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合同编制与范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合同编制与范本

目录

第十六章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合同文本编制方法与流程第一节技术合同的涵义

第二节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合同的订立与一般原则

第三节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开发合同

第四节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转让合同

第五节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七章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合同范本

第一节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节科技协作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第五节专利转让合同

第六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七节商标权转让合同

第十六章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合同文本编制方法与流程

第一节技术合同的涵义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

技术合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概念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

(一)技术合同的主体

《合同法》第二条在界定合同的概念时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技术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其主体也是广泛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技术合同的主体。

在技术合同实务上,技术合同的主体除了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外,还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合伙企业。在实务上,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团体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非法人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非法人的科研机构或者事业单位,它们也都可以成为技术合同的

主体。自然人则必须是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在技术合同关系中,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能够作为技术合同主体的,还必须是特定科学技术成果的合法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或者有能力运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从事技术成果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的合同主体。技术合同的主体从种类上讲是广泛的,从能力和资格上讲又是有特殊要求的。

(二)技术合同的标的

技术合同的标的是科学技术成果。这是技术合同与《合同法》中其他的分则合同的根本区别,也是在《合同法》制定之前,能够单独立法、单独规定的重要原因。

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技术改进方案。为技术合同所规范的科学技术成果,在技术合同中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科学技术成果是人们脑力的产物,具有科学性、知识性和创造性。如技术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技术成果,这些都是人们脑力劳动的产物,无不具有科学性、知识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2.科学技术成果是无形资产。从民法学的分类上说,科学技术成果是无形财产,但它可以通过特定的载体为人类所控制,通

过有形的载体,人们可以加以使用。人们可以通过技术成果的载体对技术加以控制、利用和转让与传播。

3.科学技术成果的保护在法律上要用《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交叉保护。《知识产权法》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保护是一种静态的保护,主要是确认权属状态,用所有权、使用权、人身权等知识产权法的规范来实现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保护。如果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法》主要采用侵权法的规则进行补救。而《合同法》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保护是在其进入流通领域的动态保护,让科学技术成果通过技术合同这一分类媒介,进入市场成为交易的商品,从而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进而实现人们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进一步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这二者的保护角度是不同的。

4.科学技术成果的价值可以在《合同法》的保护之下,通过合同的媒介作用多次、反复实现。因此,可以说技术合同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最佳媒介。没有技术合同的媒介作用,科学技术成果的进入市场,成为商品,实现转化、应用和推广,都是不可想象的。

5.能够作为技术合同主体参与到技术合同关系中来的,应当是科学技术成果的合法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或者虽然不是科技成

果的合法所有人或占有人,但却拥有在技术上能够从事开发、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等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科学技术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别为不同的种类。如以是否取得专利权,可以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以保密性和传播状况可以分为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以技术载体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信息化载体技术和物化载体技术。还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将技术加以行业区分。

二、技术合同的特征

(一)标的形态具有特殊性

技术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即人类智力劳动的技术成果。基于技术商品是无形财产,它既可以脱离物质实体而独立存在,又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出来。

对技术合同的标的,当事人双方必须通过协商,采用书面形式确定技术的标准、内容、范围和要求,并对关键的名词术语作出解释。

(二)标的价格具有特殊性

决定技术商品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劳动消耗总量。任何一种新的技术都是人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产物,任何新技术成果的取得也都离不开物质上的投入和智力上的消耗。然而,这种特殊的劳动领域,技术成果的价值与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并

不一定成正比例关系,少量的投入可能获得较大的成果,较大的投入可能仅获得较小的成果,甚至失败。另外,技术商品的开发属于一次性劳动,无法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它的真实价值。二是技术商品实施后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效益好的技术其价值就会随之增加。

(三)合同履行具有特殊性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转让,实际上是技术许可,即一方允许另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所拥有的技术,这不同于其他合同履行中的“交货”等。

技术合同的履行往往产生与技术有关的其他权利归属问题,如发明权、专利权、科技成果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以及其他技术权益等,而其他合同的履行一般不会产生这种“副产品”。

技术合同有其特殊的履行原则,如果一项技术开发超过了研究开发方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合同义务就无法实际履行。如果继续强行履行,就会给委托方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技术合同当事人就不应要求强行适用“实际履行”的原则。根据技术合同不同的标的,可以把技术合同划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节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合同的订立与一般原则

一、技术合同的订立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