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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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银行业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一、贷款法律制度

1.对贷款人的限制

(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第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3)不得发放人情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目的是维护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资金安全。

【法条】

第40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例题·单选题】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8-1-23)

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B.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

C.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

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答疑编号2761030101]

【答案】B

【解析】选项ACD 均正确。选项B 说法错误。商业银行不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他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商业银行法》第35、38、39条)

2.对不良贷款的监管。(一般了解)

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其中呆账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为无法偿还,而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破产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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