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附件2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定需由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实施的并联用地审批类业务。
二、办理依据(一)用地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起施行;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起施行;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6月11日起施行;6.《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二)规划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4.《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收件资料项目单位递件时,收件资料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按用地、规划审批业务事项类别与申请资料一一对应的原则(即1项用地、规划审批业务对应1套资料),分类别整理、备齐资料后入件。
(一)申请办理土地有偿(划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5——6——7——8—(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10—(三)申请协议出让类用地规划条件:(四)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是否原序号资料名称资料来源件(份备注数)—11——12—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图纸深度要求见附件1。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评审原则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评审原则为提高审批时效,为申请单位提供超前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项目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技术评审,评审不属于行政许可。
申请技术评审的,申请单位把申报的相关资料直接报送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评审的建议和评审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评审通过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局业务会审批,审批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作为行政审批的附件。
一、评审具备的条件㈠评审的依据1、相关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规划条件》;4、《控规图则》;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㈡具备的图纸1 •近日实际测量定界位置坐标图1张;2•达到设计深度的1:500或1:1000的总平面布置图、绿地景观系统规划图(用于核定绿地率1道路、停车位和市政设施空间布局图(用于核定用地平衡表、配套停车位和配套设施〉项目建筑面积统计表(用于核定建筑面积和基底面积)各1张;3.日照分析图1张或1套;4.雨污分流图1张;5.打印成A4大小的二个不同风格的效果图(包括乌瞰、沿街透视、单体);6.提供建筑平、立、剖图纸1套。
㈢还应提供的其他材料1 •申请评审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现场区域不同角度的照片及周围建筑物照片1套;3.电子文件光盘3份(其中1个光盘内容为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图、绿地景观系统规划图、道路、停车位和市政设施空间布局图、管线综合及竖向规划图、效果图、建筑平、立、剖图,此光盘上贴上封皮加盖设计单位和申请单位公童; 1个光盘内容为测量队提供的实际测量的位置坐标图,此光盘上贴上封皮加盖测量单位公童;另1个光盘内容为日照分析图、现场区域不同角度的照片及周围建筑物照片X4.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后,所有图纸,在原设计单位签字和印童的基础上申请单位加盖印童,规划局留存。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办事指南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规划⽅案)审查办事指南附件4-1⽤地审批阶段办理《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协议出让类⽤地提供规划条件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规划⽅案)审查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办理《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协议出让类⽤地提供规划条件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规划⽅案)审查⼆、事项编码:gz2511002三、业务范围:划拨类⽤地、协议出让类⽤地、公开出让类⽤地四、办理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4号)第三⼗七条、第三⼗⼋条;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997]58号)第⼗⼀条、第⼗⼆条;3、《⼴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州市⼈民政府令第59号)第⼆⼗⼋条、第⼆⼗九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三条、第三⼗四条;4、《⼴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管理办法》(⼴州市⼈民政府令第61号)第⼗⼀条。
五、应提交的材料(⼀)《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协议出让类⽤地提供规划条件(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规划⽅案)备注:1、以上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2、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规划⽅案)图纸深度详见附件1。
六、审批范围:⼴州市七、办理期限:(⼀)《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类3个⼯作⽇,出让类4个⼯作⽇(⼆)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规划⽅案)审查:7个⼯作⽇⼋、审批程序:(⼀)《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受理—审查—决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规划⽅案)审查:受理—审查—现场踏勘—特别程序:批前公⽰(直接关系他重⼤利益的)、听证(必要时)—决定。
九、核准数量:⽆数量限制⼗、审批部门:⼴州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办事地址:市规划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州市政务服务中⼼5楼越秀分局越秀区农林下路7号7楼海珠分局海珠区宝岗⼤道杏坛⼤街28号荔湾分局荔湾区逢源路128号区政务中⼼四楼天河分局天河区瘦狗岭565号⽩云分局⽩云区机场路561号⼆楼220窗⼝黄埔分局黄埔区⼤沙北路110号⼆楼区政务中⼼7号窗⼝花都分局花都区新华街云⼭⼤道71号⼀楼番禺分局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19号⾏政办公中⼼西副楼三楼303室南沙分局南沙区黄阁镇凤凰⼤道1号E区2楼27号窗萝岗分局萝岗区萝岗街⾹雪三路3号3楼⼗⼀、收费标准:不收费⼗⼆、⽤地审批阶段办理《建设⽤地规划许可证》流程图⼗三、⽤地审批阶段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流程图。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阶段实施细则》
(三)咨询服务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 咨询服务反馈意见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对项目各项主要经 济技术指标及相关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提 出修改意见。对是否需提交规委会审议、专家审查等程序提出 明确意见,详细指引建设单位在正式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前完成规委会审议、专家审查(含审议、审查后的协调、修改) 等工作;依法应当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和听证的,且经规划审批 咨询服务环节判断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组织开展批 前公示、听证和社会风险评估,确保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前依 法完成相关协调和修改。 四、行政审批 (一)申请及受理
(五)受理部门及受理方式。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含审 批咨询服务和行政审批)由广州市规划局和各分局按照事权分 工分别受理及承办。需要规划部门帮助征求相关专业部门意见 的,审批咨询服务通过市或者区的联合审批系统受理,建设单 位需要先在“广州市政务在线”的“联合审批”栏目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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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到规划部门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无需规划部门帮助征求 相关专业部门意见的,审批咨询服务可通过规划部门 OA 系统直 接受理,建设单位直接到规划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即可。涉 及市、区联动办理的,行政审批的办理时限增加 2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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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具咨询服务反馈意见环节(第 8-10 个工作日):规划 部门结合专业部门反馈意见,在第 10 个工作日前向建设单位提 供咨询服务反馈意见。
(2)建设单位选择自行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审批咨询服 务办理流程
规划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修建性 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方案的审查,并出具咨询服务反馈意见。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办事指南
附件 4-1用地审批阶段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协议出让类 用地提供规划条件及修筑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办事指南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第 74 号)第三十七 条、第三十八条;2、《城市地下空间开辟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997]58 号)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4、《广州市地下空间开辟利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 号)第十一条。
包含项目性质、 建设规模、 选址意向等 情况的说明,各用地单位盖公章原件原件立案申请表申请函121134 5 678 910111213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投资批准文件或者投资核准文件或者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实测广州坐标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报批文件绘制在1/500 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现场照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要求提交的资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政府储备用地1111111111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原件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复印件复印件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①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②申请人是法人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①用地面积小于10 公顷的,提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 公顷的,提供1/2000 现状地形图;②实测现状地形图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和拟选址界点坐标 (广州坐标、西安坐标及拟建设项目用地面积)③实测现状地形图需叠加周边历史用地情况、规划路、规划河涌、地铁、轻轨规划路线、高压线路及名胜古迹等信息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总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等彩色、A4 大小,并附有拍摄日期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加说明和规划条件相关条款中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用地许可时应提交相应的资料。
平面图总规划规划总平面图审核要点
平面图,总,规划,规划总平面图审核要点张艺坤【摘要】规划总平面图一般指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规划总平面图审核是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往往涉及到各方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掌握总平面图审核的要点,把握审核的尺度,解决各类矛盾,平衡各种关系,是工作的一个难点。
本文作者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总结出了一套在规划管理过程中规划总平面图审核的规律和方法,并通过对相关要素和要点的分析,将审核过程中需注意的要点和事项设计成简表形式介绍给大家,希望能与大家交流,共同探讨规划的行政管理问题。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总平面审核要点简表广西柳州市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总平面图审核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之一,因其直接涉及到各个具体部门以及个人的利益,往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同时也会增加工作的难度。
如何在工作中把握好总平面图审核的关键和尺度,需要规划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善于从具体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一定的规律,掌握工作方法,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既要讲求原则,又要讲求实效,力求使各方的利益关系达到平衡与协调。
下面以柳州市为例,结合工作实际,将规划总平面图审核各要素及要点进行分析和归纳,使大家在规划行政管理和总平面设计中能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熟练掌握法规内容和法定程序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城市规划原理是规划管理工作的基础,没有这些知识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这些规范作准绳,城市规划管理就没有了原则和标准。
同时,城市规划管理既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又是政策性很强的执法过程。
既然是执法,就要讲究法律依据和法定的程序,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即使依据法律正确,采取的措施得当,仍然会造成行政违法,所以对于规划管理人员来说,掌握法规内容和法定程序在办理规划审核和审批时尤为重要,也是规划管理工作的关键。
2、查看提交资料是否齐全首先应对甲方提交的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材料进行查验,看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准确。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事项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事项办事指南一、项目信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编码:35574319601003690133440100子项名称: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二、实施机关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公告第90号)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56号)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涉及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的,应当征求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定修改方案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修改的,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三)经审定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4.《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三十七条办理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 审定和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4、主要建筑的平、立、剖面图。
5、总平面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
第六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批:
凡报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须提供如下图纸、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8)室外场地各控制点坐标、设计高程;
(9)道路控制红线等各类控制线的具体位置;
(10)各类用地平衡表和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含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地上泊车数量、地下泊车数量、人口规模、总户数、居住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净密度等)。
第十三条 我局依法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进行审批或报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报批文件资料齐备后,我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不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弄虚作假;设计成果的内容、深度、图示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或审批。
(3)用地范围内道路控制点坐标、高程、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出入口定位坐标和宽度,泊车布局等;
(4)建筑物功能、编号、定位坐标及室内高程,各建筑物基底面积、层数及高度(列表);
(5)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离界或离线)距离;
(6)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功能,设置的具体位置,用地界线等;
(7)绿地界线,列出集中绿地面积、公共绿地面积、绿地率等,进行绿地景观的意向设计;
6、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燃气各专业管线和管网综合规划等。
规划内容包括负荷预测、外部管线现状、地坪标高、排水管道标高、各类管线走向、管线位置、主要管线管径,并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讲课
与周边市政交通的衔接,如 地铁、公交站等。对集散要 求较高的项目要有充分的集 散空间,必要时进行交通影 响分析。
公建出入
主出入
住宅出入
车库出入
次出入
车库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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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详细划审批的具体内容
修 2、竖向规划: 竖向规划的核
建 心是室外地坪 标高的确定,
性 应根据防洪排 涝、市政管网、
复文中均已增加相应要求: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5
修详规管理目标 ——良好合理的空间环境和宜居的生活环境
修
建 居住组团
性
详
细
规 划
商业公建组团
学校组团
审 批
某住宅小区总平面图示意
宜居的生活 环境——合 理安排各功 能组团
功能分区明 确 使用上既相 互独立又相 对便捷 居住组团内 部空间宜人 景观上也基 本保证了层 次感。
6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审 批
式两份); 8).总平面方案图(一式两份); 9). 规划说明书(一式一份); 10).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11).越级设计的单位应提交单项规划设计资质许可文件; 12).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10
■ 修详规业务分类和审批程序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审 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立案资料
批
15
■ 修详规审批的具体内容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审 批
二、总平面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的审查: 1、总平面规划:
布局合理(比如学校等的主要出入口、静区尽量不临主要道路)、 注意跟外部环境的关系(良心作品是提供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
规划菜单式审批办事指南
菜单一:核发选址意见书
菜单二: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菜单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菜单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菜单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审查
菜单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菜单七: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菜单八: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建筑工程)
工业类
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地)内的工业项目审批到各区(管委会)行政审批窗口报件,由各区(管委会)规划分局受理审批(莆政办〔2014〕14号文);秀屿木材加工区内的工业项目由秀屿区住建局受理审批(莆田市人民政府〔2014〕242号专题会议纪要)。
菜单一: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收储及出让)
菜单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菜单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审查
菜单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市政类
菜单一:核发选址意见书(道路工程)
菜单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类)
菜单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道路工程)审查
菜单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线工程)审查
菜单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及调整审查咨询服务办事指南
附件4-4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及调整审查咨询服务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及调整审查咨询服务二、应提交的材料备注:1、以上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2、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图纸深度详见附件。
三、办理部门:广州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办事地址:市规划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越秀分局越秀区农林下路7号7楼海珠分局海珠区宝岗大道杏坛大街28号荔湾分局荔湾区逢源路128号区政务中心四楼天河分局天河区瘦狗岭565号白云分局白云区机场路561号二楼220窗口黄埔分局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区政务中心7号窗口花都分局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71号一楼番禺分局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三楼303室南沙分局南沙区黄阁镇凤凰大道1号E区2楼27号窗萝岗分局萝岗区萝岗街香雪三路3号3楼四、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不收费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图纸深度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图纸深度(一)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3)独立于总平面规划图时,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3)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4)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5)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①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清楚表示;②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③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④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应明确标示建筑首层、外飘裙楼及标准层的外围尺寸。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细则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细则(1)规划布局、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内的建筑性质是否与我局给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相吻合;核实用地坐标是否与土地证坐标一致,周围道路系统坐标是否与现状一致;原先规划好规划现状与新规划的CAD图应能拼接在一起.(2)规划指标体系: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建筑红线后退距离、交通出入口数量及方位、停车泊位等各项规划指标是否符合我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
(3)道路交通系统(含公共停车场):审查规划确定的周围道路红线宽度定位,道路绿线宽度;自行车棚的位置,地下停车场位置、数量,出入口、大小;地面停车不得大于10%,停车率不得小于60%。
不得利用退让道路红线的用地作为停车位。
(4)建筑要求每一栋建筑都应标明层数,90㎡以下的户型比例不少于70%; CAD 图中建筑的坐标位置应于蓝图中的位置一致;高层建筑楼长不得超过60米,多层不超过80米!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90㎡以下的户型比例不少于100%;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幼儿园生活用房不超过三层,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5)建筑间距控制(建筑为南北向)附表1①、宅建筑侧向间距:高层之间为13米,多层之间6米,高层与多层之间为13米。
②、住宅建筑正向间距:多层、低层之间不少于15米,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以南侧建筑建筑性质为标准留足间距。
③、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3倍,且应不小于13米;(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13米;(三)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0米;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0米;(四)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宜小于6米;(五)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事项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事项办事指南一、项目信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编码:355743196440100子项名称: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二、实施机关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公告第90号)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56号)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涉及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的,应当征求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合。
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定修改方案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修改的,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三)经审定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4.《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三十七条办理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审定和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审批办件流程图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审批办件流程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的审批办件流程是指在规划和建筑方案制定阶段,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确认后,确保建筑项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以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本文将介绍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审批的具体流程。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流程1.规划申请:业主或开发商向相关部门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用地规划许可、土地权属证明、规划设计说明等。
2.初审: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是否符合规划法规要求,是否存在严重违规情况。
3.现场勘查:部门进行现场勘查,验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了解建筑环境情况,如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状况等。
4.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评审,包括建筑设计、环境保护等专业领域。
5.意见反馈:部门将专家评审意见与业主或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修改规划方案,确保符合法规和技术要求。
6.批复:经过前期审核和修改后,部门会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意见,批复通过后,可以进入建筑方案审批流程。
建筑方案审批办件流程1.方案编制:业主或开发商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建筑方案,包括建筑布局、结构设计、材料选用等内容。
2.方案提交:提交建筑方案申请资料,包括建筑设计说明、结构设计说明、消防设计说明等,同时附上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文件。
3.初审:相关部门对建筑方案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是否符合法规和规划要求。
4.专家审查:邀请建筑设计师、结构工程师等专家对建筑方案进行审查,评估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5.规划衔接:确认建筑方案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衔接情况,保证方案符合规划要求。
6.意见整合:整合专家审查意见和部门初审意见,与业主或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修正建筑方案。
7.审批:经过意见整合和修改后,部门出具建筑方案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业主或开发商可以开始施工。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审批办件流程图如下: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流程1. 规划申请2. 初审3. 现场勘查4. 专家评审5. 意见反馈6. 批复建筑方案审批办件流程1. 方案编制2. 方案提交3. 初审4. 专家审查5. 规划衔接6. 意见整合7. 审批通过以上流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审批办件可以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顺利进行,确保城市建设规划和建筑质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市政类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
市政类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
审查运行流程图
窗口受理
(个工作日)
经办初审 (个工作日) 签发
(个工作日)
审核 (个工作日)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出具《补件通知单》 出具《退件通知单》 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 退件处理
补件处理 材料需补齐、 补正 告知
告知 告知 办文(出具 《审查意见》)
通 过 做出行政决定 通 过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依法不需要审批或 不在本部门职权范围 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 承
诺
时
限
:
个
工
作
日
内
出具《收件通知单》 科室负责人 分管局领导 转报规委会、 净空审核 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市政规划科 申请者 窗口办结
(个工作日) 申请者 (承诺时限不包含转报规委会、净
空审
核的
时限)。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
备 注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需填写以下表格
案 件 数 据 信 息 表
名 称 规划编制单位 地 址 联系人 规划项目性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用地总面积 (平方米) 城市 20 米及以上道路路位面积 城市河涌、水面面积 城市公共绿地面积 核定的计算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 原(规划)批复或设计条件批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应由规划编制单位填写)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规划总户 数(户) 建筑间距 要求(M) 总建筑面积 (M )
□ 市局 □ 越秀分局 □天河分局 □海珠分局 □荔湾分局 □白云分局
办理部门*
□黄埔分局 □番禺分局□花都分局 □萝岗分局 □南沙分局 (注,此栏由窗口接收资料时确认)
□ 选择自行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咨询服务(□首次 □调整)
立案 □ 选择由规划部门帮助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咨询服务(□首次 □调整) 类别 □ 选择自行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咨询服务(□首次 □调整)
3
原件
*
10
1
电子文件
11
1
复印件
*规划部门历史审批文件文号:
□ □ □ □ □ 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到窗口领取
□邮政速递
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 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 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 撤销。 我单位(个人)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 2. 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 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 人可以在本环节各部门作出行政决 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 定之前向相应行政事项主管部门提 切法律责任。 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3. 表中加“*”内容为必填内容。 4. 注: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设计蓝 图主要包括(1)总平面规划及绿地 系统规划图 (原件, 一式 3 份) , (2)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图; 总平面规划方案的规划设计蓝图为 一张图,包含总平面规划及绿地系 统规划和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 规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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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1
用地审批阶段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协议出让类用地提供规划条件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
审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协议出让类用地提供规划条件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
二、事项编码:gz2511002
三、业务范围:划拨类用地、协议出让类用地、公开出让类用地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997]5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4、《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十一条。
五、应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协议出让类用地提供规划条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
备注:1、以上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2、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图纸深度详见附件1。
六、审批范围:广州市
七、办理期限: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类3个工作日,出让类4个工作日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7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审查—决定。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受理—审查—现场踏勘—特别程序:批前公示(直接关系他重大利益的)、听证(必要时)—决定。
九、核准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审批部门:广州市规划局及各分局
办事地址:
市规划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
越秀分局越秀区农林下路7号7楼
海珠分局海珠区宝岗大道杏坛大街28号
荔湾分局荔湾区逢源路128号区政务中心四楼
天河分局天河区瘦狗岭565号
白云分局白云区机场路561号二楼220窗口
黄埔分局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区政务中心7号窗口
花都分局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71号一楼
番禺分局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三楼303室
南沙分局南沙区黄阁镇凤凰大道1号E区2楼27号窗
萝岗分局萝岗区萝岗街香雪三路3号3楼
十一、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用地审批阶段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流程图
十三、用地审批阶段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