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棉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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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岩棉生产企业开展行业准入申报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岩棉生产企业开展行业准入申报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岩棉生产企业开展行业准入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沪经信重[2012]709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岩棉生产企业开展行业准入申报的通知(沪经信重【2012】709号)各区县经委(商务委)、相关单位:为加强岩棉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253号,见附件1)。

请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组织所属岩棉生产企业开展行业准入申报,并于2012年10月24日(周三)18时前将《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2)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反馈我委,由我委统一汇总审核后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有关《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的具体内容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2年10月11日附件1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岩棉行业准入管理,依据《岩棉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岩棉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岩棉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四)符合《岩棉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五)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具备上述条件的岩棉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纺织行业准入条件二工艺与装备要求(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禁止采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

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应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应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应能满足1:8以下(丝、毛染色1:10以下)的工艺要求;定型(拉幅烘燥)设备要具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具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外层具有很好的保温性能。

(三)新建印染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万米/年;毛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万米/年;针织或纱线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吨/年。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三质量与管理(一)印染企业应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纺织产品,调研显示,要建立良好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产品综合成品率达到95%以上。

(二)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四资源消耗(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应达到表1规定。

(二)现有印染企业应加快技术改造,印染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应达到表2规定要求。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五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50425-2007)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岩棉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岩棉产业健康发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建筑安全和建筑节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岩棉,是指以玄武岩、辉绿岩等天然岩石为主要原料,质量符合GB/T25975《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的岩棉制品。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一)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新建岩棉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新建岩棉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岩棉项目,达不到本准入条件的,应限期整改或逐步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退出。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一)新建岩棉项目总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年,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

改扩建岩棉项目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

鼓励建设单线3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

(二)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应使用清洁燃料,严禁使用发生炉煤气。

鼓励使用电炉。

(三)采用冲天炉的,应配套建设烟气脱硫、除尘和余热综合利用等系统,连续运行不短于10天。

鼓励采用富氧燃烧技术。

(四)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应采用自动控制技术。

进料工段实现自动称量、自动配料、自动加料。

成纤集棉、固化成型工段实现在线控制。

(五)成纤集棉工段:四辊离心机辊轮最高线速度可达120米/秒以上。

集棉一次毡面密度不超过450克/平方米。

打褶机段数不少于3段,最大打褶比不低于1:3。

(六)固化成型工段:链板整体不平度不大于3毫米,最高面密度可达15千克/平方米。

已经投产的岩棉项目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5年底前达到。

(七)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原则上不自行配套建设酚醛树脂生产装置。

确有必要自行建设的,酚醛树脂生产能力不得低于4000吨/年。

十三个行业准入条件目录

十三个行业准入条件目录

国家相继出台十三个行业准入条件对项目建设提出规范性要求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出台了十三个行业准入方面的文件。

现将其中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建设的规范性要求整理如下,供各级领导工作参考。

一、电石行业准入条件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千伏安。

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

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

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

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

三、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矿热电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容量为25000KV A及以上(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00KV A)。

中低碳锰铁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容量一般不得低于3000KV A。

锰铁高炉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

四、铝行业准入条件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五、铅锌行业准入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

六、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单系统铜熔炼能力在10万吨/年及以上,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
岩棉是一种防火、吸音、保温、节能的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机械、化工、电力等领域。

在中国,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如下:
1. 企业必须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规定,注册地应符合环保要求。

2. 企业应当取得环保、消防、安全等相关资质证书,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环保、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

3. 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同时需要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

4. 企业应当具备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渠道和销售网络,同时对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有一定的保证。

5.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检测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其中,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另外,岩棉行业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政府还会通
过税收减免、财政支持等方式支持行业发展。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征集意见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征集意见
产 经 速 览
n u t o o i e ve d sr Ec n m cOv r iw y
I 房建l
国务院要求严格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
近 日,中国政府 网 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 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 行 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 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相关部 门 公布 了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 温施工作业 , 消防工作的意见》 意见》 。《 对建筑 排人员住宿。新建、 改建 、 扩建工程 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 , 建 本刊讯
节能能 力 ; 深化供 热体制改革 , 全 力 30 万吨标准煤。 00
普及化 ; 积极促进新型材料推广应
面推行供 热计量收费 ,推进北方
此外 ,意 见稿还 明确提 出了 用和推广绿色照明应用。 . Βιβλιοθήκη 棉行业准人条件》 . .《 征集意见
本 刊讯 工信部原材料工 业 用总体规划、 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 模不得低于 2 万吨 / 年。改扩建岩
求意见稿 ) 日前公 布。根据 意见 能能 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 扎实推进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 》 稿 , 十二五” 到“ 期末 , 建筑节能形 体系建设 ,推动节能改造 与运行 深入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 监管 成 1 6 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其 管理 ,形成 10 万吨标准煤节能 和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 ; . 亿 1 40 加快可再 中发展绿色建筑 ,加强新建建筑 能力 ;推 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 生能源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 ; 大力 节能工作 ,形成 40 万吨标准煤 体化应用 ,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 50 实现绿色建筑
I 征求意见l>≯
. 十二五 ” .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征求意见

外墙保温材料将颁新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外墙保温材料将颁新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一 外墙保温材料将颁 新标准 提 高准入 门槛
工 信 部 原材 料 司 目前 在 京 组织 召 开 了安 全 环 保 型 外墙 保 温 材 料产 业 发 展 暨行 业 准 入条 件 编 制工 作 座 谈 会 。 自公安 部 、 建部 、 来 住 行业 协会 、 专业 院所 、 点生 产 重 企业 的三 十多 名代表 参 加会议 。
广 、 本低 廉 , 到众多 企业青 睐 。 成 受 建筑 陶瓷 企业 也应 抓 型材 料 , 应满 足三个 条件 :
据 尚普 咨询 发 布 的 (0 1 2 1 ( 1— 0 6年 中国 建筑 陶 瓷 系 2 5 0种 , 0 建筑 陶瓷 企业 数 量 多达 6 0 0 0多家 , 些企 业 总 害 这
保 障房 、 公租 房 、 廉租 房 的建设 工作 , 村住 房 建设 市场 化 部 原 材料 司在 京 组织 召 开 了 安全 环 保 型外 墙 外保 温 农
也 不可 忽 略 , 民富裕 之 后对 改善 自有 住房 条件 的需求 材 料产 业发 展 暨行业 准入 条件 编制 工作座 谈 会 。 议 分 农 会
的全 过程 。
医 院等服 务行 业 、 高温 烘 干 等 工业 应 用 外 , 重 要 的 一 很 部 分就 是采 暖 。 国家 出台政 策 中的建筑 节 能 改造 的城 市 只占4 0个 , 有广 大 的北方 农 村地 区 与 4 还 O个 重 点城 市 之 外 的城 市都 是 空气 能热泵 采 暖未来 的发展机 遇 。
综合信息
业 内人 士认 为 , 不 易 发 生 安全 危 害 ” 不发 生安 “ 与“
广东 建材 21 年第 1 期 01 0
■ 空 气 能节 能低 碳 建 筑 节 能 助 力大 前 景

工信部发布《岩棉行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发布《岩棉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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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发布《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
本刊讯 工信部 日 前发布 《 岩
《 准入条件》 规定 , 新建岩棉项 40 5 千克标准煤的,应通过技术改 棉行业准入条件》 ,对新建和改扩建 目:规模不得低于 4 万吨 / , 年 单 造在 2 1 年底前达到。 05 新建和改扩 万吨 / 年。改扩 建岩棉项 目 岩棉项 目以及相关技术、 能源消耗提 线规模不得低于 2 应使用清洁燃料 ,严禁 出了 具体要求, 以遏制低水平重复建 建岩棉项 目单线规模不得低于 2 鼓励使用电炉。 应 万 使用发生炉煤气。
工信部发布“ 中小企业服务年” 方案
今 年 力争 新 增担 保 业务 额 1 . 5万亿 元 . 增服 务 企业 2 户 新 5万
本 刊讯 工 信部 3月 2 O日印 和舆论宣传等 6 个方面 , 通过贯彻 作 , 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誉优 良、 经营 发《 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决 落实 各项扶持政策和组织开展全 规范、 , 服务中小企业业绩突出的 10 0
鏊申报 黧 “ 百工程 ” 双
本刊讯 国家发展改革 委 日 矿产及尾矿资 源综合 利用 ( 煤层 源总 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
前 发 出通 知 ,决 定 开 展 资 源 综 合 气 发 电除外 ) ;产业 废物 综合 利 用率分别达到 4% 4% 0 和 5 以上 ; 实 利 用 “ 百 工 程 ” 设 , 十 二 五 ” 用 , 矸 石 、 煤 灰 、 业 副 产 石 现资源综合利用产值超过 10 亿 双 建 “ 煤 粉 工 00
形 成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能 力超 过 2亿 知识产权和核 心竞争力的资源综 “ 百 工 程 ” 设 将 着 重 三 大 吨 / ,占全国新增利用能 力的 合利用产品, 双 建 年 突破共性问题瓶颈 , 部 领域 :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 伴生 3%, 共 0 示范工程( 基地 ) 内的矿产资 分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温石棉行业准入标准

温石棉行业准入标准

温⽯棉⾏业准⼊标准为规范温⽯棉⾏业管理,保障⼈民⽣命健康,保护⽣态环境,提⾼资源综合利⽤⽔平,引导温⽯棉⽣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规划政策,我部制定了《温⽯棉⾏业准⼊标准》,现予以公告。

请有关⽅⾯在⼟地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质量和安全监管、信贷融资以及施⼯建设与⽣产运营等⼯作中参照执⾏。

附件:温⽯棉⾏业准⼊标准⼯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3⽉27⽇温⽯棉⾏业准⼊标准为规范温⽯棉⾏业管理,保障⽣命健康,保护⽣态环境,提⾼资源综合利⽤⽔平,引导温⽯棉⾏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清洁⽣产促进法》、《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规划政策,制定温⽯棉⾏业准⼊标准。

本准⼊标准所称温⽯棉是指符合《温⽯棉》(GB/T 8071)国家标准的温⽯棉产品。

⼀、建设布局(⼀)新建和改扩建温⽯棉项⽬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与产业规划、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新建和改扩建温⽯棉项⽬应靠近资源地,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地供应政策等规定。

⼈⼝稠密、资源稀少的东中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温⽯棉项⽬。

(三)严禁在⾮⼯业建设规划区、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内新建和扩建温⽯棉项⽬。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温⽯棉项⽬,未达到本准⼊标准的,应在2015年底前,通过整改达到(⽣产规模除外),或依法关停退出。

⼆、⼯艺、装备和规模(⼀)⼚址选择、⼚区建设应符合《⼯业企业总平⾯设计规范》 GB 50187)、《⼯业企业设计卫⽣标准》GBZ 1)的要求,⼚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卫⽣防护距离⽐照《⾮⾦属矿物制品业卫⽣防护距离第3部分:⽯棉制品业》(GB 18068.3)规定执⾏。

(⼆)⼯作场所按照《⼯业企业设计卫⽣标准》(GBZ 1)要求,设置与作业场所隔开的辅助室,作为防护服存⾐室和便服存⾐室。

(三)选⽤先进⼯艺、节能装备以及⾃动化控制系统,严禁采⽤《部分⼯业⾏业淘汰落后⽣产⼯艺装备和产品指导⽬录》中的⼯艺和装备,⿎励选⽤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设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玻璃纤维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玻璃纤维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玻璃纤维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6.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0号关于《玻璃纤维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为有效遏制玻璃纤维行业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玻璃纤维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玻璃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6月24日附件玻璃纤维行业规范条件为有效遏制玻璃纤维行业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玻璃纤维原料球、玻璃纤维纱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是鼓励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建设布局(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以及相关环保、安全、能耗等规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要素合理布局。

鼓励玻璃纤维企业向具备能源、资源或市场优势的地区进行转移。

(二)新建和扩建玻璃纤维生产项目应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以外。

企业厂房总体布局应符合《玻璃纤维工厂设计标准》(GB51258)及《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鼓励现有玻璃纤维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集聚发展。

(三)项目建设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禁止新建和扩建限制类项目,依法彻底淘汰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鼓励发展高强、高模量、耐碱、低介电、高硅氧、可降解、异形截面、复合纤维(玻璃纤维与热塑性树脂复合)等高性能及特种玻璃纤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01.19•【文号】工信部消费[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4号)有关规定,我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了《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单位)粘胶纤维生产企业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联系人:陈新伟纵瑞龙电话:010-******** 68205662传真:************邮箱:*******************.cn********************.cn附件:1.《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粘胶纤维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4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3号——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3号——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3号——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3号为进一步加强农用薄膜行业管理,规范农用薄膜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引导农用薄膜行业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我部对2009年发布的《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

现予以公告。

附件: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1月29日附件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为促进农用薄膜(以下简称农膜)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农膜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加强产品质量保障,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一)农膜企业建设地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农膜生产项目。

(三)鼓励符合建设规划的现有企业及新建改扩建农膜生产项目,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

二、企业生产条件(四)新建改扩建项目形成的农膜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现有农膜企业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要加速发展,鼓励扩大中高端农膜产品的产能和产量,逐步减少低端普通农膜产品的产量。

(五)农膜吨制品耗电量不超过500千瓦时、耗水量不超过1立方米。

(六)鼓励现有农膜生产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逐步实现研发等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2%的目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19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19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19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0.09.14
•【文号】工产业[2010]第119号
•【施行日期】2010.09.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2010】第119号)
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和《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企业申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核实推荐及专家复核,现将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五批)予以公告(见附件1)。

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称变更(见附件2),同时予以公告。

附件: 1.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五批)
2.变更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号)

根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等规范条件及相关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经专家审核、现场核查及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将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八批)、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符合《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以及变更、撤销相关行业规范公告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1.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八批).pdf2.变更《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名称的企业名单.pdf 3.撤销《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的企业名单.pdf 4.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pdf 5.撤销《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名单.pdf 6.符合《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pdf7.撤销《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的企业名单.pdf 8.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pdf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1月20日附件员:附件2:2重庆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批第5号附件4:附件5:1浙江浙江永兴塑料有限公司第一批第12号2东莞市盈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第一批第17号3东莞市源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第一批第18号4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批第12号5里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第二批第14号附件6:广东襍2021Vol.14.No.2简讯2湖北湖北华亿通橡胶有限公司橡胶粉第四批第7号3揭阳市大力士轮胎科技有限公司轮胎翻新第三批第14号4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轮胎翻新第四批第9号5四川四川省眉山交通翻胎厂轮胎翻新第二批第9号6青岛裕盛源橡胶有限公司轮胎翻新第三批第11号7青岛铭隆工贸有限公司轮胎翻新第二批第8号附件8:广东青岛。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为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技术进步、创新转型”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包括炼焦、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

(一)炼焦包含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生产工艺。

1.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2.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尾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3.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二)焦炉煤气制甲醇是指以焦炉煤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甲醇的装置。

(三)煤焦油加工是指以常规焦炉生产的高温煤焦油或半焦炉生产的中低温煤焦油为原料,采用蒸馏方法生产酚、萘、洗油、蒽、煤焦油沥青等化工产品的装置。

(四)苯精制是指以炼焦煤化工产品粗苯或轻苯为原料生产苯、甲苯、二甲苯等产品的装置。

二、生产布局(一)新(改、扩)建焦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要求。

(二)炼焦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

(三)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现有城市居民供气项目和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弱的近岸海域岸线(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企业。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二工艺与装备要求(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禁止采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

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应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应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应能满足1:8以下(丝、毛染色1:10以下)的工艺要求;定型(拉幅烘燥)设备要具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具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外层具有很好的保温性能。

(三)新建印染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万米/年;毛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万米/年;针织或纱线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吨/年。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三质量与管理(一)印染企业应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纺织产品,调研显示,要建立良好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产品综合成品率达到95%以上。

(二)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四资源消耗(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应达到表1规定。

(二)现有印染企业应加快技术改造,印染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应达到表2规定要求。

纺织行业准入条件五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50425-2007)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岩棉 国标

岩棉 国标

岩棉国标岩棉是一种重要的保温材料,特别是在工业、建筑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市场上各类“岩棉”品牌众多,甚至质量参差不齐,因此,为了保障用户的权益,国家出台了《岩棉制品》国家标准(GB/T 25975-2020)。

一、什么是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即全国统一标准,是国家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化工作的规律,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执行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执行标准,是国家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普遍实行并应予以检查验收的标准。

二、岩棉国标的意义1.促进工商业的正常发展。

保障广大用户的权益,有效避免虚假宣传和不良竞争现象,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能够规范行业生产,防止企业投机取巧。

2.规范行业标准。

通过制定标准来指导行业生产和加工中产品的质量检测、使用和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

3.维护社会安全。

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安全标准,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因此,制定了岩棉国标对于建筑行业的安全非常重要。

三、岩棉国标内容1.岩棉板材的质量要求:规定岩棉板材的质量、密度、厚度、燃烧性能、尺寸公差、可燃性类别、水分含量等方面的要求。

2.岩棉管壳的质量要求:规定岩棉管壳的质量、密度、内外表面燃烧性能、可燃性类别、尺寸公差、水分含量等方面的要求。

3.岩棉制品的使用和储存:规定了岩棉制品在使用和储存时需要遵守的注意事项,以及对于岩棉制品的验收、保管和使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四、结语总之,岩棉国标的发布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企业要认真落实岩棉国标,加强产品的质量管理,提高竞争实力,让更多的用户能够获得更加安全、环保的产品。

同时,广大用户在选购岩棉制品时也要了解岩棉国标,避免购买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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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
为引导岩棉产业健康发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建筑安全和建筑节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岩棉,是指以玄武岩、辉绿岩等天然岩石为主要原料,质量符合GB/T25975《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的岩棉制品。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新建岩棉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新建岩棉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岩棉项目,达不到本准入条件的,应限期整改或逐步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退出。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岩棉项目总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年,单
线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

改扩建岩棉项目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

鼓励建设单线3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

(二)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应使用清洁燃料,严禁使用发生炉煤气。

鼓励使用电炉。

(三)采用冲天炉的,应配套建设烟气脱硫、除尘和余热综合利用等系统,连续运行不短于10天。

鼓励采用富氧燃烧技术。

(四)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应采用自动控制技术。

进料工段实现自动称量、自动配料、自动加料。

成纤集棉、固化成型工段实现在线控制。

(五)成纤集棉工段:四辊离心机辊轮最高线速度可达120米/秒以上。

集棉一次毡面密度不超过450克/平方米。

打褶机段数不少于3段,最大打褶比不低于1:3。

(六)固化成型工段:链板整体不平度不大于3毫米,最高面密度可达15千克/平方米。

已经投产的岩棉项目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5年底前达到。

(七)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原则上不自行配套建设酚醛树脂生产装置。

确有必要自行建设的,酚醛树脂生产能力不得低于4000吨/年。

三、产品质量
(一)产品应达到GB/T25975标准,酸度系数不
小于1.6,抗拉强度不低于7.5千帕,短期吸水量不大于1.0千克/平方米。

燃烧性能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鼓励生产酸度系数大于1.8、抗拉强度大于10.0千帕、短期吸水量小于0.5千克/平方米的岩棉产品。

(二)建立可追溯的产品出厂台账制度。

(三)配备产品性能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能源消耗
(一)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吨产品综合能耗不得高于450千克标准煤。

已经投产岩棉项目吨产品综合能耗高于450千克标准煤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5年底前达到。

(二)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应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岩棉生产企业,应每年提交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五、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
(一)含尘气体收集治理,达标排放。

烟气经脱硫除尘等处理后,排放的废气应符合GB9078《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鼓励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配置污染
源监测设施并开展自行监测,预留烟气脱硝设施场地、配置烟气脱硝装置。

(二)生产用水循环利用,外排废水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棉回收再利用。

(四)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二)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有矿山的企业、自行配套建设酚醛树脂生产装置的企业,要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

(四)不拖欠职工工资,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

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审批等管理应当依据本准入条件。

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不新增授信支持。

(二)项目应获得投资、土地、环保、安全、信贷等有效认可或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建设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

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投资、国土、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应责令整改,不得投入试生产。

(三)各级工业和环保、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检查辖区内岩棉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岩棉生产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

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政府采购应选择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的岩棉生产企业。

(二)矿渣棉生产企业,除产品质量执行GB/T11835《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19686《建筑用岩棉、矿渣棉绝热制品》外,其他应按照本准入条件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凡是不注日期的,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四)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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