女方抚养,男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如果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不公,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4. 离婚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离婚赔偿。

”在假离婚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5. 诚信损害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夫妻双方的诚信损害。

一方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真实情况,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另一方面,假离婚行为可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子女、债权人等。

虚假离婚之我见.doc

虚假离婚之我见.doc

虚假离婚之我见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了冲击,离婚率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从我院近年受理的案件来看,离婚案件数量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

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处理了大量的离婚申请。

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假离婚”现象也在增加。

有些人借助目前相对便捷的离婚程序,通过“假离婚”恶意逃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预防和处理“假离婚”问题,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首先,“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婚姻是一生的大事。

大多数人都非常重视它。

感情生活正常的夫妇想要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

主观上,他们大多寻求不正当利益。

根据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原因大致如下:(一)转移财产和恶意依赖债务。

夫妻一方由于生产经营不善或长期低收入高消费而负债累累。

面对债权人的追偿,债务人迅速与其配偶离婚,以依赖债务。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债务人隐瞒了财产,或者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平等。

财产归配偶所有,无人过问。

离婚后,下落不明。

债权人找到了它。

债务人“两手空空”,让债权人束手无策。

即使诉讼被提交到法院,胜诉后也很难执行。

(2)逃避责任,拒绝赔偿。

其中一对“假离婚”夫妻是侵权责任人,因重大侵权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逃避未来的经济责任,一方面,侵权人与受害人打交道,拖延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另一方面,他们加快了离婚程序,将财产权给予将来不承担经济责任的配偶,造成侵权者无力赔偿的假象。

(三)房屋拆迁,骗取补偿的。

在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中,有一些地方需要搬迁。

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或救灾,为了获得更多的地方和更多的利益,夫妻双方都紧急离婚,或者房屋归一方所有,或者一户分成两户,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4)逃避计划生育。

在农村,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和调查的严格,一些夫妇为了逃避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实行“假离婚”,特别是在计划生育普查中。

双方名义上离婚,利用判决或离婚证书作为挡箭牌来逃避惩罚。

假离婚有法律效力吗

假离婚有法律效力吗

一、假离婚有法律效力吗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不管你们是何种原因去离婚,只要是只要是自愿离婚并且登记的那么离婚是有效的,所以很遗憾,这种情况没有办法认定为离婚无效。

在财产分配方面,如果对财产的归属是有约定的,如果有书面约定并且是公证过的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恭喜你,虽然离婚已成事实,但是财产你还是可以分到的。

在此,我给广大的“假离婚”的朋友提个醒:千万不要为了一点点小的利益假离婚,否则小心弄假成真,人财两空。

如果您确实要“假离婚”那么也请您做好必要的法律准备。

二、假离婚有哪些情形?1、通谋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2、欺诈离婚。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三、通谋离婚的风险有哪些(1)财产风险。

共同财产可能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假离婚”时两套房产归女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即使后来复婚,这两套房都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2)“弄假成真”风险。

有些“假离婚”者本来已经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

然而,离婚之后有些人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安定隐患。

根据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立法精神,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即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也就是说,虚假离婚后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其不利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当然,婚姻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虚假调解离婚的,有证据证明调解不是自己真实愿意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要求撤销。

中介做假离婚协议书

中介做假离婚协议书

一、中介做假离婚协议书的动机1. 避免税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产交易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

一些中介为逃避税费,便诱导当事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过户房产,从而降低税费支出。

2. 提高房价:部分中介与卖家串通,通过假离婚协议书抬高房价,再以高额利润出售给购房者。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购房者的利益。

3. 获取中介费:一些中介通过做假离婚协议书,为买卖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从而获取高额中介费。

二、中介做假离婚协议书的风险1. 法律风险: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虚假离婚协议书无效。

一旦被查处,中介将面临法律责任,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 道德风险:中介做假离婚协议书,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损害了社会风气。

这种行为容易引发社会道德危机,对家庭和谐产生负面影响。

3. 财务风险:中介通过做假离婚协议书,可能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房产,造成经济损失。

同时,中介也可能因涉嫌诈骗等违法行为,面临法律追究。

三、防范中介做假离婚协议书的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购房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房产交易过程中的法律法规,避免上当受骗。

2. 选择正规中介:购房者在选择中介时,要选择具有良好口碑、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避免与不法中介发生纠纷。

3. 仔细审查协议:购房者在签订协议前,要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协议真实有效,避免因协议造假而遭受损失。

4. 及时举报:若发现中介存在做假离婚协议书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总之,中介做假离婚协议书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要共同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监管,共同打击这一违法行为,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关于假离婚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

关于假离婚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

关于假离婚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为逃债转移共同财产。

逃避责任,抗拒赔偿。

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

逃避政策,计划外生育。

多占宅基地。

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

加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查。

完善离婚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财产条款的效力予以限制。

婚姻乃是人身中的大事,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态度都是谨慎的,但是也有那么一小部分人为了规避法律,把婚姻当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其中最要的表现就是假离婚。

下面,本文将介绍假离婚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对策。

▲一、“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一)为逃债转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不善,或长期低收入高消费,导致欠下沉重债务。

面对债权人的追讨,为了赖债,迅速与配偶离婚,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协议内容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财产都归配偶所有,自己则孑然一身,离婚后行踪不定。

债权人将其找到,债务人以“空手”相对,令债权人毫无办法,即使起诉到法院,胜诉后也难以执行。

(二)逃避责任,抗拒赔偿。

“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为推卸将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人一方面与受害人周旋,拖延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另一方面则加紧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将财产确权给将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配偶方,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

(三)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

在旧城改造和城市扩建过程中,部分老城区或城市近郊区域内的住户需要予以拆迁安置。

由于拆迁补偿政策对无房户有一定照顾,甚至部分补偿款项以户为单位发放。

于是一些住户得知拆迁消息后,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或住房安置面积,夫妻双方紧急离婚,或者住房归一方所有,或者由一户分为两户,骗取非法利益。

(四)逃避政策,计划外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可有些人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旧思想的影响,总是想方设法多生、超生。

为达到超生目的,在女方怀孕后就假办理了离婚手续,待孩子生下后再行复婚。

假离婚现象及其法律后果(3篇)

假离婚现象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一种名为“假离婚”的现象逐渐引起社会关注。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

本文将从假离婚现象的背景、原因、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假离婚现象的背景与原因1. 背景因素(1)房价上涨:近年来,我国房价持续上涨,很多家庭为了购买房产,不得不采取假离婚的方式,以降低购房成本。

(2)子女教育:一些家庭为了让孩子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让孩子享受到“单亲家庭”的优惠政策。

(3)企业裁员: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一些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要求员工办理假离婚,以达到裁员的目的。

2. 原因分析(1)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假离婚的法律后果规定较为模糊,导致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假离婚。

(2)道德观念缺失: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采取假离婚的手段,道德观念的缺失是假离婚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3)家庭矛盾加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矛盾日益加剧,夫妻双方为了逃避现实,选择办理假离婚。

三、假离婚现象的表现形式1. 房产分割:为了降低购房成本,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将房产分割,再通过其他方式重新购买。

2. 子女抚养权争夺:为了让孩子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

3. 企业裁员: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要求员工办理假离婚,以达到裁员的目的。

4. 避税:一些高收入夫妻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降低税率。

四、假离婚现象的法律后果1. 婚姻关系未解除:虽然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仍然属于法律上的夫妻。

2. 财产分割:假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仍然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3. 子女抚养权:假离婚后,子女抚养权仍然由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4. 离婚证明效力:假离婚办理的离婚证明在法律上具有效力,但并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已经真正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签订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签订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签订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1、“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1)为逃债转移共同财产。

(2)逃避责任,抗拒赔偿。

(3)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

(4)逃避政策,计划外生育。

(5)多占宅基地。

2、如果夫妻之间在离婚前签了协议,上面明确了是假离婚,购房后再复婚,这种协议有效吗?如果一方违约一方起诉法院认这个协议吗?在假离婚的情况下,无论双方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还是去法院诉讼离婚,都要本人亲自到场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思,所以双方呈给离婚登记人员或法官的协议上肯定不会写明二人是假离婚,也就是说这种明确双方是“假离婚,购房后再复婚”的协议只是双方的私下协议,是一种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协议。

相关阅读:也有的本身就是一方为了达到和对方离婚的目的,而编造了种种离婚的理由诱使对方“上钩”,在对方上钩后,又拒绝办理复婚手续,致使对方在感情上受到伤害,或在财产分割上受到损害。

隐患“中国式假离婚”现象的出现,带来了多重隐患。

浙江律师严业周认为,如果夫妻本身感情不错,“假离婚”的问题可能不会马上暴露,但如果有积怨或对方见异思迁等因素存在,“假离婚”就会为日后矛盾的爆发埋下隐患。

此外,假离婚获取利益还有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隐患。

除了面对弄假成真、人财两空的风险之外,假离婚还面临着法律、财产等方面的风险。

为消除房产、财产等记录,双方假离婚时往往会协议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而如果假离婚弄假成真,一方将会受到损失。

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后复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如果假离婚一旦被银行征信系统识破,将会降低信誉等级。

按照有关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如果发现购房人是假离婚,其享有的购房优惠将被取消,这样假离婚者不仅得不到好处,还在信用上大打折扣。

各方评论业内人士认为,“假离婚”是对资源分配不公的一种诉求表达。

有法律人士认为,这不仅是对神圣婚姻的亵渎,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面对高企不下的房价和百姓的热切期盼,2013年2月底,国务院再次重拳出击,颁布被称为升级版的“新国五条”。

什么是假离婚,假离婚有哪些风险-

什么是假离婚,假离婚有哪些风险-

Only those who are constantly looking for opportunities will seize opportunities in time. The harder they work,the luckier they will b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什么是假离婚,假离婚有哪些风险?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躲避债务、满足购房条件等,双方协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办理假离婚的。

净身出户、抚养权纠纷、共同财产变婚前财产。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为利益的驱使而假离婚,但是假离婚的风险也是很大的。

假离婚最大的风险就是假戏真做,到头来可能会人才两空。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假离婚有哪些风险,请您阅读了解。

一、什么是假离婚?“中国式假离婚”,是指中国大陆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

“中国式假离婚”是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问题而粉墨登场的,并且成为获取利益的工具。

假离婚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通谋离婚,二是其中离婚。

1、通谋离婚,即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2、欺诈离婚,即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二、假离婚的风险有哪些?假离婚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因为假离婚的实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很可能通过制作各种虚假协议或者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虚假申报,不仅损害债权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国家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一旦被查处,轻则赔偿损失,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没有所谓的假离婚,法律上是真离婚,在夫妻双方看来是“假离婚”,但从法律上看,在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离婚裁判文书生效后,原夫妻双方不再是一个家庭,而是变为两个独立的家庭。

为何有假离婚协议书

为何有假离婚协议书

为何有假离婚协议书
假离婚协议书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虚构离婚事实,然后共同制作一份虚假的离婚协议书。

这种行为一般是为了获得不当的利益或逃避法律责任,是一种违法行为。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解释为何会有假离婚协议书的出现。

第一,经济利益。

有些夫妻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可能会伪造离婚协议书。

比如,一个夫妻可能想要分割财产,但是由于法律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地进行财产分割。

为了绕过这些限制,他们可能决定虚构离婚事实,然后用假离婚协议书来进行财产分割,以达到获取更多财产的目的。

第二,逃避法律责任。

有些人可能因为违法犯罪、债务问题或其他原因,希望逃避法律责任。

他们可能会选择伪造离婚协议书,以此来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或负担。

比如,一个人可能因为欠债问题被追债,他可以与他人达成共识,制作一份假离婚协议书来隐藏自己的财产,避免被追债方追查。

第三,移民和户籍问题。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夫妻一方可以通过虚假离婚来帮助对方获取移民或户籍的利益。

比如,一个夫妻可能为了让某一方能够获得永久居留权或公民身份,在法律上虚构离婚事实,然后通过假离婚协议书来证明他们已经正式分居、离婚,以此来满足法律要求。

综上所述,为何会有假离婚协议书的出现,通常是因为一些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逃避法律责任或解决移民和户籍问题而采取的非法手段。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对行使正常的婚姻和离婚
程序、维护社会法律秩序都构成了威胁。

因此,对于任何伪造离婚协议书的行为,法律应该加以制裁,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假离婚_签保证书

假离婚_签保证书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某种目的,如逃避法律、财产分割、房产购买等原因,达成一致协议,办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通常会签署一份保证书,以保证离婚只是名义上的,并不会影响到双方的实际婚姻生活。

首先,我们要了解假离婚签保证书的原因。

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离婚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如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自愿离婚等。

而假离婚的目的往往是逃避这些程序和条件,因此签保证书成为一种简便的方式。

另一方面,保证书可以证明双方离婚只是名义上的,实质上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保护双方的权益。

然而,假离婚签保证书存在诸多风险。

首先,保证书并无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仅凭一份保证书无法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实际状态。

因此,如果双方在后续产生了纠纷,保证书并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

其次,假离婚签保证书可能导致双方权益受损。

在假离婚期间,双方可能仍然享受婚姻关系带来的权益,如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等。

然而,一旦离婚手续办理完毕,这些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此外,假离婚后,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也可能产生纠纷。

此外,假离婚签保证书还可能给双方带来心理压力。

虽然离婚只是名义上的,但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仍需面对离婚的事实,可能导致心理上的困扰和压力。

同时,假离婚可能会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使他们产生误解和心理创伤。

针对这些风险,我国法律对假离婚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恶意串通,规避法律,假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这意味着,假离婚行为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还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

综上所述,假离婚签保证书存在诸多风险,不仅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还可能导致双方权益受损。

因此,建议人们在面对离婚问题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通过正当程序解决问题。

同时,也要加强对假离婚行为的警惕,以免陷入法律困境。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婚姻关系,积极沟通,解决问题,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假离婚调研报告

假离婚调研报告

假离婚调研报告假离婚调研报告一、引言离婚是一项极其敏感和复杂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变迁和价值观念的改变,假离婚现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假离婚现象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以便了解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

二、调研方法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通过面对面的访谈方式,对100名离婚夫妻进行了深入调研,关于他们选择假离婚的原因、影响以及对社会的意义进行了详细的询问。

三、调研结果调研结果显示,假离婚现象在当今社会相当普遍,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离婚对夫妻双方有利:许多夫妻在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考虑下,选择假离婚。

他们通过假离婚来规避法律纠纷和财产分配等复杂问题,并以此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

2. 家庭压力和矛盾:很多夫妻在面对家庭压力和矛盾时选择假离婚。

他们希望通过暂时的分居来缓解冲突,同时还能保住家庭的名誉和形象,以便日后重新修复婚姻关系。

3. 孩子的利益考虑:有些夫妻之所以进行假离婚,是为了减轻孩子的心理负担,让他们尽量少受夫妻矛盾的影响。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孩子的压力,维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报告无法详细列举所有原因,但以上是我们调研得出的主要结论。

四、调研结论假离婚现象的普遍性和其背后的原因与现实社会的要求和个人利益有关。

在这个社会背景下,假离婚似乎成为了一种应对压力和矛盾的常见方式。

然而,假离婚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和负面影响:1. 法律风险:假离婚可能涉及违法行为,并且在日后可能会触发法律纠纷,增加了复婚的难度。

2. 社会认可度降低:当人们频繁选择假离婚时,对于婚姻价值观的信仰将会逐渐下降,社会对婚姻的认可度也将降低。

3. 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尽管假离婚会减轻孩子的压力,但是他们可能会因此产生混乱的家庭观念和不稳定的情感状态。

为了应对假离婚现象,我们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假离婚现象的预防和制约。

针对假离婚行为,加强立法、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贾跃亨假离婚的法律后果(3篇)

贾跃亨假离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其中假离婚现象也日益突出。

假离婚,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在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暂时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

本文将围绕贾跃亨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展开讨论。

一、假离婚的定义及成因假离婚,又称假性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暂时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

假离婚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产生债务,为了逃避债务,双方可能选择假离婚。

2. 为了获取房产:在房价上涨的背景下,夫妻双方可能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房产分割,以获取更多的房产份额。

3. 为了获取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是双方争夺的焦点。

为了获取子女抚养权,夫妻双方可能选择假离婚。

4. 为了达到某种政策目的:如为了获取购房资格、落户等。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 离婚登记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离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其婚姻关系已解除,双方成为单身。

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与他人结婚,而另一方则无权干涉。

2. 子女抚养权在假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可能对子女抚养权作出约定。

然而,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因此,在假离婚后,子女抚养权仍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3. 财产分割在假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可能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

然而,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因此,在假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仍应依法分割。

4. 债务承担在假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可能对债务承担作出约定。

然而,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力。

假离婚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假离婚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假离婚产生的原因有哪些?有果必有因,现在假离婚的现象出现这么多为什么原因呢?下面我为您介绍几点假离婚的原因。

假离婚产生的原因有:(一)转移财产,恶意赖债。

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不善,或者长期低收入高消费,导致欠下沉重债务,面对债权人的追讨,债务人为了赖债,迅速与配偶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财产隐瞒不报,或是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财产都归配偶所有,自己孑然一身,离婚后行踪不定,债权人将其找到,债务人以“空手”相对,令债权人毫无办法,即使起诉至法院,胜诉后也难以执行。

(二)逃避责任,抗拒赔偿。

“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推卸将来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侵权责任人一方面与受害人周旋,拖延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另一方面则加紧办理离婚手续,将财产权给将来不承担经济责任的配偶方,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

(三)房屋拆迁,骗取补偿。

在旧城改造及新城建设中,有一些需要搬迁安置的地方,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或者是救灾搬迁,为了分得更多的地点,获取更大的利益,夫妻双方紧急离婚,或者住房归一方所有,或者是一户分为两户,取得不当利益。

(四)逃避计划生育。

在农村,由于计划生育工作力度较大,查得较严,一些夫妇为了逃避计生部门的惩罚,夫妻双方实行“假离婚”,特别是计划生育普查时情况尤为突出,双方名义上离婚,把判决书或离婚证当作挡箭牌,借以逃避惩罚。

知识关联:假离婚的风险:1、当事人往往在离婚后并未达到此举的目的。

假离婚多是钻国家政策的空子,而国家的制度和政策都处在不断变动与完善中,对此,当事人无法预料。

2、人们对于现代婚姻关系的尊重和依赖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当事人难免会假戏真做,导致另一方人财两失。

3、假离婚对于夫妻双方的感情会产生很大影响,尤其是存在一方稍有迟疑或不满的情况。

4、假离婚中伤害最深的是无辜而弱小的孩子,父母唯利是图的决定会影响孩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造成其缺乏安全感,导致身心发育上的不足。

什么是假离婚

什么是假离婚

什么是假离婚假离婚,是指夫妻⼀⽅或者双⽅本⽆离婚的真实意思⽽因双⽅通谋或受对⽅欺诈⽽作出离婚的意思表⽰。

⼀般⽽⾔,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是通谋离婚,⼆是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双⽅为了共同的或各⾃的⽬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为。

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双⽅当事⼈并⽆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当事⼈以离婚为⼿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的⽬的。

如为了逃避计划⽣育⽽多⽣⼦⼥;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办理农转⾮户⼝等等。

(3)双⽅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4)通谋离婚⼀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的达到后,双⽅通常会按约定复婚。

但也有⼀部分⼈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再婚,从⽽容易引起纠纷发⽣。

欺诈离婚,是指⼀⽅当事⼈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的,采取欺诈⼿段向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同意暂时离婚的⾏为。

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1)这种离婚是欺诈⽅的真实意思,⽽受欺诈⼀⽅并⽆离婚的真实意思。

另⼀⽅同意离婚是基于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

如果知道真相,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

(2)欺诈⽅的⽬的在于骗取对⽅同意离婚,以达到离婚的⽬的,因⽽并⽆复婚的意思,⽽受欺诈⽅却期待⽬的达到即⾏复婚。

(3)受欺诈⽅既是受害⼈,⼜与欺诈⽅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假离婚既可以发⽣在登记离婚程序之中,也可以发⽣在诉讼离婚程序之中。

前者为假离婚登记,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

但现实⽣活中以通谋离婚为多数。

为何有假离婚协议书

为何有假离婚协议书

为何有假离婚协议书离婚是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有人伪造离婚协议书进行假离婚的情况。

假离婚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对婚姻关系的解除产生了负面影响。

那么,为何会出现假离婚协议书呢?首先,有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假离婚协议书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一些夫妻关系出现矛盾、分歧或经济困难时,一方或双方可能会考虑假离婚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通过造假离婚协议书,可以获取房产、财产分割或财产赔偿等经济利益,从而在离婚过程中获取更多的财产。

其次,社会压力和婚姻观念的演变也是假离婚协议书出现的原因之一。

在传统观念中,离婚被视为一种糟糕的选择,家庭稳定被看作是人生的最终目标。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人价值观的改变,离婚的观念逐渐接受,导致一些夫妻宁愿选择假离婚来维护家庭的形象,避免社会上的压力和指责。

此外,一些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的人也可能会陷入假离婚的误区。

他们可能不清楚离婚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力,错误地认为签署假离婚协议书即可完全解除婚姻关系。

这种缺乏法律意识的情况下,他们会轻易地相信其他人的“专业建议”或误导,进而签署假离婚协议书。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或农村地区的行政管理不严格也导致了假离婚协议书的泛滥。

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管和检查,一些“婚姻中介机构”或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经常利用假离婚协议书帮助夫妻完成“虚假离婚”。

这进一步助长了假离婚风潮的出现。

综上所述,为何有假离婚协议书的存在是由于各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从经济利益到社会观念的演变,再到法律知识的缺乏和行政管理不严格,各种因素都为假离婚协议书提供了条件。

然而,假离婚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公正。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完善法律制度、加强行政监督,共同努力减少假离婚的发生,保护婚姻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

假离婚协议书的认定标准

假离婚协议书的认定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假离婚现象逐渐增多。

假离婚,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在并无真实离婚意愿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签订的离婚协议。

在法律上,对于假离婚协议书的认定标准较为复杂,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动机与目的的认定1. 真实离婚意愿:假离婚协议书的核心在于夫妻双方并无真实离婚意愿。

法院在认定时,会关注双方签订协议的动机和目的,若发现是为了规避政策、逃避债务、获取财产等非法目的,则可能认定协议无效。

2. 目的合法性:即使夫妻双方存在离婚意愿,但若目的是为了非法行为,如逃避税收、转移财产等,法院同样可能认定协议无效。

二、意思表示的认定1. 真实意思表示:假离婚协议书要求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必须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法院可能认定协议无效。

2. 重大误解:若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协议内容与实际意愿不符,法院可能认定协议无效。

三、协议内容的认定1. 合法性:假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可能认定协议无效。

2. 公平性:假离婚协议书要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对方的合法权益。

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法院可能认定协议无效。

四、协议履行的认定1. 协议履行情况:法院会关注协议签订后,双方是否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若一方未履行协议义务,可能导致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2. 协议变更与解除:在履行过程中,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且变更或解除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能认可变更或解除行为。

五、其他因素1. 社会道德:法院在认定假离婚协议书时,会考虑社会道德因素。

若协议内容违背社会公德,法院可能认定协议无效。

2. 当事人身份:若一方或双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可能无效。

总之,在认定假离婚协议书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动机与目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协议履行以及社会道德等因素。

离婚协议书 假的

离婚协议书 假的

离婚协议书假的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成为了一个社会现象。

与此同时,社会也纷纷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以“离婚协议书”为幌子,进行欺诈活动。

这些假的离婚协议书不仅严重损害了离婚当事人的利益,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这个问题的背后原因及其带来的危害。

首先,为什么会有人制作假的离婚协议书?这主要源于现代社会中离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划分财产和债务,制定子女抚养权以及产生赡养费等问题,这些程序繁琐,涉及利益多方,容易引发争议。

因此,有人趁机制作了假的离婚协议书,以此蒙蔽他人并获得不当利益。

其次,假离婚协议书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急于离婚,以致于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进行了忽视。

然而,等到事实揭开的那一刻,他们才意识到自己已经受到了欺骗。

这些假离婚协议书往往涉及到财产分割不公平、赡养费过高等问题,让当事人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而当他们想要追究责任时,却发现制作假离婚协议书的人已经销声匿迹。

然而,假离婚协议书的危害并不仅限于经济损失。

它还对正常的家庭关系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婚姻本是建立在彼此真实和信任的基础上,而制作假离婚协议书则是一种背叛行为。

当事人在发现自己所信任的家人出现欺骗行为时,必然会对对方产生怀疑和猜忌,这无疑会对他们的家庭关系造成不可修复的伤害。

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家庭稳定关乎社会整体的稳定。

因此,假离婚协议书给社会带来了危害。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预防假离婚协议书的出现呢?首先,提高人们对离婚协议书真实性的认知。

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应该意识到协议书的重要性,不可以盲目相信所谓的协议书,而应保持警惕。

其次,加强法律的约束和惩罚力度。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离婚监管机制,加大对制作假离婚协议书的打击力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婚姻研究和教育。

社会应该通过加强婚姻教育,增强家庭的稳定性和亲情的力量,减少离婚的发生,从根本上减少假离婚协议书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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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原因有哪些
“假离婚”的原因
回看现实中的“假离婚”案例,其根源主要在于“房子的那点事”。

如今的房子早已经脱离了一般商品“有钱者买之”的属性,而变成了一种“政策性商品”。

何解买者限购,卖者交税。

为此,一些市民为了满足购房条件或者规避税费而办理“假离婚”,尤其是在大城市,甚至出现了一波轰轰烈烈的“离婚潮”。

1、规避“限购令”以满足购房条件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出台房产“国八条”。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此所谓“限购令”。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限购令”是以家庭为单位,如果具备经济实力,家庭完全可以“变一为二”,可购买的房屋就可以“变二为四”。

例如,夫妻双方均具有本市户籍,完全可以“假离婚”,每人购买两套房屋后再复婚。

2、为规避税费而“假离婚”
为了抑制房产投机,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又出台了“新国五条”,一些地方政府为贯彻规定又制定了各自的实施细则,如北京市政府规定严格按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售五年以上唯一住房才可免征个税。

在此种规定下,一些家庭在出售房屋时为了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也不惜办理“假离婚”。

例如,一个家庭原有两套满五年的房屋,显然并非唯一,为在出
售时免交税费,夫妻二人协议离婚,房屋一人一套,每套房屋分别满足了“满五
唯一”的条件,待房屋出售后再复婚。

3、为了获取拆迁收益而“假离婚”
实践中,一些为了谋取拆迁利益而“假离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因为离婚
后拆迁安置的权利人变成了两户,能够拿到更多的拆迁安置款,甚至出现有些
地方的村民为拆迁补偿而“扎堆假离婚”。

当然,“假离婚”的原因还有很多,如转移资产、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等等,
不一而足。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1、“假戏真做”变真离婚
“假离婚”之所以被称之为“假”,原因在于夫妻双方在目的达到后还要复婚。

但人的意图犹如肚子里的蛔虫,哪里会想到有几条。

实践中,不乏有夫妻一方
是想真离婚,为了骗取对方的配合而假借名目办理离婚的情况出现,当对方满
怀希望复婚时,没成想却遭到无情拒绝:对不起,结不结婚是自愿的,我不想
跟你复婚。

这没啥说的,现代社会秉持“婚姻自由”的原则,人家不想跟你复婚,还真是一点办法没有。

2、想再看一眼孩子,难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双方都会约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民政局也会做出要求,如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离婚后拒绝复婚,双方对子女
抚养权的约定也就发生效力,在此情况下,未取得子女的一方在无特殊情况发
生时就丧失了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后再想看一眼子女,往往会因对方的百般阻
挠而变得难上加难。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若双方在办理“假离婚”后复婚,由于夫妻双方又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之中,之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已经随着婚姻关系的接续而丧失效力,因此,一旦双方再离婚而子女依然未成年,原来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应归于消灭,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只能在再次离婚时另行约定,若约定不成则由法院进行判决。

3、净身出户,一切从头再来
婚复不了可以不复,子女不让抚养也可以不抚养,在“假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大的还是财产问题,而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不乏一方“净身出户”的情形,即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这种情况尤其多发在规避“限购令”的案件中。

然而,当双方未“依约”复婚时,“净身出户”的一方无疑就亏大了,只能转过头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就目前查阅到的案例来看,极少数裁判观点认为,以规避房地产政策的离婚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例如,深圳中院在(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010号判决中认为:“双方在2013年2月16日的《离婚协议书》签订后,短时间内某某花园5栋501即从案外人名下过户到彭某名下,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汪某关于本案《离婚协议书》名为离婚,实为规避房产限购限贷政策的说法。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离婚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再如,在大连中院(2015)大民二终字第24号判决中,大连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离婚系“假离婚”,是为购买学区房时避税。

由此可以认定,《离婚协议书》中的房屋分割条款内容并非出自双方对案涉房屋予以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此协议的初衷系为规避税收等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房屋分割条款不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的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成立要件,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绝大多数的主流裁判观点则认为,《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
并不适用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公平性也不是对离婚协议的考察因素,
即使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相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了只有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欺诈与胁迫两种
情形,即意思表示不真实时,才能够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例如,江苏省高院
在《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中指出:“对于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
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

”安徽高院
则是将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区分解决,其在《关于在审理房地产案件中认真贯彻“新国五条”精神的通知》中指出:“对‘离婚潮’中未分得财产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或主张财产重新分割的,对其撤销离婚协议的诉求
不予支持;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予受理”,当然,安徽高院在上述通知中指明的仅是“应予受理”,至于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还是要根据司法
解释的规定举证证明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但其中的举证的难度是可想而
知的。

4、婚后共同财产变婚前个人财产,同样吃个“哑巴亏”
在此谈一个案例。

甲婚前自有房屋一套,与乙婚后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
房屋。

为了购买学区房,二人需要将上述两套房屋出卖,但为满足“满五唯一”
的条件而避免交纳税费,遂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甲方婚前房屋归甲方,婚后共同房屋归乙方。

毫无疑问,这种约定实际上使得甲对于婚后共同财
产的份额全部给了乙。

二人复婚后用各自出卖房屋的价款共同购买一套住房,
但之后二人婚姻关系破裂,乙起诉甲离婚,并基于离婚协议认为婚后购买的房
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夫妻第一次离婚已对房屋进行了分割,房屋所售价
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这时,法院可能会形成两种裁判意见:一种认为,房屋属于婚后购买,属
于共同财产,应予均分;另一种则认可乙主张的观点。

实践中,两种裁判案例均
有发生,但无论是哪一种裁判结果,对于甲来说都是不利的,这个“哑巴亏”是
吃定了。

现代社会讲求信用,而信用社会的出现有赖于信用制度的建设,若有违背,无疑将直接付出代价和成本。

“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其中反映出的固然有楼市
政策的不合理因素,但更多的是信用文化的缺失。

对于吃亏一方责以一定的经
济损失,无可厚非,但对于获益的另一方,“假离婚”后否认这种情形的存在,
无疑就是“假上加假”了。

然而,且不说司法实践中对“假离婚”的判定并不容易,即便能够认定,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也实难对其施以惩戒,而只能寄希望于“良心的谴责”。

“人的道德是完美的”,这种理论假设当然美好,但实践中出现的一件件案例足以证实这种假设是不成立的,因此,“假离”需谨慎,离前要三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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