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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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3〕46号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文件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计价格[200 2]46号)及《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号主席令)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具体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时,可以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实施征地时,相应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商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未签订征地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具体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再另行收取。
三、负责征地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必须按照协议内容,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或个人)一次交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或个人)。
四、征地管理费标准:
(一)一次性征用耕地在35公顷(含)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含)以上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
(二)征用耕地在35公顷以下,其它土地70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8%收取;
(三)划拨国有土地的,按划拨国有土地的总面积计收征地管理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
五、征地费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用地单位及地方政府缴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不得计入征地费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征地费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六、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征用的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各类建设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四)对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五)对于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不得再在成交价外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征地管理费。
七、征地管理费实行哪一级征地哪一级收取的原则,由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收取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部门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核拨使用。
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云政发[1988]46号)中有关征地管理费等相关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工作。
十、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