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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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xx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联发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员工配置第二条各网点的存量不良贷款全部剥离到风险资产经营部,实行机构专设、人员专职、集中清收、专项考核。

第三条风险资产经营部设经理岗、综合岗、法律事务岗(兼)、不良贷款清收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四条经理岗1、负责风险资产经营部的全面工作,落实各岗位职责;2、负责清收工作的实施,落实联社制订的清收目标任务,按月监控不良资产清收进度;3、视各清收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管辖区域,将清收任务按年度、季度、月度分配到清收人员,并对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考核;4、负责诉讼事务的管理,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和信息反馈;5、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制定抵债资产处置计划;6、负责拟定不良资产经营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绩效考核办法;7、负责不良资产经营人员业务交流和培训工作;8、负责手续费提取的初审工作;9、联社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综合岗1、负责省、市、县联社的各种报表、报告及统计工作;2、建立和登记各类清收台账、统计清收进度、确保清收数据真实准确;3、建立诉讼管理台账,及时登记案件进展情况,并定期呈报相关领导;4、做好风险资产经营部档案分类管理工作;5、负责根据信贷档案审查中心提示的贷款时效预警对不良贷款管户责任人进行督导和管理;6、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抵债资产的管理、呆账贷款核销等材料的组织工作;7、对清收人员绩效工资及收贷手续费提取按月考核统计上报;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兼)1、负责诉讼贷款的立案、审理、执行及协调工作;2、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清收岗1、负责所接收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2、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3、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及措施第八条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为信贷系统表内、表外不良贷款本息、不良投资、抵债资产等。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XX银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

XX银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

XX银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工作,提高不良贷款委托清收工作效率,减少资产损失、防范风险,根据财政部、XXX《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述不良贷款委托清收是指XXX与受托人通过签订委托清收协议,由受托人代农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并根据现金类资产实际收回数额支付一定费用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以行内清收为主,委托清收为辅。

委托清收应针对农业银行自身清收难度大、形成不良时间长、情况复杂的不良贷款,以“委托规模适度、择优选择受托人、坚持成本效益、全面控制风险”为主要原则,努力实现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X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章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不良贷款委托清收以收回现金类资产为标准,不得采取实物资产抵偿等其他方式。

委托清收的不良贷款范围如下:一)列入可疑类、损失类的下列不良贷款(不含合法有效的抵质押贷款,本条第二、四款除外,下同):1.农户不良贷款;2.五万元以下法人客户不良贷款;3.形成不良时间长、存在债务纠纷、情况复杂等清收难度大的五万元以上(含,下同)法人客户不良贷款;二)信贷类胜诉未执结案件所涉及的不良贷款;三)我行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四)总行特定委托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不良贷款的委托清收采取单户委托和批量委托的方式。

单户委托是指XXX就一户不良贷款与受托人签订一个委托清收协议;批量委托是指农业银行就多户不良贷款与受托人签订一个委托清收协议。

经营行根据拟委托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选择委托方式。

第七条同一客户的不良贷款只能委托一个受托人代为清收。

第三章受托人第八条受托人是指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农业银行签订委托清收协议,代农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主体。

第九条委托清收不良贷款的受托人分别为:列入可疑类、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及我行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金融机构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保险公司等。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xx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联发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员工配置第二条各网点的存量不良贷款全部剥离到风险资产经营部,实行机构专设、人员专职、集中清收、专项考核。

第三条风险资产经营部设经理岗、综合岗、法律事务岗(兼)、不良贷款清收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四条经理岗1、负责风险资产经营部的全面工作,落实各岗位职责;2、负责清收工作的实施,落实联社制订的清收目标任务,按月监控不良资产清收进度;3、视各清收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管辖区域,将清收任务按年度、季度、月度分配到清收人员,并对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考核;4、负责诉讼事务的管理,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和信息反馈;5、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制定抵债资产处置计划;6、负责拟定不良资产经营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绩效考核办法;7、负责不良资产经营人员业务交流和培训工作;8、负责手续费提取的初审工作;9、联社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综合岗1、负责省、市、县联社的各种报表、报告及统计工作;2、建立和登记各类清收台账、统计清收进度、确保清收数据真实准确;3、建立诉讼管理台账,及时登记案件进展情况,并定期呈报相关领导;4、做好风险资产经营部档案分类管理工作;5、负责根据信贷档案审查中心提示的贷款时效预警对不良贷款管户责任人进行督导和管理;6、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抵债资产的管理、呆账贷款核销等材料的组织工作;7、对清收人员绩效工资及收贷手续费提取按月考核统计上报;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兼)1、负责诉讼贷款的立案、审理、执行及协调工作;2、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清收岗1、负责所接收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2、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3、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及措施第八条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为信贷系统表内、表外不良贷款本息、不良投资、抵债资产等。

信用社 银行 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

信用社 银行 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盘活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最大限度保全资产,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是指信用社(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信用社(银行)的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

第四条受信用社(银行)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代理方案第六条风险代理清收由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或审查代理方案,对外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等。

第七条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资产,由贷款管理单位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县级联社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不良资产需要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贷款管理人员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代理清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情况、风险代理理由、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费用比例等。

第八条县级联社处置定价小组根据《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的风险代理项目进行定价。

第九条处置定价小组拟定价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定价小组定价意见和风险代理方案一并提交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风险代理清收是指市联社将金额较大、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委托给联社以外的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有权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市联社难以收回的“两呆”贷款或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和置换的“两呆”贷款。

第四条受市联社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必须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风险共担,权责分明。

第六条市联社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收回可能性的大小,将不良贷款分为有财产可执行、无财产可执行、贷款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三种。

并研究确定风险代理计酬比例。

具体如下:(一)对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其清收难易程度,有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9%;无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2%;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5%;(二)2007年1月1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采取责任清收的办法,一般不能风险代理,确需实行风险代理的,按实际收回现金额8%的比例确定,并按本办法规定逐级备案审查。

第七条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

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报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提交XXXX页脚内容1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对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贷款,市联社应认真研究确定风险代理清收的计酬比例,并逐笔填报《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审查备案表》(附件1),连同贷款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代理清收可行性方案报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提交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2篇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2篇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精选2篇(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是指农村信用社针对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和管理的规范和程序。

该办法通常由相关监管部门制定,旨在帮助农村信用社更有效地处理不良贷款问题,保护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不良贷款定义和分类:规定了不良贷款的定义和分类标准,明确了什么样的贷款属于不良贷款。

2. 不良贷款清收措施:规定了农村信用社如何采取各种措施清收不良贷款,比如通过催收、诉讼、拍卖等方式进行清收。

3. 清收管理制度:明确了农村信用社内部的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追偿、风险防范、审查程序等。

4. 监督与检查:规定了相关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程序,以保证清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处理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明确了处理不良贷款所需的资金来源,包括信用社的自有资金、国家的资金支持等。

通过制定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规范和管理,有效降低不良贷款对信用社的风险和影响。

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精选2篇(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是指农村信用社对逾期未还款或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进行清收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办法中的内容:1. 定义和分类:清收管理办法应明确不良贷款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以便农村信用社能够准确判断哪些贷款需要进行清收。

2. 清收程序:明确清收的程序和步骤,包括催收通知、上门拜访、调解协商等。

同时,也应规定清收的时限和权利义务。

3. 法律依据:清收管理办法应参考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清收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减免和豁免: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办法中可能包括减免和豁免不良贷款的规定,以减轻借款人的负担。

5. 监督和评估:规定清收管理办法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农村信用社的清收工作得到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完整版)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完整版)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完整版)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市市区农村信⽤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不良贷款清收⼒度,提⾼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以及央⾏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章不良贷款管理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联社规章制度。

第四条联社负责全辖基层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和检查,对不良贷款进⾏监测、分析和考评。

第五条基层信⽤社负责对本社不良贷款管理、清收、监测、电⼦台账⽇常维护、完善,并根据电⼦台账格式建⽴“⼋个逐笔”⼿⼯台账,即:逐笔落实债务主体、逐笔落实原责任⼈、逐笔落实清收责任⼈、逐笔落实管理责任⼈、逐笔落实督办责任⼈、逐笔落实清收⽅向和⽅式、逐笔明确五级分类形态、逐笔分解落实清收任务。

具体要求:1.逐笔落实债务主体。

逐笔对债务主体进⾏认定,要保证每笔贷款债权真实有效,要取得并保管近2年的有效债权确认证明⽂件,如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债权确认书、承债协议书、公安司法认定材料等。

债务⼈落实有困难或落实不了的,要逐笔说明情况,追责到⼈,以信⽤社为单位汇总上报联社。

2.逐笔落实原责任⼈。

原责任⼈分为贷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发放时的经办⼈、审查⼈、审批⼈,以贷款借据载明的相关⼈员为准。

借据未登记相关⼈员的,联社将组织⼈员逐笔确认相关责任⼈,责任⼈不因⼈员变动等因素⽽改变责任。

3.逐笔落实清收责任⼈。

清收责任⼈是负责清收不良贷款的直接操作者,是直接负责该笔贷款清收的⼈员,应由信⽤社主任、副主任、信贷员担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

4.逐笔落实管理责任⼈。

管理责任⼈是基层社主任,负责领导、⽀持清收责任⼈开展⼯作。

商业银行关于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清收处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于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清收处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于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清收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清收处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不良信贷业务是指按照贷款四级分类认定的逾期贷款和五级分类认定的次级类(含)以下贷款、承兑垫款;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是指虽未产生不良,但存在潜在风险情形的信贷业务。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一)同一借款人本行或他行的部分债务已经出现五级不良;(二)非五级不良的双90天逾期贷款(指已经出现双90天逾期贷款的客户名下对应所有的五级正常或关注类贷款);(三)采取新增或增量贷款支付利息、挂息转贷、中长期利随本清等方式的化解贷款;(四)平移贷款后仍存在跨月欠息、逾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主要有顶名、搭名、盗名、假名贷款四种形式);(六)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停产的,或是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失踪、无法联系的;(七)信贷客户、关联人或是为其担保的客户,未履行其他金融机构债务,或被列入金融机构黑名单,或是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八)信贷客户、关联人或为其担保的客户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九)信贷客户、关联人或为其担保的客户出现重大声誉事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第三条组织管理(一)成立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本行”)成立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处置领导小组,经营单位负责人为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负责督导经营单位完成不良信贷业务的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化解方案的制订实施工作;负责督导经营单位完成潜在风险贷款的预警、监控、分析和化解工作。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全行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的总体分析、管理、监控、清收工作;2、针对实际情况,逐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研究清收、化解政策;3、组织做好潜在风险信贷业务退出及转化工作;4、审议发生重大风险信贷项目的化解方案,对重大突发性信贷事件做出决策。

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

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

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第1篇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贷款业务日益繁荣,不良贷款问题逐渐显现。

为有效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保障银行资产安全,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制定一套合法合规的不良贷款清收方案至关重要。

二、目标定位1. 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2. 合法合规开展清收工作,确保银行与客户的权益。

3. 建立完善的清收管理体系,提高清收效率。

三、清收策略1. 分类施策:根据不良贷款的成因、客户类型、贷款金额等因素,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清收措施。

2. 依法清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开展清收工作。

3. 协商清收:与客户充分沟通,争取达成共识,实现贷款本息的协商清收。

4. 催收外包:对于部分难以自行清收的不良贷款,可考虑外包给专业催收公司进行清收。

四、具体措施1. 强化贷后管理- 加强对贷款客户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客户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发现风险隐患,提前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 定期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制定相应的清收方案。

2. 提高清收效率- 建立不良贷款清收团队,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清收工作效率。

- 制定清收工作计划,明确清收时间表,确保清收工作有序推进。

3. 多途径清收-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与客户保持沟通,提醒客户按时还款。

- 对于恶意拖欠的客户,依法采取诉讼、仲裁等手段进行清收。

- 与客户协商,寻求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解决方案。

4.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信贷审批流程,严把贷款准入关,从源头上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排查,提前制定应对措施。

5. 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合作- 积极与政府、监管部门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共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

- 参与政府组织的不良贷款清收协调会议,共享清收资源,提高清收效果。

五、合规性保障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清收工作合法合规。

2. 加强内部合规培训,提高清收团队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规定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规定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投资)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投资)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投资)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投资)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规范风险代理清收行为,最大限度保全资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代理清收是指县级行社(含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同)将依靠自身力量确实难以收回的不良债权委托给社外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约定,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并获取约定比例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贷款(含应收未收利息)是指县级行社依靠自身力量确实难以收回或盘活的可疑类贷款(须认定为可疑类贷款1年以上)和损失类贷款,以及表外已核销、已置换的不良贷款。

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投资是指形成于2005年6月30日以前、县级行社依靠自身力量确实难以收回、且债务人不能还本付息三年以上的长期投资及其应收未收利息。

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胜诉案件执行程序启动1年以上仍没有清收到位的不良贷款,也可列入风险代理清收范围。

其他不良贷款(投资)不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确因特殊原因需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必须由县级行社逐级上报省联社审查备案。

第四条县级行社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贷款(投资),必须是已进行责任认定且责任追究到位的贷款(投资)。

第五条受县级行社委托对不良贷款(投资)进行风险清收的组织和个人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清收能力;(三)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下列组织和人员不得作为风险代理人:(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及其近亲属、与借款人和担保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二)有违法违纪记录的组织或个人;(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组织或个人;(四)拟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贷款责任人及其近亲属;(五)其他不宜作为风险代理人的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本金优先、兼顾利息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代理清收计酬标准第八条对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贷款,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贷款风险和收回可能性的大小,逐笔研究确定是否实行风险代理及风险代理计酬比例。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知识杂货店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知识杂货店

不良告贷清收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财政公司(以下简称财政公司)不良告贷清收作业流程,加大不良告贷清收力度,进步信贷财物质量,依据有关法令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告贷指按监管部分危险财物五级分类标准确认的不良告贷。

为确保清收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没有确认为不良告贷的告贷一起归入本办法进行清收处理。

第三条不良告贷清收作业实施运营体担任制,遵从标准处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准则。

第二章不良告贷的清收方法第四条不良告贷的清收的方法有回收、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告贷回收是指不良告贷本金及利息以钱银资金净回收,包含:(一)以现金、银行存款回收不良告贷本息;(二)收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回收不良告贷本息;(三)抵债财物以租借、拍卖、变卖等方法获取钱银收入,冲减不良告贷本息;(四)自用的抵债财物,按购建固定财物处理有关规则处理批阅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告贷本息。

第六条不良告贷转化是指经过债款重组、注入资金等方法,增强债款主体归还告贷本息的才能。

不良告贷转化需求满意以下条件:(一)债款主体合格,与财政公司协作联络正常,还款志愿杰出;(二)告贷人为公司的,生产运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曾经亏本大幅下降;告贷人为个人的,家庭联络、作业收入安稳,偿债才能趋于好转;(三)告贷人能准时付出当期利息,已履行告贷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方案并如期偿付。

有新增告贷的,亦能准时还本付息;(四)有足值有用的典当、质押、确保担保,或已对原有的担保方法进行完善。

第七条不良告贷保满是指在债款或第二还款来历已部分或悉数损失的状况下,从头履行债款或第二还款来历的行为,包含:(一)悬空或有法令纠纷的告贷从头履行了合格的承贷主体;(二)担保手续不合法不合规的告贷或不合格的信用告贷,从头处理了合法有用的担保手续;(三)已损失诉讼时效的告贷从头康复了诉讼时效;(四)拟进入或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告贷,已向人民法院请求并进行债款保全。

XXXX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清收款组管理实施办法

XXXX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清收款组管理实施办法

XXXXX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清收款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的规范化管理,增强整体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提高工作质量和不良贷款清收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

第二章组织及管理构架第三条队伍组建。

公司成立“XXXXX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下称“清收组”),设队长一名,队员若干名。

第四条管理体系。

清收队隶属于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接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直接领导,纳入风险管理部管理,在考核上由风险管理部监督考核。

第三章主要工作职责第五条清收队主要工作职责(一)重点清收公司不良资产。

包括不良贷款,及有关应收账款;(二)负责清收不良贷款中重点户、钉子户、赖账户等恶意逃废债、负面影响较大久拖不决、久攻不下的典型户贷款;(三)负责配合资产保全部搞好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工作;(四)负责配合资产保全部搞好法律诉讼等维权工作;(五)完成公司领导及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参加公司的学习和有关会议第六条清收队队长工作职责:(一)负责对清收队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二)负责对清收队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主要包括:按照公司总体要求,研究制订清收队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及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三)研究解决清收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清收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四)负责对清收队员日常工作安排、任务分解、目标考核等工作;(五)负责对清收队员的日常管理。

包括政治思想、劳动纪律、行为规范、考勤管理等;(六)负责定期向公司汇报清收工作开展情况;(七)完成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清收队全体员工工作职责:(一)服从清收队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二)尽职履责、团结协作,努力完成表外不良资产清收任务;(三)配合做好表内不良贷款钉子户、赖账户等恶意逃废债、负面影响较大、久拖不决、久攻不下的典型户贷款清降工作;(四)配合做好资产维权工作;(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参与“六害”行为,自觉维护好单位利益,自觉维护好单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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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风险代理清收是指市联社将金额较大、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委托给联社以外的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有权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市联社难以收回的“两呆”贷款或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和置换的“两呆”贷款。

第四条受市联社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必须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风险共担,权责分明。

第六条市联社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收回可能性的大小,将不良贷款分为有财产可执行、无财产可执行、贷款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三种。

并研究确定风险代理计酬比例。

具体如下:(一)对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其清收难易程度,有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9%;无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2%;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5%;(二)2007年1月1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采取责任清收的办法,一般不能风险代理,确需实行风险代理的,按实际收回现金额8%的比例确定,并按本办法规定逐级备案审查。

第七条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

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报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提交X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对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贷款,市联社应认真研究确定风险代理清收的计酬比例,并逐笔填报《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审查备案表》(附件1),连同贷款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代理清收可行性方案报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提交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经审查同意实行风险代理的,市联社应首先就拟风险代理贷款的有关情况在XXXX联社指定网站上公开招标或在相关媒体公开招标。

对有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机构,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应严格审查其资格。

经审查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市联社应当向其提示风险,告知其违反风险代理合同所产生的后果,意向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联社应就风险代理清收的有关情况在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十条公示期届满,其他人无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的,确定意向人为风险代理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组织有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联社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根据计酬比例的高低和意向人清收能力的大小综合分析确定风险代理人。

第十一条风险代理人确定后,市联社应与其签订《XXXX 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附件2),明确双方的职责,限定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并应载明市联社监督电话。

市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风险代理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也可以同时要求风险代理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风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可以根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的约定,以市联社的名义催收债务、依法提起诉讼、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等,但不得超权限行使直接收取还贷资金、减免债权、免除担保人的责任等权利。

第十三条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在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内,市联社资产保全部应加强对债权的监控和催收,确保债权不超诉讼时效和不使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如发生足以使委托债权风险加大事项的,应积极采取保全措施。

在委托期限内导致委托债权超诉讼时效、担保人免责、丧失保全时机等,给市联社资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在相应的贷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市联社的有关责任人在贷款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后,资产保全部和有关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风险代理人的清收进展情况。

对风险代理人在清收过程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市联社、上级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协调和支持。

第十六条风险代理人若对受托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信用社可向风险代理人出具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书,并有义务及时向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据资料。

第十七条风险代理人在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支出应当由风险代理人自行承担。

但诉讼费、保全费数额较大,风险代理人确实难以承担时,经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由信用社垫支,并要求风险代理人出具借款凭证和相应担保。

第十八条风险代理人与债务人达成还款意向或协议的,约定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风险代理期限。

同时应及时通知信用社,由信用社收取还贷资金,还贷方式应当采用转账方式。

严禁风险代理人直接坐支、截留收贷资金作为酬金。

第十九条风险代理清收必须以现金方式还款,可以一次性归还,也可以分期还款,信用社应按照先本金后利息的顺序入账。

在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前已经起诉的,收回的资金要先冲减信用社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保全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风险代理清收的贷款部分或全额收回的,信用社应根据约定的比例分别计算出信用社应收回贷款金额和风险代理人的酬金,信用社将收回贷款部分及时入账,并在入账后的10日内将风险代理人的酬金的70%交风险代理人,并在1个月内将剩余30%的酬金支付给风险代理人。

除特殊因素外,逾期不交付的,视同收贷人挪用客户资金处理。

第二十一条风险代理人收回贷款时,信用社应向还款人出具收贷收息凭证,收回资金属风险代理人酬金部分的,信用社可根据还款人的要求向其出具收款证明。

以风险代理人名义出具的任何还款凭证不作为债务人已经还款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收回贷款部分全额入账后,及时就风险代理收贷入账情况申请市联社审计部进行事后审计,审计部核查属实后1个月内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在约定期限内,风险代理人未全额收回受托债务但清收取得一定成效的,信用社可以适当延长风险代理人的清收期限;在约定代理期限届满时,风险代理人清收受托债务没有进展,未见成效的,信用社应当扣收风险代理人缴纳的保证金,就其债权重新委托风险代理清收。

第二十四条与风险代理人签订《X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后,信用社应督促风险代理人及时采取清收措施。

若发现风险代理人在3个月内未采取任何清收措施或有损毁信用社利益的情形(如超越权限收贷、擅自减免债权或免除担保责任等)的,信用社应提前解除委托,并追究风险代理人对信用社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X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审查备案表县(市)联社:单位:万元XX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范本)甲方(债权人):县(市)联社乙方(风险代理人):丙方(担保人):为加快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步伐,经双方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清收不良贷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风险代理清收债权情况年月日(借款人)从甲方借款元,于年月日到期,借款凭证号码为。

保证人(抵质押物)为,担保合同编号为。

截止到年月日已结欠利息元,该笔债权总额为元。

二、委托清收债权期限甲方委托乙方清收上述债权,委托清收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托事项。

三、清收债权保证金或提供担保的约定1.根据《XXX农村信用联合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也可以同时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本协议乙方同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提供担保人)。

2.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未全额收回受托债务但清收取得一定成效的,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在重新落实担保后可以适当延长风险代理人的清收期限;在约定期限届满时,风险代理人清收受托债务没有进展,未见成效的,甲方有权扣收乙方缴纳的保证金,解除本合同,并就剩余债权重新委托风险代理清收。

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债权仍归甲方。

3.丙方自愿就上述乙方的代理行为向甲方提供担保,丙方对乙方在本合同的全部责任承担连带担保的责任。

四、风险代理酬金的支付1.所委托清收贷款必须以现金方式还款,可以一次性归还,也可以分期还款。

通过乙方清收,甲方以现金收回贷款后,应按实际收回额的%向乙方支付酬金。

2.甲方收到还贷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酬金的70%交付乙方。

剩余30%酬金经甲方审计部门对收回现金情况核查属实后在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

五、甲方工作内容1.乙方若对所委托清收管理债务提起诉讼,甲方有义务及时向受理法院或代理律师提供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借款资料证据。

2.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后,甲方有权及时了解乙方的清收进展情况,对乙方在清收过程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甲方要积极给予协调和支持。

六、乙方工作内容1.乙方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作为本案的具体委托代理人负责本案的非诉讼、诉讼保全及执行代理事宜。

2.乙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催收债务、依法提起诉讼、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不得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委托清收期间),但不得直接收取还贷资金、承诺放弃债权、免除担保人责任等。

3.乙方与债务人达成还款意向或协议后,应在当日通知甲方,由甲方收取还贷资金。

4.以乙方名义出具的任何还款凭证不作为债务人已经还款的证据。

5.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义务加强对受托债务承担人的监控和催收,如债务人发生足以使委托债权风险加大事项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6.在本合同约定的风险代理期间内,乙方采取的清收措施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采取违法手段清收贷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特别约定事项1.对于甲方委托清收债权事项,若因甲方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或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反诉、上诉、申诉、执行、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因乙方诉讼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及时、不完善或不适当,造成甲方债权丧失法律诉讼时效或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返还双倍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或在应收取酬金范围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乙方在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交通费等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丙方已经详细阅读、了解《XXXXXX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的全部内容,且没有任何异议,自愿遵守其规定。

九、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三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约时间:年月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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