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药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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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康药房文件

一、店内药品的销售原则:先产行销、近期先销。根据核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二、在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三、店内从业人员必须着装统一整齐、配戴胸卡、标明姓名、工号、技术职称等内容,服务态度亲切礼貌、用语文明,提供使用国语。

三、本药房应按国家对药品的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1.药品的销售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

用途、用法、用量、禁忌症及注意事项,防止差错事故。

2.销售药品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并经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

行审核并签名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药品。对处方中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3.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

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及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

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药监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4.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销售,一次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并建立“麻

黄碱复方制剂销售台帐”。

5.处方药不可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6.非处方药可不凭医生处方销售,但药师有义务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

行指导。

7.药品的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顾客

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8.药房内不得销售经营范围外的药品,且不得销售国家规定的“不得在

零售药店内销售”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胰岛素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9.药师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的销售。

四、销售药品必须实行问病卖药,拆零药品要使用药匙等工具,使用给药袋,标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服用方法、剂量、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及药店的名称,需特种方式保管使用的必须另行交待清楚,要杜绝差错情况发生。

五、药品销售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企业、数量、价格、生产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六、店内从业人员在销售药品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规定,从业人员在销售中应时刻关注药品质量,来禁将不合格药品、过期失效药品、裂片、

潮解、虫蛀、变色、走油、霉变等假劣药品销售给顾客,违者从严处分。

七、从业人员要保持销售药品使用的计量器具清洁卫生、计量准确,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遵守职业道德。

八、不得为他人以本药房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

九、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药品供货企业,并向市药品管理部门报告;因药品质量问题,供货企业或药监部门通知停止销售并如回的,应积极配合,尽量根据销售记录通知购药者停止使用并追回该药品,并积极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药监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

十、药店处方每月汇总装订成册,交送质量负责人审核后存档。处方保存期为二年,期满后经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批准,登记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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