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正式版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第三条失业保险事业的指导思想是: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共同负责,城乡统筹,依法定期缴纳,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并通过促进就业,实现全民共享的保障目标。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目标是通过失业补助金、生活补贴、再就业服务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的基金制。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保障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办理失业登记的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国家、地方财政安排的失业保险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二章缴纳和领取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存续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二)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主动辞职;(四)经调解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不按期参加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旷工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失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补助金;(二)生活补贴;(三)上岗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失业补助金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接受职业培训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培训并顺利就业后,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补贴。
第四章失业登记和服务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推荐、创业帮扶等。
社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制度
社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制度
社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
以下是社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参保人员资格认定:社保机构对失业保险参保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包括年满16周岁以上、居民身份、失业等条件。
2.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社保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通常需要提供失业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 失业保险金计算: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按照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来确定。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为参保人员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4. 发放方式:失业保险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领取的方式进行发放。
大多数地区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和方便管理。
5. 发放周期:失业保险金通常按月发放,具体发放周期根据地区规定而定。
6. 监督管理:社保机构负责监督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能够及时领取到应得的失业保险待遇。
总而言之,社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失业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减轻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促进社会稳定和就业创业。
202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202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申请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发放标准
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适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
三、申请材料
申领人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已关联电子证照的,可免提交)。
四、申请流程
1、申请: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失业前最后一个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等网上申领渠道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申领之日起计算。
2、审核: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登记等信息,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3、发放:经审核合格者,从其申领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失业保险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向国家提出申请,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金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下面将对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做详细介绍。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必须是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对象,即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范围内。
2.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必须是已经被解雇或因企业停业而失业的。
3.进行失业登记,并且符合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审核标准。
4.在失业期间要求劳动者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再就业服务和培训。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劳动者的缴纳基数和失业时间来确定。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劳动者过去一年的平均缴纳工资80%左右。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一般是根据劳动者的失业时长确定的,一般为失业时长的30%~80%。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周期一般为每个月一次,直至劳动者找到新工作或者失业期限到期为止。
三、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政策变化及趋势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经济形势的调整,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政策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可能会有所调整,政策可能更加注重对失业者的就业帮扶和培训,以促进失业者尽快重新就业。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失业率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失业者的生活需求。
在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也将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
四、失业保险金的作用和意义失业保险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不仅可以有效地帮助失业者度过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还可以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其经济压力,增强其再就业的信心。
同时,失业保险金还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减少失业对社会的不利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本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本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本)《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
济南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济南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济南市失业保险金是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下面将介绍济南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参保条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必须是具有城镇户籍并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动者。
参保的条件为年满16岁的劳动者。
2.缴纳保险费期限:劳动者至少在最近12个月内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并达到最低缴费标准。
3.失业原因: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必须是由于非自愿失业而无法找到工作的。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到期、企业倒闭、企业减员等情况下,劳动者属于非自愿失业。
4.注销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必须及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失业。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1.失业金的计发标准:失业金根据劳动者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一般为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计算方式为,将劳动者最近12个月的缴费工资之和除以12,然后乘以0.6。
2.失业金的最高最低限额:济南市设置了失业金的最高最低限额,具体标准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最高限额一般为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限额为当地月平均工资的50%。
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按最高限额计发,低于最低限额的部分按最低限额计发。
例如,当地平均工资为4000元,最高限额为12000元,最低限额为2000元。
3.失业金的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一般为最长24个月,具体领取期限根据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来确定。
除了上述条件和标准,还要注意以下几点: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需要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劳动者需要继续积极寻找工作,如有新的工作机会,需及时向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并注销失业。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间,劳动者需按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部门安排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活动。
总之,济南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主要包括参保条件、缴费期限、失业原因和注销失业等。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办法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办法失业是一个常见的社会问题,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失业之后,对于许多人来说,失去收入的同时还可能面临生计的压力。
这个时候,失业保险金就变得非常重要。
失业保险金是由政府出资,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的一种生活保障。
在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下,失业保险金已经成为了重要的一部分,它能够帮助失业人员度过难关,同时也是一种社会保障责任的体现。
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失业保险金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实行的。
在申领失业保险金之前,需要了解一下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前(男性60岁,女性50岁);2、在用人单位(或者其他设有失业保险制度的单位)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企业改制、关闭、解散或停业等原因被裁员;(2)因经济下行、市场萎缩等不可抗拒因素失业;(3)因意外伤害或生病等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的,即认为是失业;(4)因劳动合同期满、试用期不合格和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又属于失业的;(5)独立工作的自然人转为非独立工作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失业人员。
(注意:对于女性,怀孕、生育或哺乳期间不适用第二条中的以上三种情形)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领。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办法在获得失业保险金之前,需要了解一下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办法。
失业保险金是依据失业保险金缴费基数来确定的。
缴费基数越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就越高。
当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工作证等证明您身份的证件。
2、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企业停业或破产证明等。
3、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明、医疗保险开支收据、工伤保险待遇证明等。
4、有关登记证明:当前劳动力人口调查登记证、而非居民户口的个人须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前往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从事工作的失业人员需要提供外出就业证或就业回执等证明材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年修订)(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一、申领条件与资格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条件,包括非自愿失业,失业前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已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且有求职意愿等。
失业人员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失业登记,并取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失业证明。
二、申领流程与时限失业人员应在失业后的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申领流程包括提交申请、资格审核、失业保险金核定、发放等步骤。
三、所需证明材料失业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失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必要时,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技能证书等。
四、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失业原因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寻找工作,接受职业指导、培训等帮助,争取早日再就业。
五、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一般为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和方式由当地社保部门规定。
六、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等。
具体待遇标准和申领条件等,可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进行查询。
七、申领地点与方式失业人员可以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劳动力市场等指定地点进行申领。
同时,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手机APP等方式进行申领,具体渠道和操作流程可查询当地社保部门网站或咨询工作人员。
八、申领结果与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失业人员即可获得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会按照规定的发放标准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失业人员手中,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总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实施,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帮助其度过难关,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也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未来的职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及办事指南
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及办事指南一、哪些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都有哪些待遇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部委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
1. 前提条件:《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2. 适用人群:共有3类失业人员。
一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合同到期未续签、正常解除合同、(人社部发〔2020〕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的失业人员;二是根据近期国家人社部、财政部《通知》40号),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三是根据人社部2020年3 月下发的人社厅发〔2020〕24号和省人社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10号)规定,以前失业因超过60日申领时限未能领取失业金,且目前仍未就业的人员。
3. 享有待遇:失业人员有5项待遇。
一是失业保险金;二是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是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四是“价格临时补贴”的政策。
且在2020年3月至6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高1倍发放。
二、超过60日申领期限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何规定答:根据政策规定,以前失业因超过60日申领时限未能领取失业金,且目前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可线上提交申请;也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按申领时失业金标准发放。
发放时限,按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核定。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是多少答: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时间,按其累计缴费时间核算。
满1年不满5年的,领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满10年的,领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以上的,领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随最低工作标准调整而调整。
《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全文
《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全文《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全文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安、安康铁路分局失业保险代办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特制定《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有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或除名的;(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面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单位参保缴费及个人档案等证明材料。
2024年成都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4年成都失业保险金标准2024年成都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在成都地区对失业人员提供的失业保险金补助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旨在帮助失业人员度过困难时期,缓解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就业机会。
下面将从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计算方法和发放标准三个方面详细介绍2024年成都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失业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1.年满16周岁的城镇居民;2.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3.自愿失业或非因个人意愿失业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4.具备劳动能力,积极寻找就业机会,并参加就业服务和其他工作安排。
二、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成都市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与国家标准一致,核心是根据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比例和最高限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领取比例:按照个人在失业前12个月内连续缴费月数确定。
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至不满12个月的,领取比例为每月1.5%;连续缴费12个月以上的,领取比例为每月1.75%。
最高领取比例为1.75%。
2.最高限额:按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300%确定。
对于2024年成都市来说,最高限额为每月人民币10311元。
三、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主要包括基本金额、发放期限和补发规定。
1.基本金额:根据个人的失业保险金计算结果,按月发放。
个人的失业保险金=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月数×领取比例,但不超过最高限额。
2.发放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连续发放6个月,期间可续发。
在领取期限结束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再次申请。
3.补发规定: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找到工作,但由于工资发放时间的延迟等原因,无法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从工作到确实发放工资的时间段,可以申请补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只是对2024年成都市失业保险金的一般规定,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调整而产生变化。
河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2023
河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2023
摘要:
1.引言
2.2023 年河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3.2023 年河南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4.2023 年河南失业保险发放时间
5.结语
正文:
2023 年河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引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2023 年河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2023 年河南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标准及发放时间。
二、2023 年河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规定,2023 年河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如下:
1.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1 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三、2023 年河南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2023 年河南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
1.缴费满1 年不足5 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发放;
2.缴费满5 年不足10 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 发放;
3.缴费满10 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发放。
四、2023 年河南失业保险发放时间
2023 年河南失业保险金将按照季度发放,即每年3 月、6 月、9 月、12 月发放。
失业人员应在每月15 日前到指定银行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五、结语
综上所述,2023 年河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已为您详细列出。
安徽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安徽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一、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安徽失业保险领取需满足以下条件:1. 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4. 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办理求职登记。
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失业人员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安徽失业保险领取标准如下:1.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某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按照80%的比例计算,该市每月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200元。
3.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例如领取失业补助金、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领取标准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
因此,具体领取标准还需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三、失业保险领取程序在安徽,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1. 登录当地人社局或社保局网站,进行在线申请或预约;2. 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社保卡、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3. 到当地社保局或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4. 审核通过后,领取失业保险金。
此外,为了方便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各地通常会设置自助服务终端或开通网上办理渠道。
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办理方式。
2024年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流程
根据中国上海市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2024年上海失业
保险金领取的条件及流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注册失业登记:申请人须属于上海市户籍或取得上海市工作居住证,并在上海市就业登记网上系统进行失业登记。
2.丧失劳动能力:申请人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参加劳动力
市场的人员,经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
3.年龄要求:申请人须年满45周岁至60周岁之间,且在领取失业保
险金前已经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
4.连续缴费要求:申请人必须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丧失就业机会:申请人须丧失就业机会,并积极寻找工作,通过劳
动力市场进行求职。
6.不再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申请人不再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包括养老保险、短期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等。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流程: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需要根据法定程序,通过医疗鉴定机构进行
劳动能力的鉴定,并取得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3.缴费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包括
社保缴费记录、社保缴费凭证等。
4.确定待遇标准: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
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标准,包括基本失业保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
6.领取失业保险金:通过核验后,申请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金会通过银行账户直接划拨给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领取地点领取。
7.定期复查:申请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需要定期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复查,以确保符合领取条件。
惠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2024年度
惠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2024年度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惠州市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度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公布如下:
一、发放范围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包括主动辞职、被单位解雇、裁员等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失业人员。
二、发放标准
1. 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 缴费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5%。
3. 缴费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90%。
三、发放期限
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四、其他规定
1.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
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否则不予补发。
4.
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理。
请广大失业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自己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发放标准和政策实施细节,还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
钦州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钦州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钦州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失业保险金是指在失业期间,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享受一定的经济补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钦州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对象和条件1.发放对象:居民户籍或非居民户籍,在钦州市就业的劳动者。
2.发放条件:劳动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享受失业保险金:(1)劳动者在钦州市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因企业破产、停产、倒闭,或因经营困难裁员而被解雇。
(3)因合同到期或劳动合同解除,未能及时找到工作。
(4)劳动者跨行业、跨地区就业时,解除劳动关系后的12个月内未找到工作。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其他情况。
二、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方式钦州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方式为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如下:1.计发基数: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基数是劳动者在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2.计发比例: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比例为劳动者在失业前最后12个月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平均数,最高不超过工资的80%。
3.发放期限: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最长24个月。
三、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程序钦州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劳动者在失业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社区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失业保险金申请。
2.审核认定:社区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劳动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是否符合发放条件进行认定。
3.评定发放标准:审核认定合格后,社区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劳动者的缴费情况和最近一段时间的工资情况评定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4.发放资金:一旦劳动者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社区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发放相应的资金到劳动者的个人账户。
四、失业保险金的停发和终止失业保险金的停发和终止情况如下:1.停发情况:劳动者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失业保险金将被暂停发放:(1)劳动者找到工作或自主创业。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什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什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一、2022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与领取标准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1、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中断就业,但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断就业的;3、他们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有找工作的要求。
综合以上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一个,才能满足要求。
二、失业救济金领取标准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的,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2、满五年不满十年的,自第五年起,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较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较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较低工资标准的880%发放。
三、失业保险金相关问题的答疑网友提问:正在领失业保险金,买了商保,会影响领取失业保险金吗?律师回复:您好,您这种情况是会有影响的。
网友提问:如本人自愿辞职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律师回复:自愿辞职的,也是说你不辞职的话是有工作的,不存在失业一说。
网友提问:参加了失业保险,请问失业保险金一共可以领取多少次?律师回复:在我国,对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次数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参保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即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参保人再次失业,那么缴费时间将会清零重新计算,重新领取的时间与上一次失业应当领取却没有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合并计算,较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综上所述,一个人的一生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数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即可领取。
但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跟缴纳期限有关,如果领取过一次失业保险金,则缴纳时间清零,重新计算。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什么法律常识:失业保险金领取有如下要求: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
上海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上海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失业金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向失业人员发放的一种经济补偿金,旨在帮助失业人员渡过找工作期间的经济困难。
而上海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其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上海失业金的相关政策。
首先,失业金的领取条件。
在上海,失业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领失业金,一是要在上海市内参加失业保险;二是要在失业登记后,按规定时间内仍未找到工作;三是要符合上海市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失业人员身份条件。
具体来说,失业人员需要是具有上海市户籍、在上海市内就业的人员,或者是在上海市内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员,才有资格领取上海的失业金。
其次,失业金的领取标准。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和金额,来确定自己的失业金领取标准。
一般来说,失业金的标准是按照失业人员在失业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前一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的失业金,具体比例根据个人的缴费情况而定。
此外,失业金的领取期限一般为最长不超过一年。
总的来说,上海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相对较为宽松,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获得一定比例的失业金来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
当然,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政府也在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金的发放标准,让更多的失业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是符合一定规定的,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获得失业金的经济补偿。
希望通过上述介绍,可以让大家对上海失业金的相关政策有更清晰的了解,也希望失业人员能够尽快找到理想的工作,摆脱经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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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正式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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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
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
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
险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