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2011年司法考试商业银行法讲义
2011年司法考试商业银行法讲义一、商业银行1、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组织形式:①有限责任公司;②股份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的业务①资产业务:a.现金资产业务;b.信贷业务;c:投资业务;d.贴现业务。
②负债业务:a.存款业务;b.向中央银行借款;c.发行金融债券;d.同业拆借。
③中间业务:a.结算性中间业务;b.担保性中间业务;c.其他中间业务。
④信用卡业务。
⑤国际业务:a.外币兑换业务;b.国际贸易结算;c.解汇资金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1、接管的条件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为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
商业银行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的程序①接管由中央银行决定并公告。
②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
③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④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1、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①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②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③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④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经济法第三章】WORD版讲义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概念: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的转移。
银行是结算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作为金融机构办理此类业务。
【例】属于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是:(多)A、银行B、城市信用合作社C、信托投资机构D、保险公司2、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⑴《票据法》⑵《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银行卡和结算方式:三票:汇票、本票、支票。
结算票据化是发展方向。
一卡银行卡。
在个人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例】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结算方式的有()。
A、票据B、银行卡C、汇兑D、委托收款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维护存款人的所有权。
3、银行不垫款:保护银行资产安全。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支付结算必须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支付结算凭证。
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不予受理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且进行支付结算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⑴伪造指无权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行为。
⑵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的人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改变的行为,手段是剪接、挖补、覆盖、涂改,这属于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欺诈行为。
⑶单位和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单位和银行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或签章。
⑷出票金额、日期、收款人不等更改,更改票据无效或结算凭证无效。
其它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必须在更改处签证证明。
商业银行法 精品课课件 讲义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机构的数量较多,可以避免银行垄断集团的
形成,有利于银行业的适度竞争。但是,银 行的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成本高。
采取单元制体制的主要是美国。目前,美国 也放松了普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连锁银行制
又称为联合银行制。是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 购买若干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 些银行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银行在法 律地位上是独立的,但在实质上也是受某一 集团或某一人所控制。 集团制与连锁制的共同点都在于通过控制各 银行的股权来操纵和控制商业银行,但区别 在于连锁制下操纵者不需设立控股公司而已。 因而这种体制风险更大。
分支机构: (1)不能有独立于本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 只是在本商业银行直接管理下的分支机 构;
(2)不能有独立于本商业银行的名称;
(3)不能有独立于本商业银行的资产;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务由本 商业银行负责清偿。
单一制
它是指依法不设立分支机构或跨地域设立分
支机构的体制。
在单元体制下,各银行之间相互独立,银行
四、商业银行法
调整商业银行组织、管理和业务活动及与其
相关的其他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 和组织结构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三、商业银行的变更、分立、合并及终止
三大本目录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目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第四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第一节依法治国第二节执法为民第三节公平正义第四节服务大局第五节党的领导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第一节健全完善立法第二节坚持依法行政第三节严格公正司法第四节其他基本要求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第二节法的价值第三节法的要索第四节法的渊源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第六节法的效力第七节法律关系第八节法律责任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第二节法的实施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第四节法律推理第五节法律解释第三章法的演进第一节法的起源第二节法的发展第三节法的传统第四节法的现代化第五节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法与经济第三节法与政治第四节法与道德第五节法与宗教第六节法与人权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第二节唐宋至叫清日时期的法制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第二节英美法系第三节大陆法系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笫一节宪法的概念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宪法在建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第六节宪法规范第七节宪法效力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二节选举制度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五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四节国务院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第二节宪法的修改第三节宪法的解释第四节宪法实施的保障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第一节反垄断法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消费者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节产品质量法第三章银行业法第一节商业银行法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章财税法第一节税法第二节审计法第五章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法第三节劳动基准法第四节劳动争议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第一节土地管理法第一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第三节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法的关系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国际法的主体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第二节海洋法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一节国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引渡和庇护第四节国际人权法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第一节概述第一节外交关系法第三节领事关系法第六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条约的缔结第三节条约的效力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订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第一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第三节战争犯罪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第二节法人第三节国家和吲际组织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化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一节法律冲突第二节冲突规范第三节准据法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第一节识别第二节反致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第五节法律规避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节物权第三节债权第四节商事关系第五节婚姻与家庭第六节继承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第一节汇付与托收第二节信用证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第一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第二节贸易救济措施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慨述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第三节国际融资法第四节国际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审判制度法官职业道德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第二节审判机关第三节法官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第五节法官职业责任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第一节榆察制度概述第二节检察机关第三节检察官第四节检察官职业道德第五节检察官职业责任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第一节律师制度概述第二节律师执业第三节律师事务所第四节律师职业道德第五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节律师职业责任第七节法律援助制度第五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第一节公证制度概述第二节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第三节公证程序与公证效力第四节公证员职业道德第五节公证职业责任《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目录: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第二节犯罪的分类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第二节犯罪客体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第四节犯罪主体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第一节犯罪排除事由概述第二节正当防卫第三节紧急避险第四节其他犯罪排除事由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第二节犯罪预备第三节犯罪未遂第四节犯罪中止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第七章单位犯罪第一节单位犯罪概述第二节单位犯罪的定罪第三节单位犯罪的处罚第八章罪数形态第一节罪数的区分第二节实质的一罪第三节法定的一罪第四节处断的一罪第九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第二节刑罚的目的第十章刑罚种类第一节主刑第二节附加刑第十一章刑罚裁量第一节量刑概述第二节量刑情节第三节量刑制度第十二章刑罚执行第一节减刑制度第二节假释制度第十三章刑罚消灭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第二节时效第三节赦免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重点罪名第二节普通罪名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重点罪名第二节普通罪名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节重点罪名……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目录: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能力第三节法人机关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五节法人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第五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类型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一节诉讼时效第二节期限第七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第二节物权的类型第三节物权的变动第四节物权的保护第八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九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抵押权第二节质权第三节留置权第四节担保物权的竞合第十二章占有第一节占有概述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十三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第三节债的分类第十四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规则第二节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第二节债的担保.....商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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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商业银行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4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商业银行的设立:主要考查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变更登记等事项,特别是审批程序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2)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常考查商业银行贷款规则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关系人贷款、禁止强令贷款制度、存贷款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流动性指标等内容;(3)商业银行投资及持有不动产和股权的限制:常考查投资不动产的限制并结合担保法考查商业银行行使担保物权取得不动产和股权后的处理;(4)商业银行破产:特别要注意商业银行破产与普通公司破产、保险公司破产的异同,特别是在破产程序及清偿顺序上的特殊之处。
一、商业银行1.商业银行的概念、设立及运行(1)概念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2)注册资本①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②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③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3)运行①《商业银行法》与《公司法》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故商业银行在设立、运行等中遇到的问题,在《商业银行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②《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2.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1)设立①地点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②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③营运资金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金融法规》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本章小结】
本章对《商业银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了 具体的阐述,重点介绍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法定业务范 围及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终止,同时又具体介绍 了商业银行的存款法律制度、贷款法律制度及非票据结算法 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效益性、 安全性与流动性,作为企业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自主 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当商业银行发生 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的利益时,由银监会进行接管,接 管期限届满,不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该商业银行将被合并 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1.4 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1.2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1、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1)符合《商业银行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章程 2)符合《商业银行法》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2)填写正式申请表 3)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2、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所谓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是指商业银行为保证其正常经营, 并执行其意志而设立的有关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 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银行业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银行业法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银行业法。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一)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商业银行通过规定资产负债的一定比率,对资产和负债间的比例关系设定警戒线,以保障其资产运营的安全。
主要内容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债务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已缴股金的100%,以及中央银行对资产负债方面的其他规定。
(二)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管理有关贷款的特别规定。
对银行关系人的贷款限制,即不得对银行高级职员及其亲友以及银行投资的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不得对银行高级职员及其亲友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
关系人的范围: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前项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禁止商业银行投资的风险项目。
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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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经济法讲义148页word文档
第一章公司法一、概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是标准的企业法律分类。
企业的分类大。
责任角度。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是一类,国企与公司无关(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总结:1一人公司和国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股东会、人合性。
只有一个人所以没有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
2普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纯人合-人主资辅-资主人辅-纯资合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名称权、商业秘密权、营业证、工商局管、法人有设立注销、法人的子母、法人合并分立、恶意收购(强行兼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资金,银行就是血库,法人就是一个人。
1独立的财产总结:A股东要转移出资所有权;B公司都有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总结:告公司,告法人名义;告个人合伙,告合伙人名义(共同合伙人);告合伙企业,告(企业)名义。
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股东,只有一次出资义务表现在:a股东对公司(外债)不负责;b股东对公司(亏损)不负责;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公司纳企业所得税,股东纳股东的税(看是个人、还是企业)(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A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总结:1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负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相对的禁止;2公司可以向(普伙)企业投资,但是(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B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总结:1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可能是抽逃出资),股决议。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法-中国司法考试.doc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法-中国司法考试-一、商业银行的概述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1.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章程是规定公司对外经营和对内管理各种权利能力的根本准则,是公司对外展示其权利能力,对内实行管理的依据。
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主要看公司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就成为管理部门判断该公司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之一。
因此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和存续行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满足最低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这是指商业银行成立时,记载于银行章程并已经筹足的自有资本额的总和,是其经营所必需的财产基础,也是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商业银行的设立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规定的最低资本实缴资本额(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为1亿元,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为5000万元)。
并且要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
(3)有具备任职国籍(须是中国公民)、专业知识(学历限制)和资历(银行或其他金融工作经验限制)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5)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6)有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8)限制投资的情况。
下列投资须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地方财政部门的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的。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主要条件如下: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须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公告,在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定,而是根据业务需要而定;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一定的资金限制,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商业银行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商业银行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商业银行。
与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相比,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变动不是很大。
主要考点分布集中。
希望2013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能金榜题名。
(一)设立、运作、接管、清算和终止(《商业银行法》F11、79-83)1.设立和变更商业银行,依照《公司法》设立,应当经银监会审查批准。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由银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罚款。
(2)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否则,由银监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罚款。
(3)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分支机构:(1)商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监会审查批准,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2)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3)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银监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应当经银监会批准的商行变更事项(《商业银行法》F24):(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先经银监会批准,否则,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罚款。
(6)修改章程。
(二)业务管理1.贷款业务(《商业银行法》F34-40)(1)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经济法第三章-讲义doc资料
经济法第三章-讲义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3章(1)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注意:无论合资、合作,外方可以是个人,中方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可以是个人。
(三)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金融法理论与实务第3章商业银行法律规范
某信用社追索拆借款时,某银行提出此2000万元是由某信用社指令 贷出,自己与某实业公司的贷款合同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无效, 此2000万元应由某信用社向用款单位某实业公司直接追讨,与某银行无 关。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律规范
理论课:12课时 实践课:6课时
第
三
章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资格
商 业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主要负债业务的法律规定
银 行
第三节 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业务的法律规定
法 律
第四节 银行业监管及法律责任
规
范
第
一
节
商
一、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法概述
业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银 行
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二、对商业银行其他资产业务的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
商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的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的境外借款业务
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业务(案例)
商业银行的利率规定 商业银行营业时间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其他规定
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 23条的规定。
违反商业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的法律规定
责
任
一、银行业监管立法
银行业监管的范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 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 户的合法权益
监管对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监管对象
督
管
理
机
构
•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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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第三章 银行业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一、贷款法律制度
1.对贷款人的限制
(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第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3)不得发放人情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目的是维护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资金安全。
【法条】
第40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例题·单选题】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8-1-23)
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B.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
C.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
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答疑编号2761030101]
【答案】B
【解析】选项ACD 均正确。
选项B 说法错误。
商业银行不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他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法》第35、38、39条)
2.对不良贷款的监管。
(一般了解)
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其中呆账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为无法偿还,而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破产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